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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作品和韋伯整體思想

第三章 韋伯與經驗性法律研究

第二節 初期作品和韋伯整體思想

我把韋伯的法律史研究區分為初期與後期,並著重後期的著作。然而實際上,

初期作品與後期作品之間有一種延續性203,又鑒於華語世界幾乎沒有關於初期作 品的討論,我覺得我有義務多少填補一些空缺。因此,在此我會簡短地回顧部分 既有文獻關於韋伯兩部在法學領域的初期作品的討論,包括它們的內涵和其如何 能為理解韋伯整體思想提供一個途徑。

第一項 《論中世紀商社的歷史》

首先是《商社》,以下的摘要是從Georg Christ 為《韋伯手冊》(Max Weber Handbuch)寫的詞條中抽取出來的。英譯本譯者 Kaelber 也有詳盡的摘要和成書 前後的人物誌可以參考。204

201 Guenther Roth, History and Sociology in the work of Max Weber, 27(3)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306, 306-307, 315-316 (1976).

202 Wolfgang Schluchter,現代理性主義的興起:韋伯西方發展史之分析,頁 347-349。

203 或許有人會質疑這個分期、和我宣稱的延續性的合宜性。比如反對我在此將〈發展條件〉視

為後期作品,因為其問題意識並不符合韋伯「後期轉向社會學」的問題意識,從而也反對我將 之後將會提出的早期法律史的發現延續到韋伯「整體」思想的詮釋。這個問題涉及我們如何掌 握韋伯的問題意識發展,如前一節所述,我對「後期轉向社會學」這個論斷有些保留,我相信 韋伯的論述自始至終都有一個歷史的向度,在此前提上我才建立起這個分期和主張其整體的延 續性。然而,我清楚這個立場仍需要更多的討論來辯護,惟這超出本文的討論範圍,只能留待 日後更進一步的討論。

204 Lutz Kaelber, Max Weber’s Dissertation, 16(2) History of The Human Sciences 27, 27-56 (2003).

《商社》是一部完整的法律史著作,並且也被接受為如此。作為一個歷史法 學派的學生,韋伯的目標在於分析在無限公司(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和有 限合夥(Kommanditgesellschaft)這兩個法律制度的歷史。他並非這個領域的開 路先鋒,他的老師Levin Goldschmidt 和同門前輩 Wilhelm Silberschmidt 已經有一 些成果,韋伯在研究取徑上並沒有跟他們不一樣,他也自認為,自己沒有什麼新 觀點,其工作比較像是修正和更具體化既有的成果,雖然這個限定可能反映的是 不想正面與Goldschmidt 展開論戰的考量。在實質主張上,韋伯首先反對了將它 們看成是從羅馬法直接發展而來的觀點,理由主要在於,羅馬法的societas 制度 只規定了內在關係,而商社是第三方也不能忽略的事實;之後,韋伯又反對了由 Silberschmidt 所提出,認為 Kommenda 制度直接發展出無限公司和有限合夥的觀 點。理由主要在於Kommenda 在許多地中海沿岸城市中,它僅停留在獨立的出資 人 與 獨 立 的 經 營 人 之 間 的 合 作 , 並 沒 有 發 展 出 對 第 三 人 的 連 帶 責 任

(Solidarhaftung)、獨立於個人財產的特別財產(Sondervermögen)。韋伯認為 Kommenda 是 在 家 庭 成 員 , 如 兄 弟 之 間 , 彼 此 作 為 家 族 夥 伴

(Familiengenossenschaft)所合作經營的事業的應用中,與家產制固有的家產觀 念與血緣共同體責任觀念相結合,才出現了無限公司所具有的連帶責任和特別財 產。有限合夥的特別財產亦是部分城市當中的 Kommenda 特別實踐所發展而來 的,在一個稱為 societas maris 的制度中,複數個出資人與同一個經營人簽約,

經營人則會用一個特定的代表出資人們的商標(Schutzrecht)從事買賣,韋伯認 為在這裡才看到商社的特別財產出現。韋伯進一步發展了一個假說,他認為,有 限合夥與無限公司其實是平行有別的、而非接續發展的產物,其理由主要在於契 約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是否平等,在兩個制度的前身並不一樣。有限合夥的前身,

