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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基準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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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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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之研究.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行研究報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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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G10505-0082 105301070000G0042.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之研究. 研究主持人. :. 張乃修. 研 究 期 程. :. 中 華 民國 105 年 2 月 至 105 年 12 月.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行研究報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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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RESEARCH PROJECT REPORT. Research on Planning and Design Principles of Public Kindergarten. BY CHANG NAI HSIU DEC,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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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目次.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之研究 目次 表次 圖次 摘要 第一章 緒論 ....................................... 0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 0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02 第三節 研究內容、案例選擇與研究方法 ........... 03 第四節 國內研究文獻回顧 ....................... 04 第五節 用語定義說明 ........................... 07 第六節 研究架構流程 ........................... 08. 第二章 國內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原則相關規定之瞭 解與探討 ................................... 09 第一節 國內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 09 第二節 國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 27 第三節 各國幼兒園建築空間面積及其空間比例 ..... 51 第四節 幼兒園建築空間之基本構成 ............... 55 第五節 國內外幼兒園規劃設計相關規定之分析探討 . 57. I.

(8)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之研究. 第三章 國內外公立幼兒園案例之瞭解與探討 ........... 61 第一節 國內公立幼兒園案例之瞭解與探討 ......... 61 第二節 國外公立幼兒園案例之瞭解與探討 ......... 71 第三節 國內外公立幼兒園案例之建築空間構成分析與 說明 ................................... 99. 第四章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 .................... 101 第一節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撰擬說明 ........ 101 第二節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 ................ 103.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125 第一節 結論 .................................. 125 第二節 對行政機關之建議 ...................... 127 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 .......................... 129. 附錄............................................. 131 參考文獻 ......................................... 161. II.

(9) 表次. 表次. 表 1-4-1. 國內近年有關「幼兒園」之相關研究摘要整理表 ........................................ 05. 表 2-1-1. 幼兒園基礎評鑑與建築空間有關之評鑑項目表 23. 表 2-1-2. 各直轄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 彙整表 .................................. 24. 表 2-2-1. 德國巴登-符登堡邦保育所規模為 1 個班至 4 個班 各項空間的規模範例表 .................... 36. 表 2-2-2. 德國巴伐利亞自由邦保育設施未滿 3 歲幼兒的最 低基準面積及財政單位補助時 1 個班至 4 個班之 要求面積表 .............................. 37. 表 2-2-3. 德國巴伐利亞自由邦保育設施 3 歲以上幼兒的最 低基準面積及財政單位補助時 1 個班至 4 個班之 要求面積表 .............................. 38. 表 2-2-4. 紐西蘭幼兒園教保人員配置基準表 .......... 42. 表 2-3-1. 各國幼兒園室外活動空間之面積規定表 ...... 51. 表 2-3-2. 各國幼兒園室內活動空間之面積規定表 ...... 52. 表 2-3-3. 各國幼兒園洗手台及專用廁所之計算規定表 .. 53. 表 2-3-4. 各國幼兒園建築空間基本構成表 ............ 54. 表 2-4-1. 幼兒園建築基本機能與其對應之建築空間構成表 ........................................ 55. 表 2-5-1. 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三) 幼兒園設施設備 概況表 .................................. 57. 表 2-5-2. 幼兒園設施設備概況自我檢核表 ............ 58 III.

(10)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之研究. 表 3-1-1. 淡水新市國小幼兒園建築空間構成情形表 .... 63. 表 3-1-2. 桃園市立中壢高鐵幼兒園建築空間基本構成情形 表 ...................................... 67. 表 3-2-1. 美國懷俄明州提頓縣幼兒學習中心建築空間基本 構成情形表 .............................. 72. 表 3-2-2. 德國馬爾堡 Nursery +E 建築空間基本構成及面積 表 ...................................... 76. 表 3-2-3. 瑞典 Sjötorget 幼兒園建築空間基本構成及面積 表 ...................................... 80. 表 3-2-4. 紐西蘭霍布森維爾早期學習中心建築空間基本構 成及面積表 .............................. 84. 表 3-2-5. 日本掛川市立逆川幼稚園建築空間基本構成表 88. 表 3-2-6. 日本員弁市立笠間保育園建築空間基本構成表 92. 表 3-2-7. 日本山武市立城東幼兒園建築空間基本構成表 96. 表 3-3-1. 國內外公立幼兒園案例建築空間基本構成彙整表 ........................................ 99. 表附錄 2-1-1. 本所 105 年度自行研究「公立幼兒園規劃設 計原則之研究」期初審查會議意見回應表 ................................... 135. 表附錄 4-1-1. 本所 105 年度自行研究「公立幼兒園規劃設 計原則之研究」期中審查會議意見回應表 ................................... 145. 表附錄 6-1-1. 本所 105 年度自行研究「公立幼兒園規劃設 計原則之研究」期末審查會議意見回應表 ................................... 157. IV.

(11) 圖次. 圖次 圖 1-1-1. 國內近 10 年總生育率趨勢圖 ............... 02. 圖 3-1-1. 淡水新市國小幼兒園幼兒農園 .............. 62. 圖 3-1-2. 淡水新市國小幼兒園空間比例分析圖 ........ 64. 圖 3-1-3. 淡水新市國小幼兒園全區平面圖(幼兒園部分) 65. 圖 3-1-4. 淡水新市國小幼兒園一層及夾層平面圖 ...... 65. 圖 3-1-5. 桃園市立中壢高鐵幼兒園室外活動空間 ...... 66. 圖 3-1-6. 桃園市立中壢高鐵幼兒園空間比例分析圖 .... 68. 圖 3-1-7. 桃園市立中壢高鐵幼兒園 1 層平面圖 ........ 69. 圖 3-1-8. 桃園市立中壢高鐵幼兒園 2 層平面圖 ........ 69. 圖 3-1-9. 桃園市立中壢高鐵幼兒園 3 層平面圖 ........ 70. 圖 3-2-1. 美國懷俄明州提頓縣幼兒學習中心室外活動空間 ........................................ 71. 圖 3-2-2. 美國懷俄明州提頓縣幼兒學習中心空間比例分析 ........................................ 73. 圖 3-2-3. 美國懷俄明州提頓縣幼兒學習中心平面圖 .... 74. 圖 3-2-4. 德國馬爾堡 Nursery +E 保育、教育空間 ..... 75. 圖 3-2-5. 德國馬爾堡 Nursery +E 空間比例分析圖 ..... 77. 圖 3-2-6. 德國馬爾堡 Nursery +E 1 層平面圖 ......... 78. 圖 3-2-7. 德國馬爾堡 Nursery +E 2 層平面圖 ......... 78. 圖 3-2-8. 瑞典 Sjötorget 幼兒園遊戲小屋 ............ 79. 圖 3-2-9. 瑞典 Sjötorget 幼兒園空間比例分析圖 ...... 81 V.

(12)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之研究. 圖 3-2-10 瑞典 Sjötorget 幼兒園 1 層平面圖 .......... 82 圖 3-2-11 瑞典 Sjötorget 幼兒園 2 層平面圖 .......... 82 圖 3-2-12 紐西蘭霍布森維爾早期學習中心室內活動室與多 目的空間 ................................ 82 圖 3-2-13 紐西蘭霍布森維爾早期學習中心空間比例分析圖 ........................................ 85 圖 3-2-14 紐西蘭霍布森維爾早期學習中心平面圖 ...... 86 圖 3-2-15 日本掛川市立逆川幼稚園 5 歲保育室 ........ 87 圖 3-2-16 日本掛川市立逆川幼稚園空間比例分析圖 .... 89 圖 3-2-17 日本掛川市立逆川幼稚園平面圖 ............ 90 圖 3-2-18 日本員弁市立笠間保育園保育室及遊戲室 .... 91 圖 3-2-19 日本員弁市立笠間保育園空間比例分析圖 .... 93 圖 3-2-20 日本員弁市立笠間保育園平面圖 ............ 94 圖 3-2-21 日本山武市立城東幼兒園保育室 ............ 95 圖 3-2-22 日本山武市立城東幼兒園空間比例分析圖 .... 97 圖 3-2-23. VI. 日本山武市立城東幼兒園平面圖 ........... 98.

