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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友善城市無障礙公共空間規劃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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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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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第一節 研究背景

一、高齡友善城市及高齡社會之發展 由於城市的高度發展,使生活環境開始出現許多問題,如社會、衛生、生態、 交通、人口等等,而這些種種因城市發展帶來的問題都直接的影響生活在這個環 境的人民之健康,因此,健康城市的議題開始被重視,而 WHO 亦針對此概念提 出健康城市計畫的目標,並進一步說明透過整合各部門的力量,方能更好的健康 城市之環境。 WHO 於 1986 年提出健康城市計畫,並集合 21 個歐洲城市於里斯本召開會 議,此會議達成健康城市五大特徵之共識如下(成大健康城市研究中心,2006): 1. 健康城市計畫是以行動為基礎。 2. 依據城市的優先次序,其範圍可從環境行動到改變個人生活,主要 原則是促進健康。 3. 監測及研究良好健康城市對城市與健康的影響。 4. 對結盟城市或有興趣的城市宣傳相關想法或經驗。 5. 城市及鄉鎮間能相互支持、合作、學習及交流。

Hancock & Duhl 在 1986 年更對健康城市進行定義如下:「健康城市能對城市 的物理環境和社會環境持續改善與更新,且能同時強化並擴展城市資源,讓社區 中的民眾可以藉由彼此的互動、互助來實踐生活機能,進而發展其最大潛力之城 市」(Hancock & Duhl, 1986),此定義說明,健康城市是透過居民彼此的互動關 係來達成改善生活環境之共識。而根據 Hancock & Duhl 所提出的健康城市概念 中,亦提出了其對理想的健康城市所提出應具備的 11 項基礎功能(成大健康城市 研究中心網站,2012.09.20): 1. 提供乾淨、安全、高品質的生活環境 2. 穩定且持續發展的生態系統 3. 強而有力且相互支持的社區 4. 對影響生活和福利決策具高度參與的社區 5. 能滿足城市居民的基本需求 6. 市民能藉多元管道獲得不同的經驗和資源 7. 多元化且具活力及創新的都市經濟活動 8. 能保留歷史古蹟並尊重地方文化 9. 有城市遠景,是一個有特色的城市 10. 提供市民具品質的衛生與醫療服務 11. 市民有良好的健康狀況 而近年來,由於高齡人口的持續增加,使高齡化社會成為國際的一個新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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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 更預估到 2050 年高齡人口將達 20 億,為因應此趨勢,WHO 進一步提倡 高齡友善城市之概念,並於 2007 年出版「Global Age-Friendly Cities A Guide」, 文中提出 8 個面向(戶外開放性空間與公共建築、交通、住宅、社會參與、尊重 與社會包容、就業、溝通與資訊流通、社區支持與健康服務)以作為各城市推動 高齡友善城市的主要方向。 而臺灣在 1993 年即邁入高齡化社會,至 2008 年,65 歲以上的高齡人口更 已高達 10.3%,為因應臺灣的高齡化時代,國民健康局於 2010 年起委託國立成 功大學健康城市研究中心進行臺灣高齡友善城市計畫之推動,為期兩年之計畫期 間,訂立了高齡友善城市一般性指標,並協助示範城市(嘉義市)訂定在地性指標, 以期確實營造對長者友善的城市,並於 2011 年開始逐步進行其他縣市的推廣活 動。 人口老化現象是本世紀面臨的重大挑戰之一,WHO 於 1996 年更針對人口 老化在 Brasilia 宣言中道出:健康的高齡人口是家族、社區與經濟的一項資源。 然而高齡者的行為和態度在他們的生活經驗中常遇到矛盾的產生。一方面大部分 的高齡者都認為他們是受到尊重的,並得到認同和包容,但另一方面,他們又認 為自己的社區、家庭,對高齡者的考慮不夠周到。這樣的衝突感可以從幾個方面 來解釋:社會不斷變遷、行為學、世代間溝通不良,缺乏對高齡化社會需求的知 識,換句話說即對高齡者的尊重與包容,除了社會變化以外,更仰賴下面幾項因 素:如文化,性別,健康狀況,尤其高齡者的經濟地位是主要關鍵。高齡者本身 參與社會活動、公民活動、經濟狀況的經驗,與他覺得這個社會對高齡者是否有 包容力是有密切相關性的。 從臺灣的角度來看,根據行政院經建會人口預測,預估 2017 年 65 歲以上人 口比例將超過 14%,達到國際慣例及聯合國等國際機構所稱的高齡社會;至 2025 年 65 歲以上人口比例超過 20%,達到超高齡社會,如圖 1,藉由這樣的發展趨 勢來看,可以推測出高齡不再是一種特殊族群,而是普遍性的現象。 但高齡人口並非與一般人口無異,高齡者有其特殊性,有別於一般人的需求、 興趣、希望與恐懼。社會與經濟考量須回應高齡人口之特殊需求,且高齡者不該 被視為貧困、依賴的。重要的是高齡者對家庭來說是必須的、提升高齡者權力、 賦予權力亦是必須的,例如:他們可以在決策過程中扮演要角。因此高齡者需要 有機會去參與,不管是在文化、經濟或是社會生活等各方面,高齡者的人權都應 該受到絕對尊重。雖然人口老化相當複雜,但有逐漸被了解的趨勢,其中最重要 的議題莫過於貧困、經濟能力與社會支持。在高齡者需求中,健康及健康照護是 最為重要的,人口的老化也代表將面臨健康長期照護品質的挑戰,由於高齡者多 有健康問題,因此在多數開發中國家,政府也僅能以有限能力提供健康醫療服務, 無法全面照護高齡人口。 此外,雖然人口老化是目前全球性人口結構變遷的普遍現象,但在各國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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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 7%的高齡化社會晉升至高齡社會的速度是有所差異的,舉例來說:法國歷經 115 年、瑞典歷經 85 年、美國歷經 73 年、英國歷經 47 年而德國則歷經 40 年, 而預估臺灣的發展將會與日本相似,大約歷時 25 年,如表 1-1-1 所示。由以上 的比較中可以很明顯的看出,臺灣的高齡化速度比起其他許多的已開發國家快速 許多,如圖 1 所示,由此可見因應人口高齡化策略產生之急迫性。 圖 1-1-1 臺灣地區三階段人口年齡結構變動趨勢 說明:圓圈內百分比數字代表三階段人口年齡結構百分比 資料來源:行政院,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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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表 1-1- 1 主要國家到達高齡化社會標準之年次 國別 65 歳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 (到達年次) 倍化年數(年數) 7% 10% 14% 20% 7%→14% 10%→20% 中華民國 1993 2006 2018 2025 25 19 中國大陸 2000 2016 2025 2035 25 19 日 本 1970 1984 1994 2005 24 21 南 韓 1999 2007 2017 2026 18 19 新加坡 1999 2012 2018 2026 19 14 澳 洲 1939 1983 2012 2032 73 49 印 度 2024 2038 2052 2072 28 34 德 國 1932 1951 1971 2008 39 57 英 國 1929 1946 1975 2026 46 80 法 國 1864 1943 1990 2019 126 76 荷 蘭 1940 1969 2005 2020 65 51 瑞 典 1887 1948 1971 2015 84 67 加拿大 1945 1984 2010 2024 65 40 美 國 1942 1972 2013 2030 71 58 巴 西 2010 2021 2031 2045 21 24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人口政策白皮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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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圖 1-1-2 國際間人口老化趨勢比較 資料來源:行政院,2007 健康城市與高齡友善城市的推動是一種長期且持續性的推動計畫,而臺灣面 臨的快速高齡化現象,使推動計畫刻不容緩,過去推動健康城市與高齡友善城市 的計畫亦均獲得不錯的成效,為計畫推動打下良好基礎,因此對於未來的持續推 動,除了更加完善推動機制外,亦希望可以增加國際能見度,使臺灣經驗得以成 為一良好典範。 為使推動可以順利且符合臺灣在地特性,本團隊過去也曾積極參考 WHO 與國際案例並進一步結合臺灣現況分析,以期將 WHO 的全面性發展之概念導 入臺灣,而臺灣第一個示範城市—嘉義市,在經過本團隊之輔導下,已逐漸步 入軌道,完成初步自評與行動計畫,並於 2011 年 6 月底正式向 WHO 提出申 請加入高齡友善城市全球網絡會員,以隨國際腳步,另桃園縣亦於 2011 年 9 月向 WHO 提出申請加入高齡友善城市全球網絡會員。 另一部分,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南投縣、臺南市、高雄市以 及臺東縣也於 100 年陸續加入,共同打造臺灣的高齡友善環境,本團隊過去曾協 助此八縣市籌組推動委員會以整合縣市政府團隊業務,此外,本團隊亦協助八縣 市完成教育訓練、成長營、共識營等活動,幫助各縣市能快速掌握高齡友善城市 的推動方式,以踏出邁向高齡友善城市的第一步。 