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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設計專利侵權判斷與分析

第二節 現行設計專利侵權判斷流程

有關設計專利侵害的判斷方式,目前較常見者有三種:通常觀察者測試(Ordinary Observer Test)、新穎特徵測試(Point of Novelty Test)、及修正式通常觀察者測試 (Modified Ordinary Observer Test),此三種判斷方式分別係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後稱「SCOTUS)202,或美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後稱「CAFC」)203,於 1971 年 Gorham 案2041984 年 Litton System 案205、2008 年 Egyptian Goddess 案206的判決先例,建立或予以

202 See About the Supreme Court, available at http://www.supremecourt.gov/about/about.aspx. Last Visit on March 23rd, 2014.

203 See CAFC, available at http://www.cafc.uscourts.gov/. Last Visit on March 23rd, 2014.

204 參照本研究第三章.第三節.第一項.第二款。

205 參照本研究第三章.第三節.第一項.第四款。

206 參照本研究第三章.第三節.第一項.第六款。

修正;基於美國遵循判決先例拘束原則(stare decisis),於 2008 年後,大部分的案件 皆採修正式通常觀察者測試;反觀我國司法實務因大量藉鏡美國作法,自 21 世紀起,

大多仍係採取前述 Litton System 案建立的通常觀察者測試,與新穎特徵測試此種兩段 測試法,此方法直到今日仍廣為使用,對於修正式通常觀察者測試之接受度及應用,

仍相當有限。

我國法院雖係依法律審判,但在相關法律皆未對侵害應如何判斷,加以規範之 情形,法官則須衡酌個案事實,依其心證加以判斷,又多數法官皆出身於傳統法學,

在此架構下,許多法官對於專利制度本質,恐亦了解有限,故法官大多將侵害鑑定 業務委由中央標準局,或經濟部指定之鑑定機構協助207,提出鑑定報告;為使鑑定 流程有規則可尋,不至於在類似案件作出迥異判斷,中央標準局於 1996 年 1 月公告

「專利侵害鑑定基準」,當時對於設計專利侵害判斷之方式,與 Gorham 案見解相似,

此基準復因專利法之修正而停止適用,侵害鑑定業務亦不為已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的 專利專責機關所負責,智慧財產局嗣後於 2004 年間,將「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草案) 函送司法院,並由司法院供其下屬法院參考,該要點對於設計專利侵害之判斷方式,

則係與 Litton System 案見解相似208

既係參考,其對法院並無拘束力,法院仍有權力依個案事實不同,依法官個人 觀點,提出獨立之見解及判斷,然而,除了少部分的判決,係採取不同判斷方式外,

於大部分的判決,法官仍舊係以前述要點所提供之判斷方式為主要參考對象。

至於我國是否應擺脫現狀,將判斷方法更新,以符合國際趨勢,甚或自行發展 一套判斷方法,則必須視既存方法是否已產生制度不效率,亦或與設計專利欲保護 專利權人之目的相違背,若其他國家目前或過去所採取之方法,亦適於我國使用,

則僅須選擇何者為宜,似無自創新法之必要;而本研究即係為藉由實證研究,觀察

207 專利法中之「專利專責機關」原係指中央標準局,智慧財產局係於 1998 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制定公布,明定其權限,始成為專利專責機關,並負責有關之業務。參照:智慧財產局,歷史沿革,線上全文於: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155611&CtNode=6807&mp=1。 最後瀏覽日:2014 年 4 月 7 日。

208 整理自現任智慧財產局副局長李鎂,於主持近期舉辦之研討會中,所表示之內容。參照李鎂,專利侵權分析

方法論之再檢討-免刀膠帶專利案之啟示與借鏡研討會,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2014 年 3 月 21 日。

有無必要建立一套專為我國量身打造之判斷方式,若其結果為肯定,則該判斷方式 究應為何,而此亦可作為他國後續演進之參考。

以下僅先利用示意圖,說明兩國目前對於設計專利侵犯之判斷方法(詳參圖七、

圖八);美國目前的作法係將最相關之先前技藝、被控物與系爭設計專利平行比對,

若被控物與先前技藝較為相似,則將不構成侵害,然若其與系爭專利所保護之設計 較為相似,則將成立侵權;而我國目前仍舊係採取美國於 2008 年以前之作法,基於 設計專利之權利維護不以實施為必要,故其權利範圍即為圖示本身,但單就圖示為 比較,可能太過抽象,故依照該方法,首先須將系爭設計專利的圖示,予以文字化,

以明確界定其權利範圍及新穎特徵,進而判斷被控物是否與其相似,若判斷結果為 肯定,則尚須進一步檢視被控物,是否包含系爭設計專利,用於區別其與先前技藝 不同之特徵,僅於被控物包含此些特徵之情形,始成立侵權。

(圖七)美國設計專利侵害之判斷流程

(圖八)我國設計專利侵害之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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