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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Classification)

4.2 定期靶場檢測分類〔28〕

4.2.2 分類(Classification)

根據檢查所收集的數據及各種檢查清單,應將靶場評估分類為安 全、有限度使用及不安全。安全的靶場提供軍警及民用用途,有限度的 使用需受條件管制的情形下進行,且明訂工作人員鉛暴露限值,不安全 的靶場則代表未授權,任何情形不得使用。分類原則以建築物構造、通 風、照明、捕彈陷阱、標靶設計及靶場含鉛程度等方向來進行。

(一)以建築物構造評估分類 1、列為安全靶場

(1)每一個射擊線靶位至少 1.2 公尺寬

(2)管道、管路、燈具、或其他反射面都應該設置檔板或被金屬包覆 以防止跳彈。

(3)這些隔板設計不得妨礙靶場氣流。

(4)老舊靶場射擊線前方側牆窗戶應加以移除,新建靶場前方不得設 置窗戶,開口處加以設計密閉或防護。

2、列為不安全靶場

(1)所有的射擊靶位都至少有 1.2 公尺寬,未達這寬度不得用於射擊。

(2)管道、管路不密封,導致鉛塵擴散。

(3)靶場排水道未加以封蓋及防護。

(4)靶場內有地毯、窗簾或其他纖維材質物品。

(5)大門或窗戶位於射擊火線上。

(6) 建築物不符合其他規定的安全範圍。

(二)以通風評估分類(機械式與自然通風式對照表如附錄四)

1、列為安全靶場

(1)有機械式通風系統。

(2)平均氣流在每一個射擊線上,至少有 50fpm。

(3)捕彈陷阱上方或後方有抽氣設備。

(4)射手後方應有進氣設備引進氣流。

(5)從靶場抽出的空氣不得進入建築物其他場所或是其他空調系統。

(6)在性能設計上,抽氣風扇效率要高過進氣風扇效率的 10%。

(7)空氣不得再循環進入靶場,除非配有監測系統監測。

(8)測量靶場各種進出入口,制訂壓力差之衡量標準。

(9)煙霧測試應該為順流而不產生湍流。

(10)進排氣系統的電源設置需獨立。

(11)空氣構成系統的進排氣需為一獨立開關。

(12)靶場門需向外開。

(13)確保門下方縫隙不大於 1.2 公分,並加以封閉。

(14)靶場溫度要在攝氏 18 度至 32 度之間。

2、列為不安全靶場

(1)在射擊線上或靶位上的氣流測試不足 50fpm,且空氣樣本測試結 果顯示有過度暴露金屬中毒危險。

(2)靶場沒有機械通風系統。

(3)靶場抽排氣系統連結到建築物其他場所或共用其他空調系統。

(4)靶場排氣量過多造成負壓。

(5)靶場內其他區域排氣速率超過捕彈陷阱的排氣速率。

(6)靶場空氣排出並未有相關規定及處理措施。

(7)壓力差之衡量標準,各入口未達-0.05 英吋的壓力差,或超過-0.20 英寸。

(8)靶場進氣量過大造成正壓情形。

(9)門下方縫隙大於 1.2 公分,且未加以封閉

(10)進排氣系統之電源及操作未加以獨立。

(三)以靶場照明(Range lighting)評估分類 1、列為安全靶場

(1)照明必須制式、不得突出或產生陰影。

(2)標靶的照度至少為 100FC、射手後方至少為 50FC、射擊線至少為 60FC(1FC=10.76*LUX)。

(3)燈光都要加上隔板,而且設置位置能使射手有良好的視線。

(4)照明從射擊線起算 5 公尺開始,至標靶線前方 2 公尺止。

(5)緊急照明燈設於射擊線後方,且保持正常運作中。

(6)如有需要應設置逃生路線燈。

(7)捕彈陷阱後方設置照度至少為 20FC,以供維修使用。

2、列為不安全靶場

(1)標靶的照度不足 100FC、射手後方不足 50FC、射擊線不足 60FC。

(2)燈具的固定並未有保護檔板設計。

(3)不安全的燈光設置造成有電氣危險之顧慮。

(四)以捕彈陷阱(Bullet traps)評估分類 1、列為安全靶場

(1)設置捕彈陷阱於靶場。

(2)捕彈陷阱規格、性能符合國家認證之法規。

(3)捕彈陷阱需有防止跳彈之設計。

2、列為不安全靶場

(1)捕彈陷阱變形、穿透或是產生裂痕。

(2)捕彈陷阱是用焊接的或太過光滑。

(3)使用不合標準的捕彈陷阱。

(五)以標靶設計(Targets and target carriers)評估分類 1、列為安全靶場

(1)標靶是可操作式。

(2)使用紙製靶。

2、列為不安全靶場

(1)標靶是不可操作式。

(2)操作區面向射擊線。

(六)以含鉛程度(Lead levels)為評估分類-靶場人員鉛暴露限值,如表 4.1。

表 4. 1、鉛暴露極限:室內呼吸空間間歇性作業鉛暴露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