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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社會行為之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利社會行為之相關研究

利社會行為是受到多種因素所決定的,有來自個人的因素、情境中的因素、

及受助者的因素等。研究者乃將影響利社會行為的眾多影響因素加以歸納整理,

以期能對利社會行為有更為深入的認識與了解,以下分別就各項因素加以討論 之。

壹、個人因素

一一

一一、、、性別、性別性別 性別

性別或許不是影響利社會行為的主因,但是男性與女性在利社會行為的表 現上確實是存在著性別差異的(Eagly & Crowley, 1986)。由於不同的文化對於 男女都有不同的規範,因此男女會在成長過程中學習到不同的性格、特質與行 為,在西方文化中,男性被賦予俠義英勇、騎士精神的角色,而女性則為溫柔婉 約、養育與關懷的角色,因此在利社會行為表現的結果上,我們會傾向在危急情 境下,冀望男性能出較多心力去幫助他人,如援救一位溺水的小孩;而當危險性 較小、承諾性大的長期關係中,則期望女性能展現較多的利社會行為,如在老人 院當義工(李茂興、余柏泉譯,1995)。

綜合國內外的研究結果發現,對於性別與利社會行為之間的關係仍未有一 定論,有的研究指出男性與女性在利社會行為的表現上是存有差異的,如羅瑞玉 (1997)以問卷調查 3-6 年級的國小學童,發現國小女生的利社會行為傾向與表現 均比男生來得高;其後,郭怡汎(2004)、黃大峰(2005)、楊惠婷(2005)、蕭伊就 (2006)、羅佳芬(2002)、蘇蕙芳(2005)等人也針對四年級與六年級的國小學生進

行利社會行為的研究,研究結果也指出女孩比男孩表現出較多的利社會行為。在 國外學者方面,M. Jackson 與 M. S. Tisak、D. Charbonneau 與 A. A. M. Nicol 等人也認為性別不同其利社會行為也會有所差異(引自陳美芝,2006)。

此外,有的研究則顯示男女在利社會行為上皆無顯著差異,如 Lewis(1996) 的研究指出男女在利社會行為的推理和利社會行為上皆無顯著差異;Roberts 與 Strayer(1996)的研究則發現女性雖比男性較易產生同理心,但卻不一定會產生 較多利社會行為;洪堯群(2000)以實驗法進行研究,研究結果表示幼兒在助人意 願上並不因性別的不同而有差異。

根據上述研究結果,性別差異對孩子利社會行為的影響,至今學者們的觀 點仍不甚一致,雖然研究結果多表示女性比男性有較多的利社會行為,但男女無 顯著差異者之研究仍然有之,因此,性別在利社會行為的發展上究竟是否造成影 響,可進一步加以探究。

二 二二

二、、、、 人格特質人格特質人格特質 人格特質

一個人的人格並非行為的唯一決定因素,尚必須考量情境壓力、文化背景、

性別等因素,且多年來許多研究都無法找出一致而可靠的人格特徵,能在各種不 同情境下預測利社會行為的發生,不過,到目前為止,有兩個特質被視為利社會 人格中最主要的:同理心(empathy)與道德推理(moral reasoning)層次(王慶福 等譯,2006)。

(一)同理心:在 Batson 的「同理心─利他假說(empathy-altruism

hypothesis)」中,曾強調同理心是利社會行為的關鍵,當我們愈能同理別人的 情緒及感受,就愈可能幫助別人;在其研究中也發現當同理心的程度提高時,利 社會行為的比例也隨之增加,且研究中也發現同理心程度是一種個人特質,具有 高度同理心者,擁有豐沛的情感,較能設身處地為他人設想,自然較易產生利社 會行為(引自陳皎眉等人,2006)。

不過,若以實證研究的結果觀之,同理心與利社會行為之間也不全然有相

關存在,在 Thompon(1995)、Litvak-Miller 與 McDougall(1997)、羅瑞玉(1997) 等人之研究結果中,指出同理心與利社會行為有顯著正相關;而 Bengtsson 與 Johnson(1992)及林清湫(1999)等人之研究結果則表示同理心與利社會行為無顯 著差異。因此,同理心程度的高低是否能促使利社會行為的出現,學者們的論點 仍相當分歧,尚無一致的結論。

(二)道德推理層次:道德推理意指個人對道德價值體系及為人處事行為的認 知,道德推理層次愈高,代表個人的道德標準愈不受世俗功利標準的控制與影響 (陳皎眉等人,2006)。

人格是一相當複雜、難以測量的特質,因而直接探討人格特質與利社會行 為之間的關係的研究仍在少數,以國內研究而言,李雯娣(2000)在國小兒童性 格特質之研究中,以人格五因素模式(和善性、聰穎開放性、嚴謹自律、神經質、

外傾支配性)為基礎,發現和善性、聰穎開放性、嚴謹自律性特質較強的兒童,

會表現較多的利社會行為;在黃秀惠(2005)的研究中也以人格五因素模式為基 礎,同樣發現具有友善性、聰穎性、嚴謹性人格特質的國小學童,其利社會行為 整體表現較佳。

由上可知,個人人格的發展與人格的特質確實是與利社會行為的表現有所 關聯,但因人格本身的複雜性,實在無法藉由一般的研究方法直接測得,也無法 斷言具備某些特質的兒童,利社會行為的表現就一定多。

三 三三

三、、、、 心情心情心情 心情

有關助人行為,當時心情(mood)的好壞也甚具影響力,當我們快樂時,我 們會比較願意幫助他人,Isen 與 Levin(1972)利用公共電話多退的錢幣,來操 弄受試者的心情,結果指出因發現硬幣而有好心情者,助人行為出現的比例較 高,而 Baron(1995)的研究亦指出在充滿香氣的地方,會讓人心情愉悅,而使人 們比較會幫助他人(引自曾華源、劉曉春譯,2000)。這種好心情效應(good mood effect)出現的原因包括(王慶福等譯,2006):1.為了維持好心情;2.期待正向

