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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設計專利侵權判斷與分析

第四節 判斷方式之分析與比較

經由上述冗長之司法實務案例介紹、判決數量統計,與發展進程,本研究嘗試 提供與其他相關著作不同之分析方法488;藉由依照時間順序排列與較為詳盡之事實,

吾人應可觀察出各種判斷方式不僅皆非一夕而成,及上級法院於個案採取特定判斷 方式,亦與個案背景事實或前審法院見解,具有高度依附性,且各種判斷方式皆有 其利弊;與其認為上級法院不斷的建立新見解,毋寧僅係參酌個案背景事實,選擇 以往曾使用過之最適見解;本節以下將針對各主要判斷方式之利弊為論述,並嘗試 提出本研究認為最適之作法。

第一項 不同判斷方式之利弊分析

由前揭我國或美國的判決以觀,吾人應可認同者,此些判決對於侵害之判斷,

皆無法脫離 Gorham 案確立的通常觀察者測試、Litton Systems 案往後 20 餘年間 採取的融合或附加新穎特徵測試、與 Egyptian Goddess 案融合過去見解而產生的 修正式通常觀察者測試等三種;縱個案採取之見解非全然相同,仍不至完全背離 此三筆判決先例,原因亦不難理解,若以侵害判斷之寛嚴程度為依據,其實 Gorham 案、Litton Systems 案、Egyptian Goddess 案,分別係表彰寛鬆主義、嚴格 主義、折衷主義,且 Gorham 案係由 SCOTUS 作成,相較於 Litton Systems 案、

Egyptian Goddess 案係由 CAFC 作成,且未明確得到 SCOTUS 背書,Gorham 案 自然係法院於個案中,欲採取較寛鬆之判斷標準的合理依歸。

488 參照註 209、註 210。

本研究將藉由此三案件,嘗試說明這些個案所確立之見解,與其背景事實,

或前審法院之判斷間,具有高度依賴性;復以前一節介紹之個案,突顯各種測試 發展,未必係上級法院不斷建立新見解,進而分析不同判斷方式之利弊。

第一款 判斷標準之個案依賴性

在 Gorham 案中,雙方當事人僅係請求法院判斷,被控物是否構成專利 侵害,原告為專利權人,越寛鬆之判斷對其越有利,遂主張由通常觀察者 角度觀察,被告似乎未為爭執,而如何判斷侵害之爭議,實係法院於不同 審級間之戰爭;本研究猜測,儘管鑄鐵工業產品品質,於 19 世紀下半葉的 技藝水平489,已逐漸提升,欲重覆製造樣式相同之產品490,且又可與其他 設計區別,仍舊相當不容易,巡迴法院或係基於此原因,認為此時若採取 寛鬆之判斷,雖能夠提升專利權人之保護,惟過度的壓抑其他設計於市場 競爭之可能,對促進產業發展,不但毫無助益,甚至可能使產業停滯發展,

因而,採取接近特定設計所屬領域之專業人員的標準為判斷,此見解雖能 表彰其意念,但卻係相當極端的作法,縱此看法未必有誤,惟未詳細說明 其價值判斷之論理時,勢必將受到上級法院嚴格檢視;的確,SCOTUS 係 毫不留情的,以「我們無法同意,因其將導致國會欲賦予之保護蕩然無存491」 回應巡迴法院之看法,而兩審級間的另一衝突,在於巡迴法院認為侵害,

係考量兩設計是否近似,而非是否會使觀察者誤認,但 SCOTUS 對此亦持 相反看法,徹底的採取寛鬆之判斷。

吾人由本案可見,SCOTUS 原本未必會建立任何判斷標準,即便確有 建立判斷標準之想法,亦未必會採取如此寛鬆之判斷,實係受到巡迴法院,

489 詳參本研究第二章.第二節.第一項。

490 縱設計專利不以實施為保護要件,但若實施其設計,無法重復製作出具有相同設計之產品,亦即實施之結果

僅係偶然,則該設計不應受專利所保護。

491 See Gorham II, supra note 222, at 527 (“With this we cannot concur. Such a test would destroy all the protection which the act of Congress intended to give.”).

