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利害關係人相關定義、分類與相關研究
政策利害關係人(policy stakeholders)源自何處已不可考。而 stakehoders 的字眼,根據 Freeman(1989)指出,第一次出現在管理領域相關文獻之內部記 錄 。 1994 年 Freeman 出 版 的 重 要 著 作 策 略 管 理 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以利害關係人的方法切入探討策略管理,在利害關係人分 析方面,提供有力的討論,因此利害關係人的觀念深植於管理學界與管理者的思 想中(劉金山,2005)。Hannan and Freeman (1977)則將 stakeholders 與公司 作結合並加以定義,認為公司的利害關係人是指對公司有利益、要求和利害影響 關係的個人或圑體。大致可以區分為内部利害相關者(internal stakeholder)與外 部利害相關者(external stakeholder)(劉金山,2005)。内部利害關係人指的是股 東、員工、高階主管、其他管理者、董事會成員等,外部利害關係人則包含顧客、
供應商、政府、工會、當地居民及一般大眾等。
學者 Donaldson and Preston 在 1995 年整理利害關係人相關文獻,認為利害 關係人研究之演進,經歷過三個面向。分別為:描述性、工具性、規範性。以下 分別說明各面向之意涵。描敘性:解釋公司的本質與行為;工具性:研究如何能 讓企業獲得利潤達成企業目標;規範性:重視企業道德與社會責任,認為企業不 再是以營利為基礎,企業必須對所處環境付出關懷與關心。
利害關係人觀點之研究與運用來看,多集中於企業之組織無庸至疑。近年來 學者更把利害關係人與「政策」加以結合,而提出「政策利害關係人」之概念,
許多政策學者開始對於政策利害關係人加以定義,並充份將此觀點運用至政策之 制定、決策與執行等層面。
根據利益團體之說法,每一種利害關係必然會出現一個表達該利害關係之團 體,稱為政策利害關係人。通常此類人之出現,將提出兩種訴求:第一,期望他 們所企圖表達的利益能夠為政策制定者所接納;縱使該項意見不能被接納但至少 使政策的制定不致於僅考慮部分族群之制定利害觀點。據美國學者 Weimer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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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ing 的見解,一般而言,受到政策方案重大影響者,以及政府主事機關,皆為 政策關係人。為了確實評估政策方案的政治可行性,政策分析人員的首要任務即 在於將政策關係人逐一列出。而在列舉政策關係人時,舉凡有利害關係者,以及 政府方面的主事機關,皆應列入,不可有所遗漏(劉金山,2005)。如以地方公 共事務本質而言,利害關係人多屬決策者,即專家學者、人民、民意代表、政府、
企業、媒體、第三部門,其遵守倫理守則(ethical code)參與公共事務,以減少 對地方發展政策認知差異與利益衝突。(陳建寧,1999)綜合上述發展之歷程及 各學者之觀點,可知政策利害關係人係作為公共政策推行的重要參照。任何一項 公共政策的推動,都不可避免產生若干的利害關係 (stakes),有些人得到政策 上利益,有些人則失去利益,同時也有些人認為該項政策對其亳無任何實質影響。
而政策與人所產生的利害關係,包括:
一、政策制定者(policy formulation),係指產生、運用與執行政策的個人或 圑體;二、政策受益者(policy beneficiary),泛指因政策執行而得到利益的個人 或圑體;三、政策犧牲者(policy victims),則為因政策實施而喪失其應得利益 的的個人或圑體。簡而言之,政策利害關係人即是含括上述三類型政策利害關係 人所形成的意涵。國內外有關「利害關係人」的概念眾多,研究者列舉部份學者 之定義並整理如表 2-1-1:
表 2-1-1 利害關係人之相關定義
學者 定義
Jansson, B.S.
