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制度法令

我國之土地「規劃」及「管理」系統大致上可分為「都市」及「非都市」兩 類,而對公共設施的內涵與意義,雖有著一般性的概念及通則,但具體的項目並 未有統一且明確的規定,在分類上亦有所不同,因此,本節將說明國內相關法令、

規章、調查及計畫等,有對公共設施進行說明及分類之相關資料,進一步整理歸 納出本研究所認定之公共設施項目及標準,與具體資料來源,以利後續分析。

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相關規定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所述,所謂公共設施「…一、道路、公 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二、

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三、上下水道、

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又根據同條第四款之規定,參照同法第 44 條至第 47 條 之說明,具體而言,公共設施共計有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加油站、公園、體育 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學校、社教場所、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

衛生、警所、消防、防空、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 處理廠、煤氣廠、民用航空站、河道、港埠用地、醫療衛生機構、機關用地、上 下水道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等 32 種。

另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6 條及第 37 條,針對各項公共設施之建 蔽率與容積率之規定,則將公共設施分為公園、兒童遊樂場、社教機構、體育場 所、機關、醫療(事)衛生機構用地、停車場、郵政、電信、變電所用地、港埠用 地、學校用地、市場、加油站、火化場、殯儀館用地、鐵路用地、屠宰場、墳墓 用地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 20 種。

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章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相關條 文之中,則將公共設施再予以分類區別,如 1、遊憩設施用地:包括公園、綠地、

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第 17 條);2、學校用地:國民中小學及高級中學 及高級職校(第 19 條);3、機關、公用事業機構(第 20 條);4、零售市場用地(第 21 條);5、停車場(第 22 條);6、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第 23 條);7、道路 用地及綠地(第 24 條);8、污水處理廠用地或垃圾處理場(廠)用地(第 27 條),等 15 種。

雖在都市計畫相關規定中,公共設施的細項較無一致性的標準,然而,其分 類系統可見於統計資料的分類,依據營建統計年報(內政部營建署,2012)在都市 計畫公共設施的統計資訊中,具體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區分為公園、綠地、廣場、

兒童遊樂場、體育場、道路及人行道、停車場、加油站、市場、學校、社教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機關用地、墓地、變電所及電力與相關事業用地、郵政及電信用 地、民用航空用地及機場、溝渠及河道、港埠用地、捷運系統及交通與車站鐵路 等、環保等設施用地、其他用地等 22 種細項。

二、非都市土地及區域計畫公共設施相關規定

非都市土地的公共設施相關規定方面,主要見於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之 內的住宅專編之中,其中,所定義之公共設施有如第五條「…停車場、綠地、廣

33

場、通路、臨棟間隔等應做整體規劃。」、第十一條「…應設置公共停車場,停 車場面積並不得小於社區中心用地面積之百分之十二且其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停 車需求預估值。」、第十二條「基地開發應設置國民中學、小學學校用地,…。」、 第十五條「基地應設置最少每人三平方公尺作為閭鄰公園(含兒童遊樂場、運動 場)用地,…。」、第十七條「…依規定設置中、小學(含代用地)、閭鄰公園(含兒 童遊樂場、運動場)、社區道路、污水處理場之用地…。」、第十八條「基地應依 下列規定設置規模適當的社區中心用地,作為社區商業、圖書、集會、交誼、康 樂、醫療保健及其他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使用,以利社區意識之形 成:…。」及第二十三條「…商業設施(市場)、衛生設施、教育設施(托兒所、幼 稚園、國小、國中)、公共設施(自來水系統、下水道系統、電力、垃圾處理、郵 政電信服務、警察派出所、消防站)之服務範圍。」

簡言之,在非都市土地的公共設施上,主要是附著於住宅規範之下,其具體 項目則如停車場、綠地、廣場、通路、教育設施(托兒所、幼稚園、國小、國中)、

閭鄰公園(含兒童遊樂場、運動場)、污水處理場、社區中心用地、商業設施(市場)、

衛生設施及公共設施(自來水系統、下水道系統、電力、垃圾處理、郵政電信服 務、警察派出所、消防站)等 11 種。

另方面,在區域計畫體系中,將公共設施分為 8 類,包含文化設施、教育設 施、遊憩設施、運動設施、交通設施、保安設施、衛生設施與公用設備等,並依 據都市階層的差異,進一步將各種公共設施細項進行分派,分類標準如 2-2-1。

34

35

三、國土利用調查分類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知國土利用調查將全台土地使用類型分為 9 類,分別為 農業使用、森林使用、交通使用、水利使用、建築使用、公共使用、遊憩使用、

礦鹽使用、其他。其中在公共使用的部分,公共使用包含如表 2-2-2。

表 2-2- 2 國土利用調查公共使用分類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說 明

公 共 使 用

政府機關 政府機關 包含政府機關、民意機關、國際組織、外國使領館、

其他外國機構等 學校 幼兒園 -

小學 - 中學 - 大專院校 - 特種學校 -

醫療保健 醫療保健 包括:醫院、診所、衛生所、衛生室、醫事技術、

其他 社會福利

設施

社會福利設 施

包括兒童、少年、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社會救助機構、社區活動中心及其他社會福利設 施。

公用設備 氣象 包括測候站、雷達站、地震、海象、天文等觀測站 及相關措施,但氣象局應屬機關分類

電力 包括火力、水利、核能、風力、潮汐、溫差、潮流 發電廠、變電所、輸配電鐵塔及連接站及其他電業 相關設施

瓦斯 包括煤氣、天然氣整(加)壓站、分裝場及接收站 自來水 包括自來水廠和抽水站、加壓站、配水池、其他自

來水設施 加油站

資料來源: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國土利用調查成果資訊網

36

37

38

39

40

41

計公共 開放空 間設置 及管理 維護要 點

避免影響公眾使用之便利性。但得設置花臺或灌木樹叢,其花台 高度不得高於四十五公分,灌木樹叢不得高於一○○公分,並應 至少保持該面臨道路長度三分之一為無障礙出入空間且其寬度最 小不低於四公尺。

八、公共開放空間之設施基準應符合臺北市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綠 化實施要點之規定,其應考慮方便殘障者使用。

資料來源:台北市,1997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