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臺東縣政府辦理校園無障礙環境之現況與困境
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四款)教育 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 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第五款)建設、工務、住宅主 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 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臺東縣推動無障礙環境是由建設處建管 科負責主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督導,由於校園無障礙環境是屬於無障礙 環境的一部份,自然由建管科負責,教育處負責協助推動,教育處設有特殊暨幼 兒教育科,所以,校園無障礙環境之相關業務,由教育處負責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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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經費來源與承辦流程
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的經費來源主要有二,一是每年向教育部申請的補助款,
二是縣府自己編列的財源。依據 102 年「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改善無障 礙校園環境原則」(以下簡稱:「改善原則」),有關「最高補助比率規定」臺 東縣屬第五級,補助比例達 90%。(如附件一)各縣市負責籌措 30%自籌款。
「我們的經費來源是由教育部補助」,臺東縣因為經費來源本來就不多,
所以補助等級是第五級,比率高達 90%,我們必須負責另外 30%的自籌款」。
(受訪者 A3,2014/05/07)
依據臺東縣政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102 學年度統計資料,現 有 118 所國中、小學(國小 96 所、國中 22 所)國小部分,包含 7 所分校。依「改 善原則」之規定:「補助每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 元。」目前臺灣共有 16 縣(市)若以此計算,教育部每年分配給教育處之補助 款,實在是「杯水車薪」。加上承辦校園無障礙業務之承辦人僅一位,工作壓力 可想而知。
經費有限,從補助到驗收,過程曠日費時,耗費太多時間成本,校園無障礙 的工程在成效上,往往差強人意。
「我一年拿到一百多萬的補助款,我要做多少行政工作,全臺東縣有一百 多所學校,平均一個學校才能拿到多少錢」。(受訪者 A4,2014/04/17)
「建築師對於這樣的案子,是以服務的心情,因為你改一間廁所,以一百 萬來講,設計費可能6~7萬元,又要畫圖,又要監照,一般建築師是不願意 承覽這樣的業務。學校就會跟建築師請託、幫忙,當然這樣的請託在偏鄉 會更嚴重,不要說賠錢,我們根本就沒賺錢。」 (受訪者 B2,2014/04/24 )
目前教育處補助給學校改善校園無障礙經費流程是,請需要改善校園無障礙 環境的學校將計畫送至教育處審查,由審查委員進行計畫的審查工作。
「都開審查會,針對學校所提的計畫案進行審查。學校提計畫案後,由承 辦人進行內部審查,再由承辦人回覆學校計畫案有何缺失,請學校改善,
學校將計畫修正完畢後,將計畫交給審查委員看,因為我是建築師,所以 預算部分,我會看一下。因為審查的人很多,立場、看法也不同,個案的 情形也不同,我就依照我的專業,將我所知道的,告訴教育處。」(受訪 者 B1,2014/04/23)、(受訪者B2 ,2014/04/24)
貳、 經費補助後之處理
在訪談的過程中,研究者詢問受訪者關於經費補助後之處理方式,由受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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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得知,教育處負責經費的核發,與協助會勘,其他事項教育處無權過問,後 續交由學校來處理。
「基本上我們把錢撥到學校,業主就變成學校了。驗收也是學校負責,我 們只是去會勘、協驗,實際上,是否合法或合乎契約規定,是學校的權責,
我們也無權干涉」。(受訪者 A4,2014/04/17)
參、 關於「勘驗」與「會勘」
「新建築物」及「老舊建築物」。兩者作業方式不同。依據「既有公共建築 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以下簡稱「認定原則」)。
(附件二)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適用此規定。
新建建築物必須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之規定,否則不得發給建 築執照或開放使用。新建建築物之勘驗方式,必須符合「臺東縣公共建築物無障 礙設施工勘驗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勘驗原則」)(附件三)之規定。由於臺 東縣校園多屬於老舊建築物,會勘方式符合「認定原則」之規定即為合格。研究 者發現,不管是建築主管機關,或身心障礙者代表,對於「會勘」的流程,了解 非常有限,大多僅說「依法規規定」即可。
「我們是看有沒有符合法規規定,而不是針對設計圖。去的時候就跟身障 團體一起去,他們就坐輪椅進去使用,但不會問學校的學生使用上面的需 求。一年去一次,但也沒辦法全部跑完,我們會針對這三年已經做改善的,
去看他們改善的程度如何,或是針對一些未改善的學校,詢問他們原因」。
(受訪者 A4,2014/04/17)
「校園新建建築物無障礙勘檢由本府建設處承辦人及勘查小組含一名建築 師及身障團體組成,需符合規定才得核發使用執照」。(受訪者 A1,2014/04/24)
「它有一個法令,比方說像幾年的建築物它就按新法來改善」。(受訪者 C1,
2014/04/14)
肆、 以「勸導」代替開罰?
