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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範圍

鑑於商業活動大多係以增加獲利或提升競爭地位等有形或無形之價值為目的,

為獲致豐碩成果,各產業均無所不用其極以擴大利基,而智慧財產權衍然成為藉由 無形資產獲利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重要性於商業往來與競爭範疇亦與日俱增,各國 不僅皆積極參與國際組織,透過公約、條約與協定之簽署,並於國內制定各種相關 法律,概括稱為「智慧財產權法」,目前,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包括:專利法(發明專 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商標法(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著作 權法(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製版權)、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等。

智慧財產權法之議題甚廣,實無法於單一論文深入探索各種議題,基於本研究 作者另具備理工背景1,並於確定問題意識階段即展現欲設法整合所學知識之企圖心,

故本研究將以專利2為起點。

專利類型主要有功能性排他權(即發明專利和新型專利)及裝飾性排他權(即設計 專利),前者之保護標的係研發成果,而後者則係具視覺訴求之物品外觀,惟國內外 期刊及相關學術論文大多就功能性排他權予以討論,與裝飾性排他權相關文獻之質、

量皆較不充裕,然而,由此所生之爭議絲毫不亞於功能性排他權。另外,設計專利 雖不保護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與純藝術創作,但其所保護之物品外觀卻又可能同時 為著作權3及商標4所保護,此一方面於適格標的之判斷具有相當挑戰性,另一方面於 多重保護與複數請求權存在與否之議題,亦值得深究;因其具多重保護存在之特性,

1 作者於就讀此學位前,已於美國紐約州立大學完成航空太空工程學士學位。

2 相對於其他智慧財產權法,專利制度較能夠充分結合理工知識。

3 例如:美國的自由女神像(the Statue of Liberty)即曾受著作權(美國著作登記第 9939-G 號)及設計專利(D011,023) 所保護。(該著作權及設計專利皆已過期)

4 例如:可口可樂公司之曲線瓶(the contour bottle of Coca-Cola)即受商標(美國商標第 696,147 號)並曾受設計專利 (D048,160)所保護。(商標部分只須商標權人持續為商業使用並繳交註冊,即可存續;惟該設計專利已過期)

故設計專利堪為智慧財產權法制之整合5,此與本研究作者欲成為整合性人才之想法 相符,希冀完成之研究成果能結合實務及學術領域,以符合現今產業之需求。

設計專利除具有整合之特性外,基於其保護標的為工業產物之設計或物品外觀,

依巴黎公約第 1 條(Article 1)與第 5 條之 5(Article 5quinquies)規定,於簽署該公約之 國家,均應受到保護,惟「設計」究應以何種智慧財產權加以保護方為妥適,礙於 各國於公約簽訂與修訂時皆無法達成共識,故公約中並未明文規範,而係由簽署國 自行決定,此爭議延續至今,仍懸而未決;目前世界上主要可分為兩種保護類型:

一為本研究所欲探討,以設計專利為導向的保護制度,採取此制度者,包括我國、

美國、中國、日本等;另一種則係透過類似著作權導向的保護制度,即工業設計或 設計權加以保護,而採行此作法者包括法國、德國、西班牙、英國等;有關設計之 概念與國際相關規範,本研究將於後續介紹之6

辨明設計專利之適格標的後,專利之取得僅須申請之設計符合各種專利要件,

始足當之,至於如何將專利商業化,以獲取利益和提升競爭力,與如何於專利遭受 侵害時,透過適當救濟管道獲得充分補償,實係較為困擾之議題;就兩者性質以觀,

前者係專利權人「積極」且「主動」,對既有市場版圖進行擴張,屬於「攻擊性」

手段,而後者則係專利權人「消極」且「被動」,於競爭對手攻城掠地,侵蝕市場 版圖時,採取之應對措施,屬於「防禦性」手段,縱使最好的防禦即係攻擊,惟於 競爭對手兵臨城下時,如何運用適當救濟管道力挽狂攔,透過訴訟加以防禦,獲得 充分補償,仍舊相當重要,故本研究將針對專利遭受侵害時之救濟為探討。

