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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孕婦產前健康檢查實施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其他國家孕婦產前健康檢查實施現況

美國一般的健康保險並沒有包含產婦保險,通常是欲懷孕之產 婦,或懷孕後,自行購買另外的產婦保險,而產婦保險通常包含了產 前檢查及相關診療、產前教育、相關補充食品保險、生產時的保險、

產後兩個月內之相關醫療保險。美國之產婦保險因人而異,年收入低 於30,000 美金以下之孕婦,可申請低收入戶保險(Medicaid),由政府負 擔所有的產前檢查花費。其餘的產婦,則依據所擁有的保險而享有不 同的保險給付範圍。一般來說,在HMO 之下是採論人計酬制。保險公 司並無規定給付之產前檢查次數,但通常有給付上限。超過上限,產 婦必須自付或者是部分負擔超出之醫療花費。

根據美國婦產科醫學會於1975 年的建議,理想產檢總次數應在 9 次以上,少於5 次則為產檢不足。而美國兒科協會建議之產前檢查時 程及項目為:在12 週以內,產婦應接受第一次產檢服務;懷孕 13 週 至28 週前,每四星期產前檢查一次;懷孕 29 週至 36 週,每兩星期產 前檢查一次;36 週以後至胎兒出生,則每星期檢查一次。第一次產前 檢查包含的項目有:(1)問診:包含孕婦健康行為、孕婦疾病史、孕婦 懷孕經驗、孕婦工作相關問題、家族疾病史;(2)身體檢查:身高、體 重、血壓、血型、Rh 因子、貧血、B 型肝炎測驗、尿液檢驗、子宮癌 檢測、HIV 檢測、梅毒檢測;(3)預產期時間之預測。之後之例行性產 前檢查內容包含產婦的體重、血壓、腹長、胎心音、胎位、水腫、靜 脈曲張檢查、尿液檢查、尿蛋白檢查等。懷孕14 週至 22 週時,可進 行母血清唐氏症篩檢;另外在16 週至 20 週之間,將可進行超音波檢 查;而24 週至 28 週,將進行葡萄糖耐受因子檢測,檢測孕婦是否有 妊娠期糖尿病,以儘早進行治療;在最後35 週至 36 週時,醫師通常

會建議進行嬰兒期B 型鏈球菌感染測驗(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2001; BabyParter Inc. 1999-2005;李從業等人,1995)(表 2-2)。

表2-2、美國孕婦產前檢查服務之時程與內容

給付時程 檢查項目

妊娠第一期 (妊娠未滿 12 週)

第一次 1.於妊娠第一次檢查須包括下列檢查項目

(1)問診:包含孕婦健康行為、孕婦疾病史、孕婦懷孕經 驗、孕婦工作相關問題、家族疾病史。

(2)身體檢查:身高、體重、血壓、血型、Rh 因子、貧血、

B 型肝炎測驗、尿液檢驗、子宮癌檢測、HIV 檢測、

梅毒檢測。

(3)預產期時間之預測。

2.例行性產前檢查內容包含

產婦的體重、血壓、腹長、胎心音、胎位、水腫、靜 脈曲張檢查、尿液檢查、尿蛋白檢查等。

第二次 14 週至 22 週時,可進行母血清唐氏症篩檢。

第三次 16 週至 20 週之間,可進行超音波檢查。

妊娠第二期

(妊娠 13 週-28 週) 第四次 24 週至 28 週,可進行葡萄糖耐受因子檢測。

妊娠第三期 (妊娠 29 週-36 週)

第五次 35 週至 36 週時,醫師通常會建議進行嬰兒期 B 型鏈球菌 感染測驗

二、英國

英國的產前檢查及生產費用全部包含在國民醫療保健系統(NHS) 中,孕婦在懷孕過程中,可免費享有基本的產前健康檢查。通常英國 產婦之產前健康檢查或衛教是由助產師(Midwife)負責。產婦第一次產

在四次的醫院產前健康檢查方面,第一次產前健康檢查應在懷孕 查等(NHS, 2007; Patient UK, 2007)(表 2-3)。

表2-3、英國孕婦產前檢查服務之時程與內容

母子健康補充說明手冊。國家對於公務預算補助之免費產前健康檢查 服務內容和費用僅規定最低標準,而孕婦產前健康檢查給付主要的內 容和給付範圍則是由每個市町村政府依據經費預算來決定補助次數和 內容,也因此各市町村政府所提供的免費檢查受診卷僅能在當地的醫 療院所使用,若要轉換到其它地區,則必須再提出轉換申請。日本的 懷孕時程定義理想的孕婦產前健康檢查次數為14 次。有鑒於近年來面 臨少子化和產前檢查服務對於孕婦所造成之經濟壓力導致產前檢查利 用次數下降之影響,母子保健法修訂於2007 年開始,免費的孕婦產前 檢查由原本規定最低2 次提升為 5 次,而此五次的基本規定如表 2-4(厚 生勞動省,2007):