目前建設處對不合格建築物之處罰方式,大多以「勸導」為主,少有開罰的 情形。再者,學校是教育單位,學校總務主任都由老師兼任,而且幾乎一年就換 一任,工作的承接上有困難,這個現象在哪裡都一樣。再加上,教育處亦沒有處 罰的權限,這個行政處分是由建設處負責的。學校編列預算有限,所以,開罰的 機會本來就不高,這個部份,不管是建設處或教育處,所面臨的問題都相同。
「我們雖然可以對學校總務主任懲處,但無濟於事,因為學校職務變動快,
教學是他的本職,這方面也不是他們的專業。另外,因為經費有限,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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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很難要求學校對有問題的無障礙環境做改善。我們不是建管單位,我們 是教育單位,有先天上限制。建管科有實質的行政權,建管科可以開罰,
我們不行,要開罰也要透過他們,所以,我們就變成半調子」。(受訪者 A4,
2014/04/17)
「我們大多以「勸導」為主,很少開單,私人企業這種情形比較少,臺東 反而是公家單位不合格比較高,你開他罰單他就要繳,這牽涉到經費的問 題」。(受訪者 C1,2014/04/14)
「公務單位需有經費才可辦理改善,未改善依身權法第 88 條罰所有權人或 管理機關負責人,此項罰款得由機關負責人自行付費,不可報帳。所以經 常多次要求改善,盡量不依法開罰,給予的期限一再延後」。(受訪者 A1,
2014/04/24)
小結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為本節之寫照。臺東縣地形狹長,南北距離相差甚 鉅,人口雖然以市中心為多,但是在偏鄉,仍然有許多小規模的學校。憲法保障 人民的受教權,目的就是希望不論地位高低、身分貴賤,人人都享有一致的教育 資源。透過受訪者傳達的訊息,可以逶露出教育處辦理校園無障礙環境的問題與 困境,研究者將問題整理如下:
一、業務繁重與資源不足
依據教育部每年補助給臺東縣辦理校園無障礙環境經費與縣市自籌款,如果將 經費「平均分攤」給每一所國中、小,改善校園的無障礙環境效益,其實是有限 的,再加上繁重的行政工作,承辦人的壓力,可想而知。
二、會勘及勘驗的程序成效,有待檢視
新建建築物因為必須取得使用執照才能開放使用,在此一情形下,,無障礙環 境所存在的問題相對較小,但校園多屬老舊建築物,只能夠編列經費「逐年改善」, 改善的結果,其實存有很大的想像空間。再加上,辦理「會勘」時,並沒有詢問 在學校的身心障礙者意見,僅能夠達到「法規」所要求的最低門檻,如此的會勘 標準,是否淪為「橡皮圖章」?有待商榷。
三、角色衝突問題
公務人員與教育人員,雖然都是經過國家的考選制度,但由於體系不同,所經 過的「養成教育」,當然也不相同。「公務人員」的養成教育偏重「公務法規」與 其他相關專業法規之養成 。「教育人員」則是以「培養國家未來主人翁」為職志,
兩者所負之責任並不相同。因此,「教育人員」與「行政人員」的角色衝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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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認為,在辦理相關業務時,此一問題是值得加以正視與討論的。
四、行政處分「發動權」歸屬問題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 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 政行為」。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機關:
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 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若以此觀之,建設處與教育處同屬「機關」
之性質,為何在「行政」與「教育」的本位主義下,使行政處分的「發動權」退 居二線,實令人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