(13) 摘要. 摘要 關鍵字:幼兒園、公立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原則 一、研究緣起與目的 國內近年來,由於經濟壓力與社會價值觀的轉變,面臨生育率急遽下降的問 題,104 年總生育率(每一育齡婦女(15~49 歲)在生育期間,所生育嬰兒之平均數) 為 1.175 人,遠低於全球平均總生育率 1.68 人及已開發國家平均總生育率 1.5 人 之嚴重程度,而且,此少子女化現象仍在持續惡化中。我國少子女化問題與 高齡化社會係同時並進,不僅對社會經濟結構帶來重大衝擊,更全面威脅企業與 國家未來之發展力與競爭力。為降低勞動人口生育之負擔,減緩少子女化趨勢, 政策於各直轄市、各縣(市)逐步推動建立公立幼兒園,以提高公私幼兒園比例。 為協助政府提供優質、平價、普及、近便的教保服務環境,減輕家庭育兒經 濟負擔,進而推升國人結緍及生養子女的意願,本研究從制度面及現實面瞭解國 內現行公立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基本構成與課題,並參酌國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 劃設計相關規定與案例,以建築研究觀點提出可供建築師等規劃設計者執行幼兒 園建築空間規劃時之參考性原則,供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時之參考。 二、研究方法及過程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採個案研究法,就資料蒐集、案例研究及綜合檢討等三種 方面進行歸納演繹。 (一)資料蒐集 蒐集近年國內外等先進國家於國-州-市層級所訂有關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 相關法規與設計原則,進行比較研究,並分析其建築空間組成、面積,以綜合歸 納提出建議之國內幼兒園建築空間基本構成。 (二)案例研究 從國內外公立幼兒園之相關案例,瞭解各國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重點及 空間比例,進而分析其間是否有訂定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所應考量或參考補強的 重要事項。 (三)綜合檢討 參考上述研究資料,以綜合檢討的方式分析彙編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 供實務上從事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時之參考。 VII.

(14)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之研究. 三、結論 (一)國內公立幼兒園之重要課題為評鑑實施期間法令及規定之補充說明及國內 公立幼兒園部分場地受限於既有空間。 (二)撰擬符合國內外幼兒園實際機能需求之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 (三)建構食寢分離之教育保育及遊戲空間規劃設計原則. 四、對行政機關之建議 建議一 彙編出版「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參考手冊。立即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本研究撰擬之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基準係以國內外相關規定及實際案例為 基礎,依幼兒及教保服務人員等之實際機能需求檢討提列,後續可繪製相關圖例 輔佐說明及繪製參考範例,並透過召開專家會議檢討審視內容,由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協助檢閱後規劃出版,供專業人員及經營者於規劃設計時參考,使國內 公立幼兒園更能符合幼兒及監護者需求,提供安全、安心的教保環境。. 建議二 研擬修訂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等有幼兒園空間規劃設計相關法 規。中程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教育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國內現行《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已提列幼兒園應分別獨立 設置室內活動室、室外活動空間、盥洗室、健康中心、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廚 房等空間,按該辦法已實施 4 年餘,應可就設置之設施、設備及空間關聯性等注 意事項進行修訂與補充,以符合現況及所需。建議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 部參酌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教育局實際辦理與設置、評鑑之經驗,修訂幼兒 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 VIII.

(15) Abstract. Abstract Keywords: Public Kindergarten, Kindergarten, Architecture Space, Planning and Design, Principle.. Ⅰ. Research Background This research explores issues concerning planning and design guidelines of public kindergarten, especially concerning about the basic functions of architecture spaces. Ⅱ. Research Methodology and process This research will clarify and explore recommendations concerning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guidelines of public kindergarten. (Ⅰ)Data Collection – Gather domestic and abroad data on guidelines of kindergarten. (Ⅱ)Case study – Analyze and discuss the issues of public kindergarten cases in domestic and abroad. (Ⅲ)Comprehensive review - Summarize the principles of public kindergarten and providing supplements for planner、designer and operators.. Ⅲ. Major findings (described briefly as follows) (Ⅰ)The Planning and Design Specifications of kindergarten needs amendment with estimate discoveries, and some domestic public kindergartens was limited by redundant and neglected spaces. (Ⅱ) Developed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principles of public kindergarten. (Ⅲ)Established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principles of education、nursing and playing space with a concept of separating dine and sleep space.. IX.

(16) Research on Planning and Design Principles of Public Kindergarten. Ⅳ. Main Recommendations (described briefly as follows) The followings are the three specific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Ⅰ)Immediately Feasible Recommendation: Publish the handbook of planning and design principles of public kindergarten. Lead Agency: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Interior. Support Agency: K-12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Ⅱ) Intermediately Feasible Recommendation: Amend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Specifications of kindergarten. Lead Agency: K-12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Support Agency: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 municipalities, and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Interior.. X.

(17)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本章節的目的在於瞭解和說明研究「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之重要性。 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認為,世代間要能完全交替,每名婦女總生育率必須達到 2.1 人以上,才能達到安定的替代人口,國內近 10 年以來總平均生育率為 1.09 人,代表著未 來人口將會逐漸減少,人口減少對於社會結構、國家發展、經濟穩定等各層面都會產生重大影 響。本研究計畫係考量國內高齡少子女化社會進程下,適當的社會福利與支援制度,是維持生 育率的基本條件,期以本研究成果協助國內幼兒教保環境,輔助減緩我國少子女化情形,並依 據本所「全人關懷生活環境科技發展」計畫及接續之「高齡者安全安心生活環境科技發展」計 畫之目標,使所有人無論其年齡、性別、身心機能等差異,都能享有安全、安心之生活環境。 亦呼應行政院 105 年度施政方針所列重點推動政策之健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建構學前幼 兒優質教育與安全學習環境。.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國內近年來,由於經濟壓力與社會價值觀的轉變,面臨生育率急遽下降的問 題,104 年總生育率(每一育齡婦女(15~49 歲)在生育期間,所生育嬰兒之平均數) 為 1.175 人,遠低於全球平均總生育率 1.68 人及已開發國家平均總生育率 1.5 人 1之嚴重程度,而且,此少子女化現象仍在持續惡化中。我國少子女化問題與 高齡化社會係同時並進,不僅對社會經濟結構帶來重大衝擊,更全面威脅企業與 國家未來之發展力與競爭力。 國際人口科學研究聯盟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Scientific Study of Population, IUSSP)分析工業化社會後少子女化現象之成因,在於婚育階段 的年輕人口持續累積更多人力資本來保障個人工作機會,無法兼顧家庭生活及幼 兒輔育。就此現象,已開發國家如美國、瑞典、丹麥、澳洲、日本等國家都已持 續介入並整合各類友善家庭的子女養育、職場福利、托育等制度性安排,以達到 穩定維繫生育水準的效果。而國內亦為降低勞動人口生育之負擔,減緩少子女化 趨勢,於各直轄市、各縣(市)逐步推動建立公立幼兒園,規劃逐年達到公私幼兒 園比例至 4 比 6,及 107 年將非營利幼兒園從 105 年 27 所增加到 100 所。因考 量教育部為幼兒園相關法規與政策之中央主管機關,而本所為辦理全國建築研究. 1. OECD (2016), Fertility rates (indicator). doi: 10.1787/8272fb01-en (Accessed on 11 July 2016). 1.

(18)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之研究. 發展機關,本跨域研究之研究成果係以建築研究觀點提出可供建築師等規劃設計 者執行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時之參考性原則,以使國內幼兒園更能做到讓幼兒安 全、讓家長安心,輔助提昇整體生育率。.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圖 1-1-1 國內近 10 年總生育率趨勢圖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本研究整理).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目的係藉由探討國內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原則及案 例等,協助建立國內公立幼兒園之規劃設計原則。 「幼兒園」是學齡前幼兒接受照顧及啟蒙教育的重要場所,提供平價幼兒保 育與教育服務以減輕家長的經濟負擔、緩解少子女化現象,是各國一致努力的方 向,也被認為具有實際的效益。我國現行法令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子法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中訂定幼兒園之基本規定,然於法令與實 際規劃設計時之相關配套措施等細節,仍可透過研究探討及參考國外規定與案 例,提出更貼近可供實務參考之規劃設計原則,以協助政府提供優質、平價、普 及、近便的教保服務環境,減輕家庭育兒經濟負擔,進而推升國人結緍及生養子 女的意願。 本研究擬從制度面及實際案例瞭解國內現行公立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之基 本構成與課題,並參酌國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與案例,研提規劃 設計原則,供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時之參考。 2.

