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第二節 共用資源治理永續之研究途徑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共用資源治理永續之研究途徑

壹、 共用資源之意義

以經濟學理論的角度,關於財產的概念將依據其不同的屬性有不同的分類。

於自然資源系統當中,通常可以藉由兩項屬性的程度高低來判斷不同的資源屬 性:(1)排他性(excludability):資源排除他人使用之能力;(2)耗損性(subtractability):

資源使用後所減損的程度(Ostrom 1990、2007)。根據 Ostrom、Garderner 和 Walker(1994:7)利用排他性和減損性的兩項標準,將財產分為下列四種,第一類 屬於排他性與減損性皆低的公共財(Public Good);第二類屬於排他性低與減損性高 的共用資源(Common-Pool Resource);第三類屬於排他性高與減損性低的付費使用 資源(Toll Goods)以及第四類排他性與減損性皆高的私有財(Private Goods)四大類 型。其中,屬於第二類之共用資源,其資源系統具有高減損性和低排他性之特徵 (Ostrom,1990:30),這些資源系統可以被任何人占用,而要排除他人使用資源卻相 當困難,且一旦有人使用資源獲得利益,將可能減損他人之效益,進而影響到其 他人的利益(Ostrom,1990:5)。

貳、 共用資源之特性

關於共用資源之特性,上述 Ostrom(1990)提及共用資源意指為一自然(如:草 原、牧場、漁場、森林等)或人造的(如:灌溉系統等公共基礎設施)資源系統,而 其具有高減損性和低排他性的特徵。然而,近年來關於共用資源的界定,已經超 越學者過往的認知,其顯得複雜且與其他的財產體制發生互動關聯,應當要擴大 既有共用資源的框架。German 和 Keeler(2010)提及,有關共用資源的界定將擴大 為:(1)共用資源扮演與其他財產制之間共同或相關的利益:如農業灌溉用水的取 用,水資源利用於私有財產權之上,然而水資源卻又是可供大家取用的共用資源,

此時水資源即扮演共用資源與其他財產至之間共同或相關的利益;(2)資源所產生 的外部性,如共用資源所創造的外部性特質,若無法妥善治理,將會導致其耗損,

降低正的外部性;(3)公共服務,如共用資源所衍伸出的生態、社會、經濟或文化等 效益,具有公共服務的功能(German、Keeler,2010:579)。以整體農村環境為例,

即屬於一個廣義的共用資源,農村內部的個別參與者若不當使用私有農地,將農 地轉變為民宿或工廠時,將導致農村環境的正面外部性降低而負的外部性增加,

其相關的生態、社會與文化服務亦將消失,造成農村整體環境的減損(黃一翔,

2011:17-18),即是屬於共用資源的耗竭。

參酌上述German 和 Keeler(2010)對共用資源界定,由共用資源所衍伸出的外

部性或公共服務,即為由共用資源所產生的外部效果,此外部效果乃因該共用資 源獲得妥善的治理而得以持續,由社區共享並維持之(黃一翔,2011:18),上述共 用資源本身與共用資源所衍伸的外部效果,如何去妥善治理使外部效果持續,亦 將是共用資源治理之範疇。本研究將連同Ostrom 對於共用資源的界定,以兩個面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向-高減損性與低排他性、透過治理維持外部效果的共享性,用以釐清社區內部的 林業資源屬於共用資源之範疇,以利後續社區林業資源治理之探討:

一、 高減損性與低排他性

Ostrom(1990)提出森林資源屬於共用資源,說明其具有高減損性與低排他性

的性質,參與者得以進入森林取用林木資材、森林產物等,若沒有規則或制度去 規範參與者,其使用不必給付任何的代價,將造成森林資源產生耗竭;而若要嚴 格禁止參與者進入取用森林資源,則要耗費相當的成本,因其屬於開放的空間,

難以控管參與者的進入。社區的林業資源,對於林業資源的取用或破壞,將會影 響到全體居民共享這些林業資源本身或其外部效益,而排除其他人去享用須耗費 相當成本,甚或不可行(顏愛靜,2012:137),若無規範界定參與者的取用,將 導致社區林業資源耗竭。綜上,社區林業資源與其所產生外部效果具「高減損性」

及「低排他性」之特性。

二、 透過治理維持外部效果的共享性

社區林業透過社區林業計畫的治理,使林業資源獲得保護,並由治理衍伸出

其他價值或功能,包含維護生物多樣性及永續森林、保護社區環境、歷史與文化 資源保存、提供社區就業機會等(楊志宏,2003:49-50),由資源產生各種外部效 果。承前述,這些社區林業資源本身具有高減損性與低排他性的特性,若沒有妥 善的治理,則將使資源產生耗竭的情形。當共用資源發生耗竭,而從其衍生的外 部效果理應一併消失,造成全體參與者的利益減損。因此,除了上述林業資源本 身,其所產生的外部效果,亦須透過治理,以增加正的外部效果而降低負的外部 效果。例如為使社區生活環境品質提升,透過社區林業計畫,建立林業公園,鄰 近社區居民皆可共享公園所帶來的外部效果(如休閒場所、寧適性等),然而公園 後續的維護工作與防止林木資材受到破壞,所必須付出的成本,理應由參與者共 同負擔,若共享林業公園外部效益者皆不願負擔此成本,將可能導致該共用資源 體系受到破壞,使得外部效果消失。

