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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分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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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分析因素

六項因素及其所包含的衡量指標 (表 3-2) 分述如下。

創新力因素包含兩個衡量指標 - 研發支出佔總資產比率及毛利率。對科技 產業而言,研發的投入,是掌握定價能力,維持持續成長的燃料,研發支出即 代表企業對創新的承諾程度。衡量指標採研發支出佔總資產比率,而非常見的 研發支出佔總營業額比率,主要是因研發投入乃為企業基於戰略部署上的考量,

且應視為長期無形資產的投資,並不會隨短期營收的起伏而上下,故採取總資 產而非總營業額為分母,以反映企業經營之實境;創新力的第二個衡量指標定 義為毛利率,毛利率愈高的企業代表其採取「非價格競爭定位」的位置愈高。

此乃因商業模式創新或產品/服務創新,可以創造差異化,進而提升產品/服務 效益,使得客戶願意付出更高的對價來交換企業所提供的價值;另一方面,利 用製程創新活動提升成本效益,使得售價不變而成本下降,這樣的毛利率增加,

也是一種創新力的具體展現,故創新力因素為此二衡量指標標準化後之相加 值。

經營力因素亦由二個衡量指標所組成 - 總資產週轉率及管理費用率。總資 產週轉率是用來衡量一家公司使用所有資產的效率,即投入1 元資產,可產生 多少營收的效率。同時,也可檢視一家公司資產的「乾淨度」。若有太多未能產 生營收效益的「虛」資產,則會拉低此比率。管理費用率代表公司對經營成本 的管理能力。經營力因素定義為標準化後之總資產週轉率減去標準化後之管理 費用率。

市場力因素由行銷支出佔總資產比率及營收年長率兩個衡量指標所組成。

衡量指標取行銷支出佔總資產比率,而非佔總營業額比率,主要原因同創新力 的定義考量。行銷的投入亦為企業基於戰略部署上的考量,同樣應視為長期無 形資產的投資,因此也不會隨短期營收的起伏而上下,故採取總資產而非總營 業額為分母。另一方面,行銷支出是企業為了銷售產品、提升產品/企業(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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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識別度、擴大市場所支出的所有相關費用,因此正確的行銷資源投入,應創 造相對營收的成長,如此才代表企業具有可推動產品銷售的市場力。故市場力 因素定義為此二衡量指標標準化後之相加值。

員工生產力因素則採取 Bosch-Badia (2010)研究所定義的人均營業額作為 衡量指標。

財務力因素由 CCC 天數和權益乘數所組成。CCC 天數屬短期營運資金管 理能力,而權益乘數偏向資本結構,為長期財務決策。Chang (2018) 的研究實 證了CCC 天數和公司績效間存在顯著負向關係,即 CCC 天數愈短,公司績效 表現愈好。故財務力因素定義為標準化後之權益乘數減去標準化後之 CCC 天 數。

企業韌性因素則是由公司治理評鑑結果來衡量,本研究採取台灣證券交易 所(證交所)和櫃買中心共同編製發布的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作為資料來源。

2013 年在金管會證期局的督導下,由證交所成立公司治理中心統籌規劃執行公 司治理藍圖之重點工作項目。其評鑑架構主要採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於 2004 年發布 之公司治理六大原則,指標參考依據為亞洲公司治理協會(Asian Corporate Governance Association, ACGA)公司評鑑指標、東南亞國家協會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 之公司治理計分卡指標與國內資訊揭露評鑑 指標。經衡量調整為五大構面,分別為「維護股東權益」、「平等對待股東」、

「強化董事會結構與運作」、「提升資訊透明度」及「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為強化企業的公司治理水平、提昇資本市場品質,並與國際接軌,我國第一屆 公司治理評鑑自 2014 年開始辦理。其後每屆均會因應國際重要發展趨勢、國內 法規之修正,主管機關與受評公司之反饋,持續針對公司治理評鑑系統與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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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重視,將「落實企業社會責任」權重配分由 15%調整至 18%。第三屆(2016 年)則配合相關法規調整,並彙整主管機關、證交所、 櫃買中心、證基會與週 邊單位之修正建議,考量國際發展現況,進行評鑑指標之增修,各構面權重維 持不變。 第四屆(2017 年)的修正內容則特別強化董事會職能與公司治理各構面 之相關指標,提高公司自願採行優於法規之公司治理措施之配分比重;另外,

刪除多項得分率近 100%之基本法遵題,以提升評鑑之鑑別度。為配合 G20 於 2015 年公布之 OECD 公司治理原則,第五屆(2018 年)評鑑將「維護股東權益」

及「平等對待股東」兩指標構面合併,調整為「維護股東權益及平等對待股東」、

「強化董事會結構與運作」、「提升資訊透明度」及「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四 大構面。同時,將各構面配分權重調整為較平均,並強化「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構面, 進一步提高構面權重至 21%。第六屆(2019 年)評鑑則根據 2018 年公告 之「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將「強化公司治理評鑑效度」列為策略 目標,主要修正內容包括:強化指標質化要求,即除訂定政策外,還需以實際 落實情形並加以揭露始能得分;增加「加重給分題」及「分級給分題」,以依 執行程度,予以差異化;同時,發送問卷給內部稽核主管及簽證會計師填答,

以蒐集其對受評公司董事會及董事成員有關治理監督責任之認知與重視度的觀 察。第一屆至第六屆公司治理評鑑構面及配分權重變化請見表 3-3。公司治理評 鑑將上市及上櫃公司的治理表現分為 7 級,見表 3-4 之左欄,前 5%為最佳。由 於第一屆公司治理評鑑開始於 2014 年,且僅公布排名前 20%之企業;2015 年 進行第二屆評鑑,公布排名前 50%之企業;2016 年起,進行第三屆評鑑時,始 公布所有上市(櫃)公司之排名,故本研究之分析資料自 2014 年起隨評鑑結果 的逐步公布而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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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將包含於各因素內的衡量指標彙總成單一數值以便分析比較,故各衡量 指標數值均需予以標準化。因分析面向的不同,在同一公司之跨年分析中,各 衡量指標以不同年度之數值進行標準化後彙整為表 3-2 中所定義的各項因素值;

而在跨公司之同年分析中,則將該年度所有公司的各衡量指標進行標準化後 彙整為各項因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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