(19) 第一章. 第三節. 緒論. 研究限制、案例擇選與研究方法. 一、研究限制 本研究內容聚焦於公立幼兒園於規劃設計時,所需考量建築空間基本構成與 設計重點,進而彙編設計原則供參考運用,因部份跨及建築、人體工學、社會福 利、教育行政等性質不同之專業領域,考量本研究之期間及人力,僅就建築空間 規劃設計之相關內容進行探討,以圖於有限研究時間內探討與建構可供規劃設計 者實務應用之原則。 二、案例選擇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建議其會員國須協助父母在工作與小孩間取得 平衡,根據其評估各國推行友善家庭與職場整體之政策立場含括芬蘭、瑞典、丹 麥、奧地利、愛爾蘭、瑞士、英國、葡萄牙、荷蘭、紐西蘭、澳洲、加拿大及日 本等先進國家,爰本研究在案例上考量案例蒐集及分析之作業性,以美國、德國、 瑞典、紐西蘭、日本及國內公立幼兒園建築物空間之案例進行綜合分析探討,並 妥予考量各國與國內情形之差異,以期研究成果能提昇國內幼兒園之建築空間環 境並符合現況需求。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採個案研究法,就資料蒐集、案例研究及綜合檢討等三種方 面進行歸納演繹。 (一)資料蒐集 蒐集近年國內外等先進國家於國-州-市層級所訂有關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 相關法規與設計原則,進行比較研究,並分析其建築空間組成、面積,以綜合歸 納提出建議之國內幼兒園建築空間基本構成。 (二)案例研究 從國內外公立幼兒園之相關案例,瞭解各國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重點及 空間比例,進而分析其間是否有訂定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所應考量或參考補強的 重要事項。 (三)綜合檢討 參考上述研究資料,以綜合檢討的方式分析彙編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 供實務上從事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時之參考。 3.

(20)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之研究. 第四節. 國內研究文獻回顧. 本研究於國家圖書館網路查詢近 5 年內,在「全國博、碩士論文」名稱有「幼 兒園」者計有 775 筆資料,然大部分是探討教育制度、服務品質與師資之論文, 經逐筆篩選與「建築空間規劃設計」主題有關者僅有 4 筆,其中國立嘉義大學幼 兒教育學系研究所完成之論文,其探討重點於國小附設幼兒園之空間與設備調查 分析與本研究教有關聯。 在建築相關期刊方面,經查詢台灣建築學會出版之建築學報,僅有 1 筆與「幼 兒」相關,係國立陽明大學 ICF 暨輔助科技研究中心張力山研究員幼兒之人體 尺寸計測及動態能力調查研究。 在本所近年相關研究方面,與「幼兒園」相關之研究計有 2012 年王順治組 長、蘇瑛敏教授主持之幼兒園有關幼兒使用設施設備尺寸之研究、2011 年王順 治組長、張力山研究員主持之幼兒之人體尺寸計測及動態能力調查研究等 2 項研 究計畫,其中幼兒園有關幼兒使用設施設備尺寸之研究與本研究較有關聯,其研 究重點為幼兒使用設施設備尺寸,並建議應進行幼兒園之設計規範。 本研究就相關之國內文獻研究摘要整理如下頁表 1-4-1:. 4.

(21) 第一章. 緒論. 表 1-4-1 國內近年有關「幼兒園」之研究摘要整理表 研究年月. 著者. 2013. 2012. 2012. 陳苑珊,指導教授謝美慧. 張力山. 王順治、蘇瑛敏. 國立嘉義大學幼兒教育學系研究. 建築學報第 82 期.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究報告. 所 幼托整合政策下幼兒園空間使 研究名稱. 用評估之研究-以原台南縣國小 附設幼兒園為例. 文獻性質. 碩士論文 幼兒教育日漸受重視,為滿. 幼兒之人體尺寸計測及動態能力 幼兒園有關幼兒使用設施設備尺 調查. 寸之研究. 期刊論文. 研究報告. 目前國內雖然已經有 6 歲. 幼兒園以二足歲至學齡前. 足社會大眾的期待與需求,設立 以上兒童的人體計測資料,且已 幼兒為對象,因此,幼兒園有關 公立幼兒園為教育政策重點之 達到彙集成資料庫的規模,但缺 幼兒使用設施設備尺寸,關係著 一。2012 年幼托整合政策正式 乏 6 歲及以下幼兒之人體尺寸 幼兒安全性、舒適性及通用性, 實施,幼兒園成為新的專業幼教 數據,因此本研究計畫之目的在 為探討「幼兒園」空間內幼兒使 研究動機. 機構,國小附幼是新政策中必然 於補足 2 至 6 歲之幼兒人體計 用之設施設備尺寸,針對走廊、 改制之單位,面對新的政策,利 測資料,以逐步完成國內所有年 樓梯、欄杆、扶手、門窗防護、 用國小校舍改建之附幼,其空間 齡層之人體尺寸資料庫,作為未 廁所、洗手台、桌椅家具等設施 設備常無法滿足幼兒園需求。 來規劃本土化居住環境及相關 設備進行研究。 設施之依據,同時做為發展相關 科技之基礎。. 研究方法. 文獻探討、問卷調查 1.分析國小附設幼兒園各活動空間 與國小的連結關係. 文獻探討、問卷調查 以2 至6 歲幼兒為對象,彙整並. 文獻探討、專家團體訪談 邀集幼兒教育、兒童安全、人因. 參考國內外相關之人體計測調查研 工程、室內設計、建築設計及無障礙. 2.各幼兒園目前空間之使用情形。 究文獻報告及結果,提出尺寸計測調 設計等跨領域專家學者,進行焦點團 研究角度. 3.空間動線安全性之探究。. 查項目之建議。. 體座談,共同探究幼兒生活空間之建 築設計、空間設施設備常用尺寸,檢 視是否滿足幼兒生活空間基本要求 與追求環境品質之參考。. 5.

(22)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之研究. 一、研究結論:. 一、研究結論:. 一、研究結論:. 1.教師及幼兒園基本背景資料 1.蒐集及分析國內幼兒之特性 1. 蒐 集 國 內 外 幼 兒 園 有 關 設 說明。 2.國小附設幼兒園空間缺乏獨 立園舍空間。. 法令、規範、研究文獻等,. 特性及人體計測相關文獻。. 研擬我國幼兒園相關幼兒尺. 資料收集對象,進行國內幼. 管機關研訂相關建築法令條. 兒人體計測資料之收集以及. 文之參考。. 現況不適宜幼兒使用。. 動態能力調查研究。收集之 2. 歸 納 整 理 研 究 調 查 所 得 資. 5.現有國小附設幼兒園室內空. 資料項目包括靜態與動態計. 料,進行分析以補充「建築. 間多為方形,且平均高達 87. 測資料(坐姿及立姿)、扶手. 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參. %之幼兒園空間為複合使用. 高度、桌高、握徑以及伸手. 考附錄,有關「基本尺寸」. 模式。. 可及範圍等與日常生活、學. 與「其他設施」設計參考資. 習以及遊樂等相關活動的計. 料所缺之嬰幼兒相關設施項. 測資料。. 目內容,對我國幼兒園生活. 6.幼兒園活動空間若與國小共 用則與國小學童活動之干擾 情形提高。 7.國小附設幼兒園環境空間主. 項. 國內 2 至 6 歲幼兒之現況、. 寸之數據建議,提供建築主. 4.國小附設幼兒園之環境空間. 或建議事. 施、設備等通用尺寸與相關. 3.國小附設幼兒園之環境空間 2.以本國 300 位 2 至 6 歲幼兒為 現況不足幼兒使用。. 研究結論. 及既有相關文獻資料,包含. 3.整理分析研究調查資料,將本 研究之計測數據結果與國內. 空間品質提升與改善,提供 具體可行之建議。. 要路徑之約半數未妥適考量. 外之相關研究資料以及結果 3.建立幼兒生活空間之建築設. 現況安全,且約 3 成左右路. 進行比較與分析,以作為後. 計、空間設施常用尺寸資. 徑有交叉干擾的情形。. 續在檢討修正本調查研究之. 料,提供幼兒園業主、建築. 二、研究建議事項:. 參考,並建置我國本土之幼. 師及室內設計師等,作為檢. 1.政府應規劃相關經費預算,設. 兒相關建築設施設備基礎資. 視是否滿足幼兒生活空間基. 料庫。. 本要求與追求理想環境品質. 計適合幼兒園使用之建築空 間。. 二、研究建議事項:. 之參考。. 2.幼兒園室內空間配比提高,降 1.宣廣幼兒人體計測資料庫以 二、研究建議事項: 低班級人數。. 供設施設計依據. 3.鼓勵國小將空餘教室做一整 2.宣廣幼兒人體計測資料庫以 合,提撥多餘且適當之空間 給幼兒園使用。 4.鼓勵學校多瞭解幼兒園之教 學與作息,行政單位多給予 支援。. 促使幼兒園符合建築法規。 3.收集並比對國內外設施應用. 1.整合有關機關與研究單位之 研究結果,經協調後彙整發 布統一參考尺寸建議,提供 設計者、施工者參考數據。。. 與規範及擴充並更新幼兒人 2.進行幼兒園設計規範研究。 體計測資料庫。. 3.建置 2 至 6 歲幼兒人體動態 計測尺寸數據庫。 4.建置 2 至 6 歲身心障礙及行 動不便幼兒人體尺寸數據 庫。.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6.