經由過去幾年的推動,亦可逐步看見縣市推動的成效,以臺灣第一個健康與 高齡友善示範城市─嘉義市為例,嘉義市內各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對於無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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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廁所的設置,其在內部空間上均設置相關友善性的設施與設備。除了友善廁所外, 高齡友善商店、高齡友善醫院等,亦都是嘉義市推動高齡友善城市以來相當重要 的友善性之提升。 圖 1-1-3 嘉義市無障礙廁所規劃情形 資料來源:嘉義市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網站 http://www.chiayi.gov.tw/age/new/result_02_01.asp#a22 台北市立萬福國小 http://www.wfps.tp.edu.tw/iweb/spe/s2-3.asp 此外,嘉義市搭配低底盤公車,BRT(公車捷運系統)候車亭設計台階與公 車台階同高,便利年長者、身心障礙者、幼童使用,提供座椅供乘客候車乘 坐,亦有遮蔽設計,減少民眾等車時風吹雨打所帶來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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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4 嘉義市友善公車亭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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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二、全臺高齡人口特性分析 (一)地區分佈 為了解各縣市的高齡人口概況,以進一步看出全臺的高齡人口分佈狀態,本 研究蒐集相關人口資料,並彙整如表 1-1-3。以臺灣而言,法定年齡以 65 歲以上 稱之為高齡人口,但從離開職場的平均年齡來檢視,則可發現臺灣平均退休年齡 約為 55 歲,因此本研究將臺灣各縣市高齡人口分為 55 歲以上及 65 歲以上兩種 作為比較,並列出其占各縣市總人口百分比。 由表中可看出雲林縣與嘉義縣不論在 55 歲以上或是 65 歲以上的高齡人口比 例,都是相對較高的,顯示多數高齡者聚集於此兩個縣市。而在 55 歲以上的高 齡人口比例中,臺北市為全臺第三高比例,但在 65 歲以上臺北市的比例則有顯 著降低趨勢,說明在 55 歲退休後的高齡者可能有居住遷移的狀況。 以地區分佈而言,根據中華民國98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內政部,2010)顯 示,55歲以上人口有28.96%分佈於北部地區,24.80%分佈於中部地區,22.88% 分佈於南部地區,而東部地區僅有2.78%;北部地區的高齡人口最多、東部地區 高齡人口最少的現象符合臺灣整體人口分佈的趨勢。 承襲同一份調查,以居住地區而言,截至 2009 年 6 月底為止,55 歲以上人 口居住於「區」的比例占所有 55 歲以上人口的 32.96%,居住於「市」的比例占 27.54%,居住於「鎮」的比例占 15.45%,居住於「鄉」的比例占 24.05%;調查 結果以都市化程度較高的「區、市」較「鎮、鄉」居住著更多的高齡人口,此調 查資料更進一步顯示,居住在都市化程度較高地區(區、市)的高齡人口具有較 高的教育程度(內政部,2010)。 (二)城鄉公共空間使用差異 為了解城鄉老人在生活場域上的差異,以落實城鄉地區與高齡者相關的服務 與資源,2009 年陳世倚的研究應用 GPS 記錄城鄉老人的生活軌跡,此研究以台 北縣板橋市(現為新北市板橋區)的高齡者做為城市高齡者的代表,以台南縣西港 鄉(現為台南市西港區)的高齡者為鄉村高齡者的代表,藉由讓老人家配戴 GPS 儀 器記錄其日常生活軌跡,發現城市高齡者最常使用的公共設施依序是環河公園、 三里聯合活動中心、港德市場、社後里里長服務處、國光公園、國光國小、守望 相助站;而鄉村高齡者最常使用的公共設施依序則是市場、西港關懷中心、慶安 關懷中心、大廟、玄天宮、政府機關、西港國小、樹王公、水圳公園。分析城鄉 地區高齡者生活中公共場域的異同,可以發現「市場」因為具有重要的生活機能, 是兩地高齡者都時常造訪的地方,「公園」、「國小」通常是高齡者運動的場所, 而「關懷中心」、「活動中心」則是因為時常舉行活動而吸引高齡者聚集;比較城 鄉高齡者相異之處,可以發現「廟宇」僅出現在鄉村高齡者的排行榜當中,推測 因為鄉村地區居民較都市地區保存更緊密的地緣性和宗族性關係,共同信仰或共 同供奉的互動較都市緊密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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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表 1-1- 2 高齡者人數與及佔各縣市人口比例整理表 區 域 別 總人口數 (人) 55 歲以上人 口數(人) 55 歲以上占 各縣市人口 比例 65 歲以上人 口數(人) 65 歲以上占 各縣市人口 比例 2012 年 3 月 23,239,268 5,367,262 23.10% 2,539,504 10.93% 總計 臺北市 2656512 708900 26.69% 339535 12.78% 新北市 3920761 395924 10.10% 161850 4.13% 臺中市 2668799 532112 19.94% 236600 8.87% 臺南市 1877778 451165 24.03% 219093 11.67% 高雄市 2774586 654352 23.58% 293499 10.58% 宜蘭縣 458611 114130 24.89% 60649 13.22% 桃園縣 2015933 380833 18.89% 169389 8.40% 新竹縣 518831 107173 20.66% 57399 11.06% 苗栗縣 562259 139540 24.82% 75499 13.43% 彰化縣 1301506 308234 23.68% 159401 12.25% 南投縣 521902 136470 26.15% 71856 13.77% 雲林縣 712747 194690 27.32% 109033 15.30% 嘉義縣 536373 151501 28.25% 84877 15.82% 屏東縣 862946 221416 25.66% 110758 12.83% 臺東縣 227772 58193 25.55% 30123 13.23% 花蓮縣 336485 85566 25.43% 42801 12.72% 澎湖縣 97452 25221 25.88% 14048 14.42% 基隆市 379021 92617 24.44% 42652 11.25% 新竹市 421041 82760 19.66% 39909 9.48% 金門縣 106358 25712 24.17% 12472 11.73% 嘉義市 271464 62238 22.93% 30428 11.21%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本計畫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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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我國現行制度中普遍將高齡者定位為65 歲以上之人士,而這樣的法定 年齡影響到諸多相關制度,例如年金與醫療津貼,法定年齡定義了享受福利 的對象,也是國家財政支出的依據。據統計顯示,歷年國人平均退休年齡已 有逐漸年輕化的趨勢,未滿 65 歲即開始享受退休生活的人越來越多,加上 高齡化社會的到來,以「65 歲」做為法定高齡者的下限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性。如何定義高齡者,除了用年齡這項數據工具,更需因應民情,考量現況 國民對於高齡者之定義與想法,諸如健康條件、工作能力、嚮往之晚年生活 等狀況,以此進行綜合評估,才能了解現代人所認定之高齡者具備哪些特 色。 根據統計,國人之平均勞動參與率到了 55~59 歲區間已降低到小於 50%, 在 60~64 歲之間,僅剩 31.6%,顯示出國人開始提早退休,且領取退休金的 年齡也有年輕化的傾向,代表整體社會勞動力的變遷。根據以上評估,本計 畫將高齡者定義在 55 歲以上,此外,本計畫將以健康的高齡者與有慢性病 但不影響生活自理能力的高齡者為主要探討對象。 面對高齡化的社會,高齡者的居住問題是不容忽視的,過去郊區化、大 型化、機構化的安養機構已不適合現代的長者需求,因此逐漸轉變成社區化 的安養方式,讓高齡者居住於熟悉的社區中達到「在地老化」,期望能避免 高齡者由於環境變遷所造成的不適應。對高齡者日常生活而言,實質環境及 社會環境扮演重要的角色。實質環境跟高齡者的生活是緊密結合,高齡者參 與公共空間的活動,可以藉由心理上的健康來促進物理上的健康。公共空間 包括了公園、街道、市場、文化中心等可以增加高齡者參與社會活動的空間 (蔡淑瑩,2011)。 而以往公共空間之規劃是以通盤性考量,但根據統計資料及社會趨勢顯 示,未來我國符合高齡者之人口將逐年增加,使得陳舊的公共空間規劃理念 面臨人口組成高齡化的挑戰。對此,未來公共空間之規劃應以能回應高齡者 的實際需求為主,並以無障礙之設計理念為首要導向,打造對高齡者友善的 無障礙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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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

