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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幼兒父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凡年滿六 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 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中華人民 共和國教育部為了指導幼兒園和家庭實施科學的保育和教育,促進幼 兒身心全面和諧發展,於 2012 年制定並頒布了《3-6 歲兒童學習與發 展指南》,從此觀之,幼兒園中兒童的年齡為3-6 歲。另一方面,在中 國大陸兒童滿 6 歲即可進入小學學習,從此家庭進入家有學齡兒童階 段,與學齡前兒童階段的任務發生改變。因此為了確保研究對象育有 的兒童為學前教育階段,本研究的「幼兒」指:3 至 5 歲的學前兒童。

綜上,本研究「幼兒父母」指:國籍為中國大陸,且同住在中國大陸 地區,家中至少育有一個3 至 5 歲孩童之父母。

貳、共親職

Co-parenting

在早期的研究中,共親職意指親職聯盟,被定義為「夫妻在教養 子女中的承諾與合作程度」(Abidin & Brunner, 1995)。台灣學者探討親 職經驗時考慮「同心」的部分(利翠珊、陳富美,2004),就是意指親 職聯盟的共親職概念。其後的學者在共親職中加入家人互動的其他面 向,將共親職定義為「父母在父母角色中相互關聯的關係」(Feinberg, 2003)或「為了履行照顧和養育孩子的責任,成人之間協同合作的一 項活動」(McHale, 2004)。綜合以上三種定義,本研究將「共親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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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為:為了承擔起共同教養孩子的責任,父母和(或)其他人,在親 職角色中的一種相處方式。對於共親職關係的測量,本研究擬以 Feinberg(2003)發展的共親職關係量表(Coparenting Relationship Scale)

為基礎,參酌陳富美、利翠珊(2004a)發展的共親職量表量表中的題 目敘述,以「連帶性」、「共同的家庭管理」、「支持性」及「抵制性」

四面向編製「共親職關係量表」。

參、婚姻調適(Marital Adjustment)

本研究採Glenn 在 1990 年在回顧婚姻品質文獻中的看法,將「婚 姻調適」定義為「為了滿足彼此並達到共同目標,夫妻雙方在婚姻生 活各個面相的調適」。本研究擬採林亞寧(2003)編製之新婚夫妻婚姻 調適的「婚姻調適量表」測量婚姻調適,包括「夫妻雙人關係」、「家 庭運作原則」、「與原生家庭互動」、「整體的調適」等四個面向。

肆、生活福祉(Wellbeing)

本研究欲探討家人關係的互動對個人生活的影響,關係互動中的 美好感受會使人產生正向感受,本研究以認知層面的整體生活滿意度 代表之。因此,本研究的「生活福祉」擬採用Diener、Emmons、Larsen、

Griffin(1985)所提出整體概念的生活滿意量表(The Satisfaction With Life Scale, SWLS),來測量由個人主觀評定的整體生活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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