是不平等的出資者和經營者之間的遠洋貿易契約,而無限公司則是平等的家族成 員組成之家族產業契約,儘管韋伯認為後者事實上也發展出一些較次要的責任限

制,但這個限制的出現與遠洋貿易的出資者的責任限制的出現是相互獨立的。

Christ 推測,韋伯關於可能自無限公司發展出來的有限責任的討論,可能反映的 是有限責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barkeit, GmbH)的德國立法爭 議,他可能受Goldschmidt 影響,認為有限責任的概念在有限責任公司出現之前 已經可以看到了,且作為一個歷史法學派的論者傾向於讓這些制度變得可以運 用,而不是制訂沒有歷史脈絡的有限責任公司。205

Christ 提到,《商社》的受眾是一群熟悉歷史,知悉其論述的事件、文化與經 濟背景的當代歷史法學派學者,韋伯不需要向他們解釋史料的編輯和運用,也幾 乎不去分析中世紀城市中的經濟與市政,從而當代的讀者很難理解它。206幸虧有 幾個詮釋者試圖從中挖掘出值得注意的關鍵。Kaelber 和 Dilcher 分別指出,韋伯 如何受到Goldschmidt 看待法律的取徑所影響,Kaelber 著眼於一致性,亦即,韋 伯採納Goldschmidt 的看法,認為法律的內容受到經濟、社會與文化所偶然地決 定207,Dilcher 在歷史法學派的脈絡下,更細緻地分析了其法律研究取徑的內涵,

Goldschmidt 認為,商法的發展受到羅馬法的影響,但它發展出今天的形式是為 了回應主要是中世紀的普遍且持存的商業利益的需求,而這正是《商社》的立場,

然而Dilcher 試圖更進一步指出,韋伯已經採取了些許不同的一般跟具體觀點,

並預示了其之後的發展,亦即,韋伯認為,法律與經濟發展之間並不能先驗地預 設一種一致性,法律可以在一個特定歷史情境發展出來後,在另一個完全不同的 場合被採用為裁判準則,因此才會有像羅馬法繼受這樣,一個法律觀念在兩個彼 此不同的經濟中被接受和應用的現象,這說明了,除了經濟影響外,法律內在因 素也會影響它是否能在一個歷史時空中被接受和應用,從而,法律發展有某種程 度上的自主性,並不可以與經濟發展混為一談。在一篇討論羅馬法與日耳曼法之

205 Georg Christ, Zur Geschichte der Handelsgesellschaften im Mittelalter (1889), in: Max Weber Handbuch: Leben – Werk – Wirkung 203, 203-206 (Hans-Peter Müller & Steffen Sigmund hrsg., 2.

Aufl. 2020).

206 Georg Christ, Zur Geschichte der Handelsgesellschaften im Mittelalter (1889), 208.

207 Lutz Kaelber, Max Weber’s Dissertation, 33-34.

關係和異同的文章中,韋伯挑戰了日耳曼歷史法學派的觀點,確認了這個自主性。

該觀點認為,羅馬法,以其個人主義和私有財產制度作為基礎,帶來了資本主義 和其社會問題,而日耳曼法才是代表民族利益的社會之法,韋伯則區分了經濟上 的有權者的利益和用來滿足這些利益的法律工具,並認為,一方面資本主義的法 律制度也有衍生自日耳曼法的,例如無限公司就是一例,另一方面,羅馬法比較 像是社會變遷的徵狀,而非原因,且其被採納的直接原因是對羅馬法所具有的形 式性、技術特質的追求,而不是直接就是為了經濟利益的實現,有時候形式性的 法釋義學實踐反而構成商業利益的阻礙。208Dirk Käsler 亦認為韋伯試圖在此對尤 其是歷史法學派日耳曼主義者的“心胸狹隘的愛國主義”立場,以及對將所謂個人 主義的羅馬法的發展與私有經濟的資本主義的發展等同在一起的觀念,提出異 議。209