一、進行文獻資料與案例的蒐集、彙整與分析,了解高齡者適用的無障礙公共空 間之相關規劃方式,並嘗試具體了解國、內外高齡友善城市無障礙空間規劃 的相關推動模式、經驗、法令與政策。 二、針對高齡者進行滿意度問卷調查,以確實掌握臺灣高齡者對於無障礙公共空 間的感受性,並了解其不滿意的原因,並進一步探討臺灣高齡友善城市無障 礙公共空間之發展願景與課題,以期深化未來研提高齡友善城市「無障礙公 共空間」規劃指引之內涵,並確實落實在地化之概念。 三、經由文獻彙整與高齡者需求調查,本研究將提出以 who 高齡友善城市指南 為藍本之無障礙空間規劃指引初稿,透過專家諮詢,以從產、官、學等各角 度,進一步檢視臺灣的無障礙公共空間之規劃模式與實際執行可行性。 四、本計畫將嘗試挑選一社區進行深入研究,以期使本計畫之結果能達到擁有臺 灣在地特性並能確實執行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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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流程

一、研究方法 (一) 資料蒐集、整理與分析: 對於國內、外有關高齡友善城市與無障礙公共空間之最新動向及新知 (如實證研究)進行資料蒐集與分析,作為推動高齡友善城市無障礙 公共空間規劃基礎,並改善規劃模式的重要基礎資料。 (二) 專家諮詢: 以資料蒐集時所整理的新知和研究為基礎,再與相關領域之專家進行 洽談,將國內外的研究與專家實際之經驗整合,成為在台灣推動高齡 友善城市無障礙公共空間規劃、持續改善指引的參考。 (三) 實證研究: 將抽象的資料收集,實際應用於具體案例中,並檢視模擬,做為本研 究之實證研究。 二、進度說明 本計畫已陸續完成文獻等相關資料之蒐集與分析,後續將陸續就初擬之 指引內容舉辦專家諮詢進行討論,以進一步修改相關指引內容,並以指引內 容進行實證研究,以期使本計畫更加完善。 三、研究流程 圖 1-3-1 研究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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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研究在文獻回顧部分將針對研究主題分別進行具體深入的討論,首先先就 公共空間與無障礙之概念進行理論與發展之說明,接著說明我國之相關制度法令 以及國內外之案例分析,最後探討高齡者之活動需求。