未附說理,即採取過度極端之作法所致,而 SCOTUS 有心或無意所建立之 標準,就當時之技藝水平以觀,是否妥適,實有得商榷。

在 Litton Systems 案中,CAFC 之所以會增加侵害設計專利之成立要件,

原因大致有三:首先,該案事實係原告為迅速取得其市場地位,因而短視 近利,罔顧商業誠信,且未遵循互惠雙贏之商業常規,幾乎可謂係惡意的 排除其競爭對手;其二,藉由本研究分析該案判決,亦充分說明下級法院,

對地方保護主義的徹底展現,保護地方企業並非當然有誤,惟基於此意識 型態所為之判決,必然將較為偏頗,故須透過縝密的分析,始能夠合理化 其見解,建構於本案事實,對原告明顯將產生負面評價之情形,地方法院 未附具充分理由,即判決原告全部勝訴,自無法為欲維護公平正義之中立 審判者所接受,而實質惹惱了 CAFC 的法官;其三,則係本案發生時點之 巧合,觀諸本案適用之法律見解,與第八巡迴上訴法院,於 1944 年的 Sears Roebuck & Co.案採取之見解,幾乎完全相同,且本案僅係 CAFC 合議庭之 判決,而非 SCOTUS 或 CAFC 全院聯席審理之判決,其之所以具有其重要 地位,無非係本案為 CAFC 於 1982 年 10 月 1 日成立以來,第一筆審理之 設計專利侵害案件492,藉由重申他院相關見解,CAFC 得以宣誓其對專利 案件具有專屬管轄之權力。

在 Egyptian Goddess 案中,司法見解之改變,正好印證所謂「物極必反」, 從 Gorham 案的寛鬆主義,經過逐步的限縮,到了 Litton Systems 案的嚴格 主義,乃至該案後期,專利權人幾乎沒有成功主張權利之可能,可見美國 司法實務,逐漸的步入另一極端。然而,司法見解的不斷改變,對於法律 安定性,絕對係弊大於利,因此,Litton Systems 案以來,若法官不欲採納 新穎特徵測試,皆僅迂迴迴避,而未嘗試挑戰之見解;直到 CAFC 合議庭,

於 Egyptian Goddess 案中,進一步的將此極端,推向末路,認為新穎特徵,

492 於 Westlaw 資料庫,以「"novelty" & "design patent" & "infringement" & "gorham" & DA(AFT 1/10/1982 & BEF 15/2/1984)」作為檢索條件,僅有 Litton System 案一筆判決。

須符合非微小進步要件,始足當之,Dyk 法官因而撰寫不同意見書,駁斥 此作法,該不同意見書亦為 Litton Systems 案後,對於新穎特徵測試於設計 專利侵害案件中,應如何適用,唯一的不同意見書493

新穎特徵測試雖面臨空前挑戰,於 CAFC 全院聯席審理時,有了過度 寛鬆之 Gorham 案為藉鏡,加上蘋果公司(Apple Inc.)在內,許多法院之友的 意見顯示,欲適當放寛侵害成立之限制,較合理的作法,毋寧係採取三方 比對測試,此種折衷之作法。

第二款 判斷標準之歷史回溯性

因 Gorham 案約略係於美國開放設計專利 30 年後作成,而該 30 年間,

相關判決亦僅有 10 筆,且經過濾後,與如何判斷相關者更僅有一筆,該案 採取相當寛鬆的標準,認定設計是否構成近似,但藉由指定物品,與要求 陪審人員主觀上須達到「理所當然」的程度,加以限縮,惟 Gorham 案絲毫 未提及此案,似乎無從認為其係 Gorham 案回溯之依據;然而,該案之作法,

依本研究作者觀察,實與 Gorham 案欲建立之見解相當,甚至,因係由未必 具備特定技藝領域知識之陪審人員為觀察494,藉由達到「理所當然」程度,

此主觀要件之限縮,亦避免陪審人員過度注重細節之問題,實係更正確的 適用 Gorham 案建立之通常觀察者測試;至於 Gorham 案對於歷史之回溯,

則可認 SCOTUS 係以英國相關案例 McCrea v. Holdsworth 為藉鏡,而作出 本案判決為依據。

從 Gorham 案接續到 Litton Systems 案的百餘年間,縱然多數案件仍係 以 Gorham 案為依歸,部分案件開始對於通常觀察者測試,採取較為保守且