的獎勵;3.促使正向思考的產生,因這些因素的存在讓人們的助人行為更為增加。

除了好心情能促進助人行為的發生之外,壞心情也可能增加助人行為,在 某一特定情境之下,人們會因看到他人身陷困境而於心不忍,深感悲傷,而為解 除自身的悲傷,人們會願意去幫助他人,這種觀點即 Robert Cialdini 所提的「負 面情緒消除(negative-state relief)假說」(李茂興、余柏泉譯,1995)。

由上可知,一個人心情的好壞的確足以左右利社會行為之產生,不論是好 心情效應或負面情緒消除假說,都有可能促使利社會行為的出現。

綜合上述觀點,可知個人因素對利社會行為表現有其一定之影響作用,除 了個人先天的性別與人格特質外,當下的心情也都可能誘發利社會行為的出現。

貳、家庭因素

家庭對個人而言,是社會化的發祥地、孕育個人生長的搖籃、影響個人生 活甚鉅的重要學習場所,亦是塑造個人人格的養成中心,更是個人行為表現的涵 養地。而在目前的社會型態下,因家庭結構的轉變,如小家庭的模式取代過去的 大家庭、單親家庭數量的增加等,使得家庭環境顯得較為惡劣,家長在處理子女 的教育或行為問題上也常感力不從心,其中,父母的管教方式、與兒童間的互動 方式與親子關係等,常是左右兒童行為表現好壞的關鍵,因此,在探討兒童利社 會行為的因素時,家庭因素勢必是不可獲缺的一環,以下茲從家庭因素中的幾個 重點予以說明。

一一一

一、、、、父母管教方式父母管教方式父母管教方式父母管教方式

在兒童成長的過程中,父母不僅是兒童的主要照顧者,也是孩子模仿、認 同的重要他人(significant other),其角色無可替代。再者,人是社會的動物,

天生便具有一種社會性,此種社會化的表現則是孕育於家庭,取決於父母之教 養,而後化為個人的行為顯現於外。因此,兒童利社會行為之發展,可說是根植

於家庭,其中又以父母管教方式最具關鍵性的影響力。

關於父母親的教化,學者們有著不同的說法,如「教養方式」、「教養行 為」、「教養態度」、「管教方式」與「管教態度」等,但這些不同的名稱其意 涵實為相似,均用以表示父母對子女的態度、情感、希望、思想、認知、信念、

興趣、價值觀念、行為、及人格特性等層面所表現出來的態度、情感、信念、及 行為上的照顧、教育、訓練等方式(劉淑媛,2004)。

至於父母管教方式的類型,歷年來許多學者之看法也相當分歧,分類方式 也有很大的差異,有些學者從單一向度做考量,有些學者則考慮雙向度,甚至多 向度。依其向度的不同,管教類型也隨之不同,如:採用單一向度的學者 Baumrind(1971)認為父母管教方式的單一向度為父母的權威性,並依此將父母管 教方式分為三種類型:專制權威(authoritian)、開明權威(authoritative)、溺 愛型(permissiveness);採用雙向度的學者McCoby 與Martin(1983)則以「要求 (限制-放任)」與「回應(接納-拒絕)」兩個向度,將父母管教方式分為開明權 威型(authoritative,高回應高要求)、寬鬆放任型(indulgent,高回應低要求)、

專制權威型(authoritarian,低回應高要求)、忽略冷漠型(neglecting,低回應 低要求);採用多向度的學者Becker(1964)將父母教養方式分為「限制-溺愛」、

「敵意-溫暖」、「焦慮情緒的涉入-冷靜的分離」三個基本向度,並組合成八 種類型:民主型(democratic)、縱容型(indulgent)、嚴格控制型(rigid controlling)、有效組織型(organized effective)、過度保護型

(overprotective)、忽視型(neglectful)、焦慮神經質型(anxious neurotic)、

權威型(authoritative)。而國內學者大體上是沿用雙向度E. E. McCoby 與J. A.

Martin的分類方式來進行父母管教方式的探究。

不論上述學者將父母管教方式做何種區分,其研究的結果卻都相去不遠,

許多研究(王珮玲,1992;王黛玉,2005;洪巧,2006;陳美芝,2006;羅佳芬,

2002;羅瑞玉,1997)皆指出不同的管教方式對孩子的各方面有其不同程度的影 響。且有學者的研究中發現:成長於寬鬆放任及忽視冷漠之管教方式下的兒童,

其在校常有嗑藥、偏差行為的產生(Baumrind, 1989; Lamborn, Mounts, Steinberg, & Dornbusch, 1991;引自羅瑞玉,1997),而趙宗慈(1986)、羅瑞玉 (1997)更表示在忽視冷漠家庭環境下生長的兒童,其利社會行為發展不利;此 外,朱家瑩(2005)、林玉萍(2005)、洪巧(2006)、陳美芝(2006)、羅瑞玉(1997) 等人的研究則指出父母若以開明權威、民主教養的管教方式,則兒童的利社會行 為表現最佳;但陳建勳(2003)卻持不同的看法,他認為父母管教類型和子女道德 行為之間並無顯著差異,造成此種差異的原因為何,仍有待進一步探析。

綜上所述,在兒童社會化的過程中,父母是兒童認同及學習最重要的典範,

父母亦透過教養方式來影響孩子的行為,父母若持積極、開明權威的管教方式,

父母亦透過教養方式來影響孩子的行為,父母若持積極、開明權威的管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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