此 外 , 他 們 也 都 提 及 韋 伯 已 經 在 此 時 對 社 群 (Gemeinschaft ) 和 結 社

(Gesellschaft)兩者之間的區分,有一定程度的認識,Dilcher 僅觸及這個議題

210,Kaelber 則更細緻地談到,韋伯在談到家族產業時尤其注意到區分家庭作為 消費社群和生產社群,和以之為基礎,為了經濟生產目的而逐漸成為結社、採取 無限公司並逐漸發展出記帳工作(accounting)、從而某種責任限制的家族產業211, 這個分析對理解韋伯而言至關重要,對他而言,家戶關係不只是親屬關係,還有 同居、營利活動(acquisitive activity),因此有形成結社關係、作帳區分哪些收入 與支出是共同的、哪些是個人的需要,Kaelber 以此論證說,韋伯的興趣焦點在 於「去屬人化」(impersonalization),並延伸這個觀點到前述韋伯對從無限公司發 展出有限責任的討論,認為韋伯的討論核心意義在於,城市的興起帶來更進一步

208 Gerhard Dilcher, From the History of Law to Sociology: Max Weber’s Engagement with the Historical School of Law, 169-178.

209 Dirk Käsler, Max Weber: An introduction to his life and work, 27-28.

210 Gerhard Dilcher, From the History of Law to Sociology: Max Weber’s Engagement with the Historical School of Law, 183.

211 Lutz Kaelber, Max Weber’s Dissertation, 39-41.

的去屬人化,營利導向的手工業商社取代了家族產業成為事業的中心,建立了更 嚴格的集體、個人財產區分,才因而呈現出一種限制連帶責任的傾向。212

最後,Kaelber 和 Dilcher 也雙雙都注意到了資本主義這個問題意識。Dilcher 試圖將商社的討論嵌入更廣的學術脈絡,即現代羅馬法、日耳曼法與現代資本主 義之間的關係,並強調其分析已經預示了後期圍繞理性化的問題意識展開的立場

213,Kaelber 強調商社顯然初步刻劃了韋伯所謂的現代資本主義企業214,並細緻 地分析了《商社》在三部後期作品中的影響,比如在由講堂筆記構成的《經濟通 史》中,韋伯視現代資本主義企業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透過 簿記所獲致的法律上的分離,以及在分離之上的契約當事人對商社債務的連帶責 任,韋伯在這個脈絡中強調了義大利城市中的商社的重要性,亦即,簿記的發明 與逐漸自家庭分離出來的商社,而在《新教倫理》的論辯中,韋伯對義大利城市 商人的研究也幫助它辯護其歸於入世禁慾主義對現代資本主義興起的重要性,他 認為,誠然義大利商人已經發展出一種營利心態,從而是資本主義的,但別於如 Benjamin Franklin 所體現的、具有規範實踐意涵的理性營利活動,義大利商人 Leon Batiste Alberti 體現的僅是一種工具理性,而韋伯認為這儘管能夠促使他們 去「冒險」、發展出冒險資本主義,但卻不能發展出現代資本主義需要的理性的

213,Kaelber 強調商社顯然初步刻劃了韋伯所謂的現代資本主義企業214,並細緻 地分析了《商社》在三部後期作品中的影響,比如在由講堂筆記構成的《經濟通 史》中,韋伯視現代資本主義企業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透過 簿記所獲致的法律上的分離,以及在分離之上的契約當事人對商社債務的連帶責 任,韋伯在這個脈絡中強調了義大利城市中的商社的重要性,亦即,簿記的發明 與逐漸自家庭分離出來的商社,而在《新教倫理》的論辯中,韋伯對義大利城市 商人的研究也幫助它辯護其歸於入世禁慾主義對現代資本主義興起的重要性,他 認為,誠然義大利商人已經發展出一種營利心態,從而是資本主義的,但別於如 Benjamin Franklin 所體現的、具有規範實踐意涵的理性營利活動,義大利商人 Leon Batiste Alberti 體現的僅是一種工具理性,而韋伯認為這儘管能夠促使他們 去「冒險」、發展出冒險資本主義,但卻不能發展出現代資本主義需要的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