有關專利遭受侵害時之救濟,在專利權人能夠獲得充分補償前,必須通過侵害 判斷及損害賠償計算等兩大重要關卡,又設計專利不具有如同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 皆包含相當程度技術內涵,侵害判斷及損害賠償計算較易尋求客觀判斷標準之特性,

設計專利因其抽象性,相關爭議之判斷往往易淪為主觀意識,故為設計專利發展出 一套客觀與有說服力之標準,不僅具有挑戰性,且至為重要。

5 除專利、商標、著作權外,該物品外觀公開前,屬營業祕密保護範疇,權利取得後之行使,則有維持公平交易

之考量。

6 參照本研究第二章.第三節.第一項、第二章.第三節.第二項.第一款。

承前所述,因公約未限制各國應如何保護設計,從而權利內涵將因地域而有所 差異,即便係採取專利制度之國家,基於專利制度係遵循屬地主義,故亦未必相同,

綜觀各國制度,美國對設計之保護從申請與審查,乃至後續侵害判斷皆較為完善,

且與我國高度相似7。經重複定位與辨明範圍,本研究欲以美國設計專利制度之救濟 為中心,亦即針對設計專利之侵害判斷及損害賠償計算加以著墨,並適當補充我國 法制與司法實務,作為對本土之回饋,故將本研究題目訂為「設計專利侵權之判斷 及其損害賠償之計算-以美國法為中心」。

值得注意者,就本研究作者所搜集之文獻以觀,法制層面似乎僅對於損害賠償 範圍有進行規範,針對應如何判斷侵害則必須仰賴司法實務發展,始能一探究竟;

因此,本研究於侵害判斷章節將利用不同時期之司法裁判為論述基礎,而針對損害 賠償章節將回歸法制沿革為介紹。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作者係先概略性的檢索並檢視既存文獻以便建立問題意識,待研究題目 確定後,便著手由不同管道搜集相關文獻,資料來源包括: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LII)、the Library of Congress (THOMAS)、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Westlaw®、LexisNexis®、

ProQuest®、the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 (SSRN)、臺灣期刊論文索引系統、臺 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等不同管道。

7 我國法律制度雖與歐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法國)較為相似,惟專利法制因受到國際公約、條約與協定,及美國

貿易談判代表(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之影響,故與美國較為相近;又美國司法裁判實務之取得 亦較其他國家容易,從而,我國法院於專利之侵權認定及損害賠償額計算,亦時常參考美國所採取之標準;因此,

本研究決定以我國及美國之法制與判決為討論基礎,以確保有較高之相似度。

完成初步資料搜集後,本研究作者進一步將其歸類為:專書等級、法規文件、

專利文件、訴訟案件、期刊等級、論文等級,且每一類別皆再依中、英文分別歸類,

並加以研讀。礙於資料數量龐雜,恐面臨無法依照預定進度進行研究,計劃之解決 方案為選擇專書與數篇基本概念描述較為詳盡之文獻深入研讀,就針對特定裁判或 細部爭議之文獻,將主要依據關鍵字及文獻作者之見解深入研究,並且註記本研究 作者因此衍生之想法,嗣後再反覆驗證,使本研究成果臻於完善。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研究除緒論與結論外,主要分為三大部分:緣起與法制、侵權判斷與分析、

損害賠償之計算(詳參前揭目錄)。因本研究作者希冀研究成果能對於實務及學術研究 領域皆有所貢獻,並期盼藉此推廣相關知識予一般讀者,故上述三大部分首先將以 淺顯方式呈現設計專利之緣起與法制,使讀者能初步知悉何謂設計專利、產業應用 現況發展、我國與美國之相關法制、如何取得設計專利,與權利遭受侵害時之救濟 管道;次藉由分析我國與美國之司法裁判實務,以完整闡述侵權判斷流程之發展,

並進行利弊分析,再嘗試建構較佳之判斷方式;專利權人在確定侵權事實存在後,

必將盡可能的訴請高額賠償,以充分補償其損失,基於法制為計算損害賠償數額之 依據,本研究將逐步闡述損害賠償規範之沿革,並分析相關計算方式於適用時可能 產生之問題,以嘗試提出較合理計算方式。

第二章 設計專利緣起與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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