(23) 第一章. 第五節. 緒論. 用語定義說明. 基於研究需要,並為避免造成名詞混淆,本研究之名詞定義依現行法令之規 定;現行法令未有規定者,由本研究參酌相關研究文獻定義如下: 1.公立幼兒園: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 條,幼兒園係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 (教保服務)之機構。爰公立幼兒園係指由政府機關設立、管理及營運對幼兒提供 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 2.幼兒: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 條,幼兒係指 2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4.幼兒園設施: 指提供幼兒學習、生活、活動之建築空間、附屬空間及外部空間等。 5.幼兒園設備: 指設施中必要之遊戲器材、教具、媒體器材、教具櫃、儲藏櫃、桌椅等用品 及器材。 6.幼兒園建築空間基本構成: 指能滿足幼兒園所有使用者基本需求之建築空間,各國因其需要及特色對於 幼兒園所需要基本建築空間之要求不盡相同。如日本保育所為分室外活動空間及 室內活動空間,其中室內活動空間須設置保育室、醫務室、遊戲室、專用廁所、 料理室、料理室前室、食品保管庫、食材處理室、食材的卸貨及點收區域、辦公 室、職員休息室、職員用廁所及收納空間;國內幼兒園則為室內活動室、室外活 動空間、盥洗室、健康中心、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及廚房等。. 7.

(24)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之研究. 第六節. 研究架構流程. 研究背景、目的、內容 及方法之說明. 文獻回顧、用語定義及 研究架構流程之建立. 國內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 設計原則相關規定之瞭解與 探討. 國內外公立幼兒園案例之瞭 解與探討. 1. 國內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 設計相關規定 2. 國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 設計相關規定 3. 國內外幼兒園建築空間組 成及面積 4. 幼兒園建築空間之基本構 成. 1. 國內公立幼兒園案例 2. 國外公立幼兒園案例 3. 國內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 劃設計重點分析與說明. 綜合分析檢討後,提出規劃設 計原則之架構,並召開期中簡 報會議尋求建議. 編撰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 則. 歸納研究結論與研提建議事 項. 結論與建議. 8.

(25) 第二章. 國內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之瞭解與探討. 第二章 國內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之瞭 解與探討 本章節的目的在於瞭解和探討國內外於「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之相關規定。 國內現行法令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子法,就幼兒園建築空間進行相關規定。 為瞭解並參考國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重點,以於第四章研擬原則,本研究調查彙整美 國、英國、德國、瑞典、紐西蘭及日本等先進國家於國-州-市層級所訂有關幼兒園建築空間規 劃相關法規與規定,並依各國規定分析其各空間之組成情形,以綜合歸納提出建議之國內幼兒 園建築空間基本構成,作為後續章節探討規劃設計原則之初步依據。. 第一節. 國內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現行國內幼兒園相關規定訂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幼兒園及其分班基 本設施設備標準》、《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幼兒園教保服 務實施準則》及《幼兒園評鑑辦法》等子法內,本節就其中與幼兒園建築空間規 劃設計相關之內容進行瞭解與說明。 一、教保服務與課程 幼兒園提供之教保服務、課程設計與幼兒作息安排等機能需求,係幼兒園建 築空間規劃設計之基礎。國內幼兒園之教保服務與課程等相關內容規定於《幼兒 教育及照顧法》及《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一)教保服務內容與原則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1.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2.提供營養、衛生保健及安全之相關服務。 3.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4.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與培 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 5.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 6.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7.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9.

(26)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之研究. 幼兒園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 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並遵守下列原則: 1.營造關愛、健康及安全之學習環境。 2.支持幼兒適齡適性及均衡發展。 3.支持家庭育兒之需求。 (二)教保服務人員實施教保服務規定 1.尊重、接納及公平對待所有幼兒,不得為差別待遇。 2.以溫暖、正向之態度,與幼兒建立信賴之關係。 3.以符合幼兒理解能力之方式,與幼兒溝通。 4.確保幼兒安全,不受任何霸凌行為,關注幼兒個別生理及心理需求,適時提供 協助。 5.不得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命令幼兒自己或第三者對幼兒身體施加強制力, 或命令幼兒採取特定身體動作,致幼兒身心受到痛苦或侵害。 (三)教保活動課程設計原則與規定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設計,應考量下列原則: 1.符合幼兒發展需求,並重視個別差異。 2.兼顧領域之均衡性。 3.提供幼兒透過遊戲主動探索、操作及學習之機會。 4.活動安排及教材、教具選用應具安全性。 5.涵蓋動態、靜態、室內、室外之多元活動。 6.涵蓋團體、小組及個別等教學型態。 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1.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2.訂定行事曆、作息計畫及課程計畫。 3.落實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品德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4.以統整方式實施,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5.以自行發展為原則,並應自幼兒生活經驗及在地生活環境中選材。 6.有選用輔助教材之必要時,其內容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精神。 7.不得採全日、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 8.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 10.

(27) 第二章. 國內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之瞭解與探討. (四)作息與活動 1.作息 幼兒園應依據各年齡層幼兒之需求,安排規律之作息。 幼兒園應視幼兒身體發展需求提供其點心,對於上、下午均參與教保活動課 程之幼兒,應提供其午餐,並安排午睡時間,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以不超過 2 小時為原則,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不超過 1 小時 30 分鐘為原則; 並應安排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 幼兒園點心與正餐時間,至少間隔 2 小時;午睡與餐點時間,至少間隔半小 時。 2.活動 幼兒園每日應提供幼兒 30 分鐘以上之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活動前、 後應安排暖身及緩和活動。 幼兒園每學期應至少為每位幼兒測量一次身高及體重,並載入幼兒健康資料 檔案,妥善管理及保存。 幼兒園應定期對全園幼兒實施發展篩檢,對於未達發展目標、疑似身心障 礙或發展遲緩之幼兒,應依特殊教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班級及教保人員人數規定 國內公立幼兒園對於班級之幼兒人數以及專任教保服務人員之人數規定於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並就護理人員及過夜服 務等特殊情形進行規定,以確保每個幼兒之安全並維持教保服務品質。 1.班級人數規定 幼兒園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每班以 16 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 混齡;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 30 人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 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 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 2 歲以上至入國民 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 15 人為限。. 11.

(28)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之研究. 2.教保人員人數規定 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1) 園長。 (2) 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1) 招收 2 歲以上至未滿 3 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 8 人以下者,應置教保 服務人員 1 人,9 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 2 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 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 (2) 招收 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 15 人以下者,應 置教保服務人員 1 人,16 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 2 人。 (3) 幼兒園有 5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 有 1 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4)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 3 分之 1 (5)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除依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 人員 1 人。 3.護理人員人數規定 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 60 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 理人員;61 人至 200 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201 人以上 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 1 人以上。但國民中、小學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 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 4.過夜服務時幼兒及教保人員人數規定 幼兒園得視園內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法定代理人之需求,經各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幼兒過夜服務;其過夜服務之相關資料應予 留存,以供查考。 幼兒園提供前項過夜服務者,所照顧幼兒之總人數不得超過 6 人。幼兒 3 人 以下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 1 人;幼兒四人至六人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 員二人。 提供過夜服務之人員應保持警醒,並定時確認幼兒狀況。. 12.