第一節

相關理論與發展

一、公共空間 討論公共空間,首先必須由「公共性」的釐清開始,哈瑪柏斯(Jurgen Habermas) 1962 年的著作《The Structure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在公共性討論 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他認為公共性具有兩個層次的轉化,首先是在市場經濟 發展中,公共性扮演著國家權力與私人利益之間的中介角色,人們可以進行帶有 批判性的公共討論,而討論發生的地點,諸如沙龍、咖啡館、社團等地方就成為 了提供批判性論述的公共空間;然而,到了福利國家資本主義階段,國家的干預 造成國家和市民社會之間相互滲透,兩者界線日益模糊,公共領域便被政治介入, 使公共性變得虛假(夏鑄九,1994)。 哈瑪柏斯認為 19 世紀在布爾喬亞自由主義之下存在的沙龍,即為「產生公 共論述的公共空間」;而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則將公共性與古希臘雅典 的直接民主相連,主張公共空間就是「公共領域」,在民主政體下,人民要學會 在公共領域中適當的表現自己,而非一味追隨政府或是多數人的意見(廖淑婷, 2002)。由哈瑪柏斯和漢娜.鄂蘭對公共性的論述可以得知,兩者都十分強調「論 述、對公共事務發言」的概念,由此概念出發,「公共空間」無疑就是「提供公 眾參與時政、自由發表言論的空間」。 「公共」一詞,除了前文所討論的「公共性概念」之外,其另一個重要意涵 便是「『公』與『私』的相對關係」,使用「相對關係」一詞是因為 Robbins(1993) 提到,公與私的界定從來沒有絕對的標準,而是權力關係下不斷協商、改變的成 果;舉例而言,在市場經濟的模型中,個人勞動的所得歸屬於個人私領域的收入, 然而在計畫經濟的模型中,個人勞動的所得則需上繳至公部門,再行分配,同樣 的一份薪水,卻有屬於公、私兩個領域的不同標準,體現了 Robbins 強調的「公 與私的界定是權力協商下的產物」,也能夠由此看出「公共」這個概念的複雜性。 由於「公共」本身是一個複雜而變動的概念,在探討公共空間時,將討論的 尺度定得明確,再依照該尺度去定義公共的意涵,才能夠使討論更臻準確。英國 政府曾經對公共空間進行如下定義: 「公共空間是民眾可自由進出的建成與自然環境,包括街道、廣場與其他路 權(供住宅、商業或社區/市民使用);開放空間與公園;「公/私」空間,民眾 進出不受限制(至少白天是如此);以及重要的內部與私人空間介面,民眾能自 由進出。」(Carmona 等人 200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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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由上文可以得知,現行的國家體系在定義公共空間時,已經將哈瑪柏斯和漢 娜.鄂蘭對公共空間的詮釋更加擴大,除了發表言論之外,更提到進出來去的自 由;而 Nolli 對公共空間則提出兩部份的定義,首先同樣著重民眾是否能自由進 出空間,其次側重空間的實質(開放)特性。 由「自由進出」可以連結到人們對於空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當一個空間不 屬於私人所有時,公眾便能夠不受管制的進出,而這個空間也就被稱為公共空間; 以臺灣的社區住宅為例,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其中第三條指稱的「共用部分」, 通常包括社區通道、花園、遊戲場、健身房、圖書室等,就是社區中由所有住戶 集體共有的公共空間。 而「公共開放空間」一詞較傾向出現於建築相關法規,以臺北市綜合設計公 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為例,其第四條規範公共開放空間之配置應使其 易於供公眾使用,能與臨接道路、公園、綠地、廣場、步道及相鄰之開放空間相 連續,且其地平面應儘量與相臨道路之人行道高程齊平。這個詞彙與「公共空間」 相較,在日常生活與研究文獻中出現的比率都較低,多為指涉建築相關的規範使 用。 將討論的尺度縮小至空間內部,一個空間內部由公眾共享的資源即是「公共 設施」,根據黃定國與張謙允(1998)在『都市住宅社區溝共設施調查與設置準則 之研究—以台北市及高雄市住宅社區為例』一書中針對公共設施定義所做的整理 如下: 表 2-1- 1 公共設施定義整理 學者 對「公共設施」的定義 古德曼 公共設施指公有且供共用的設施。 黃秋月 公共設施應是依大眾的活動需求,具有設備、機構、建築、公用 事業、工程而言。 河東坡 公共設施是社會群眾生活中大眾、共同,且必須的設備或設施。 許亞儒 廣義性強調公共設施為「公用」而非「公有」,即民眾基於生活 需要或提升生活品質,共同需求之設施,皆可視為公共設施。 張世典 公共設施可謂提供公共性服務,並以設施達成此種服務之手段。 資料來源:都市住宅社區溝共設施調查與設置準則之研究—以台北市及高雄市住宅社區為例 (1997)) 由上表可知,「滿足大眾生活所需」是公共設施的重要特性,而若是將公共 設施的使用者限縮至高齡者時,在老人福利法中將提供老人充實精神生活、提供 正當休閒、推動老人福利服務工作的老人福利中心視為針對高齡者提供服務的公 共設施(羅珮如,2009)。 由上述內容來看,公共空間主要即是提供一個可供眾人使用的環境,因此必 須進一步探討人與環境的關係;而公共設施的概念與公共空間相較,有明顯的「滿 足大眾生活所需」的共識。然而,每一個空間的構成都可能影響人們使用的意願, 對高齡者而言,空間的構成就顯得更為重要,由於高齡者面臨身心的逐漸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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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一個舒適的、包容的、友善的空間都可以提升其活動的方便性或是意願,因此, 本研究將逐步透過高齡者活動偏好的分析,以確立高齡者常使用的公共空間,藉 此做為後許指引研擬的重要參考,以期提升整體環境之友善性。 (資料來源: 1. 羅珮如,2009,都市社區高齡者使用公共設施現況之調查研究-以板橋市社後 社區為例,臺北科技大學建築與都市設計研究所學位論文。 2. 黃定國與張謙允,1998,都市住宅社區溝共設施調查與設置準則之研究—以 台北市及高雄市住宅社區為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台 北。 3. 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P13C3002-19941221&RealID=13-03-3002。) 二、無障礙環境及設施 無障礙環境(barrier-free environment)主要精神乃避免各年齡層在環境 使用上的不便(陳淑珍,2003a:48)。其起源於北歐斯堪地納維亞半島,起因於 正常化原則的實現。正常化原則的觀念最早由丹麥人卞‧麥克遜(N.E. Bank-Mikk-elsen)所提出。隨後瑞典人那傑(B. Nirje)於一九六九年發表了一篇 專述正常化原則,名為「正常化原則及其在人類管理上的含意」的英文文章,內 文對正常化原則的精神與內含大家闡述(引自李明洋,1997)。 聯合國大會將無障礙環境定義為「全民」可以「全面參與、機會均等」的環 境。曾思瑜(2003)認為無障礙環境是一種人性化空間的實現,主要在確保人類的 「移動權」,讓所有人能共同參與社會活動,無障礙環境的建構在狹義方面是指 排除建築、設備、都市環境等的硬體層面的障礙,如建築物內的高低差等,廣義 方面,則指排除造成身心有障礙的人在進行社會參與時有困難的因素,如各種硬 體環境、社會的、制度的、心理的障礙等。我國內政部營建署(1998)則定義無障 礙環境,為無障礙之建築環境,包括無障礙建築環境及無障礙交通環境,其目標 系使每個人在使用人造環境時,不因個人的生理條件或能力受到限制,可以獨立 到達、進出和使用各種人造環境。其主要精神在使生活環境不再有特殊限制,並 避免各年齡層在環境使用上所產生的不便,意圖使每一個生活的需求者都能獲得 普遍合理的尊重,期望讓「公共生活空間」及日常生活用品均能儘可能地予人便 利,其理念及在民眾參與共識上尋求更合理、公平、獨立、自由的生活空間(陳 淑珍,2003a:48)。 無障礙環境之設置並非僅針對身心障礙者,還包含高齡者、兒童、孕婦、暫 時性行動不便者(眼傷者、重聽患者、負傷者、拖行重物者、推嬰兒車者…等)。 無障礙環境為可及、安全、便利的環境,是全民「全面參與、機會均等」的生活 環境(黃劍虹,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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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圖 2-1-1 無障礙環境概念圖 資料來源:陳政雄(2003) 由上述定義可知,無障礙環境涵蓋之層面廣泛,尺度由小而大包含自助器具、 生活輔助器具、建築設備、單元空間、建築物及都市規劃等,而無障礙設施則是 指建築物或一空間之構件,使建築物或空間為行動不便者能自行到達、進出及使 用,通常包含室外引導道路、坡道、扶手、避難出入口、走廊、樓梯、升降設施、 廁所、浴室、輪椅觀眾席、停車位等。以下就無障礙環境及無障礙設施分別作說 明。 (一)無障礙環境之內涵 根據陳政雄(2010),無障礙環境內涵如下: 1. 自助用具,如粗手把之用具、刀叉 2. 生活輔具,如拐杖、助行器、輪椅、升降機、平頂吊車 3. 建築設備,如溫水洗淨馬桶、和洋浴缸、扶手、無障礙電梯 4. 單元空間,如化妝室、浴室、廁所、臥室、餐廳、廚房、起居室、 書房、工作室 5. 建築物,如住宅、商店、學校、醫院、公共建築物 6. 都市規劃,網路系統、交通工具、公園綠地、親水設施 而根據香港 2008 年的無障礙設計手冊中提到,無障礙環境為一個場所、建 築、設施其對於高齡者或有身心障礙者來說是容易進出或使用的。其中包含下列 項目: 1. 公共空間,包含觀眾席及其相關設施、酒店及旅館等住宿服務場所、 電梯及手扶梯等 2. 交通相關設施,包含易進出之路徑、坡道等 3. 住宅或建築單元,包含走廊、大廳及路徑、樓梯及扶手等行進之相 關設施;廁所及淋浴間等日常活動相關設施 其他,包含明確的標誌、特殊規範設計如聽障者的聽覺輔助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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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二)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重點 表 2-1-1 則是針對針對無障礙設施規劃須注意的細項進行的分類與彙整,可 從表中看出主要著重的重點和本研究相關之處在於水平移動和垂直移動的部 分。 表 2-1- 2 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內容 水 平 移 動 設 施 輪椅 1. 自立輪椅、電動輪椅、上下高差、操作空間、開門空間、可及性 室外通路 1. 引導設施: 2. 標示清楚,以專用道分開不同速度之無障礙交通環境。 3. 邊界清楚,以花臺引導視障者。 4. 以音響引導視障者。 5. 室外通路 6. 排水溝格柵:應與行進方向垂直,格柵淨孔距不得大於 1.3 公分。 門及出入口 7. 避難層出入口應設平台,淨寬、淨深應大於 150cm 8. 地板平順、消除門檻,以潔水溝代替門檻。 室內走廊 1. 一般通路之淨寬為 a=120cm 以上,柱位、門等突出部為 b=120cm 以上 2. 設置扶手,以維持平衡、引導路徑 3. 防滑地板材質 4. 採用寬型、附夜燈之雙向電源開關 垂 直 移 動 設 施 坡道 1. 引導標誌 2. 寬度(一般 90cm、替代樓梯 150cm) 3. 坡度(室內 1/12-室外 1/20) 4. 止滑 5. 平台(每升高 75cm,設 150cm×150cm) 6. 防護設施 7. 扶手 8. 腳燈 樓梯 1. 樓梯形狀應為折梯,應設無梯級平台 2. 避免使用直梯、迴轉梯 3. 樓梯之往上梯級應退後一階,最上段應避免侵入通路,最下段應避免突出通路。 4. 踏面之防滑設計,應確保與踏面平整,梯級應設置垂直踢腳板及水平防滑條。梯級 之鼻端突出踢腳板應為 2cm 以下 5. 梯級未鄰接牆壁部份,應設置防護緣 6. 照明:樓梯照明應避免造成陰影、樓梯上下處應設置腳燈、電源開關應為雙向開關, 並集中一處 廁 所 盥 洗 室 設 計 重 點 無障礙廁所 1. 外開門、橫拉門 2. 輪椅迴轉空間 3. 扶手位置 4. 衛生紙捲筒 5. 求助鈴 6. 緊急訊號 小便器 1. 無障礙小便器使用空間 100cm 寬 2. 突出端離地面小於 35-38cm,兩側及前方設置扶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陳政雄(2010)

