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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制度整體評析

第五章 重構後之刑事補償制度

第六節 刑事補償制度整體評析

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權乃係憲法保障基本人權,我國冤獄賠償法於立法 之初,彰顯我國對司法人權的重視,惟制度完善與否,更需隨著實務發展作出調 整使其趨於完整。冤獄賠償制度在歷經多次修法後,於司法院釋字第 487 號解 釋,將之定性為國家賠償責任特別立法,嗣經大法官作成釋字 670 號解釋意旨係 認,冤獄賠償法於形式上為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所規定之國家賠償,實係國家 因實現刑罰權或為實施教化、矯治之公共利益,對特定人民為羈押、收容、留置、

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致其憲法保障之自由權利,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限 制,構成其個人之特別犧牲時,依法律之規定,以金錢予以填補之刑事補償,又 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應作通盤檢討。爰司法院通盤檢討冤獄賠償法制,擬具「刑 事補償法修正草案」,共 41 條,函請行政院會銜後,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在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完成三讀,自同年 9 月 1 日施行,是以「冤獄賠償」蛻變為

「刑事補償」,而重構後刑事補償法對於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權 保障是否較佳,可否督促司法體系執法人員,審慎從事羈押、收容留置等涉及人 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抑或擔保刑事司法權正確行使,以上種種均涉及人民對司法

330 刑事補償法事件審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補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決定 駁回者,請求人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另參照同規則第 20 條規定:「原決定機關認 為聲請覆審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聲請覆審權已經喪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但 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 1 項)。聲請覆審人不服前項機關駁回之 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第 2 項)。」增訂第 2 項係以原決定機關以聲請覆審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聲請覆審權已經喪失,逕以決定駁回時,宜賦予聲請覆審人 救濟之權利,方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

331 刑事補償法事件審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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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係以持法官核發令狀(搜索票)為原則,法官成為搜索「原則權限」機關,

檢察官僅有聲請權。337

刑事訴訟程序過程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進行拘提、逮捕;搜索或扣押 行為,其相關行為具有嚴厲強制性;強制剝奪人身自由及因扣押行為所生財產 權處分、利用的限制,正由於刑事司法有其強制特徵,刑事訴訴法爰制定許多 控制原則,以拘提、逮捕為例,除採相對法官保留之令狀原則外,其於拘提、

逮捕後適用嚴格程序法則,諸如;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 24 小時內解送指定 處所,如無法於 24 小時內到達該處所,應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338 前揭 24 小時規定係拘捕後解送至法院的「解送時限」,目的在於蒐集判斷羈押 必要資訊。拘提後並為人別訊問,於訊問之前則必須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 定,告知法定事項,例如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 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

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及禁止夜間訊問、339遵守訊問程 序等相關規定。340檢察官偵訊拘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如認有聲請羈押必要 時,應自拘捕時起 24 小時內敘明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羈押,未聲請或聲請羈 押未准者應即釋放被告。是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經拘捕後於 24 小時限度內,

有忍受司法偵查義務及受人身自由限制。惟逾越 24 小時容許限制,可否請求 刑事補償,容有疑義。

按刑事補償法第 1 條及第 2 條規定其所適用範疇,以相對人受羈押、收容、

刑罰、鑑定留置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及程序上法院為無罪判決、不受 理判決、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強制工作處分、檢察官撤回起訴、法 院裁定駁回起訴、法院判決免訴、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拘束人 身自由期間超過有罪判決所定的刑或保安處分期間,及同一案件經重複判決情

337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128 條-1 參照,但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

以具有法定事由逕行搜索者(應於搜索執行後三日內報告檢察官及法院),或檢察官於偵查中確 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 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 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係為法官保留原則之例外,為無令狀搜索。

