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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訪談設計與深度訪談分析

第四節 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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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綜合分析

綜上所述,本研究採個案深度訪談與實驗林專家學者深度訪談之方式,以清 水社區與榮生會作為本研究個案觀察對象,並訪談實驗林專家學者瞭解實驗林轄 區內社區林業整體執行情況,在深入觀察與分析後,尋求台大實驗林社區林業未 來發展契機。

以下首先綜合討論個案與實驗林整體社區林業兩者的評估結果,說明執行上 的異同處,而後提出台大實驗林社區林業之課題,闡述制度面與實際執行面上的 困境,並整理專家學者對於社區林業所提出的改善建議,最後分析社區林業未來 發展可能性。

壹、 個案與實驗林整體社區林業綜合討論

根據前述訪談結果,個案計畫與制度框架相符、執行成效佳的部分,包含資 源治理邊界界定清晰、資源具有維護價值、資源監控成效佳、組織健全度高;而 實驗林整體社區林業計畫專家學者認為,僅在資源治理邊界界定清晰與資源具有 維護價值符合框架。資源治理邊界界定清晰乃因計畫書撰寫時,必要詳細說明每 年計畫執行重點與範圍,由管理處進行審核,於此計畫範圍內進行資源調查、復 育或保存維護工作;而資源具有維護價值,則是因實驗林轄區內地形、地貌與氣 候複雜,再加上發展悠久,轄區內生態多樣性豐富,具有許多值得保護之物種與 史蹟,而得以成為生態旅遊之資產,扮演維護生態多樣性與延續文化重要角色。

而個案在資源監控成效與組織健全度,相較於實驗林其他社區林業案的符合程度 高,乃因兩個案組織成立已久,且具有良好的傳承與分工經驗,組織基礎穩固,

再加上過去即有類似的資源復育行動,並獲得專業團體儀器與培力協助,於執行 計畫較其他社區林業案來得出色。

反之,個案與實驗林總體社區林業案符合程度不高的原則,主要包含參與者 界定困難、參與者投入的成本與獲得效益不相稱、尚無監督參與者的機制、無權 進行制裁機制、上級主管單位授權不足這五個面向。參與者界定上難以強制全體 社區居民參與計畫,且沒有辦法限制非參與者或非社區成員進入計畫範圍;在參 與者投入的成本與獲得效益不相稱這方面,主要因投入成本高於經費補助、生態 旅遊仍未獲得預期效益等原因,造成參與者主觀認為其投入的成本與獲得的利益 未相當;監督參與者的機制不符合原則,乃因部分營林區學者於監督計畫執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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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台大實驗林社區林業面臨之課題

台大實驗林社區林業案由個案社區林業訪談、觀察與相關林業專家學者訪談 結果,透過共用資源自主治理制度分析,所面臨到的主要困境有四面向,包含參 與者界定不明確、參與者投入的成本與獲得效益不相稱、監督與懲罰機制尚未建 立、上級主管單位授權不足,個案社區與通案社區林業計畫皆有此等主要問題,

將成為台大實驗林社區林業發展的阻礙,應適時調整社區林業計畫的政策內容與 規範限制,以下將整理實驗林社區林業面臨的課題:

一、 無法界定計畫參與者,導致非參與者「搭便車」的情形

清楚的界定社區林業參與者,有利於後續利益分配、義務分擔、監督、制裁 以及強烈的認同感與共識凝聚,使計畫得以順利執行。清水社區與榮生會於個案 計畫書中,雖有劃定資源治理範圍,並於計畫書當中提及預計參與人數與參與對 象,然而,本研究認為不論是個案社區或實驗林其他通案,界定邊界皆不大明確,

尤以資源參與者界定更是模糊。

社區林業計畫並無權強迫社區內居民遵守亦無參與者身分界定,都是由自願 參加計畫的幹部與義工協助執行,無法有效控管參與者與非參與者,且未設置非 參與者進入計畫範圍的障礙,導致不認同計畫者亦得享用社區林業計畫所帶來的 利益,這些利益包含環境效益的提升、經濟發展的潛力與社會凝聚力量的增加,

而對於那些付出勞力、心力計畫的參與者造成不公平。例如建置生態池過程中,

必須要定期輪班監測水質、監控水源地與維護池中生態,目前皆是透過社區內的 自願志工,無法強制每位居民共同參與,而對於志願協助的義工,也沒辦法要求 他們全心投入執行計畫,義工們常有中途退出或參與意願時高時低的情形發生,

造成剩下的計畫參與者負擔增加。

無法界定計畫參與者主要乃因社區林業計畫執行並沒有法律上強制效力,凸 顯出授權給予社區的自主程度不足。若社區林業未來將持續發展,即會擴大計畫 執行範圍或增加計畫複雜性,而有機會獲得額外的利益,此時參與者的界定更顯 重要,若沒有辦法控管計畫參與者且對其有管制效力,則將面臨嚴重的「搭便車」