(target population)要為廣泛。例如老農福利津貼政策的利害關 係人除了 65 歲的老農外,還包括他們的家屬。
朱志宏 丘昌泰
將政策利害關係人概分為三類:
1.政策制定者(policy makers):這是指產生、運用與執行政策的 個人或團體。
2.政策受益者(beneficiaries):政策制定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受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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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個人或團體。
3.政策受害者(victims):政策制定過程中,喪失其應得利益的個 人或團體。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貳、 利害關係人之分類
若要說明「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之分類方式,因領域不同,各領域 之學者對其之分類方式也不相同。以下引用丘昌泰教授(2006)之分類加以說明 如下:
一、 利害關係人潛在合作的可能性
意指利害關係人間的潛在合作可能性究竟是高度的或低度的。
二、 利害關係人對政策制定機關的潛藏威脅
利害關係人可能對政策制定機關抱持反對立場,以致威脅到政策的制定與執 行;相反的,利害關係人能對政策持著肯定與支持的看法,有助於政策的推動。
而基於上述的標準,可形成一2X2的矩陣圖形(如圖2-1-1)。以下說明政策利害 關係人之類型與因應策略。
(一) 支持型 係指利害關係人彼此之間具有「高度合作的可能性,對於政策 機關僅具「低度」的威脅,兩者結合形成「支持型」的利害關係人。
(二) 反對型 係指利害關係人之間彼此間僅具「低度」合作的可能性,且對 於政策制定機關持著「高度」強烈的威脅及反對態度,彼此結合因而形成
「反對型」的利害關係人。
(三) 混合型 係指利害關係人之間彼此間具有「高度」合作的可能性,且對 於政策制定機關亦持著「高度」強烈的威脅及反對態度,彼此結合因而形 成「混合型」的利害關係人。
(四) 邊際型 係指利害關係人之間彼此間形成「低度」合作的可能性,且對 於政策制定機關亦持著「低度」的威脅,彼此結合因而形成「邊際型」的 利害關係人。針對不同政策利害關係人的因應策略也有所不同,丘昌泰教 授亦針對上述的分類,提出不同的因應策略。
面對「支持型」的利害關係人:探用全面參與之策略,鼓勵所有對政策議題 探支持看法的利害關係人的一同參與政策之擬定。
面對「反對型」的利害關係人:探用相互辯論的參與模式,鼓勵彼此將其對 議題之觀點藉由公開的辯輪模式來闡述,惟需避免因正面交鋒而可能衍生的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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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肢體銜突。
面對「混合型」的利害關係人:探用相互合作模式,希望能藉由合作的努力 達成共識的一致,朝向支持型的態勢發展。
面對「邊際型」的利害關係人:則探觀察渐進模式,導向其往合作的模式,
若持續朝向正面的模式,則能從「邊際型」轉向「混合型」再持續朝向「支持型」
的目標邁進;但相對也需避免朝向「反對型」之模式。
圖 2-1-1 不同類型政害關係人及因應策略 資料來源:丘昌泰 (2006)
Frooman(1999)以資源依賴理論為基礎,提出利害關係人的四種策略型態 並以之來發展策略性利害關係人理論。他主張:
(一) 當雙方對彼此的依賴度都很低時,利害關係人會採取利用其他利害關係 人的力量,以間接方式來阻斷企業取得資源的策略
(二) 當雙方對彼此的依賴度均很高時,利害關係人會採取直接與企業協商,
並以附帶條件來解決爭議的策略,毋需藉助其他利害關係人來間接協助。
(三) 當利害關係人的力量是很強大時,會採取直接阻斷企業取得資源的策略,
毋需藉助其他利害關係人。
(四) 當企業的力量很強大時,則利害關係人會採取利用其他利害關係人,間 接地與企業協商並以附帶條件來解決爭議策略。Perott(1996)則從議題的興 趣與影響議題的權力兩構面,將利害關係者溝通策略分為三類:優先遊說、
監督、防衛。
Mitchell, Agle and Wood(1997)等三位學者,以「權力」、「合法性」、「急迫 性」三個面向,將利害關係人分為七類。如圖2-1-2
15 權力性
合法性 急迫性
A
C B
D E
F G
圖 2-1-2 利害關係人類型 資料來源:Mitchell 等人(1997)
權力,指能影響組織決策結果的能力。合法性又稱「正當性」。指利害關係人 對權益要求的正當性。急迫性指利害關係人需要組織回應的程度。
此七類利害關係人之性質,有符合「權力」、「合法性」、急迫性」三個面向之 一者,或符合其中兩面向者,或抑三個面向分符合者。A 稱為「潛在的利害關係 人;B 稱為「自由的利害關係人」;C 稱為「索求的利害關係人」;D 稱為「主控 的利害關係人」;E 稱為「危險的利害關係人」;F 類稱為「依賴的利害關係人」;
G 稱為「核心的利害關係人」。
Brinkerhoff and Crosby(2002)提出三個標準,來衡量利害關係人的相對重 要性:
(一) 如果一個組織對於該項政策在民眾支持上能夠產生建設或破壞的影響 力,這個組織必項被考量。 (社會團體)
(二) 如果這一個組織的出現,能夠使政策合法化或是執行單位的正當性產生 正面影響,這個組織必須被考量。(政府機關、政治團體)
(三) 如果一個組織能夠影響政策的內涵與方向,這個組織也必須被考量。(專 業團體)
依據上述之分類標準,研究者將無障礙環境所涉之利害關係人加以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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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2 無障礙設施審查委員名單
姓名 任職機關及職稱 備註
何明錦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所長 專家委員 葉世文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副所長 專家委員 王文楷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理事長 專家委員 王武烈 王武烈建築師事務所主持人 專家委員 毛 犖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綜合規劃組組長 專家委員 毛慧芬 台灣大學職能治療系教授 復建專家
江俊明 聲暉聯合會理事長 福利團體委員﹙聽障﹚
李淑貞 內政部多功能輔具整合推廣中心副主任 輔具專家
李殿華 中華民國脊椎損傷聯合會顧問 福利團體委員﹙肢障﹚
吳可久 中華技術學院教授 專家委員
林錦川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副執行長 福利團體委員﹙肢障﹚
金 桐 屏東科技大學教授 專家委員
唐峰正 財團法人自由空間教育基金會執行長 福利團體委員﹙肢障﹚
唐峰正 財團法人自由空間教育基金會執行長 福利團體委員﹙肢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