根據 2010 年 Canada Mortgage and Housing Corporation 出版的 Accessible Housing by Design—Living Spaces,主要針對無障礙空間設計時的重要元素進行 歸納,詳如表 2-1-2,包括選用建材的質地、光澤、觸感等都以文字描述,以期 使空間的設計更符合無障礙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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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表 2-1- 3 無障礙空間設計考量元素 主題 空間元素 特徵描述 防滑 地板 1. 選擇防滑素材做為地板的材料 2. 在浴室等潮濕的地方,卻表地板的質地在潮濕狀態 仍可防滑 平滑 地板 1. 平滑的地板使人易於行走,也方便輪椅移動 2. 需注意太滑的地板可能造成危險,需配合防滑措施 一同考量 牆面 1. 避免在走道兩旁使用粗糙的牆面 2. 平滑的牆面可反光,也可使聲音傳得更遠 天花板 平滑的天花板可反光,也可使聲音傳得更遠 彈性 地板 具彈性的表面材質可以在跌倒時減低傷害 牆面 挑選彈性材質的牆面可以避免撞擊時受到的傷害 顏色 地板 1. 對比色的使用可以讓主要路線更容易辨識 2. 可將對比色應用於空間的邊界、樓梯邊界、易發生 災害的地方 牆面 在牆上漆上對比色可以幫助視力較差的人辨識空間 觸覺辨識 地板 1. 運用不同材質混搭而成的地板可幫助視力較差的 人辨識主要路線 2. 可將混搭的材質應用於空間的邊界、樓梯邊界、易 發生災害的地方 牆面 運用不同材質混搭而成的牆面可幫助視力較差的人 辨識主要路線 塗料 地板 避免使用易反光的質地,尤其在靠近玻璃或燈光的地 方 牆面 天花板 聽覺品質 地板 1. 使用容易吸音的素材可以吸收雜音,方便聽力較差 的人專注在重要訊息上 2. 使用容易讓聲音反射的素材能夠幫助視力較差的 人接收訊息 牆面 天花板 持久性 地板 選擇容易保養的素材 牆面 1. 選擇容易保養的素材 2. 如果家中有輪椅使用者,可考慮在轉角處加裝防護 措施以免磨損建築物 天花板 選擇容易保養的素材

