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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專業人員,對臺東縣無障礙校園環境之看法與建議

在文檔中 研究生:陳威華 撰 (頁 76-81)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三節 相關專業人員,對臺東縣無障礙校園環境之看法與建議

「無障礙」包含太多的事項,幾乎所有與「身心障礙者」相關的事,都可以 用「無障礙」一詞代替。人員、制度、經費、施工技術…等等。有藉於此,本節 想要探討的是專業人員(身障協會理事長、建築師)對於臺東縣無障礙環境有何 看法與建議,希望藉由他們的實際參與及專業能力,能夠為改善臺東縣校園無障 礙環境,提出寶貴的建議。

壹、 觀念的釐清

一般人對於「無障礙環境」的刻板印象,即是給「行便不便」或「身體有殘 疾」的人所能夠使用或達到他們需求的環境。這個觀念,不論在「一般人」、「法 規制定者」,可能都有如此的想法,以致我們對「身心障礙者」或「無障礙環境」

產生概念上或想法上的偏誤,在此偏誤之下,所產出與「無障礙」或「身心障礙 者」相關的事物,當然也是無法滿足他們所需要的。事實上,在政府推動「無障 礙」相關政策時的確有這樣的觀念存在,隨著時代進步,這樣的觀念逐漸改善中。

「我對無障礙環境的認知是「所有人都可以使用的環境」。雖然很多人,包 含臺東的民眾對於無障礙環境的認知,還是限於坐輪椅的人才需要無障礙 環境,但我認為,即使是短暫失能的人,或者小孩、老人「抶手」對他來 說都是一個無障礙環境」。、「…我一直會把「無障礙」當做「人如何和環 境能相處最好」。(受訪者 B1,2014/04/23)

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需要許多經費,「採購程序」或許是讓學校行政人員

「望之怯步」的原因之一,再加上「採購法」的核心意旨,以「最低標」得標,

在此原則之下,改善校園的無障礙環境,能有多少成效,值得深思」。

「發包體系、業主(校長)的認知、設計者、施工者,都有問題存在。我 覺得還是回到發包體系談起。因為採購法的關係,它是用「最低標」在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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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無障礙環境它本身有很多細節,不容易用這樣的方式來呈現,所以,投 標的人與得標的人良莠不齊。」(受訪者 B2,2014/04/24)

「道理就跟現在的「無障礙廁所」一樣。它裡面為什麼裝「小便斗」那根 本是不合理的事情。他沒有考慮到「使用者」的時間,坐輪椅的人使用廁 所,最快是五分鐘,最慢是 1 小時,那「視障」、「聽障」的人,也去排無 障礙廁所嗎?當時是因為人很少,所以,主政者就認為,我都已經幫你們 設好,你們就去用吧,那邊很安全。當時日本也是「多功能廁所」一間無 障礙廁所做好多種功能在裡面,但是大家都要排隊使用。但是,碰到「飛 機」、「列車」,一車裡面有幾百人,當中又有多少身心障礙者,那如何提供 呢」?(受訪者 B3,2014/05/02)

由於在訪談中,受訪者提到「業主(校長)的認知,是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 的原因之一,但未清楚的說明原因,研究者希望,針對無障礙環境相關議題,後 續研究者,可以針對此層面,進行深度分析。

貳、 執法者、基層施工者、社會對身障者的態度

早期建築相關科系沒有學習無障礙環境相關課程,以致建築師對「無障礙環 境」不了解,加上當時,我國人口老化速度並不嚴重,政府對社會福利不如現在 重視。加上宗教影響,國人對於「因果報應」觀念根深蒂固,這或許是我國在推 動「無障礙環境」受阻的原因之一。另外,基層的施工者、身障團體代表專業知 識的不足,本身只注重與自身障別相關的事物,對其它障別的身心障礙者需求並 不十分了解,以及社會對身心障礙者不友善的態度,才會造成許多無障礙設施,

不符合身心障礙者使用需求的原因。

「以前學校的教授、老師並沒有重視,建築相關學科也沒有修關於無障礙 相關的學科。直到外國的學者提出無障礙環境的概念,建築相關科系才慢 慢重視」、「當時主政者及設計者沒有「依比例」進用身心障礙者,所以看 不到身心障礙者需要什麼,這個就是我國為什麼後來我們慢日本很久的原 因」。(受訪者 B3,2014/05/02)

「國人對於殘障者是「因果報應」的思想根深蒂固,這也是我們推動無障 礙設施受阻的原因之一」。(受訪者 B3,2014/05/02)

「今天做水電的人拿來一個 L 型扶手,拿電鑽鑽下去一秒,落差十公分,

那就不對,所以,我覺得說對第一線施工者,進行教育、宣導。我覺得這 是比較重要的」。(受訪者 B1,2014/04/23)

「我覺得,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對法規定認知不同,這部分比較多啦。再 加上建築師的詳圖不會像法規規定的那麼清楚,相關的尺寸也沒有畫,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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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單位就會依照「工程經驗」來做」。(受訪者 A2,2014/04/24)

