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六節 研究架構流程
研究背景、目的、內容 及方法之說明
文獻回顧、用語定義及 研究架構流程之建立
國內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 設計原則相關規定之瞭解與 探討
國內外公立幼兒園案例之瞭 解與探討
1. 國內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 設計相關規定
2. 國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 設計相關規定
3. 國內外幼兒園建築空間組 成及面積
4. 幼兒園建築空間之基本構 成
1. 國內公立幼兒園案例 2. 國外公立幼兒園案例 3. 國內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
劃設計重點分析與說明
綜合分析檢討後,提出規劃設 計原則之架構,並召開期中簡 報會議尋求建議
編撰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 則
歸納研究結論與研提建議事 項
結論與建議
第二章 國內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之瞭 解與探討
本章節的目的在於瞭解和探討國內外於「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之相關規定。
國內現行法令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子法,就幼兒園建築空間進行相關規定。
為瞭解並參考國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重點,以於第四章研擬原則,本研究調查彙整美 國、英國、德國、瑞典、紐西蘭及日本等先進國家於國-州-市層級所訂有關幼兒園建築空間規 劃相關法規與規定,並依各國規定分析其各空間之組成情形,以綜合歸納提出建議之國內幼兒 園建築空間基本構成,作為後續章節探討規劃設計原則之初步依據。
第一節 國內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現行國內幼兒園相關規定訂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幼兒園及其分班基 本設施設備標準》、《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幼兒園教保服 務實施準則》及《幼兒園評鑑辦法》等子法內,本節就其中與幼兒園建築空間規 劃設計相關之內容進行瞭解與說明。
一、教保服務與課程
幼兒園提供之教保服務、課程設計與幼兒作息安排等機能需求,係幼兒園建 築空間規劃設計之基礎。國內幼兒園之教保服務與課程等相關內容規定於《幼兒 教育及照顧法》及《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一)教保服務內容與原則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1.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2.提供營養、衛生保健及安全之相關服務。
3.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4.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與培 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
5.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
6.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7.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幼兒園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
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並遵守下列原則:
1.營造關愛、健康及安全之學習環境。
2.支持幼兒適齡適性及均衡發展。
3.支持家庭育兒之需求。
(二)教保服務人員實施教保服務規定
1.尊重、接納及公平對待所有幼兒,不得為差別待遇。
2.以溫暖、正向之態度,與幼兒建立信賴之關係。
3.以符合幼兒理解能力之方式,與幼兒溝通。
4.確保幼兒安全,不受任何霸凌行為,關注幼兒個別生理及心理需求,適時提供 協助。
5.不得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命令幼兒自己或第三者對幼兒身體施加強制力,
或命令幼兒採取特定身體動作,致幼兒身心受到痛苦或侵害。
(三)教保活動課程設計原則與規定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設計,應考量下列原則:
1.符合幼兒發展需求,並重視個別差異。
2.兼顧領域之均衡性。
3.提供幼兒透過遊戲主動探索、操作及學習之機會。
4.活動安排及教材、教具選用應具安全性。
5.涵蓋動態、靜態、室內、室外之多元活動。
6.涵蓋團體、小組及個別等教學型態。
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1.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2.訂定行事曆、作息計畫及課程計畫。
3.落實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品德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4.以統整方式實施,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5.以自行發展為原則,並應自幼兒生活經驗及在地生活環境中選材。
6.有選用輔助教材之必要時,其內容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精神。
7.不得採全日、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
8.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
(四)作息與活動 1.作息
幼兒園應依據各年齡層幼兒之需求,安排規律之作息。
幼兒園應視幼兒身體發展需求提供其點心,對於上、下午均參與教保活動課 程之幼兒,應提供其午餐,並安排午睡時間,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以不超過 2 小時為原則,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不超過 1 小時 30 分鐘為原則;
並應安排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
幼兒園點心與正餐時間,至少間隔 2 小時;午睡與餐點時間,至少間隔半小 時。
2.活動
幼兒園每日應提供幼兒 30 分鐘以上之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活動前、
後應安排暖身及緩和活動。
幼兒園每學期應至少為每位幼兒測量一次身高及體重,並載入幼兒健康資料 檔案,妥善管理及保存。
幼兒園應定期對全園幼兒實施發展篩檢,對於未達發展目標、疑似身心障 礙或發展遲緩之幼兒,應依特殊教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班級及教保人員人數規定
