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共親職及其影響因素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根據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本章將探討相關理論及研究文獻,作 為本研究的依據基礎。全章共分三節呈現:第一節為共親職及其影響 因素,第二節為婚姻調適及其影響因素,第三節為共親職、婚姻調適 與生活福祉之關聯。

第一節 共親職及其影響因素

本節首先介紹共親職的概念及其演變,並以此為據探討共親職的 內涵,進而比較現有的測量方法,最後探討背景變項對共親職的影響。

壹、共親職的概念及演變

針對父母合作教養小孩,這樣的現象或概念,在過去的相關研究 中,西方學者分別用不同的名詞加以稱之(Van Egeren & Hawkins, 2004),包括:「親職聯盟(Parenting Alliance)(Weissman & Cohen, 1984;

Abidin, 1992)」,「親職夥伴(Parenting Partnership)(Floyd & Zmich, 1991)」,「共親職(Co-parenting)(Mchale, 1997; Feinberg, 2003; Van Egeren & Hawkins, 2004)」。

台灣學者基本使用「共親職」來表示父母教養過程中的合作與支 持,但其內涵略有不同。呂翠夏(2002)以共親職表示可觀察到的支 持和抵制行為,利翠珊和陳富美(2004)以「親職參與」來代表育兒 勞務和親子教養的協力分工,以「共親職」來指稱父母育兒過程中彼 此的同心支持。林惠雅(2010)則以親職聯盟和親職參與結合在一起,

來代表共親職的內涵,並對共親職進行分類探討。整體來說,以育兒

10

過程中父母之間的支持與分擔為內涵的合作關係,被稱為親職聯盟

(Parenting Alliance)。其後,學者們逐漸豐富了親職聯盟的意涵,並 傾向使用共親職(Co-parenting)一詞,中國大陸學者稱為「協同教養」。

一、 親職聯盟

親職聯盟最早是由心理分析與臨床學者提出,Weissman and Cohen

(1984;引自呂翠夏,2002a) 從親職角色和養育小孩的角度描述了 婚姻關係,將親職聯盟定義為一位父親或母親承認、尊重、重視另一 半的親職角色與職責的能力。

Weissman 和 Cohen 認為所謂親職聯盟應有四個條件共同存在:1、

每個父母都對孩子非常投入;2、每個父母認為其配偶對孩子的投入是 有價值的;3、每個父母都尊重對方的判斷;4、每個父母都渴望與對 方溝通。親職聯盟關注的是婚姻關係中養育孩子的部分,測量父母對 養育孩子的承諾和合作程度,反映夫妻在養育孩子時對另一半的態度 以及與另一半互動的緊密程度。

親職聯盟概念的出現,使得研究者們開始關注養育孩子對為人父 母者的共同影響。早期學者研究共親職就是從親職聯盟的角度定義,

例如將共親職定義為夫妻在教養子女中的承諾與合作程度(Abidin &

Brunner, 1995)。本研究認為,親職聯盟有幾個重要貢獻:

(一) 親職角色(Parenthood):不同於過去關注個人的父職或母職角色,

親職聯盟將「父—母」看做一個整體的親職角色。

(二) 親子關係:將原來的「父—子(女)」「母—子(女)」的雙人關係 擴展為「父—母—子(女)」的多人關係。並在此多人關係的背景 下,以「父—母」關係為重點,檢視彼此態度和行為對整體的影響。

(三) 關係間的研究:檢視親子與婚姻兩個家庭子系統之間的關係時,啟

11

發研究以關係為整體的視角,即看婚姻夫妻成雙,看親職父母成 對。

二、 共親職

以親職聯盟為核心的早期研究主要探索孩子誕生後新手父母的個 人調適,隨著親職聯盟含義的擴展,學者們開始使用共親職指代父母 的在教養中的合作。

為了探究共親職的內涵,期初學者們嘗試從外顯的共親職行為進 行描述。Gable, Belsky 和 Crnic(1995)將共親職事件界定為:包含父 母間的一組教養行動,一位起始行動,第二位有所反應,當中的一人 支持或貶抑另一人的教養目標、慾望或動機。並以此觀察三人互動,

將共親職的互動行為可以分為支持性或非支持性。

其中,支持性互動包括共同行動(雙親同時給孩子相似的訊息)、

重複語氣(重複前一人對孩子說的話)、補充說明(跟著前一位所說的 話,加以闡述,使孩子更明白)、請求協助成功(其中一位要求另一位 從事有關照顧孩子的事,後者願意配合)。非支持性互動包括情緒型(對 另一人的教養行為給與情緒性的批評、以情緒性的語氣對孩子說出與 另一人相反的話)、就事論事型(擾亂另一人的教養目標、和另一人言 辭競爭性的訊息給孩子)。林如萍(2014)以此分類為據,相對「請求 協助成功」補充了「請求協助不成功」的行為類型,各類型的舉例見 表2-1-1。

12

(Abidin, 1995;McHale, 1997;陳富美、利翠珊,2004a; 林惠雅、周 玉慧、2009;Feinberg, 2012)。在現今家庭結構多樣化的趨勢下,共親 職者不局限於夫妻,也包括未婚先孕的媽媽和自己的父母,離婚家庭 小孩的原生父母或者繼父繼母。在華人社會中傳統的多親職現象(陳

13

富美、利翠珊,2004a),佐證了共親職的參與者不僅僅是夫妻,還有 其他的親戚。本研究認為共親職者必須有兩個人或諸多人。即在法定 或社會文化中,對同一個孩童有照顧責任的父母以及相關人員,例如:

