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因果關係
第二節 其他領域因果關係的適用
任而實行國家政策,此時往往不是出於是非對錯,而是情緒的滿足與 國家利益的衡量,並無須有強烈的邏輯論證,更賦有隨時空演進的彈 性。保險法上的因果關係如何運用,暫述到此,接下來就其他領域的 因果關係再進一步的研究,是否得為保險法上因果關係的借鏡。
第二節 其他領域因果關係的適用
第一項 民法上的因果關係
我國屬民商合一的國家,所以民法上對於因果關係的理論大多能 套用於保險法上,惟並非所有的理論於保險法上均有其適用或引用 之。民法上對於理論上的架構大概上先區分「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
及「責任範圍因果關係」,而在通說所採的相當因果關係更明確區別
「條件關係」和「相當性」的二個判斷層次95。問題是在,民法對於 因果關係的認定是否合理,當保險法引進或套用其理論時,是否須重 新思考,以下就民法上的因果關係分析之,並與保險法上的因果關係 一併重新檢討。
第一款 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
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的區辨,在於責任成立 的因果關係屬於構成要件上的要件探討,指可歸責的行為與權利受侵 害(或保護他人法律的違反)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而責任範圍的因果 關係,則屬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問題,與加害人的過失無關,其主要是 合理界定加害人的賠償責任範圍,涉及法律上的價值判斷96。由此可 知民法上對於侵權行為的因果關係,第一階段須侵權行為人之加害行 為與被害法益間,具備因果關係,此稱稱責任成立因果關係。第二階
95王澤鑑,前揭書,第二百十二頁。
96王澤鑑,前揭書,第二百十二至二百十六頁。
階段須被侵害法益與發生之損害間須具備因果關係,此時稱責任範圍 之因果關係97。此處,要特別加以說明的是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其 所具備之功能。具體而言,如因車輛毀損所生之修理費,是否與其法 益被侵害有因果關係,其國產車輛之玻璃被毀損,卻採用進口高級車 之玻璃來修復之,修理費用顯然高於國產車之費用時,則該修復費用 於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評斷中,是否具備因果關係98。總之,惟有責 任成立要件具備時,方須再探討損害賠償責任人所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之範圍為何99。
第二款 相當因果關係
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的因果關係的認定上,我國通說是採相當因果 關係,其特別指出相當因果關係是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所構 成,第一個階段先探究是否其具有條件上的因果關係,如為肯定,於 第二階段再探究認定其條件的相當性,由其在後者「相當性」的判斷,
此屬價值判斷,具有法律上歸責功能,目的在於合理移轉或分散因侵 權行為而生的損害,所以相當因果關係已不僅是一個技術性的因果關 係,更是一種法律政策的工具,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歸屬之法的 價值判斷100。因果關係的「相當性」係以「通常足生此種損害」的抽 象公式,進而有民國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五八號判決謂:「按侵權行 為之債,固須損害之發生與侵權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惟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存在事實,為觀 察的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 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該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之間,即具因果關 係」101,較「通常足生此種損害」而言,其提出較明確的判斷基準。
不管如何,大抵上我國最高法院是採客觀說。
97姚志明,侵權行為法,元照出版社,西元二○○五年二月初版一刷,第三十二頁。
98姚志明,前揭書,第二百二十五頁。
99姚志明,侵權行為法(一),元照出版社,名元二○○三年十月初版二刷,第一百六十七頁。
100王澤鑑,前揭書,第二百十七至二百三十一頁。
101另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台上二一六一號判決。
第三款 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的相當因果關係