綜上,社區林業資源所產生的多元功能價值若屬於個體所擁有,將會排擠他 人共享利益的機會,就上述林業資源產生的特性與其衍伸出環境、經濟、社會等 外部效果,必須透過適當的治理,以維持資源永續利用,使其正面外部效益得以 延續。就廣益的角度而言,社區林業資源屬於共用資源之一。關於社區林業共用 資源之治理,須於長期的經營管理下,較可能達成最終之目標,因此,如何維持 社區林業共用資源永續長流,將是治理的重要關鍵。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參、 共用資源之治理

根據前述,共用資源必須要有一套完備的治理制度,否則因資源高減損性與 低排他性的特質,使得資源使用不當,而發生Harding(1968)的共用地悲劇理論、

Dawes(1973)的囚犯困境賽局,以及 Olson(1965)的集體行動邏輯三種不同的理論,

其都導向個人自利理性的決定將會導致集體非理性的結果,因個人會選擇追求自 身最大利益,而當大多數的社群成員都選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背叛或不為集 體利益付出貢獻時,即不會產生集體利益,導致財貨的減少、資源的退化;亦或 是社群中部分人提供集體財貨(Collective goods),然而部分人卻不願意提供,對於 共同利益的付出缺乏誘因,導致搭便車的情形在共用資源發生(王鴻濬,2009:3)。

針對此般情形,若以私有化放任市場機制或國家集中管制資源,似乎更容易造成 或加速資源的退化(顏愛靜、孫稚堤,2008:55),因共用資源具有排他性低、取用 減損性高的特性,若想要排除其他參與者之使用,將導致排他的成本過高,產生 無效率的結果發生,而其使用仍具有高度減損性的特點,資源系統在無法有效排 他的情形下,導致共用資源遭受到過度使用而超過其可回復之能力,即產生 Harding(1968)所說「共用地悲劇」的情況發生,使得資源耗竭,破壞資源自然平 衡的機制。

由上所述,對於共用資源所面臨之困境,給予眾多的討論空間。Ostrom(1990) 重新檢視資源治理理論,撇開私有化與國家管制極端的兩條路線,而討論此兩種 選擇外,由共用資源系統中相關利害關係人透過其本身的群策力量制定制度,規 範共用資源使用的方式,彼此間共享妥善治理制度下所產生的利益,並試圖透過 利害關係人對於資源的在地知識與資訊,尋找維護資源永續的最佳解答,而對於 共用資源之治理有一新的方向,使得資源治理得以更有效能,於長期且穩定的制 度設計安排下,獲得永續。而王鴻濬(2009:4)整理自 Agrawal 和 Gibson(2001)亦 指出,越來越多的研究顯示資源的參與者或是資源所在的社區居民等利害關係人,

能夠透過彼此間互動與共識凝聚,並培力自主治理之能力,以社區為主進行資源 管理(community-based natural resource management)。而 Gibson 等(2004)提到透過 適當的自主治理制度,監督與管理共用資源,對於整體社區的社會資本累積、社 區資源的永續、組織的成熟等具有相當的重要性,因而若能夠透過制度的修定,

創造社區集體行動的利益,以自發性的方式進行治理行為,將比外在力量強加施 行的制度獲得更大的成就(戴興盛、謝妙勤,2007:79)。

然而,並非所有社區皆能透過自主治理而使社區內部共用資源永續,仍要依 據各社區本身的條件、組織情況與基礎來進行自主治理制度安排的調整。因此,

Ostrom(1990)除了歸納上述治理得以成功的原因外,其亦檢視並歸納眾多成功與失 敗的個案後,設計出一套共用資源可持續自主治理制度的八個原則,以作為不同 社區在進行自主治理制度訂立時之準據,包含:清晰界定邊界、成本與利益相符、

集體選擇的安排、監督、分級制裁、衝突解決機制、政府賦予的最低自主權限、

組織分工等項,作為最基礎的制度設計原則,評估以社區為基礎的自主治理制度

多學者提出對於八大原則的不足進行補充,如Arnold 和 Tomás(2010)考察近百 個研究案例後,即認為Ostrom 的設計原則並不完備,仍有許多可使制度永續的原 (Clearly defined boundaries)

1 A 資源界限:明確的界定一個資源系統,以便和更廣大的物 (Costs and benefits are equal) (Collective-choice arrangements)

受到制度影響者,可參與治理制度的擬訂過程,並在參與過程 中進行意見的發表,與不同的參與者交換彼此擁有的資訊,重 視遵守治理制度參與者的實際需求,降低制度失敗的可能。

D 監督 (Monitoring)

1D 監控資源:監督資源的數量、品質,避免其受到破壞。

2D 監督參與者:監督參與者行為,包含監控參與者取用和對 於資源維護的情況。

於治理制度制定之後,監督共用資源的參與者行為與共用資源

(Graduated sanctions)

違反制度的資源取用者應依其罪行嚴重程度和累犯次數,採取 (Conflict-resolution mechanism)

資源參與者彼此之間、資源參與者與主管官員之間,應有資訊 流通的平台,可以採取快速且低成本的平台或通報方式,有效

資源參與者彼此之間、資源參與者與主管官員之間,應有資訊 流通的平台,可以採取快速且低成本的平台或通報方式,有效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