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無障礙環境建構過程中使用者問題之探討與其他相關說明
本節分為三個部分,分別為「歷史與文獻回顧」、「無障礙環者使用者面臨問 題之彙整」與「其他相關說明」。「歷史與文獻回顧」,主要目的為透過文獻蒐集,
了解無障礙環境建構的背景、建構過程中各個政策利害關係人對於無障礙環境的 想法與立場,並從中了解無障礙環境在建構過程中使用者面臨的問題。第二部份,
根據本章文獻,將使用者面臨的問題加以彙整與整理,作為第三章訪談大綱之 問。
第三部分主要說明「無障礙環境相規法規」的立法沿革與發生事件,及探索
「政策移植」與「使用者面臨問題」之路徑方式。希望藉由如此的呈現方式讓讀 者了解,研究者本研究題旨之探索過程。
探討無障礙環境建構過程中使用者的問題,有三個層面值得我們去思考。第 一:「無障礙環境之相關概念與思考背景」,讓我們對無障礙環境有基本的概念與 認識。第二:「無障礙環境的參與者對使用者的想像」藉以了解無障礙環境在建 構過程中,涉及哪些「政策利害關係人」。第三:「無障礙環境概念與原則」,而 這些概念與原則中,又存存著哪些問題?以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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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無障礙環境之相關概念與思考背景
臺灣的無障礙相關文獻多將其背後理念歸諸於北歐的「正常化原則」,很少 提到在身心障礙研究領域中影響深遠的「身心障礙社會模式」,更不曾引用西方 有關「空間與社會」的文獻或有關權力的討論。
(一) 正常化原則
認為智能障礙者行為發展上所出現的許多問題,並非智能障礙者本身缺陷的必 然結果,而是收容機構中資源的匱乏所造成。因此 Nirje 等人主張,如果智能障 礙者能在正常的生活環境中長大,他們所會出現的行為問題就會大為減少。社會 應該儘可能讓智能障礙者過著和一般人一樣的社區生活,讓智能障礙者回歸主流 社 會 。 因 此 , 後 來 北 歐 諸 國 國 家 推 動 智 障 者 的 「 去 機 構 教 養 化 」
(Deinstitutionalization)與「回歸主流」(Mainstreaming),希望逐步讓智障者搬 到社區生活,達成社會融合(inclusion in society)的目標(周月清,2005)。「正 常化原則」是要將智障者各種要求標準與使用設施「正常化」,讓智能障礙者能 夠使用一般人所使用的「正常」設備與設施,而不是改造社會環境來達到目標。
周怡君(2010)引用周月清(1998)、王育瑜(2006)等人之研究,以身心障礙 者安置問題為例,說明安罝時間、地點都應遵循「正常化原則」即:「在安置身 心障礙者時,在自己原生家庭中長成,若無法在原生家庭中長成時,再安置到新 的家庭中成長」。但事實上,不管國內、外,因身心障礙者的特殊性及其他因素,
將其安置於原生家庭或其他家庭中成長,在執行上,有其限制。身心障礙者安置 問題是將身心障礙者安罝於寄養家庭。明顯與「正常化」原則相悖。
(二) 身心障礙模式
在探討社會模式前,關於「殘障模式」依不同的研究領域,尚有「醫學模式」、
「殘障心理模式」二者,以下分別說明每個模式所代表之意義與缺失。
1. 醫學模式 以「生物醫學」的角度,探討身心障礙者致障成因。醫學模式認 為,身心障礙者之所以產生障礙,是因為「疾病」導致「傷殘」引發生理、
心理的障礙,形成殘障,主張「傷殘」與「障礙」之因果關係。醫學模式主 張,「復健」是解決身心障礙者障礙產生之中介辦法。「醫學模式」雖然強調
「傷殘」與「障礙」兩者間之關係,卻忽略了身心障礙者內在的心理感受,
及身心障礙者所引發的社會問題。
2. 殘障心理模式 強調身心障礙者在「殘障事實」發生後之負面之心理狀態,
但該模式並未說明如何消除此負面心理狀能之方法為何,而且,殘障者之心 理狀態都是負面的說法,研究者認為,缺乏有力的研究加以證實。
由於前述兩者障礙模式都有不完善之處,英國人 Michael Oliver 於 1980 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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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社會模式強調物質層面的社會結構障礙(socio-structural barriers),把身心障 礙視為社會排除或壓迫,而非個人身體上的障礙。所謂的身心障礙是「致障環境」
(disabling environment)所造成,而不是個人損傷(impairment)或缺陷(deficiency)
的必然結果。既然身心障礙者所面臨的問題是社會環境所造成,當然要改變的是 社會環境,而不是要求身心障礙者改變他們自己,去迎合所謂「正常人」的標準
(邱大昕,2009)。由於「身心障礙社會模式」強調身心障礙者的「致障成因」, 是由於「社會」的不友善所造成,與前兩者之觀成不同,因此,該模式認為,透 過「制度改善」、「政治活動」可能降低身心障礙者的致障成因。2001 年 WHO 經過多年的準備與蒐集各方意見後,採納了殘障社會模式對其 1980 年定義之各 項批評,在新公佈的「國際功能、殘障、與健康分類」(Inter national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 ICF),試圖以兩組分別代表正向(「功能」
functioning)與負向(「殘障」disability)概念之集合名詞,即所謂的身體所有功 能(all body functions )、活動(activities )及參與(participation )」vs.傷殘