(29) 第二章. 國內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之瞭解與探討. 三、綜合性規定 國內幼兒園相關法規就管理、安全防災及衛生保健等面向建立綜合性規定分 散列示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幼 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及《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中,這類綜 合性規定之詳細程度及維持設計彈性,將直接影響幼兒園整體空間之規劃構想。 1.管理規定 幼兒園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1) 環境、食品衛生及疾病預防。 (2) 安全管理。 (3) 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4) 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5) 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幼兒進入及離開幼兒園時,幼兒園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 應符合建築、消防及衛生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2.安全防災 幼兒園為確保幼兒到園與離園安全,應訂定門禁管理及幼兒接送規定;備 有幼童專用車接送者,每次行車並應確實清點上、下車幼兒人數及核對幼 兒名冊。 幼兒園應依相關規定,訂定公共安全與複合型防災計畫及事故傷害防制規 定,並對園內相關人員及幼兒實施安全教育,定期辦理防火、防震、防汛、防海 嘯、防核、人身安全、避難逃生及事故傷害處理演練。幼兒園應保存演練及園內 事故傷害相關之紀錄,以備查考。 幼兒園應訂定幼兒緊急傷病施救注意事項,包括施救步驟、緊急救護支援專 線、就醫地點、護送方式、緊急連絡及父母、監護人或親屬未到達前之處理措施 等,並定期辦理緊急傷病處理演練。幼兒園應保存演練及園內緊急傷病相關之紀 錄,以備查考。 幼兒園應訂定園舍安全管理檢核項目及作業程序,定期檢查並維護各項設 備、器材、遊戲設施與消防設施設備,加強門禁及巡查工作,並保存相關紀錄, 以備查考。 13.

(30)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之研究. 3.衛生保健 為落實全園之衛生保健工作,幼兒園應辦理下列事項: (1) 訂定衛生保健與食品安全管理計畫。 (2) 實施疾病預防措施。 (3) 配合當地衛生機關醫療機構辦理保健事項。 (4) 與當地衛生機關醫療機構密切配合,加強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衛生 保健教育及相關防疫措施之宣導。 幼兒園每學期至少應辦理全園消毒一次。 幼兒園應保持全園之整潔及衛生。幼兒個人用品及寢具應區隔放置,並定期 清潔及消毒。 幼兒園內幼兒、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有疑似感染傳染病者,應依相 關規定通報當地衛生及教育主管機關,並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 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園。為遏止幼兒園傳染病蔓延,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 幼兒園應參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幼兒園幼兒飲食餐點營養設 計參考資料,訂定幼兒飲食餐點表,並定期公布每日餐點內容予家長知悉。 幼兒園供應之餐點,應注意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 幼兒園廚工資格及餐飲設備場所之管理,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衛生 法規規定。 幼兒園應提供符合幼兒年齡及發展需求之餐點,以自行烹煮方式為原則, 其供應原則如下: (1) 營養均衡、衛生安全及易於消化。 (2) 少鹽、少油、少糖。 (3) 避免供應刺激性及油炸類食物。 (4) 每日均衡提供六大類食物。 幼兒園應準備充足且具安全效期之醫療急救用品。 幼兒園應訂立託藥措施,並告知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 法定代理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用藥途徑不 得以侵入方式為之。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應確實核對藥品、藥袋之記 載,並依所載方式用藥。. 14.

(31) 第二章. 國內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之瞭解與探討. 四、設置位置與樓層限制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訂有與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規定及 設置樓層限制之初步規定。 1.設置位置限制 幼兒園及其分班與下列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 (1) 加氣站: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依儲氣槽儲存能力計算)。 (2)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 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 (3) 殯葬設施:距離不得少於 500 公尺。但於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3 日前已依建 築法取得 F3 使用類組(幼稚園或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者,不在 此限。 2.設置樓層限制 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為樓層建築者,應先使用地面層 1 樓,使用面積不足者, 始得使用 2 樓,2 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 3 樓;4 樓以上,不得使用。但 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者,其使用 1 樓至 3 樓順序,不在此限。. 五、空間及設施設備規定 國內幼兒園建築空間及設施設備規定訂於《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 準》及《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並載有必要設置空間及建議增設空間。 (一)空間規定 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1.室內活動室 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招收幼兒 15 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 30 平方公尺。 (2) 招收幼兒 16 人以上 30 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 60 平方公尺。 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包括室內活動室內之牆、柱、出入口淨空區等面積。面積 得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方式為之。每人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 2.5 平方公尺。. 15.

(32)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之研究. 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為樓層建築者,其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先使用地面層 1 樓,使用面積不足 者,始得使用 2 樓,2 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 3 樓,且不得設置於地 下層。 (2)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於 1 樓。 (3) 應設置 2 處出入口,直接面向避難層或走廊。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 區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室內活動室設置於 1 樓至 3 樓,不受使用順序及年 齡設置規定之限制。 幼兒園活動室應設置多元學習區域,供幼兒自由探索。應提供充足並適合各 年齡層幼兒需求之材料、教具、玩具及圖書;其安全、衛生及品質應符合相關法 規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 2.室外活動空間 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 3 平方公尺。但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 度行政區之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不得小於 2 平方公尺。 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包括 1 樓樓地板面積、騎樓面積、法定停車面積、道 路退縮地及依法應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等。 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部分,得以室內遊戲空間面積補足。但室外活動空間 面積仍不得小於 22 平方公尺及招收幼兒人數 2 分之 1 所應具有之面積。 室外活動空間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外活動空間應設置於幼兒園基地之地面層,且集中留設。 (2) 因基地條件限制,室外活動空間無法符合前款規定者,得設置於 2 樓或 3 樓 之露臺(直上方無頂蓋之平臺),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3) 考量幼兒活動之安全,留設緩衝空間。 (4) 加強安全措施,所設置之欄杆,其高度不得低於 110 公分,欄杆間距不得超 過 10 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其為裝飾圖案者,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 10 公分。 (5) 室外活動空間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符合幼兒學習環境及行徑安 全者,得使用毗鄰街廓之土地作為室外活動空間;其土地面積應完整,且不 得小於 45 平方公尺。毗鄰街廓之土地以行進路線 100 公尺以內,且路徑中 16.

(33) 第二章. 國內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之瞭解與探討. 不得穿越 12 公尺以上道路之用地為限。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外活動,其空間或時間應與三歲以上幼兒 區隔。 3.盥洗室(含廁所) 盥洗室(含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含廁所),應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 並設置冷、溫水盥洗設備等。 (2) 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盥洗室(含廁所)得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 其採集中設置者,應避免位置偏僻、動線過長及通路無遮蔽。 (3) 每層樓至少設置 1 處教職員工使用之廁所;照顧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之教 保服務人員,其使用之廁所應併同幼兒盥洗室(含廁所)設置。 (4) 設置清潔用具之清洗及儲藏空間。 (5) 兼具通風、排水、防滑、採光及防蟲等功能。 盥洗室(含廁所)之面積,不得納入室內活動室之面積計算。 4.健康中心 健康中心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招收幼兒人數達 201 人之幼兒園:獨立設置。 (2) 招收幼兒人數於 200 人以下之幼兒園或分班:得設置於辦公室內。但應區隔 出獨立空間,並注意通風、採光。 5.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辦公室及教保準備室得合併或分別設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留設可供教保服務人員與家長或幼兒單獨晤談之空間。 (2) 空間光線及照度充足、通風良好。 (3) 滿足教保服務人員準備教學、製作教材教具及交流研討之使用。 6.廚房 廚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維持環境衛生。 (2) 確保衛生、安全且順暢之配膳路線。 (3) 避免產生噪音及異味。 17.

(34)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之研究.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室內活動室、室外活動空間及盥洗室 (含廁所)之空間應獨立設置,健康中心、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及廚房之空間得 與國民小學共用。 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必要空間,除廚房得與學校共用 外,均應獨立設置。 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大廈居民 共用。 幼兒園及其分班得增設下列空間: 1.寢室 2.室內遊戲空間 室內遊戲空間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獨立設置,面積不得小於 30 平方公尺。 (2) 設有固定大型遊戲器材者,其天花板淨高度,不得小於 3 公尺。 (3) 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非作為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地 下 1 層,得作為室內遊戲空間使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其週邊應留設有兩側以上,寬度至少 4 公尺及長度至少 2 公尺之空間,兼 顧逃生避難及通風採光。 B.設置 2 處進出口,其中 1 處,應通達可逃生避難之戶外。 3.室內、外儲藏空間。 4.配膳室。 5.觀察室。 6.資源回收區。 7.生態教學園區。 8.其他有利教學活動之空間。 其他有關建築空間設置之規定: 1.走廊 走廊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連結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若兩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 240 公分;單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 180 公分。 18.