資料來源: Accessible Housing by Design—Living Spaces

無障礙環境設計之理念,主張使殘障者回歸社會主流以達成社會整合的目的, 即所謂「正常化」理念。此理念逐漸向歐洲本土、美國及世界各國延伸,各國主 要規範的制度與變遷整理於表 2-1-3:(曾思瑜,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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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表 2-1- 4 各國無障礙設計相關規範彙整 年代 國際動向 美國、加拿大 歐洲國家 日本、臺灣 1949 日本制訂「身體 殘障者福祉法」 1950 聯合國設立「國 際殘障者復健協 會」 1959 聯合國第 6 次社 會委員會(殘障 者和健常者一樣 是擁有完整人權 的個體) 歐洲會議決議 「身體殘障者輕 易使用的公共建 築物的設計及建 設」 1961 美國:ANSI「關 於美國身體殘障 者易接近、方便 使用的建築、設 施設備的基準式 樣書」的訂定 英國:訂定「殘 障者職業雇用 法」 1963 聯合國:挪威奧 斯陸會議(提倡 正常化) 英國:訂定「使 身心殘障者易於 接近建築物的基 準」 英國:s. smith 「身體殘障者的 生活環境設計」 1965 加拿大:「殘障 者之建築物基 準」 以色列建築法 1966 瑞典:修訂建築 法 42a 1968 英國:建築障礙 除去法 義大利規準 1969 聯合國總會議決 「禁止因殘障者 所造成社會條件 之差別」 英國:頒布「建 築物無障礙法」 瑞典:「有關殘 障者的基準 SBN 67」 芬蘭規準 日本:仙台市「考 慮殘障者需求的 鄉鎮建造運動」 揭開推展「無障 礙環境」之序幕 1970 聯合國發佈精神 薄弱者宣言 瑞士:殘障者的 建築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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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西德:復健計畫 1972 瑞士:改正建築 法 42a(工作場 所) 西德:DIN 18025 1973 美國:「工作復 健法 504 條」 美國:HUD 建築 最低基準(無障 礙住戶占高齡者 住宅的一成) 日本:厚生省推 動「身體殘障者 福祉都市專業」 1974 聯合國召開殘障 者生活環境專家 會議(無障礙環 境設計) 美國:設置改善 建築物、交通障 礙委員會 英國:s. smith 「考慮移動性的 住宅」mobility Housing 日本町田市訂定 「町田市福祉環 境整備綱要」 1975 國際標準化機構 ISO 提出「考慮 殘障者需要的一 般規格標準化系 列」的設計指針 綱領 聯合國「殘障者 權利宣言」 瑞典:建築基準 法 SBN 英國:s. smith 「輪椅住宅」 日本建設省頒布 「考量殘障者使 用之設計資料」 1976 聯合國在日內瓦 召開專家會議 (除去社會障礙) 日本建設省發表 「顧慮到殘障者 的公共建築物及 交通設施」 1977 美國:修定復健 法(禁止殘障者 差別待遇) 瑞典:修訂建築 法 42a(所有住宅 需達到無障礙環 境的基準) 丹麥:修訂建築 基準法(除了獨 戶住宅,所有建 築物義務達到無 障礙環境標準) 1978 英國:身體殘障 者的住宅設計基 準 1979 英國:身體殘障 者的建築規則 1980 美國:修訂 ANSI 117 臺灣:訂定「殘 障權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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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981 國際殘障者年 (完全參加與平 等) 美國:殘障者的 建築設備上的最 低比要條件 日本:建設省發 表「官公廳公家 營繕單位考慮身 障者使用的設計 指針」 1982 日本:頒布「考 慮殘障者使用之 設計標準」 1983 訂 1983-1992 年 「國連. 殘障者 的 10 年」 1984 日本厚生省修訂 「身體殘障者福 祉法」 1986 美國:通過反殘 障者歧視法案 1988 美國:修正「公 正住宅法」(禁止 差別殘障者) 日本:制訂「福 祉鄉鎮建造模範 地區設備指 針」、東京都「福 祉鄉鎮建造整備 指針」 臺灣:公佈「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十 章公共建築物殘 障者使用設施條 文」 1990 美國:布希總統 更簽署通過「有 殘障的美國人 法」(ADA 法案) 日本神奈川縣、 兵庫縣「建築基 準法施行條例」 臺灣:修正「殘 障福利法」 1993 聯合國標準法則 強調無障礙環境 影響身心障礙者 活動 1994 日本:貼心建築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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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995 英國:公佈「反 歧視殘障法」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DDA) 臺灣:內政部營 建署公佈「公共 設施、建築物、 活動場所殘障者 使用設施設備規 範」 1996 修正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十章公共建 築物行動不便者 使用設施 1997 臺灣修改「憲法 增修條文」、「身 心障礙者保護 法」 資料來源:曾思瑜,1996 近年,隨著高齡化社會的來臨,無障礙環境的適用對象不再限於身心障礙者, 社會關心的重點逐漸從「少數」的身心障礙者轉移到「多數」的高齡者,進而包 括所有「對物理環境感到社會不利者」,及無障礙環境之使用對象擴及全體人民, 並以方便身心障礙者及高齡者居住的社區也會是方便所有人居住的地區為體認 (曾思瑜,1995a、2003;Monika Klenovec,2003)。 1985 年美國建築師協會出版「因應高齡者設計:建築師的設計指針」(Design for Aging: An Architecture’s Guide);1988 年修改「美國公平住宅補充法 案」(The Fair Housing Amendments Act,FHAA),主張身心障礙者及高齡者在 民間住宅及設施所擁有的居住權及要求改善居住環境的法定權利;1996 年通過 「通訊法案」,指在促進情報資訊通信範疇等多角度的「通用設計化」,以使包 含身心障礙者、高齡者的所有人都擁有享受各種情報資訊服務及平等操作使用各 種機器設備(曾思瑜,2003)。 日本方面,1986 年發表「長壽社會對策大綱」將重點放在促進高齡者之社 會參加、居家照護,朝向建築理想建築物、住宅的方向,而 1986 年「地域高齡 者住宅計畫」則在將無障礙設計適當融入住宅範疇上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此計 畫整體檢討社區、生活層次的高齡者住宅問題,並將其結果整合為「銀髮住宅計 畫」。可說是高齡化時代住宅政策上最先將無障礙環境具體化的成果;1991 年 建設省創設「福祉社區營造示範事業」,則以整體考慮都市中新高齡者及身心障 礙者的移動特性,進行全面性的都市改善為目的(曾思瑜,2003)。 1994 年,日本更訂定「貼心建築法(高齡者、身體殘障者能有效利用之特定 建築物之建築促進相關法律)」,其中建築物的範疇包括新建及舊有,並制訂「基 礎基準」與「誘導基準」,讓身心障礙者與高齡者在使用上不會感到特別困難(葉 采青,2003)。同年,發表「生活福祉空間建構大綱」並訂定具法律約束效力的 「建築物法案」,以因應高齡社會的來臨,其能促進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之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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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和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因此凡具公共性質,及有不特定多數使用者的建築物,必 須考慮到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等能圓滑使用的措施(曾思瑜,1997:76)。 綜上所述,與高齡者相關之無障礙環境歷史沿革,整理歸納如下表 2-1-4, 可見各國無障礙環境法規多將高齡者與身心障礙者同時列為設計考量,除美國建 築師協會出版之「因應高齡者設計:建築師的設計指針」外,較少單獨專對高齡 者無障礙環境做規範,規範範圍以身心障者及高齡者之住宅為助,但也擴及運輸、 公共設施及通訊等。 表 2-1- 5 與高齡者相關之無障礙環境歷史沿革 年代 與高齡者相關之無障礙環境歷史沿革

