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詮釋〈法律的發展條件〉
第三節 資本主義之制度經濟史
第一項 可計算性與「英格蘭問題」(England Problem)
如前面曾提及的,作為直至今日仍然通行的詮釋,許多人相信(如Trubek、
Kronman、Brubaker、Ringer、洪鐮德、陳聰富等),韋伯的「法律的形式理性化」
論題,是針對發展現代資本主義所需的法律可計算性的程度的增長歷程而發,而 抽象法規範體系和邏輯演繹方法的實現,亦即法學,也達到了法律可計算性之高 峰,因此〈發展條件〉的終極關懷,其實是在於近代資本主義的起源,只是聚焦 於制度面,或有人會說,聚焦於「反馬克思主義」。比如Rogers Brubaker 就斷定,
對韋伯而言,法律領域的理性化是根植於形式主義,並因此與經濟領域的理性化 是密切聯繫在一起的。377Fritz Ringer 也認為,經濟活動上的「形式理性」就是源 自法律的「形式理性」378。一些批評者如Paul Walton,亦這樣詮釋韋伯的立場。
379許多段落被視為能夠支持這個詮釋,例如韋伯提到:
對財貨市場利害關係人而言,法律的理性化和體系化,一般來說,且在後述 各種限定的保留下,意味著裁判之功能的升高的可計算性,它對於需要法律上的
“交易安全”之經濟上的持續事業、尤其是資本主義式的持續事業(Dauerbetrieb)
而言,是最重要的前提條件之一。380
又例如前面已提到的市民階級的法律抱負,亦即透過理性、形式的、有體系 的裁判來保障自由,亦能夠為資本主義對可計算的形式理性法的偏好背書。381在 討論資本主義式的生產事業在什麼條件下才能達到計算上的、亦即形式理性的極
377 Rogers Brubaker, The Limits of Rationality: An Essay on The Social and Moral Thought of Max Weber, 16-18 (1984).
378 Fritz Ringer,韋伯學思路,頁 278。
379 Paul Walton, Max Weber’s Sociology of law: A Critique, 23(1) The Sociological Review 7, 7-21 (1975).
380 MWG I/22-3, 619.
381 MWG I/22-3, 513-519.
致時,韋伯也確實將法律秩序的可計算性──註記為“形式理性法”──列為一個條 件。382因此,這個觀點便基於一個被認為是韋伯之「法律類型-經濟發展模型」
的詮釋,引申出了所謂的「英格蘭問題」383,亦即,何以與法學相比較“不理性”
的英國法的所在地,卻有或許更發達的工業資本主義?又這是否駁斥了韋伯的理 論,抑或是,這是否意味著韋伯沒有提出這樣的理論?384
在此我們又遇到了“形式”和“理性”的意涵問題。在上一節的討論中,我以與 法學的相似性作為理解被形容的法律觀念的參照點,用更具體的概念對照取代了 對它們的意涵的定義。在此,“形式”和“理性”則顯然是按照經濟活動在法律方面 的可計算性作為參照點。問題是在此,我們是否、多大程度上能說這兩個參照點 是重疊的?我認為這有一個明顯的問題:韋伯並不總是在談法律與經濟的關係,
法律觀念和思想自身已經是一個獨立的主題,“形式理性法”有時是在法學的條件 的主題下被參照,有時則否,把不同脈絡揉合在一起有可能會造成誤解。
韋伯自己就很篤定,法學的邏輯性與法律可計算性之間,並沒有一種「直接 對應性」,在某種程度上,邏輯性與可計算性之間甚至是「負相關」的。如果這 裡的“形式”、“理性”同樣藉由與法學的類似性加以理解,則以下的討論就會變得 匪夷所思:
在法律的邏輯化的這種特殊方式上,生活需求,例如市民利害關係人的對“可 計算的”法的需求,卻不像法律的形式化傾向本身(die Tendenz zum formalen Recht an sich)那般,有著決定性的參與。因為這些需求,如同一切經驗所顯示,可以
382 E&S, 279.
383 這裡有歧義必須注意。「英格蘭問題」除了本文的理解外,也可能理解為「何以西方會有英
國法這個迥異於歐陸法的法律類型」的法律史問題。這不是本文在此的主要關懷,而這個法律 史問題的一個初步回答,在本文的第四章、第二節、第二項關於英國法的討論裡,韋伯著眼於 政治上的權力分配、尤其是「律師」這個身分階層迥異於歐陸的地位。
384 Richard Swedberg & Ola Agevall, The Max Weber Dictionary: Key words and central concepts, second edition, 118 (2016).