(35) 第二章. 國內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之瞭解與探討. (2) 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且不得設置臺階。 (3) 確保走廊之安全且順暢之動線機能,轉角處應注意照明。 (4) 使用適當之遮雨設施,避免走廊濕滑。 2.樓梯 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園樓梯之淨寬、梯級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A.供幼兒使用之主要直通樓梯,樓梯寬度 140 公分以上,級高 14 公分以下, 級深 26 公分以上。 B.設置於室內活動室或室內遊戲空間內部使用之專用樓梯,樓梯寬度 75 公 分以上,級高 14 公分以下,級深 26 公分以上。 (2) 樓梯應裝設雙邊雙層扶手,一般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 75 公分以上,供幼 兒使用之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 52 公分至 68 公分範圍內。 (3) 扶手之欄杆間隙,不得大於 10 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如為裝飾圖案者, 其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 10 公分。扶手直徑應在 3 公分至 4 公分範圍內。 扶手外側間若有過大之間隙時,應裝設材質堅固之防護措施。 (4) 樓梯位置之配置,應注意整體動線之暢通、方便使用,並注意照明;其踏面, 應使用防滑材料。 3.停車空間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停車空間,得依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以繳納代金方 式免設置於基地內。幼兒園基地內設置之停車空間,應與室外活動空間作適當之 安全區隔,並應減少進出噪音及排放廢氣。 (二) 設施及設備規定 1.室內活動室 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採用適合幼兒人因工程,且可彈性提供幼兒集中或分 區活動之傢俱。 (2) 設置可布置活動情境之設備器材、教具、活動牆面、公布欄、各種面板等。 (3) 室內照度均勻,學習活動區桌面照度至少 350 勒克斯(lux)以上,黑板照 度至少 500 勒克斯(lux) 以上,並能有效避免太陽與燈具之眩光,及桌面、 黑(白)板面之反光。 19.

(36)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之研究. (4) 均能音量(leq) 大於 60 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隔音設 施。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備及其他機械之噪音, 應予有效控制。 (5) 配置學習區及幼兒作品展示空間。學習區內擺設之玩具、教具及教材,應滿 足適齡、學習及幼兒身體動作、語言、認知、社會、情緒及美感等發展之需 求。 (6) 提供足夠幼兒使用之個人物品置物櫃,及收納玩具、教具、書籍等儲存設備。 (7) 考量教學器材及各學習區單獨使用之需要,適當配置開關及安全插座。 (8) 使用耐燃 3 級以上之內部裝修材料及防焰標章之窗簾、地毯及布幕。 (9) 幼兒每人應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 (10)供教保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放置於 120 公分高度以上之 空間或教保準備室內。 (11)設置簡易衣物更換區,並兼顧幼兒之隱私。 招收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符合教保服務人員使用高 度之食物準備區,並得設置尿片更換區;其尿片更換區,應設置簡易更換尿片之 設備、尿片收納櫃及可存放髒汙物之有蓋容器。 2.室外活動空間 室外活動空間地面,應避免有障礙物,除得設置下列空間外,並應有空間 供幼兒活動: (1) 遊戲空間:包括遊戲空地、遊戲設備區、沙坑或沙桌及戲水池等。遊戲空間 之遊戲設備應適合各年齡層幼兒之需求,其安全及衛生應符合國家標準及相 關法規之規定。 (2) 非遊戲空間:包括種植區、飼養區及庭園等。 3.盥洗室(含廁所) 衛生設備之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符合幼兒使用之下列設備: A.大便器:以坐式為原則,其高度(含座墊)為 25 公分(得正負加減 4 公 分);採蹲式者,應在其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但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 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大便器旁應設置衛生紙架。男生每 15 人 1 個;女生 每 10 人 1 個。 20.

(37) 第二章. 國內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之瞭解與探討. B.小便器:高度不得逾 30 公分,且不得採用無封水、無防臭之溝槽式小便 設施。男生每 15 人 1 個。 C.水龍頭:間距至少 40 公分,水龍頭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有 3 分之 2 以 上設置於盥洗室(含廁所)內。水龍頭出水深度,供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 兒使用者,不得逾 24 公分;供 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不 得逾 27 公分。每 10 人 1 個。 D.洗手臺:供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 50 公分;供 3 歲 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 60 公分。洗手臺前應設置 鏡子。 E.隔間設計:盥洗室應有隔間設計,並得依幼兒不同年齡發展之特質,在兼 顧幼兒安全之原則下,以軟簾或小隔間及門扇或門簾為之,得裝設門扇 者,不得裝鎖;隔間高度不得高於教保服務人員之視線。 F.淋浴設備:盥洗室(含廁所)內,應設置淋浴設備,並有冷水及溫水蓮蓬 頭及幼兒扶手,並在兼顧幼兒隱私及安全下,裝設隔間,並依隔間設計規 定辦理。 G.盥洗室(含廁所)之地面應採防滑裝置,避免積水或排水不良。 4.健康中心 健康中心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園招收人數在 100 人以下者,至少設置 1 張床位,101 人以上者,至少 設置 2 張獨立床位。 (2) 設置清洗設備,方便處理幼兒嘔吐及清潔之用。 (3) 存放醫療設施設備、用品及藥品之櫥櫃,其高度或開啟方式應避免幼兒拿取。 5.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應依需要設置教材教具製作器材、辦公桌椅、電腦及事務機器、業務資料櫃、 行事曆板、會議桌及教保服務人員個別桌椅或置物櫃等設備,並視個別條件及需 求,增加其他必要設備。. 21.

(38)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之研究. 6.廚房 廚房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出入口設置紗門、自動門、空氣簾、塑膠簾或其他設備。 (2) 設置食物存放架或棧板,作為臨時擺放進貨食物用。 (3) 設置足夠容量之冷凍、冷藏設備,並在該設備明顯處置溫度顯示器或指示 器,且區隔熟食用、生鮮原料用,並分別清楚標明。 (4) 設置數量足夠之食物處理檯,並以不銹鋼材質製成。 (5) 爐灶上裝設排除油煙設備。 (6) 設置具洗滌、沖洗、殺菌功能之餐具清洗設施。 (7) 設置足夠容納所有餐具之餐具存放櫃。 (8) 製備之餐飲,應有防塵、防蟲等貯放食品之衛生設備。 (9) 餐具洗滌及殘餘物回收作業,應採用有蓋分類垃圾桶及廚餘桶。 (10)設置完善之給水、淨水系統,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11)注意排水、通風及地板防滑。 7.寢室 幼兒園提供過夜服務時,應提供專用寢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於 1 樓,幼兒每人之寢室面積不得小於 2.25 平方公尺,教保服務人員 或護理人員每人不得小於 3 平方公尺。 (2) 幼兒及教保服務人員或護理人員均應有專用床具。幼兒專用床具應符合人因 工程,床面距離地面 30 公分以上,排列以每行列不超過 2 床為原則,並有 足夠通道空間供幼兒夜間行動,及教保服務人員巡視照顧及管理。 (3)幼兒寢具應 1 人 1 套不得共用,且定期清潔及消毒,注意衛生。 (4) 應安裝紗窗紗門,及配置兼顧安全與睡眠舒適之照明設備。 (5) 應提供毗鄰且具隱私之盥洗室,供幼兒清洗、更衣及沐浴。 8.室內遊戲空間 應規劃玩具、器材、桌椅等收納及儲存空間;並得設置大型固定或小型移 動型遊戲器材。前項室內遊戲空間之設備,自地面以上至 120 公分以下之牆面, 應採防撞材質。. 22.