「很多場所,像公園,本身因為無障礙設施的設計不當,比方說在出口處 擺「路障」這樣就不對」、「因為我是視障者,所以,就會針對本身的使用 經驗,例如動線的安排,或有無電梯、有無點字設施或有無引導裝置等等 來會勘,因為像點字,很少人了解,我都會摸看看他們有沒有貼錯」。(受 訪者 C2,2014/04/24)

參、 制度設計不當

「新建築物」與「舊建築物」因涉及制定時代背景及其他因素,致兩者須遵 守之法規目的有所不同,在此不再贅述。以「認定原則」為例,該原則制定之目 的,乃是希望「舊建築物」能夠「逐步改善」無障礙設施。研究者發現,該規定 不論「改善方式」及「審查小組所具備之資格條件、遴選要件」,似有不夠周延 之疑義,其中第五點:「…應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分類、分 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期限公告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應依第二 點之改善項目及內容依限改善並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由當地主管建築機 關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分類、分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期限公告,此舉看似立意良 善,但各縣市之財政情形、人力分配,並不相同,如此之規定,或許是舊建築物 無法徹底「落實」無障礙環境之原因之一。

「縣市各依他的經費問題做不同的認定。你要要求臺東要達到臺北市的標 準,那我看都敲掉重做算了。你們人口少,腹地大,所以你想一想就知道 臺東無障礙環境的問題是出在哪了」。(受訪者 B3,2014/05/02)

另外,審查小組之認證條件,研究者認為,有太過寬鬆之嫌。建設處僅以一 紙公文,告知身障團體代表為審查委員,並無其他書面證明,倘若公文遺失,其 資格如何認定?有失公允。依據「臺東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 詢及審查小組」委員名冊(附件五)將縣長與各局處一級主管列為審查安員,雖 然可以凸顯政府對無障礙環境政策的重要性,但相關委員公務繁忙,本身亦未具 與無障礙環境之專業知識,如此作法,讓人詬病。

「我們沒有「證明」,雖然是無給職。我有跟建管科建議過,他們是說如果 要去會勘就跟他們聯絡,他們會陪同我們去。我們的證明是他一個公文寄 過來說從民國幾年幾月幾日,你就是委員了,但公文我們不會隨時帶出場 啊,他們也沒有另外做「證書」給我們。這樣讓我們的身份、公信力受到 質疑,感覺不受尊重,這個不對」。(受訪者 C2,2014/04/24)

審查小組的「遴選要件」亦是令人詬病之處。以下引用「認定原則」第七點 對於審查委員資格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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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取得內政部營建署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委託辦理之公共建 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 書。

(二) 曾擔任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小組委員連續 三年以上。

(三) 曾擔任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勘檢小組委員連續 續三年以上。

(四) 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

「認定原則」,關於勘檢人員資格認定標準,僅需擔任內政部無障礙督導 委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勘檢小組委員連 續三年以上,即具備審查小組資格,研究者認為,如此的資格要件,似 有待商榷。加上「相關專業領域」為「不確定法律概念」,「認定原則」

未對此詳加規定,如此的勘驗委員產生方式,對於改善無障礙環境是否 具有實質成效,值得檢視。

肆、 相關團體欠缺創新思維

新、舊建築物,受相關規定所制約,前節已加以論述。新建築物依「勘驗原 則」,舊建築物依「認定原則」逐步改善。研究者發現,不論是主管建築物之最 高主管機關或管理校園無障礙相關人員,對於新建築物之「勘驗」與舊建築物之

「會勘」,思維與作法都相當保守與僵化。以新建建築物為例,新建築物在取得

「使用執照前,是以「臺東市新建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計建築師 自主檢查表」(附件四),由建築師「自主抅選」符合檢查表所列項目及規格後,

即為合格,且業務承辦人大多不會向內政部營建署提出相關「創新性」的建言。

再者,國內相關無障礙相關法規,都是以既有規定,檢查新、舊建築物,即 使每年內政部營建署有無障礙業務考核,大多都是以「檢討法規」為主。試問,

倘若法規在訂定時已有缺失,那麼,所建置的無障礙環境亦是一個有障礙的環境。

研究考認為,所有政策在制定時,必須全盤考量所有利弊得失,才新夠讓日後發 生問題的機率,降至最低。

「會到內政部開會。但不會針對這個部份去向營建署反映,他法規怎麼訂,

我們就怎麼做。每年內政部都會有無障礙業務考核,有些行動常遇到問題 的,我們就會反映給內政部營建署。我們去看的時候,會針對建築物的特 性,如果跟法規沒有差很多,會跟委員們討論,還是會通過。一般是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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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做啦。縣市承辦人會反映法條問題,不會反映新的」。(受訪者 A1,

2014/04/24)

伍、 身障者代表的困境

本研究涉及四種類型的政策利害關係人,分別為:「政府官員」、「建築師」、

本研究涉及四種類型的政策利害關係人,分別為:「政府官員」、「建築師」、

在文檔中 研究生:陳威華 撰 (頁 7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