所謂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的相當因果關係,是在區分責任成立與 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後,其因果關係的討論上再採取相當因果關係。
其採用的結果,則責任成立的相當因果關係,即先探討條件關係,再 探討其是否具「相當性」。而所謂責任範圍的相當因果關係,因為不 論加害人的過失,僅在合理界定加害人的賠償範圍,所以其「相當性」
旨在判斷「某種損害」是否因「權利」受侵害而發生,以決定加害人 負賠償責任102。
第四款 法規目的說與相當因果關係
繼相當因果關係而起的理論是所謂的「法規目的論」,其主張侵 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責任應以侵權行為法規之目的而決定之。其採此 理論的依據最主要有二,其一是認為損害之發生,其是否須負責係法 律問題,所以屬法之判斷,應由法規之目的認定之,其二是認為相當 因果關係的內容抽象不確定,難以合理界定賠償範圍,多數學者並不 認為相當因果關係與法規目的說相互排斥,反而認為兩者可以併存,
即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應賠償,應先認定其有無相當因果關係,其討論 其是否在法規目的的範圍內103。
第五款 小結
相當因果關係說在我國實務的運用上,從抽象的公式到最近發展 出較明確的判斷基準,進而法規目的說的引進,一連串的提出新的方 向、標準,以限縮所謂條件說的因果關係的範圍不確定、涵攝事實過 廣的問題。但正如個人於保險的因果關係中的論證,除了保險法中其 法律或保險契約已明文規定,保險人的賠償範圍,而無責任範圍的因
102王澤鑑,前揭書,第二百三十四至二百五十頁。
103王澤鑑,前揭書,第二百五十一、二百五十二頁。
果關係之適用,其他民法有關因果關係的理論,基本上幾乎全部可以 適用於保險法,在保險法上關於相當因果關係的採用,其充滿適用的 抽象性與適用的不確定性,現在回歸其所引用之民法來觀察,似乎並 無減低其抽象性,而得修正保險法上的適用,即使民法中有所謂的法 規目的說,其本質上與保護目的說相近,提出其保護關係以限縮責任 範圍,而此部分則大非保險法所採用之部分,所以其爭論的部份還是 在相當因果關係本身。
對於相當因果關係的爭論不斷,民法學者有認為最高法院所提出 的相當因果關係之論點,多有不被學者所接受,因為其所涉及的非純 屬事實認定,乃法之價值判斷上的歸責問題,所以見解歧異,不足為 奇,其期待的是,各級法院應儘量公開其判斷因素及推論過程,而法 學者應就個案從事較深刻的分析,建立較客觀,可資檢驗的論證準則 基礎,避免流於主觀法律的成情的恣意,以空泛的說辭104。
相同而言,在保險法上其適用上並非較民法而言,可以得出更明 確、更精準的適用標準,所以還是要期待學者、實務的努力,建構出 一套合理的標準,但是這個解決模式,是否需要在因果關係上就要建 構出來,畢竟邏輯的思考是對與錯,而不是灰色地帶不斷,帶有法律 價值判斷的理論,不能說其不對,只是面對法律的思考過程,一連串 且分工的理論,各有其功能與價值,把所有的問題都丟進因果關係來 探討,除了增加其問題的複雜性,更增加其說理上的困難,光要說清 楚相當因果關係的「相當性」,我們就耗費無窮無盡的邏輯思維,而 且這樣的說理會因為每個人的生活背景、教育差異,提出不同的見 解,這樣的一個理論會產生多樣變化的結果時,我們會要強加這樣的 公式或理論的正當性嗎?抑或放棄這樣複雜的公式或理論,回歸其應 有的原貌。當加入的原因或條件愈來愈多時,不可避免的是人為主觀 上的恣意,畢竟我們是生活在不公平的人文教育與社會經濟地位,簡
104王澤鑑,前揭書,第二百五十九、二百六十頁。
單講,對於一個人是否屬於經濟上的弱者或者是應該受法律上保護的 被歧視地位者,永遠不可能獲得一致的標準,因為這個是需要經過評 價或是政策考量,用更白話一點的講法,就是至少生活在這個遊戲規 則(即同一個法律規範)下的人們,透過多數的意志決定,來決定誰 應該獲得優勢、保護,這樣一個過程至少比較能被多數人所接受(自 我決定或自我放棄)。
所以個人認為,因果關係本身並無須過度的修正或是過度的評 價,因果關係只是單純探討行為與結果間的關係,如果說因果關係有 要修正的必要,應該只要小幅度或有限度內的修正,盡可能不要使理 論過於複雜或代替其他理論功能來先驗,否則加入過多的修正,很難 想像這樣一個公式或理論有什麼邏輯可言,據此,個人試著從刑法學 所提出來的因果關係理論中尋找解決公式,並提出個人最後的看法,
以建構出保險法上的因果關係。
第二項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在刑法中對於因果關係的問題,是為有一個法益的實害結果發生 了,在現實世界上所存在的那麼多人的那麼多行為中,那一個行為在 支配這一個實害結果的發生?即行為與實害結果間的關係,而從其理 論的發展來看,「因果關係」下被提出的最基本概念還是條件關係和
在刑法中對於因果關係的問題,是為有一個法益的實害結果發生 了,在現實世界上所存在的那麼多人的那麼多行為中,那一個行為在 支配這一個實害結果的發生?即行為與實害結果間的關係,而從其理 論的發展來看,「因果關係」下被提出的最基本概念還是條件關係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