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無障礙校園環境之相關研究
1980 年「身障法」法治化之前,與身心障礙福利措施相關文件曾出現在國 父孫中山的社會政策思想及國民黨相關綱與全國代表大會議題上,1946 年的中 華民國憲法中( 155 條)(劉脩如,1984 ;林振裕,1985;蔡漢賢,2000)另,
包括「民生主義育樂兩篇補述」、「後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綱領」、「現階段社 會建設綱領」、「小康計畫」、「安康計畫」及「兒童福利法」皆述及障礙者之「救 濟」與「安置」措施;其中 1945 年的「社會救濟法」可謂為 1980 年的「身權法」
之前身(余漢儀,2001;林萬億,1994)。早期的社會福利概念,「障礙」被視為 是國家與社會之負擔,所以,國家為防止「新貧戶」發生,所執行之社會救濟措 施。1987 年解嚴前後,國家機器宰制機制開始鬆動,隨之障礙運動圖體發展(蕭 新煌,1990;王甫昌,1999),尤其解嚴後,為障礙福利最為明顯的改變是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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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的大量成長。(周月清、朱貽莊,2011)。
「身權法」自 1980 年立法以來,歷經十一次修法,最大的變革有兩個階段,
即 1997 年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並將主管業務機關改為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相關業務細為分「衛生」、「教育」、「勞工」、「建設」、「交通」、「財政」等單 位。2007 年法規名稱更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身心障礙之定義與福 利範圍予以全面性修定。(周月清、朱貽莊,2011)以下將各階段修法重點加以 製表,如表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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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歷年修法重點
年代 修法重點
1980
條文由 26 條增至 75 條,以「戶」為單位資產調查之社會救助模式(第 38、44、46、49 條)
仍然視身心障礙者為依賴人口,以「收容」、「養護」為主要方式(第 58 條)
1997
將聯合國強調之「機會平等」與「公平參與」名詞訂為立法宗旨。
法規名稱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定義與權限清楚明定
(第 2 條)從此無障礙環境由建設機關管轄。
2007
法條由 75 條增至 109 條,對「身心障礙」之定義與福利範圍予以全面 性修定(第 5、6、7、23、50、51 條)。
法規名稱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在亞洲國家,「身心障礙者」一直被視為國家、社會沈重的負擔,長久以來 一直被「沒視」、甚至「邊緣化」。身心障礙者在臺灣社會常常與「廢」、「貧窮」… 等相關負面名詞劃上等號,被認為是需要被救濟之對象。反觀在西方國家,世界 衛生組織(WHO)將 1981 年訂為「國際障礙年」後,不斷強調身心障礙者之基 本人權,所享之權利、所盡之義務也應與一般人無異。臺灣對身心障礙者之意識 型態一直以來改變不大,1980 年「殘障福利法」立法以來,使用「殘障」的字 彙到 1997 年改用「障礙」,但實際上第一線專業工作者(醫師、護士、社工員等 等)的意識型態,是否因為字彙的改變使既有的意識型態、福利措施產生改變?
有待檢視。因此,臺灣身心障礙福利發展變革存在著「障礙名詞使用的變革與福 利的意識型態」此為其一。
過去三十年,經歷過十一次的修法,雖然法令不斷朝向基本權益保護方向來 修正,但一直以來身心障礙者若要獲得各項福利措施,其先決條件是必須獲得「身 心障礙手冊」。在獲得「身心障礙手冊」之後,才可以依據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所 需要的服務,而這個資格的取決因素,考量的是「資源是否足夠分配」的結果。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社會福利屬地方自治事項,因此,雖然法令由中央政 府統一規定,但因各地方政府財政能力不均,身心障礙者能夠享有的福利措施也 有了地域間的差異。2007 年「身權法」修訂後,將權責機關有八個增加至十七 個。權責機關的增加某種層面雖然代表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更加受到正視,但另一 層面亦代表著,分工過細之後,單位與單位的協調更加不易。因此,臺灣身心障 礙福利發展變革至今仍存在著「停留在殘補式為主」的障礙福利措揓,此為其二。
1997 年身心權法大幅修法,當時通過者為民間版本,壓力亦來自民間體與立法 委員選票考量操作(余漢儀,2001)。根據上述分析國內障礙福利方案,「身權法」
採借國外名詞之相關福利措施,如,個案管理、臨時及托育服務、轉銜等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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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如民間團體的努力放入新法條文中,形式上有了新方案措施,先進國家有的,