問題,非參與者本身獲得計畫帶來的利益卻不用付出任何成本,分散屬於社區參 與者應得利益,尤其台大實驗林社區林業未來期望發展生態旅遊,更應當慎思此 等問題,以避免部分社區成員不願意負擔維護社區資源的成本,卻仍想要利用社 區內部資源作為生態旅遊的工具,過度利用社區資源進行生態旅遊而不進行維護 的情況下,將發生Hardin(1968)所言的共用地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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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參與者主觀認為參加計畫的誘因過低,降低其參與意願

初期社區林業之推動必定要有經濟誘因,誘使社區居民共同參與、凝聚共識,

待展現一定的執行成果後,共享參與計畫的利益。然而,推動初期參與者主觀認 為他們所付出的成本大於獲得的利益,降低參與意願或計畫執行中斷,使得後續 社區林業計畫難以執行。然而,社區林業計畫必須於長期經營之下,其效益才會 逐漸顯現,因此如何維繫計畫的持續,計畫執行初期的誘因機制更顯重要,目前 計畫補助金額不足。

台大實驗林社區林業計畫期望朝生態旅遊發展,透過計畫找出地方特色,發 展生態旅遊以獲得額外的實質收入。如個案參與者透過執行社區林業計畫,維護 溪水品質與調查生態資源,提升生態環境品質,並獲得發展生態旅遊的機會,此 即屬由計畫所獲得的效益。然而,朝生態旅遊發展,事前須進行資源調查、開辦 各項培力課程、規劃旅遊路線以及事後的維護工作,其不管於人力、物力或資金 等投入皆會耗費龐大的成本。台大實驗林對於社區林業每案僅補助15 萬元,且目 前社區的生態旅遊發展尚未成熟,其參與計畫所獲得的效益仍未彰顯,補助與獲 益與投入的成本不相稱。雖然參與計畫將獲得生態環境與社會凝聚等無形的效 益,然而現階段當地居民最關注的仍然是生計課題,應在他們實質的獲益與滿足 經濟需求的條件下,才會開始重視環境效益提升與社區功能增加的非實質效益。

現階段台大實驗林管理處對於社區林業的補助經費,必須自行編列預算,且 應經台灣大學預算審核通過後始能執行,不若其他林務局補助的社區林業案經費 充足,其每社區每年得申請兩次且進階型計畫補助20 萬元,導致社區參與者與專 家學者皆認為實驗林計畫補助誘因過低,在衡量成本與利益比後,降低參加意願,

恐無法彰顯計畫長期執行的效益,導致社區林業計畫失敗。

三、 監督與懲罰機制尚未建立,導致計畫執行成效降低

在監督社區與參與者方面,林管單位於社區林業計畫執行的過程中,每月須 探訪社區,於計畫結束後則應繳交成果報告書,以供審查,然而此常有流於形式 的質疑,而無法確實盡到把關的責任,執行成效未如預期。另外,則是監督機制 中最缺乏的參與者監督,各社區林業計畫內容並未提及,且多數社區並未有社區 公約等規範,現階段計畫規模不大,勉強得以成員互相監督方式,運用同儕壓力 與影響力,鼓勵社區成員參與計畫,執行資源調查、保育與古蹟維護等工作。然 而,未來當計畫擴張或持續發展,則參與者的範圍擴大,彼此的情感與認同更難 以建立,無法再以相互約束的方式進行監督,沒有監督機制將造成計畫難以維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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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分級制裁機制,社區林業作業規範中提及,對於無法遵照計畫書執行的 社區,給予停止經費補助,未來該社區再次申請計畫時,將會受到限制,作為社 區執行計畫不彰時的制裁機制。而針對違反計畫的參與者,社區林業作業規範並 未提及社區該如何處理,也沒有獲得授權得以處理,社區無法針對不遵守計畫、

或破壞資源的社區居民採取制裁行動,僅能以口頭勸說,遑論有分級制裁機制。

無分級制裁機制或許於現階段計畫不致有太大的負面影響,本階段「理念宣 導」即說明應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培養參與者自主治理資源的能力,然而,嗣後 實驗林如欲開辦社區林業後續階段,分級制裁機制則有其必要性,其將涉及社區 居民共同利益與公私權力的介入,若居民違反計畫使用資源,但未有相應處理的 措施,恐將導致違規機會成本為零的僥倖心態,當個人不遵守計畫的利益大於遵

無分級制裁機制或許於現階段計畫不致有太大的負面影響,本階段「理念宣 導」即說明應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培養參與者自主治理資源的能力,然而,嗣後 實驗林如欲開辦社區林業後續階段,分級制裁機制則有其必要性,其將涉及社區 居民共同利益與公私權力的介入,若居民違反計畫使用資源,但未有相應處理的 措施,恐將導致違規機會成本為零的僥倖心態,當個人不遵守計畫的利益大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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