表2-4、日本全民健康保險產前檢查健保規定最低支付項目與時程

次數 檢查時程 項目

第一次 妊娠 8 週前後 確認孕婦的健康狀況和妊娠週數

第二次 妊娠20 週前後 確認胎兒的發育狀況是否有異常和確認胎盤位置

第三次 妊娠24 週前後 確認胎兒的發育狀況、是否有緊迫早產的現象和 子宮頸狀態

第四次 妊娠30 週前後 確認胎兒的發育狀況 第五次 妊娠36 週前後 確認生產的時間和狀況 項目說明:

懷孕初期必要檢查:血液檢查(血型、RH 因子、不規則抗體)、梅毒血清反應、

四、北歐

自從1945 年開始,歐洲許多政府制訂許多保障孕產婦的政策,例 如懷孕期間的休假及薪水問題,都有許多的規範。在比利時、愛爾蘭、

荷蘭等國,孕婦在生產前六週可開始請產假,瑞典前十週,挪威前12 週。比利時、德國、荷蘭在孕婦請產假期間薪水還是100%支付,而丹 麥、瑞典等支付原薪資的90%,義大利、希臘等要求雇主要支付至少 2/3 的薪資(Papiernik et al. 1993)。

1.丹麥

丹麥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孕婦產前檢查是包括在全民健康保險 給付當中。丹麥政府有一個全國性的組織,是專門提供產婦產前的所 有檢查,這個組織設立在全國的各醫療中心、醫院門診與助產士中心 (Lindenskov et al., 1993)。丹麥的產檢是由醫師、助產士與醫院共同分 擔責任。丹麥政府建議孕婦在產前至少要有十次的產前檢查,第一次 的產前檢查是由醫師檢查進行,確定懷孕後,醫師將會把資料轉交於 助產士,之後建議至少要有五次的助產士健康檢查及兩次的一般醫師 檢查及一次的專科醫師檢查。在1987 年,80%的孕婦有超過十次的產 前檢查次數(Kristensen, 1992)。至 1993 年,幾乎 99%的孕婦皆有按時 接受產前健康檢查,包括外籍孕婦(Kamerman & Kahn,1993)。

2.挪威

挪威民眾享有免費的醫療服務,生產的部分也是全由政府買單。政 府的醫療費用來自於稅收。政府建議孕產婦要有10-12 次的產前健康檢 查。挪威的產檢一般是由家庭醫生或健康站的助產士進行,不用上婦 產科。每次的例行檢查項目是體重、血壓、尿液、胎心音、和宮底高 度,到後期還有胎位。沒有異常的話,整個孕程只安排一次超音波。

3.芬蘭

關於孕婦產檢方面,只要是持有政府健保卡(kela)卡的孕婦,皆 可自行到芬蘭各城市的健康中心進行產檢,若沒有kela 卡的人須自行 去私立醫院自費,半個小時的門診加超音波約需花費一百五十歐元不 等。

孕婦產檢的經費是由Kela 做大部份的吸收,其服務提供者為當地 健康中心及市立婦科醫院,一般的產檢若是在健康中心是不用付費 的,只有高層次的檢查(由醫院提供)孕婦需負擔部份經費(約二十二歐 元),生產時也是由醫院處理。

在最初期若有懷孕的現象,一般孕婦會先行去健康中心報到,再跟 特定的健康中心護士安排時間見面。總計十至十二次的產前檢查。第 一次產前檢查在社區健康中心,由護士進行,進行基本檢驗(如血液尿 液檢查、麻疹、B 肝、HIV、梅毒、血壓等),並由護士進行相關衛教 及發送媽媽手冊。第二次檢查將至市立婦產科醫院由門診助產士進 行,除了例行性檢查,還包含了陰道及腹部超音波等。第三次為至市 立婦產科醫院的高層檢查,包含心臟的心房、腦部發育、脊髓、肺、

胃及膀胱、是否有兔唇及其他肢體不正常處(腹部超音波)量寶寶頭圍身 長及手臂腿骨是否有跟上懷孕週期。其餘的產檢皆在社區的健康中心 由特定護士進行(表 2-5)。各國孕產婦產前檢查相關政策詳見表 2-6。

表2-6、各國孕婦產前檢查服務相關政策一覽表

2-6、各國孕婦產前檢查服務相關政策一覽表(續)

土耳其 巴西 俄羅斯 冰島 挪威 丹麥

經費來源 尚查無資料 尚查無資料 尚查無資料 政府免費提供 政府提供 全民健保

服務對象 孕婦 孕婦 孕婦 孕婦 孕婦 孕婦

服務提供者 醫師 醫師 醫師 尚查無資料 家庭醫師、助產士 醫師、助產士與醫

提供次數 6 次 尚查無資料 尚查無資料 尚查無資料 10-12 次 10 次

服務提供時程

妊娠24 週前 1 次 尚查無資料 尚查無資料 尚查無資料 尚查無資料 尚查無資料 妊娠24-36 週 3 次

妊娠36 週後 1 次

服務內容 - - - - - -

第四節 孕婦產前健康檢查醫療利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