(39) 第二章. 國內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之瞭解與探討. 五、幼兒園評鑑制度 教育部為對幼兒園辦理檢查、輔導及評鑑,訂有《幼兒園評鑑辦法》,並 依該辦法訂定《102 學年至 106 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以引導幼兒園建立園 務運作基本制度,並藉由辦理幼兒園基礎評鑑,執行政府監督的責任,及檢核幼 兒園持續符合法令相關規定,按該評鑑指標其中所訂幼兒園評鑑之類別如下: (一)基礎評鑑:針對設立與營運、總務與財務管理、教保活動課程、人事管理、 餐飲與衛生管理、安全管理等類別進行評鑑。基礎評鑑中與建築空間有關之 評鑑項目整理如下: 表 2-1-1 幼兒園基礎評鑑與建築空間有關之評鑑項目表 評鑑項目 2.總務與財務 管理. 2.4 環 境 設備 維護. 3.1 課程規劃. 3.2 幼 兒 發展 篩檢 3.教保活動課 程. 3.3 活 動 室環 境. 3.4 午休. 5.1 餐飲管理 5.餐飲與衛生 管理. 5.2 衛生保健. 評鑑指標 2.4.1 每學期應至少實施一次全園環境消毒,並留有紀錄。 2.4.2 每學期應至少自我檢核一次全園設施設備(包括遊戲 設施)之安全性;對於不符安全,待修繕或汰換者,留 有處理情形之紀錄。 3.1.2 各班課程應採統整不分科方式進行教學。 3.1.3 各班課程不得進行全日、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 3.1.4 每日應規劃三十分鐘以上之幼兒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 間。 3.2.1 每學年應對全園幼兒實施發展篩檢,並留有紀錄。 3.3.1 活 動室之桌面照度應至少三百五十勒克斯(lux)以 上,黑板照度應至少五百勒克斯(lux)以上。 3.3.2 每名幼兒均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或 每二週應清洗一次幼兒使用之棉被,並留有紀錄。 3.3.3 二歲至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獨立設置,且不 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3.4.1 全日班應規劃適宜之午睡時間;二歲至未滿三歲幼兒 之午睡時間不超過兩小時、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 不超過一小時三十分鐘。 5.1.1 有公布每個月餐點表,並告知家長。 5.1.2 點心與正餐之供應時間,規劃至少間隔二小時。 5.1.3 幼兒園提供幼兒使用之餐具應為不銹鋼或瓷製材質。 但幼兒自行攜帶之餐具不在此限。 5.1.4 廚房之出入口應設置病媒防治設施,且無損壞。 5.1.5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每個月至少維護一次,並留 有紀錄。 5.1.6 經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之水質,每三個月 至少檢測一次大腸桿菌群,並留有紀錄。 5.2.1 盥洗室(包括廁所)應保持通風良好,且未有積水之情 形。 5.2.2 男、女廁應分別設置;若未分別設置,則應有隔間設 計。 23.

(40)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之研究. 評鑑項目 5.3 緊 急 事件 處理. 評鑑指標 5.2.3 每學期應至少測量一次幼兒身高及體重,並留有紀錄。 5.3.1 訂有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6.2.1 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查核合格且在有效期 限。 6.2.2 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查核合格且在 有效期限。 6.安全管理 6.2 場地安全 6.2.3 設置於二樓或三樓露臺之室外活動空間及園內樓梯扶 手,其欄杆間距不得大於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 6.2.4 戶外遊戲場地面應無障礙物。 6.2.5 戶外固定式遊戲設施應標示使用者年齡。 (資料來源:全國教保資訊網 www.ece.moe.edu.tw,本研究整理). (二)專業認證評鑑:針對園務領導、資源管理、教保活動課程、評量與輔導、安 全與健康、家庭與社區等類別中,與幼兒園教保專業品質有關之項目進行評 鑑。現教育部刻進行專業認證評鑑制度指標訂定之討論。 (三)追蹤評鑑:針對基礎評鑑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 六、直轄市自治法規中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教育部為實施幼托整合政策,以統整 2 歲以上至 6 歲幼兒之托教模式,使幼 兒在進入國民小學前,均能在幼兒園獲得相同品質且兼具教育及照顧功能的優質 教保服務,於 101 年實施《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 備標準》後,各直轄市多已廢止原有關托兒所及幼稚園之建築空間相關自治法 規,後續為考量課後留園服務,均已訂有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另桃園市 為考量幼兒園與社區互動,另訂有《桃園市立幼兒園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 點》。 (一)各直轄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 茲彙整各直轄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之重點如下: 表 2-1-2 各直轄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彙整表 臺北市 時間. 下午四時三十 分 起至下午 六時 三十分. 24. 新北市 下午 4 時至下 午 6 時,如家 長有延至下午 7 時之需求 者,則依家長 需求延長。. 高雄市. 桃園市. 臺中市. 下午 4 時起. 下午四時至六. 下午四時三十. 算,以 2 小時. 時(可依家長. 分至六時為原. 為上限。. 需求擇定開辦. 則。. 一小時或二小 時)。.

(41) 第二章. 編班原則. 國內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之瞭解與探討. 1. 二 歲 以 上. 全園參與人數. 1. 每 班 幼兒. 課後留園之編. 服務之編班可. 未滿三歲. 達 5 人時即應. 至 多 不得. 班得不以原班. 不依原班級設. 幼兒參加. 開辦;惟每班. 超 過 二十. 級為限,參與. 限,參與人數. 人數一人. 不 得 超 過 30. 五 人 ,其. 人數達一人以. 達十人以上即. 至七人、三. 人,師生比以. 中 二 歲以. 上即可開辦,. 得開班,最多. 歲以上幼. 1 : 15 為 上. 上 未 滿三. 參與人數達五. 不得超過三十. 兒參加人. 限。. 歲 幼 兒參. 人應立即開. 人,師生比以. 數一人至. 加 人 數未. 班,每班以不. 一比十五為原. 十五人,即. 滿 九 人,. 逾十五人為原. 則。班級中如. 須開班,置. 或 三 歲以. 則,配置教保. 有身心障礙學. 教保服務. 上 幼 兒參. 服務人員一名. 生,應視身心. 人員一名。. 加 人 數未. 最多不得超過. 障礙學生照顧. 2. 二 歲 以 上. 滿 十 六人. 三十人,師生. 需要,酌予減. 未滿三歲. 者 , 每班. 比以一比十五. 少班級人數。. 幼兒八人. 置 教 保服. 為原則。. 至 十 四. 務 人 員一. 人、三歲以. 名 ; 二歲. 上幼兒每. 以 上 未滿. 班人數十. 三 歲 幼兒. 六人至二. 達 九 人以. 十 四 人. 上 未 滿十. 者,除教保. 七 人 ,或. 服務人員. 三 歲 以上. 一名,得視. 幼 兒 每班. 幼兒園服. 人 數 達十. 務需求,增. 六 人 以上. 置課後照. 未 滿 二十. 顧服務人. 五 人 者,. 員一名。. 每 班 除置. 3. 二 歲 以 上. 教 保 服務. 未滿三歲. 人 員 一名. 幼兒每班. 外 , 並得. 人數達十. 視 各 園需. 五人(含). 求 , 增置. 以上、三歲. 服 務 人員. 以上幼兒. 一名。. 每班人數. 2. 課 後 留園. 達二十五. 之 班 級得. 人(含)以. 不 依 原班. 上,得增設. 級 編 班,. 一班。. 參 加 人數 達 十 人以 上即. 得. 開班。 25.

(42)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之研究. 課程原則. 課後留園服務 非才藝班, 並 兼顧生活教 育。課後留園 採團體、分組 或個別方式實 施,以遊戲統 整各領域為原 則。. 以活潑多元為 原則,由各班 教保服務人員 依專長規劃, 但應兼顧幼兒 身心健康。. 未註明。. 寒假以一週至 寒暑假期間: 活 動 時 間 由 二週、暑假以 於暑假辦理以 各 園 自 行 安 留園 五週至八週為 4 至 8 週為宜。 排。 原則,起訖時 1、半日制:上 間由幼兒園自 午 8 時至上午 行決定,星期 12 時。 一至星期五每 2、全日制:上 週五天,時間 午 8 時至下午 自上午八時至 5 時。 下午四時,分 半日制及全日 制。 (資料來源: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本研究整理) 寒暑假課後. 應本多元活潑 之原則兼顧生 活教育,得採 團體、分組或 個別方式為 之。. 暑假辦理以四 週至六週為 宜;寒假辦理 以一週至二週 為宜。其半日 制為上午八時 至上午十二 時;全日制為 上午八時至下 午四時。. 考量幼兒身心 發展需求,提 供多元化之課 後活動,包括 增強身體健康 的戶外體能活 動、養成幼兒 閱讀習慣的閱 讀導引,以及 音樂遊戲或律 動等活動,得 採團體、分組 或個別方式為 之。 由學校(幼稚 園)依家長需 求規劃辦理。. (二)桃園市立幼兒園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 桃園市政府考量幼兒園與社區之互動,為社區民眾、機關團體運用市立幼兒 園場地設施,另訂有管理要點。 1.場地使用及管理原則 (1)教學優先原則:不影響幼兒園教保活動及各項教學之進行。 (2)幼兒園社區化原則:辦理社區之體育、社教、藝文等活動為原則,其活動之 性質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章及善良風俗。 (3)幼兒園本位管理原則:授權幼兒園依實際情況辦理之。 (4)不得有營利行為。有盈利情形者,幼兒園得中指申請人使用。 2.場地之使用用途 (1)教育活動。 (2)體育活動。 (3)其他不違反法令規章或公序良俗,並符合公益目的之活動。 26.