493 於 Westlaw 資料庫,以「"design patent" & "infringement" & "novelty" & "dissent" & DA(AFT 14/2/1984 & BEF 22/9/2008)」作為檢索條件,共有三筆不同意見書;僅有 Dyk 法官之不同意見書與設計專利有關,另外兩筆分別 針對案件中發明專利之適格標的(See In re Nuijten, 500 F.3d 1346, 1358-69 (C.A.Fed., 2007)),與案件中發明專利之 新穎性喪失(C.R. Bard, Inc. v. M3 Systems, Inc., 157 F.3d 1340, 1374-83 (C.A.Fed., 1998))為討論。

494 本研究對於 Gorham 案實際進行通常觀察者測試之判斷者技藝水平,與現實不符,有嘗試為若干批判;詳參

本研究第三章.第四節.第一項.第三款。

限縮之認定,因接受此見解之司法案件越來越多,最終於 Litton Systems 案 新增了新穎特徵測試,從而此測試自非憑空捏造。此限縮之見解,可認係 萌芽於 1893 年的 Whitman Saddle Co.案,接續至 1920 年的 Zidell 案,到了 1944 年的 Sears Roebuck & Co.案,此限縮見解之雛形,已相當完整,乃至 1975 年的 Horwitt 案,甚至逐漸成為主流看法,如該二案皆表示除了通常 觀察者測試,尚須證明被控物,盜用(appropriate)系爭專利之新穎元素(novel element),始可認構成侵害;然而,直至今日,Litton Systems 案仍舊被認為 係新增特徵測試之主要原因,本研究認為係以往案例中,大多以「被控物 包含系爭專利用於區別其與先前技藝之特徵」描述之,而 Litton Systems 案 則係第一筆於設計專利侵害案件中,明確稱此概念為新穎特徵測試(point of novelty)之判決。

不同於 Litton Systems 案的歷史回溯性較類似於,見解產生嚴重分歧時,

法院嘗試化零為整之作法,Egyptian Goddess 案係完整回顧大量案件,包含 範圍不以 Litton Systems 案以後之案件為限,亦囊括該案以前之相關判決;

Egyptian Goddess 案之重要性在於,其揚棄了新穎特徵測試,進而採取三方 測試法,惟此見解並非該案創舉,在 Litton Systems 案以前,如 1902 年的 Bevin Bros. Mfg. Co.案、1927 年的 Sidney Blumenthal & Co.案、同年的 Coca-Cola Co.案495,及 1933 年的 Applied Arts Corp.案皆係採取類似見解,

而在 Litton Systems 案以後,亦有如 1992 年的 Braun Inc.案496、1995 年的 Elmer 案497、2003 年的 Unique Functional Products, Inc.案498,皆未特別採納

495 See Coca-Cola Co. v. Whistle Co. of America, 20 F.2d 955 (D.C.Del.1927); See also Brief of Apple Inc. at 22, supra note 420.

496 See Braun Inc. v. Dynamics Corp. of America, 975 F.2d 815 (C.A.Fed., 1992); See also Brief of Apple Inc. at 22, supra note 420.

497 See Elmer v. ICC Fabricating, Inc., 67 F.3d 1571 (C.A.Fed., 1995); See also Brief of Apple Inc. at 22, supra note 420.

498 See Unique Functional Products, Inc. v. Mastercraft Boat Co., Inc., 82 Fed.Appx. 683 (C.A.Fed., 2003); See also Brief of Apple Inc. at 22, supra note 420.

新穎特徵測試,而係以三方比對法,為判斷之基礎,此亦印證本研究前述499, 法院迂迴迴避適用新穎特徵測試之情形。

第三款 判斷標準之利弊分析

SCOTUS 於 Gorham 案大幅放寛了判斷標準500,的確使判斷簡便許多,

SCOTUS 於 Gorham 案大幅放寛了判斷標準500,的確使判斷簡便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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