臺灣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條文「形式上」好像都有,但仔細分析其內涵或預算數 配置時,卻難見「實質上」的改變(周月清、朱貽莊,2011)。就上述臺灣障礙 福利分析分現,受全球化影響什麼都「有」但在執行上,卻很「本土」,似乎什 麼都「沒有」;加上臺灣強勢民代、弱勢社會福利行政體制,形成「空洞化」。(林 萬億,2002)此為臺灣身心障礙福利發展變革問題之三。
貳、 無障礙校園環境之意義
十八世紀,人們視身心障礙者洪水猛獸,會給家人、朋友帶來災害。十九世 紀,人們視他們為可悲、可憫的一群,社會善心人士、宗教人士對他們伸出援手,
但仍擋不住一般人的排斥與冷漠,所以只能在人煙罕至的偏遠地區為他們建收容 所。二十世紀初期,人們逐漸體認身心障礙者有也「基本人權」,應該是被尊重 的生命。「無障礙校園環境」,就是要排除現存於校園內的各種有形與無形的障礙,
使身障生能夠像一般學生一樣享用各教育資源,接受「適性教育」,進而達到「因 材施教」的目的(吳武典,1991)。
參、 無障礙校園環境之設計原則
身心障礙者遭受到不公平的抵制、歧視比一般人多很多。可歸納為經濟生產 其社會價值的原因,前者是身心障礙者謀生能力,無法與一般人一樣勞動生產,
家族怕無能力扶養等等;後者是恐對其家庭的社會階級、人際關係的影響(江亮 演,2012)。
基於人權教育與友善校園理念,校園規劃與設計應符合無障礙的設計規範,
以利學生、教職員工、家長及社區大眾使用。研究者彙整相關文獻,提出無障礙 校園環境規劃的設計原則如下:
吳武典、王華沛(1999)指出,校園無障礙是以無障礙空間和設施構成使用 者可達到(achieve)、可進入(entrance)、可使用(usable)的學校建築與校園環 境。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第 9 條規定︰「學校為盡最大可能讓身心障礙學生與其他學生一同接受教育,應建立 無障礙校園環境,使身心障礙學生對校園設施及設備均符合可到達、可進入、可 使用之要求,並注意安全及防範意外」。綜上,無障礙校園環境應包括下列四項 設計原則:
(一) 可到達 讓障礙學生可以順利無阻礙地從任一地點到達校園內所有建築 物及環境設施。
(二) 可進入 讓障礙學生可以順利無阻礙地進入校園內各項建築物體及設施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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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可使用 讓障礙學生可以順利無阻礙地使用校園內各項公共設施及環 境。
(四) 安全及防範意外 主要在確保建築物及設備的堅固,以避免使用時威脅 到障礙者的生命及行動安全,造成二度傷害。
林敏哲(1992)與黃耀榮(1998)則認為無障礙校園環境應包括下列七項計 原則:
1.建築計畫及建築設計應以「無障礙環境」為原則。
2.整體考慮建築物及其週圍環境,尤其是常被忽略的附屬部分。
3.重要機能部分盡量集中於建築物的中心位置。
4.步道設計應讓障礙者易於辨別且安全到達目的地。
5.建築物及空間的配置盡量採用直交動線系統(即棋盤狀路線系統),並建 立定點標示或引導標示。
6.考慮安全裝置,即使使用者以錯誤的方法運作設備也能保障生命安全;7.
考慮各類障礙者的需求設計使用情況。
湯志民(2002)則提出無障礙校園環境之規劃應符合整體性、通用性、可及 性、安全性及尊嚴性等五項,分述如下:
(一) 整體性(entirety)
無障礙校園環境應由設施設置、平面設計、立體環境來進行整體思考。在學校 設施設置上,應依建築法規及特殊教育需要進行完整設置。在平面設計上,應建 立連貫的無障礙通路,在立體環境上,無障礙環境應整體連貫。
(二) 通用性(universality)
無障礙校園環境通用性之規劃,可由使用者及正常化角度來思考,應兼顧行動 不便者與行動無礙者的需求,讓所有人皆能安全、舒適和有尊嚴的運用校園環 境。
(三) 可及性(accessibility)
無障礙校園環境可由可到達、可進出、可使用來思考。應有連貫的無障礙通路、
適宜無障礙空間及有適宜的設施規格 管理,讓行動不便者方便使用無障礙空間 與設施。
(四) 安全性(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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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校園環境安全性之規劃,應注意安全措施與設施維護,注意行動不便者 使用的安全性,並有專人負責檢視與維護校園相關設施。
(五) 尊嚴性(dignity)
無障礙校園環境尊嚴性之規劃,應注意專屬性、近便性與人性思考,如提供行 動不便者專屬空間與設施、設計便捷、就近與順暢之無障礙空間與設施,以及應 符合行動不便者人體工學動靜態伸展和操作之所需。
肆、 國內外對無障礙校園環境之具體作法
了解「無障礙校園環境」之設計原則後,接下來,我們來探討西方國家,例 如:美國、日本及歐洲國家對「無障礙校園環境之具體作法」有何具體作法。分 述如下:
一、美國 1977 年公佈「反殘障歧視法施行細則規定,應給予身心障礙者者免費 交通工具、交通津貼及消除公共交通系統的障礙。
二、日本 1970 年公佈「身心障礙障對策基本法」規定中央及地方公共團體為安 定身心障礙者之生活,應謀求解決其居住問題及充實日常生活所需之設備。
三、英國 1984 年公佈倫敦地區交通法令,規定公共交通設施及交通規則應有便 利身心障礙者行動之特殊服務及保障,並對身障學生上下學提供適當之交通
三、英國 1984 年公佈倫敦地區交通法令,規定公共交通設施及交通規則應有便 利身心障礙者行動之特殊服務及保障,並對身障學生上下學提供適當之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