338 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拘捕被告之解送)。

339 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3 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 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有急迫之情形者。犯罪嫌疑人請求 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340 刑事訴訟法第 96 條、第 97 條、第 98 條、第 99 條、第 100 條及第 100 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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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尚不及於前揭拘提、逮捕、搜索及扣押等事由。拘提、逮捕雖然只是短期 間侵害行動自由,但以刑法 302 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構成要件檢視,已符 合該罪構成要件,另搜索處分依刑法第 307 條規定違法搜索罪檢視,亦可得出 構成要件該當結論。試想,司法偵查、審判人員係遵循刑事訴訟法等程序規定 進行拘提、逮捕或搜索行為,倘最終獲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時,該相對人受有人 身自由侵害,於現行刑事補償法制中未賦予其救濟機會,再者,若係以違反刑 事訴訟法而進行拘提、逮捕或搜索等行為,首先將面臨證據能力檢驗,邇後如 獲不起訴或無罪判決,亦未能依刑事補償法請求補償,就人權保障品質而言,

尚嫌不足。341另就扣押處分而言,係以剝奪相對人對於財產權之支配,至扣押 物若無留存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342然而,

扣押物於扣押期間導致所有權人未能有完整支配權,例如扣押機具設備致無法 營業則已構成權利侵奪。

以特別犧牲理論為基礎,憲法保障自由權利,因刑事司法公權力作用,致 相對人受有超越一般人民應容忍程度,構成個人特別犧牲時,國家應予填補其 損害。「刑事補償法」立法理由既以擴大人權保障為宗旨,有關刑事程序人民 可能遭受國家干涉人身自由或其他權利之公權力措施,諸如拘提、逮捕、搜索 及扣押等強制處分所造成損害自應納為刑事補償範圍。針對拘提、逮捕等強制 處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於 24 小時容許限度內有忍受拘束人身自由義務,惟 逾越此一限度,鑑諸刑事補償法未納入請求補償事由,爰有增訂必要,以符將

「冤獄」擴張為「刑事」,「賠償」質變為「補償」及司法院釋字 670 號解釋援 引特別犧牲理論意旨。343

二、財產刑執行部分,應納入因司法偵查搜索、扣押處分所涉及之損失

按刑罰財產刑之執行包含罰金、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次按刑事補償法 第 6 條第 2 項及第 5 項分別規定:「罰金及易科罰金執行之補償,應依已繳罰金

341 參照,李錫棟,同前註 44,頁 314~315。

342 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參照。

343 另參照,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7 次會議審查通過修正刑事補償法時,通過 2 項附帶決 議:「附帶決議 1.自 100 年 9 月 1 日起 2 年內,司法院應檢討刑事補償法第 19 條司法院刑事補 償法庭由人民參與之可能性,並至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附帶決議 2.司法院為落實兩人權公約及 釋字第 670 號解釋意旨所提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限於修法時程,未及就拘提、逮捕、搜索、

扣押等干預人民基本權之刑事補償,詳加規劃,自 100 年 9 月 1 日起 1 年內,司法院應提出拘 提、逮捕、搜索、扣押等干預人民基本權之刑事補償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即明示應將涉 及侵害人民基本權相關事項,亦予以納入刑事補償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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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金額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返還之。」、「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執行 之補償,除應銷燬者外,應返還之;其已拍賣者,應支付與賣得價金加倍之金額,

並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立法例爰將刑罰規定財產刑予以納入補償範 疇,並以加倍金額附加利息返還。揆諸其義,在科處財產刑後始獲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判決,將已繳國庫之財產返還,此乃當然事理,而加倍金額及附加利息則 類似採取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包含返還金額以外之損害賠償,而有此寓意。344惟 司法強制處分措施,例如搜索或扣押均以干涉人民財產權為標的,現行刑事補償 法並未將此納入補償範疇,似未周全。

司法偵查過程採取搜索、扣押強制處分,搜索係指發現物或人為目的,對於 身體、物件或一定場所等施以蒐查之強制處分;扣押係指以強制取得物之占有處 分,345搜索即為達成扣押目的手段,346此種處分係侵害受處分人之財產權。347有 關搜索客體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 要時得搜索之。另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 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 之,348而廣義扣押係指可為證據之物349。是以,搜索、扣押干涉標的涉及處分相

司法偵查過程採取搜索、扣押強制處分,搜索係指發現物或人為目的,對於 身體、物件或一定場所等施以蒐查之強制處分;扣押係指以強制取得物之占有處 分,345搜索即為達成扣押目的手段,346此種處分係侵害受處分人之財產權。347有 關搜索客體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 要時得搜索之。另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 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 之,348而廣義扣押係指可為證據之物349。是以,搜索、扣押干涉標的涉及處分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