同樣好地、甚至經常更好地透過為形式的、經驗性的並且為判例拘束著的法律被 滿足。純粹邏輯性的法學建構之各種歸結,許多時候就交易利害關係人之期待而 言,表現出了高度且頻繁的、徹底的非理性,而且甚至是與之完全不一樣的
(disparat):純粹邏輯法律經常被說是“背離了生活”(Lebensfremdheit),就是出 於此。385
另外在前面,我們也提及韋伯認為,資本主義對英國法的偏好,沒有比對歐 陸法學還要少。386他也不只一次否定羅馬法和其繼受與資本主義體制之間有一種 內在必然關聯。之前我們就提到,韋伯的《商社》就已經試圖透過將商社,資本 主義的理性經營的原動力,視作日耳曼法的發展成果,駁斥尤其是日耳曼法學派 提出的指控,亦即「資本主義-羅馬法個人主義」這組綜合結構要為現代社會的 社會問題負責的觀點。這個觀點同樣為〈發展條件〉所承繼:
許多我們特有的資本主義法律制度是起源於中世紀,而非羅馬──儘管從邏 輯的觀點而言,羅馬法比中世紀法還要來得理性化的多──這一事實固然是出於 某些經濟的,但也是出於各種不同的純粹法律技術的原因。[……]這些法律發展 的邏輯面與國家制度面的落後性(Rückständigkeiten),比起在邏輯上和技術-政 治上更加理性化的羅馬法,容許了商業交易能有一個實際可用的法律技術的範型 的豐碩發展。且就最一般的情況而言,每個特殊形構(Sonderbildung),亦即那些
──如同中世紀的商法那般 ──與正在形成中的近代資本主義 (entstehender moderner Kapitalismus)特別能夠相配合的特殊形構,普遍來說,更容易在會基於 政治理由而產生出許多符應於具體的利益關係人圈子的利益的特別權利的社會
(eine Sonderrechte erzeugende Gesellschaft)中得到發展。387
385 MWG I/22-3, 583.
386 MWG I/22-3, 635.
387 MWG I/22-3, 346-347.
在〈經濟通史〉的課程中,也有相關的類似紀錄:
羅馬法不是資本主義的發展之無條件的基礎。……事實上,現代資本主義所 有標誌性的制度,都有著羅馬法以外的根源。……羅馬法的繼受只在其創造了形 式性的法律思考這一點來說是重要的。……一般而言,羅馬法過往是搗毀實質法 律體制,推動形式法律體制的手段。這個形式法是可計算的……像台機器。……
從經濟史的角度看……國家和形式法學的聯盟間接地有利於資本主義。388
在此些段落中,韋伯更明確地主張,近代資本主義之初期,是在較法學而言 不理性的中世紀商法中得到發展。韋伯的學術生涯,自一開始直到最後,都拒絕 承認「太常被運用的口號標語:羅馬法的個人主義性格對日耳曼法的社會性格」
389的有效性,更拒絕「資本主義-羅馬法-個人主義」這個基於意識形態的法律 史建構的真實性。Käsler 很早就指出,韋伯在《商社》中就已強調了法律與經濟 的不和諧的發展(disharmonious development)的可能性,他對法律與經濟的關係 的社會學描繪,亦不曾忽略彼此的相對自主性。390比如他曾寫到,「在某些情況 下,一個法律秩序可以保持不變,儘管各種經濟關係有了激烈的改變」,也認為
「一個構成要件事實在法律上的安排(Ordnung),自法學思考範疇的立場看來,
可以在一方面是極為不同的,並同時在另一方面,各種經濟關係並不因此受到明 顯的影響。」391對韋伯而言,「經濟狀態並未直接地、自動地由自身帶來新的法 律形式,而是蘊含著法律技術上的某個發明(Erfindung),當它被發明出來後,
得到流通的一個機會(Chance)。」392
388 Max Weber, General Economic History, 251-253 (Frank Knight trans., 1961).
389 MWG I/22-3, 419.
390 Dirk Käsler, Max Weber: An introduction to his life and work, 27, 145-146.
391 MWG I/22-3, 241-242.
392 MWG I/22-3, 346.
根據以上的討論,我同意 Sally Ewing 和 Michel Coutu 的詮釋立場。Ewing 認為,韋伯對法律理性化的討論,很大程度上首先是關於法學意義上的法律觀念 的發展,而它與可計算的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和資本主義的興起之間的關 係的討論,其實是不直接相關的。393Coutu 亦認為,韋伯對法律的刻劃有兩個不 同的角度,一方面是著眼於釋義學上的、法律思想之邏輯上的屬性,例如完整體 系、演繹方法,另一方面則是著眼於法律與社會(經濟)行動之間經驗性關係,
亦即其經驗上的效力,從後者的觀點來看,法律可計算性指的不是規範必然性、
正確性,而是指有經驗規律的實踐,這兩者不但不總是一致,它們各自的理性化 還會帶來相互衝突。394也就是說,他們主張,儘管韋伯確實認為,在西方的法律 型態的發展和其經濟型態的發展之間有某種因果上的相互關聯,但這不能解讀為 一種簡易的函數關係和因果圖像:法律體系與邏輯之發展與經濟活動之可計算性
(Rechenhaftigkeit, calculability)的增加「必是」並肩前行,歐陸法學與奠基於資 本計算的近代資本主義「必是」攜手來到這個世界上。所謂的英格蘭問題,實際 上是一個誤解。以下的討論,就是要更仔細地重構這個韋伯對法律與經濟的發展 脈絡的描繪。
第二項 經濟發展史與法律發展史之間的歷史關聯
以下,我打算先從韋伯對理性經濟的刻劃出發,並著眼於在此刻劃中法律所 呈現的樣貌為何。韋伯認為,理性經濟活動(rationale Wirtschaften)是,在很大 程度上是受到許多非經濟的、但不尋常的事件和行為影響,自一個直覺性和反射 性的覓食,或自在傳統上被接受的、承襲的技術和風俗性社會關係當中解脫出來 的現象。理性經濟活動的「形式理性」程度,可以透過能為該活動之可計算性來 界定。在西方,傳統主義得到了相對的克服(Überwindung),並透過僅在西方發 展出來的資本主義計算,亦即,預估期待收益、可能成本和風險和回顧實際收益
393 Sally Ewing, Formal Justice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 Max Weber's Sociology of Law, 496-502.
393 Sally Ewing, Formal Justice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 Max Weber's Sociology of Law, 496-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