國內公立幼兒園對於班級之幼兒人數以及專任教保服務人員之人數規定於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並就護理人員及過夜服 務等特殊情形進行規定,以確保每個幼兒之安全並維持教保服務品質。
1.班級人數規定
幼兒園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每班以 16 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 混齡;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 30 人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 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 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 2 歲以上至入國民 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 15 人為限。
2.教保人員人數規定
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1) 園長。
(2) 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1) 招收 2 歲以上至未滿 3 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 8 人以下者,應置教保 服務人員 1 人,9 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 2 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
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
(2) 招收 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 15 人以下者,應 置教保服務人員 1 人,16 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 2 人。
(3) 幼兒園有 5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 有 1 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4)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 3 分之 1 (5)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除依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
人員 1 人。
3.護理人員人數規定
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 60 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 理人員;61 人至 200 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201 人以上 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 1 人以上。但國民中、小學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 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
4.過夜服務時幼兒及教保人員人數規定
幼兒園得視園內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法定代理人之需求,經各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幼兒過夜服務;其過夜服務之相關資料應予 留存,以供查考。
幼兒園提供前項過夜服務者,所照顧幼兒之總人數不得超過 6 人。幼兒 3 人 以下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 1 人;幼兒四人至六人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 員二人。
提供過夜服務之人員應保持警醒,並定時確認幼兒狀況。
三、綜合性規定
國內幼兒園相關法規就管理、安全防災及衛生保健等面向建立綜合性規定分
散列示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幼 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及《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中,這類綜 合性規定之詳細程度及維持設計彈性,將直接影響幼兒園整體空間之規劃構想。1.管理規定
幼兒園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1) 環境、食品衛生及疾病預防。
(2) 安全管理。
(3) 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4) 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5) 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幼兒進入及離開幼兒園時,幼兒園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
應符合建築、消防及衛生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2.安全防災
幼兒園為確保幼兒到園與離園安全,應訂定門禁管理及幼兒接送規定;備 有幼童專用車接送者,每次行車並應確實清點上、下車幼兒人數及核對幼 兒名冊。
幼兒園應依相關規定,訂定公共安全與複合型防災計畫及事故傷害防制規 定,並對園內相關人員及幼兒實施安全教育,定期辦理防火、防震、防汛、防海 嘯、防核、人身安全、避難逃生及事故傷害處理演練。幼兒園應保存演練及園內 事故傷害相關之紀錄,以備查考。
幼兒園應訂定幼兒緊急傷病施救注意事項,包括施救步驟、緊急救護支援專 線、就醫地點、護送方式、緊急連絡及父母、監護人或親屬未到達前之處理措施 等,並定期辦理緊急傷病處理演練。幼兒園應保存演練及園內緊急傷病相關之紀 錄,以備查考。
幼兒園應訂定園舍安全管理檢核項目及作業程序,定期檢查並維護各項設 備、器材、遊戲設施與消防設施設備,加強門禁及巡查工作,並保存相關紀錄,
以備查考。
3.衛生保健
為落實全園之衛生保健工作,幼兒園應辦理下列事項:
(1) 訂定衛生保健與食品安全管理計畫。
(2) 實施疾病預防措施。
(3) 配合當地衛生機關醫療機構辦理保健事項。
(4) 與當地衛生機關醫療機構密切配合,加強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衛生 保健教育及相關防疫措施之宣導。
幼兒園每學期至少應辦理全園消毒一次。
幼兒園應保持全園之整潔及衛生。幼兒個人用品及寢具應區隔放置,並定期 清潔及消毒。
幼兒園內幼兒、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有疑似感染傳染病者,應依相
幼兒園內幼兒、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有疑似感染傳染病者,應依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