在家中比较有权利的伯父、舅公,或非父母但有實際監護權的人。

2、 共親職的起始

有些學者認為,夫妻在懷孕時已經將自己當做父母看待,並開始 討論有關孩子的各種議題(Feinberg, 2003)。從這個觀點來看,夫妻認 為自己成為父母,並且在生活中開始探討有關養育的話題時,共親職 關係就已經開始。然而,也有學者認為產前的討論以及認知上的角色 改變,只可以作為共親職的預測因素,而非可以納入共親職本身(Van Egeren & Hawkins, 2004)。

本研究認為,夫妻向親職角色轉換的時刻並不一樣,太太從懷孕 就開始的母親角色轉換,而先生往往是當孩子出生之後,才真正體會 到自己新增加的父親角色。另外,在孩子未出生時,除了有關孕期的 話題之外,家人之間的確會開始討論有關未來孩子出生以後的事情,

但是並不一定會形成固定的頻率。所以,共親職應當是從一個家庭的 第一個孩子出生才正式開始。

3、 共親職的互動特性

父母共親職的互動包括:父母間的雙人互動,及與子女的三方互 動中的語言和非語言的溝通(Cowan & McHale, 1996)。有外顯與內隱 兩種共親職行為,前者如公開的衝突或支持,後者如當另一半不在場 時,私下對孩子批評或正向的談論他/她(McHale, 1997)。

早期的研究認為必須包括父母及兒童等所有參與者同時在場的情 況下,共親職才有條件發生。但是McHale(1997)和 Margolin 等人(2001)

14

發展共親職量表時認為,不論共親職者是否同時在場,都可以通過直 接或間接的方式表達或知覺其他參與者的支持或抵制,並進一步影響 自己參與共親職。

因此,共親職的互動存在於每個參與者之間,不僅包括實際的照 顧行為,也包括情緒上的支持。部分參與者雖然沒有與小孩或其他共 親職者在一起,但依然會對其他共親職者產生影響。

(二) 共親職的定義

學者為了釐清共親職與婚姻關係、親子關係乃至整個家庭系統的 區別和聯繫,以家庭系統和家人關係的角度對共親職進行了探討。

Minuchin(1974)最早認為共親職是家庭系統中調節家庭互動和家 庭結果的執行子系統(executive subsystem)(引自陳玲玲,2014)。共 親職不同於婚姻關係,它不包含浪漫的、與性有關的、有愛的、情感 的、財政的或法律等方面的與兒童教養無關的成人關係(Feinberg, 2003;

Hohmann-Marriott, 2011; Margolin, Gordis, & John, 2001),即使一段婚 姻關係結束,父母的共親職關係依然存在。此外,共親職也不同於親 子間的教養關係,Cowan 和 Mchale 認為「一個高功能的共親職關係不 僅只是完成教養任務,更重的是它傳遞給孩子一種父母團結和擁有共 同目標的感覺」,這些是教養關係中無法體現的(Cowan & Mchale, 1996)。Feinberg(2003)認為共親職的定義不需要具體化,因為共親 職關係是與父母整體關係中的各個面向都有關聯。與其他關係進行區 分,主要是為了澄清共親職關係是父母角色之間的關係,而非其他角 色之間的關係。

綜整共親職的要件,以及從家庭關係角度對共親職的描述,本研 究將共親職定義為:「為了承擔起共同教養孩子的責任,父母和(或)

15

其他人,在親職角色中的一種相處方式。」(Feinberg, 2003; McHale, Kuersten-Hogan, & Rao, 2004; Van Egeren, & Hawkins, 2004)。

貳、共親職的內涵

一、 有關共親職內涵之論述分析

共親職的內涵發展於親職聯盟,在許多基於親職聯盟為核心的共 親職研究之後,學者提出了共親職聯盟的三個主要核心特徵(McHale, Kuersten- Hogan, & Rao, 2004):1、共親職者之間的連帶和支持程度;

2、共親職者之間的不一致和敵對程度;3、共親職者投入與孩子相關 活動的程度。以上三個共親職聯盟的主要特徵有時或與育兒勞務分工 一起,成為過去共親職內涵的主要組成。相較而言,Feinberg 和 Van Vegren 分別於 2003 年和 2004 年對共親職內涵的闡述相對完整與豐富,

以下分別簡述之。

(一) Feinberg 提出之的共親職內涵

Feinberg 於 2003 年,綜整之前共親職的研究,提出:教養信念一 致,共親職支持/抵制,勞務分工,共同的家庭管理等四個核心元素,

如下分別簡介之。

1、 教養信念一致(Children Agreement)

教養信念,是指父母面對與小孩相關議題時的態度,包括:道德 價值、對行為的期待與訓練、兒童情緒需求、教育標準、安全、以及 同儕的交往。教養信念一致則是指父母關於以上這些如何養育小孩的 觀點是否相似,而非父母在信念不同下的相互支持。

2、 勞務分工(Division of Labor)

勞務分工,是指需要完成的育兒勞務(Caregiving)和日常家務

16

(House-work),以及和孩子相關的一切經濟、法律、醫療事務中責任 與任務的分配。

3、 支持與抵制(Support-Undermining)

共親職的支持,是指共親職參與者彼此對親職能力的肯定,承認 並尊重對方的貢獻,贊成對方的決定,維護對方的權威。相反的,是

共親職的支持,是指共親職參與者彼此對親職能力的肯定,承認 並尊重對方的貢獻,贊成對方的決定,維護對方的權威。相反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