1973 美國住宅與都市發展局(the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HUD)發佈「建築最低基準」規定高齡者住宅的一成需設 計為無障礙設計的住戶。 1973 美國公佈「聯邦補助公路法」規定「老年人與身心障礙者應享有與大 眾相同的運輸可及性」。 1973 西德制定 DIN 18024 分別針對身心障礙者及高齡者的公共設施作做規 範。 1974 美國修訂「職業復健法」,於法案中明確定義高齡者相當於身心障礙 者。 1977 澳洲制訂 ONORM‧B‧1600 身心障礙者及高齡者建築基準‧計畫基礎。 1985 美國建築師協會出版「因應高齡者設計:建築師的設計指引」(Design

for Aging:An Architecture’s Guide)。

1986 日本發表「長壽社會對策大綱」將重點放在促進高齡者之社會參加、 居家照護,朝向建築理想建築物、住宅的方向。

1986 日本訂定「地域高齡者住宅計劃」,整體檢討社區、生活層次的高齡 者住宅問題,並將其結果整合為「銀髮住宅計畫」。

1987 丹麥則公佈「殘障者住宅法」,規範有關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之住宅。 1988 美國修改「美國公平住宅補充法案」(The Fair Housing Amendments

Act,FHAA),主張身心障礙者及高齡者在民間住宅及設施所擁有的居 住權及要求改善居住環境的法定權利。 1991 日本建設省創設「福祉社區營造示範事業」,則以整體考慮都市中心 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的移動特性,進行全面的都市改善為目的。 1994 日本訂定「貼心住宅法(高齡者、身體殘障者能有效利用之特定建築物 之建築促進相關法律)」。 1994 日本發表「生活福祉空間建構大綱」並訂定具法律約束效力的「建築 物法案」,規範凡具公共性質,及有不特定多數使用者的建築物,必 須考慮到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等能圓滑使用的措施。 1996 通過「通訊法案」,旨在促進情報資訊通信範疇等多角度的「通用設 計化」,以使包含身心障礙者;高齡者的所有人都擁有享受各種情報 資訊服務及平等操作各種機器設備。 資料來源:翁慈憶,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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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三、通用設計 (一)通用設計之概念 1950 年代美國以公民權運動出發,為確保身心障礙者的行動自由,陸續推 展無障礙化公共空間、建築環境及法律制定後,進一步發展而形成了通用設計的 概念。在 1970 年代,美國建築師麥克‧貝德納(Michael Bednar)提出了一個想法, 當環境障礙被除去時,每個人的能力就會被提升,他建議應該要有一個新的概念 可以讓一些需求能夠更為普遍。在 1980 年代,一些組織和會議也開始發現了一 些趨勢,如生理殘障人士組織開始擔心他們希望發展的「生理殘障社區」可能會 讓生理殘障人士和大眾逐步形成一種劃分,也開始注意到有些設計在規劃的時候 可能會有錯誤假設,最後的結果導致沒有辦法結合所有人的需求或者解決每人的 問題。(資料來源:The Adaptive Environments: Universal Design, Institute for Human Centered Design, 2005)