(impairment)、活動限制(a ctivit y l I m it ations)及參與阻礙(participation restrictions),來說明「功能」與「殘障」同時並存於身心障礙者內在狀態與外在 環境中(林淑玟,2007)。我國無障礙環境的建構過程中,就是以「身心障礙者 社會模式」為概念發展出來的。
紀雅惠(1997)研究中,從在職肢障者所得到的回應可知,其所感受的社會 支持全是負面,包括「一般人佔用殘障設施」、「對肢障者缺乏尊重」、「人民公德 心不足冷眼旁觀」、「殘障設施遭破壞」、「一般人對殘障的認知不足」。這對肢障 者無異是嚴重打擊,因為缺乏人們接納造成肢障者降低社會參與的意願,也使其 不易得到社會機會此外,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不友善態度,亦會使身心障礙 者產生負面的想法與態度。
劉時泳(2003)以肢體障礙者為例,說明隨著年齡增長,對外界事物之看法,
由「樂觀」轉為「悲觀」,參加社會活動之比率,亦隨著年齡增長而降低。(如表 2-4-1)。
表 2-4-1 肢體障礙年齡與外界看法分析
致障年齡
對外界人事物的看法 樂觀 無法工作 家人對其仍
看好
希望參加 社會人群活
動
0~4 歲 1985
32.4% 29.3% 88.0% 70.4%1987
29.8% 17.0% 90.5% 76.0%5 歲~19 歲 1985
20.4% 34.7% 82.5% 63.1%1987
14.8% 28.1% 84.8% 58.1%20~29 歲 1985
15.4% 31.7% 67.1% 53.2%1987
9.6% 30.8% 78.8% 51.9%42
30~40 歲 1985
18.5% 43.4% 64.8% 47.2%1987
9.8% 46.3% 79.3% 48.8%資料來源:引自劉時泳(2003)
在生活周遭,處處充滿著「環境不友善」導致身心障礙者生活產生不便之情 形。例如:2014 年 5 月 06 日刊載於台灣醒報一篇標題為:「阻通行 輪椅族向各 地請命」之報導,即在說明設置「路阻」,雖然可以阻擋汽、機車通行,同樣的,
亦造成身心障礙者生活的不便。即便如此,「身障社會模式」仍然忽略一個重點,
那就是,雖然環境的不友善,造成了身心障礙者生活上的不便,透過政治手段、
制度設計,雖然可以改為環境不友善之情形,但因為身心障礙者需求的特殊性,
有限的制度,不能滿足所有身心障礙者之需求。
(三) 空間與社會
許多關於空間的研究都指出,「空間」不是價值中立的存在,而是有權力界定 環境的人,運用自身的偏好讓大多數的人接受他們所創造的社會秩序。空間的特 殊呈現方式引導了空間的實踐,將人群與活動指派到不同的空間,有效達到身體 階層(性別、種族、身心障礙等)秩序的建立與維持。(Harvey, 1990)公共建築 物缺乏可親近性並非某人有意造成或無意的疏忽,而是整個社會有意在身心障礙 者與非身心障礙者間建立(hierarchy of dominance)的結果。(Hahn, 1993)
「監獄」為有權力者利用「空間」展現「權力」的最佳示例。鄭博文(2003)「權 力場域的三個空間向度之建構—嘉義市、嘉義舊監及身體的研究」一文中,正是 在探討「國家器機」介入「空間控制」,達到「展現權力」三者之關係,並以 Thomas A. Markus 建築與權力理論,認為透過建築物的空間配置,間接形成了監督功能 與權力關係。
傅科在「規訓與懲罰」一文中明確指出:人體是權力的目標和對象,透過對 身體的塑造與干預,表現出符合有權力者所要求之行為。並指出肉體從規訓中可 以創造出四種特性:
1.單元性 由空間分配方法所造成。
2.有機性 通過對活動的編碼。
3.創生性 通過時間的積累。
4.組合性 通過力量的組合。
當境要求與因應產生不調合的現象,稱為「環境壓力」。(危芷芬,2012)
Green(1990)提出「壓力歷程」之概念。認為「壓力歷程」主要分為三個階,
「環境輸入」、「環境輸入的知覺評估」、「心理反應」如圖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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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4-1 壓力歷程的三個階段 資料來源:Green(1990)
二、無障礙環境的參與者對使用者的想像
過去建築物或空間設計對使用者的想像是建立在「正常身體」的想像,而現 在無障礙環境的建構則需建立在「正常身體」之外的想像上。(邱大昕,2009)
無障礙環境為誰設計?誰才是最後的使用者?如何才能知道他們的需求、感受?
事實上,無障礙環境從最初規範制定,到最後的勘檢驗收,參與其中的成員相當 多,涵蓋建築師、土木工程師、政府部門、身障團體代表。以下將這些參與者分 為四大類來討論他們對使用者的想像。這四大類分別是「中心國的想像」、「實務 界的想像」、「學術界的想像」和「障礙團體的想像」。
1.
中心國的想像國內相關單位團體先後提出的無障礙設計手冊與參考資料,多是直接從 美日等國所引進相關規範。(黃耀榮,2006)台灣第一本關於無障礙環境規劃 的中文書籍「適應殘障者之環境規劃」,原為日本建築學會與日本健康環境體 系硏究會所著,由留日建築師李政隆(1986)編譯介紹到台灣,很長一段時 間成為國內無障礙營造者來設計與施工時主要參考書籍。(陳淑珍,2003)內 政部營建署公布實施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則是同時參考美日兩 國的標準來訂定。當引進這些國家的技術與法規時,其實同時也連帶移植了
「中心國」對「身心障礙者」身體與行為的想像。臺灣引進這些技術與法規
「中心國」對「身心障礙者」身體與行為的想像。臺灣引進這些技術與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