(43) 第二章. 第二節. 國內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之瞭解與探討. 國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本節彙整美國、英國、德國、瑞典、紐西蘭及日本等國家社會福利或教育相 關法令中,有關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以分析其建築空間組成、面 積及空間比例,並參酌國內特性,輔助建構國內幼兒園建築空間之基本構成。 一、美國 美國的學齡前教育之建築空間因採高度分權化模式,不由聯邦政府訂定統一 之規範,因此關於學齡前幼兒園所需空間、設施及規定等均由聯邦政府授權由各 州政府訂定。 (一)幼兒園分類 1.保育中心(daycare center / nursery): 提供幼兒保護、飲食及遊戲等照顧。 2.幼稚園(Preschool / nursery school): 提供幼兒保護、飲食及遊戲等照顧,並附加基礎教育。 (二)加州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1.教保人員配置規定 教保人員與幼兒之比例原則不得超過 1:12,如有 1 名輔助教保人員在場時, 不得超過 1:15;而在午睡時間,教保人員與幼兒之比例原則不得超過 1:24。 在幼兒園以外的地方活動時,幼兒的保護者與幼兒之比例原則不得超過 1: 6。 2.幼兒園建築空間設置規定 (1) 室外活動空間 幼兒園必須確保在合法最大收容幼兒數下,平均每名幼兒有最低 75 平方英 呎(約 6.96 平方公尺)的室外活動空間。此外,為保障室外活動空間的安全,須 於室外活動空間周圍設置 4 英呎(約 1.2 公尺)高之護欄。而在溜滑梯或需攀爬等 有高低差之設施下方,為防止造成受傷,必須使用橡膠等緩衝材料。 (2) 室內活動空間 幼兒園必須確保在合法最大收容幼兒數下,平均每名幼兒有最低 35 平方英 呎(約 3.25 平方公尺)的室內活動空間,且計算時不得將廁所、辦公室、廚房、 倉庫、書架、櫥櫃等空間之面積納入,但可以將幼兒使用之桌椅所佔用之面積計 入。 27.

(44)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之研究. (3) 家具及設備 A.家具的種類、高度及大小須符合容收之年齡。 B.幼兒使用之高腳椅之椅面及椅背須使用易於清洗之防水材料。 C.尿布台之面材須使用 1 公分以上易於清洗之之緩衝材料,且有 3 英吋(約 7.62 公分)高之防護緣。 D.幼兒護欄須標示製造者及組裝方式,且保持良好之狀態。 E.保育機構內不得使用學步車。 F.每 15 名幼兒須設置一座專用洗手台,每 5 名幼兒須設置一座專用便器, 且須設置於室、內外活動空間均易於到達之處。 (二)紐約州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1.教保人員配置規定 (1) 18 週至 3 歲以下幼兒: 教保人員與幼兒之比例不得超過 1:5,一個班最多 12 名幼兒。 (2) 3 歲幼兒: 教保人員與幼兒之比例不得超過 1:7,一個班最多 18 名幼兒。 (3) 4 歲幼兒: 教保人員與幼兒之比例不得超過 1:8,一個班最多 21 名幼兒。 (4) 5 歲幼兒: 教保人員與幼兒之比例不得超過 1:9,一個班最多 24 名幼兒。 2.幼兒園建築空間設置規定 (1) 室外活動空間 紐約州並未規定最低戶外活動空間,要求考量可及性及活動之適切性設置合 適之室外活動空間,而除天氣不良、異常及在醫療機關建議不適合時,日常之室 外活動亦須在監督下進行。 (2) 室內活動空間 平均每名幼兒有最低 35 平方英呎(約 3.25 平方公尺)的室內活動空間,且計 算時不得將辦公室、倉庫、廁所及廚房等空間之面積納入,在容收有 3 歲以下幼 兒時,須與 3 歲以上幼兒之活動空間區隔。 須特別注意室內空間的暖氣、照明及換氣設備,且室溫須維持在華氏 68 度 (攝氏 20 度)以上。 28.

(45) 第二章. 國內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之瞭解與探討. (3) 家具及設備 A.午睡時使用之幼兒床須考慮爬行、步行及遊戲之可及性,且最少長度有 2 英呎(約 61 公分)以上。 B.收有 18 週至 3 歲以下嬰兒及幼兒時,須有人數 1/3 以上具圍欄之嬰兒床。 C.每 15 名幼兒須設置一座專用便器。 D.有提供夜間保育時,須設置專用淋浴設施及浴缸。 (三)華盛頓州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1.教保人員配置規定 (1) 12 至 29 週幼兒: 教保人員與幼兒之比例不得超過 1:7,一個班最多 14 名幼兒。 (2) 30 週至 5 歲以下幼兒: 教保人員與幼兒之比例不得超過 1:10,一個班最多 20 名幼兒。 (3) 5 歲幼兒: 教保人員與幼兒之比例不得超過 1:15,一個班最多 30 名幼兒。 2.幼兒園建築空間設置規定 (1) 室外活動空間 平均每名幼兒有最低 75 平方英呎(約 6.96 平方公尺)的室外活動空間,並合 理安排其室外活動時程,此外須與室內活動空間遴接並確保期間路徑的安全,且 須確保空間之排水、健康及安全。 (2) 室內活動空間 平均每名幼兒有最低 35 平方英呎(約 3.25 平方公尺)的室內活動空間。而在 寢室與活動空間混用時,12 至 29 週幼兒每人須增加 15 平方英呎(約 1.39 平方 公尺)的室內活動空間。 面積計算時不得將廚房、洗衣間、浴室、廁所、洗手台、通道及樓梯、辦公 室、倉庫、設備室、櫥櫃等空間之面積計入。. 29.

(46)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之研究. 二、英國 英國的幼兒園建築空間相關規定於保育法 2006(Childcare Act 2006)中 之英國保育提供規則(Regulation of Provision of Childcare in England)以 及就學前基礎階段規範(Statutory Framework for the 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 (一)幼兒園分類 1.日間保育(day nursery): 針對雙薪家庭、單親家庭及家庭有特殊狀況下之幼兒的保育機構。 2.兒童保育(child minding): 類似國內之登記保母制度。 3.共同遊戲會(playgroup): 由父母們自願組成,以 2 歲以上幼兒為對象,輪流於自家、活動中心及教會 等空間進行每週 3-4 次,每次 30 分鐘至 2 小時的共同遊戲會,亦為父母們親子 交流及參與成長的方式。 4.保育學校或保育教室(nursery school/nursery class): 保育學校由英國各地方的教育局辦理的保育機構,類似國內對象為 2-5 歲之 公立幼兒園,但因保育學校大多設置於英國較大都市區域,在保育學校較不足的 地方,會以上、午班的方式進行。 5.學齡前教室(reception class): 在有閒置教室的小學設置以 4-5 歲學齡前幼兒為主的照顧及教育機制,係考 量保育學校或保育教室的不足而設置,有時候亦容收 3 歲左右幼兒,但因相關設 施及教保人員都是以小學為考量,現在英國亦在檢討這個制度。 (二)英國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1.教保人員配置規定 (1) 2 歲幼兒: 教保人員與幼兒之比例不得超過 1:4,至少有 1 人取得 CWBC 等級 3 以上資 格;半數以上取得 CWBC 等級 2 以上資格。. 3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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