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隨著人權意識高漲與社會經濟結構快速變化,法律制度也產生了變遷作用,
對於司法機關錯誤決定及司法行為侵害人民權益情形,以冤獄賠償制度產生、確 立與發展過程看來,反映了國家公權力與人民權利間協調分配機制,是一個國家 法制發展到一定水平的產物,其立法背景有著深厚法學思想與理論基礎,該體制 完善與否,體現了對於個別人民基本權利保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與實現。法律 制度的價值目標具有重要作用,在冤獄賠償法制從傳統邁向現代司法制度轉變過 程中,建立一套更完善的刑事補償制度將更顯重要。
本文研究方法採綜合研究法,主要為分析研究法,次部分參採歷史研究法與 比較研究法,其中分析研究法主要係參採國內文獻,如學者專書著作、專論、期 刊與實務見解等文獻,從相關文獻著手進行閱讀、整理、歸納、解讀、分析與論 證並嘗試提出建議。
本文研究架構為,第一章<緒論>:包含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架 構、研究範圍界定與限制。第二章<我國刑事補償制度沿革>:西洋法諺:「有權 利必有救濟」,32當人民權利受到國家公權力侵害時,應保障人民救濟的可能性,
33然而,從歷史角度觀察,當侵權主體是國家,尤其是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與國 家公權力運作密不可分,國家公權力形式合法性運作對於人民權利造成侵害,例 如國家對於司法機關刑事侵權行為所應承擔責任,無論是萌芽、確立與發展都經 歷了一段曲折漫長過程,就我國而言,冤獄賠償制度於民國 48 年即以確立,然 而該制度在設計上亦存有諸多不盡完善之處,爰此,針對此一制度立法進程研究 將有助於發現缺失;而分析這些問題將有助於我們正確面對冤獄賠償制度可能面 臨的困境,並提出確實可行的解決路徑,從而逐步充盈刑事補償法擴大人權保障 立法旨趣,基此,本章擬以冤獄賠償制度發展進程作一梳理。第三章<刑事補償
32 按憲法第 16 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這即是貫徹了「有權利必有救濟」
真諦,陳新民,2001 年 1 月,《中華民國憲法釋論》,修正第 4 版,頁 326,三民書局。
33 訴訟權是一種「權利保護請求權」,其目的係在保障人民實體的權利於國家不法侵害時有 回復可能性,李惠宗,2006 年 2 月,《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憲法生活新思維》,第 4 版 1 刷,頁 116,元照出版。而所謂應予人民救濟的可能性,不僅是人民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更應該在 於法院對於案件審理之實質內容,因而法院審理應該公平、訴訟更應該及時,方符合訴訟權意 旨,即「有實效的權利保護」,吳信華,2011 年 9 月,《中華民國憲法釋論》,頁 358~359,三 民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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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定性問題>:有關冤獄賠償法制定性問題,究以「賠償」或「補償」定性為 宜,涉及公權力「違法」或「合法」體系分流,按司法院釋字第 670 號解釋意旨,
係援引德國「特別犧牲」理論予以橋接,而將「冤獄賠償」質變為「刑事補償」,
惟此一橋接是否妥適,由大法官所提意見書各表己見,容有分歧之辯,爰於本章 中作適度闡釋。第四章<冤獄賠償制度實務統計分析>:刑事司法崇高理想是「毋 枉毋縱」,當「毋枉」與「毋縱」不可兼得時,現代法治國之刑事司法政策寧取
「毋枉」而捨「毋縱」,以確保人權。司法無誤判,固為理想目標,但司法官既 非神祇,誤判難免。冤獄賠償法於民國 48 年制定後,該制度於實務運作、發展 及變化為何,攸關我國落實司法人權保障程度,更與法治國家原則相輔相依。故 本章從可取得的資料著手,依各級法院、檢察署所受理冤獄賠償案件辦理收案、
結案、審查、准駁及請求類型,與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受理覆審案件審查情形作 統計分析,以探求冤獄賠償法制於實務運作情形。第五章<重構後刑事補償制度
>:我國於民國 48 年制定冤獄賠償法,以此作為對於在刑事訴訟程序上被冤枉者 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準據,此一賠償責任經由司法院釋字第 487 號解釋定性為國家 賠償責任特別立法,時光荏苒,十年後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670 號解釋轉換了冤獄 賠償制度原所採國家賠償責任特別立法觀點,改以定性為「特別犧牲之損失補 償」,認冤獄賠償法所定國家責任,係國家因實現刑罰權或為實施教化、矯治之 公共利益,對特定人民為羈押、收容、留置、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致其憲法保 障之自由權利,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限制,構成其個人之特別犧牲時,依 法律之規定,以金錢予以填補之「刑事補償」,職是,冤獄賠償法於國家責任範 疇,不以行使公權力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行為為要件;另認 冤獄賠償法第 2 條第 3 款不得請求賠償規定,34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 等權意旨,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冤獄賠償法有關限制補償請求權之規 定,應配合相關法制通盤檢討,妥為規範。為充分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並體現司法院釋字第 670 號解釋意旨,爰予以修正為「刑事補償法」。然刑 事補償法有關法理建構、補償範圍、排除補償條件、補償方式及程序等,是否如 修法意旨係以擴大人權保障為前提,本章將進一步探討重構後刑事補償法立法模
34 冤獄賠償法(修正前舊法)第 2 條規定:「前條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賠償:…
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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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第六章<結論>:對於本文各章節作綜合性回顧總結,透過檢討刑事補償制度 建構體系分析,反思現行體制可能存有的缺陷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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