美國建築師,也是北卡羅萊納州立大學(NCSU, North Carolina State University)教授的羅恩‧梅斯(Ron Mace, 1941-1998)首先提出了通用設計 (Universal Design)的概念,並在 1985 年開始使用「通用設計」一詞,認為設計 時的考量對象不應僅侷限於特定族群,亦即不應僅考慮行動不便的障礙者,而應 在商品設計之初即以「全體大眾」為出發點,讓設計的環境、空間和設備產品能 適合所有的人使用,這就是通用設計的基礎精神。他並指出通用設計不是一門科 學,也不是一種風格,而是給設計者一個努力合併、使每種設計都更為普遍可用 的設計特徵或方向。事實上,通用設計並不能真正做到每一個人都能使用,亦無 法達到讓所有的人都滿意,但是其觀念希望設計可以朝這個方向努力,儘可能滿 足多數使用者的需求。(曾思瑜,2003) 「通用設計」(Universal Design)在由美國北卡羅來納州立大學通用設計中心 提出後,主要期望任何產品、環境與服務的設計,皆能滿足大多人的需求,讓顧 客(或使用者)容易了解並能輕易使用(中華民國住宅學會,2008)。1998 年,梅斯 亦在其最後一次的公開演說中說道:「通用設計是廣泛地定義使用者,他是以消 費者為市場指標,並不特別為身障者,而是為所有的人類設想。」他指出;「不 管我們是否願意承認,當我們年紀大了或失去某些能力的時候,我們都會變成身 障者。」說明人都有可能遇到年老病痛或是行動不便的時候如果設計可以做到讓 所有的使用者都能感到方便且舒適,對所有的人類都是極有幫助的。如何建立一 個不分年齡、體格、生理、心理狀態,且多數人都能同樣方便使用或參與社會活 動的通用設計,是每一位設計規劃人員在設計初期即應納入審慎考量的人性化因 素(資料來源:The Adaptive Environments: Universal Design, Institute for Human Centered Design, 2005)。 在 2005 年 6 月 16 日,2005 光寶創新獎決選工業設計論壇的演說中,德國 iF 設計獎執行總監魏格曼提到了一個事實:未來將是「高齡化的社會」(The Aging Society),並指出數據:據估 2006 年,日本將有 60%的人口超過 60 歲,也特別 解釋「通用設計」並非「高齡者設計」,不同的名詞使用者將會造成們對通用設 計觀念的認知錯誤。這也是任何相關人士與機構在推行通用設計觀念時必須特別 注意的地方。 通用設計的觀念發展至今,許多不同背景的學者或研究機構對「通用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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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的觀念都各自有其定義或解釋。美國的建築師梅斯認為通預設計是一種讓全部的 人都可以適用的產品或環境,並非是為了適應某些需要或專業化的設計;美國「通 用設計中心」認為通用設計是不需要增加而外的費用,透過製造商品、通訊和環 境的建造使每個人的生活更加簡化,其效益是可以滿足不同年紀和能力的人的需 求。然而,通用設計並非是可以讓「全部的人」,而是只能達到讓「多數的人」 都可以使用的產品和環境;近年來已有不少學者、國家逐漸修正通過通用設計的 定義,以更貼切的說法來介紹此觀念。(美國北卡羅納州大學通用設計中心,2005) 而梅斯在 1989 年設立了「通用設計中心」後,隔年即與一群建築師、產 品設計師、工程師和環境設計的研究人員們組成了一個工作團隊,共同研究、 建立並提出通用設計的七項原則。希望引導出一個通用設計原則的大範圍,含 括環境、產品和溝通各個層面。而這七項原則可以用更多好用的產品和環境的 特性應該為何,並給予設計者在設計初期能有一個可以依循的設計思考方向, 藉此傳達通用設計的理念。以下為梅斯等人所建立之七項通用設計原則: 1. 公平性(Equitable Use):認為設計要是有用的,能為擁有不同能力的使用 者皆可用的;設計應該要不分對象、族群、性別、年齡、體型或體能狀 況,讓全部的使用者在使用上可以達到相同用途,不受任何不公平的情 況或價格影響。此外,設計要能夠吸引所有的使用者,也要避免隔離或 指認出部分使用者,不應該區別或排除部分使用者,並將所有使用者是 為同等的地位,提供他們在使用上的隱私和安全等權利。 2. 靈活性(Flexibility in Use):設計要可以適應大範圍使用者的需求,依照 不同使用者不同的喜好、使用習慣和能力,調整在使用上的操作方式, 所以必須要思考設計在使用上的靈活度,提供使用者在使用方法上可以 有所選擇。

3. 易操作性(Simple and Intuitive Use):不論使用者在經驗、知識、語言能 力或對事物的專心程度等方面有多大差別,設計都應該提供使用者簡易 使用的操作模式,盡可能消除設計上不必要的複雜性,要盡量接近使用 者的預期和直覺且要可以適應大多數是字和語言技能的使用者。另外, 在資訊的安排要和其重要性一致,避免讓使用者產生混淆,在使用者使 用期間或完成使用後要能提供適當的回饋。 4. 易感性(Perceptible Information):不管周遭環境狀況或使用者的感知能力 如何,設計應該讓資訊的「可讀性」最大化,在必要的資訊上可多使用 一些不同的模式或介面,如文字、照片或觸覺方面的表示,利於不同能 力的使用者都可以輕易地了解。在設計的使用方法要能容易且清楚地給 予使用者指示,且應提供兼容性,讓人們在使用多種技術或設備時不會 有受限制的感覺。

5. 寬容性(Tolerance for Error):在設計考量應該要能容許一定範圍內的誤差 發生,能讓使用者及使因為一時疏忽或以錯誤的方式操作使用,也不致 發生危險。設計元素也應讓設計在使用上發生危險和錯誤的機率減到最 小,要將危險的要素消除、分隔或者用保護使用者的方式做處理。此外, 設計需要提供危險和錯誤的警告,以及明確地將失效或安全性處理的設 計特徵表現出來,提醒使用者注意,也要在需要警惕使用者的情況裡阻 止其無意義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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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的精神、體力和時間,應提供使用者輕鬆、舒適且有效率的操作或使 用,不需要花費太多的技巧或力氣。此外,設計要使用合理的操作方式, 並讓使用者在使用時動作重複性減到最小。

7. 空間性(Size and Space for Approach and Use):設計要注意到適當的尺寸 和空間,不論使用者的身軀尺寸、姿態和機動性如何,都應該納入考量。 在設計規劃時也要注意到使用者可能的姿態,不論站著或坐著的時候都 要能夠有良好、清楚的視野和舒適的感覺。設計操作方式是用手的話, 也要考量不同使用者其手握的尺寸、可能變換的握法等。另外,還需要 考量到一些需要幫助的使用者,他們可能需要一些輔助的工具或設備, 以及更寬廣或更足夠的空間去使用。 除此之外,各國亦皆針對通用設計發展出不同的概念,如英國 Goldsmith 在 2001 年制定出的「通用設計金字塔」,其為一由下而上的通用設計方法,由下圖 中可見金字塔第 1、2 層為可依自己意願自由活動者(A 組),現有之建築設計皆 考量到其需求。第 3、4 層為女性、拄拐杖之高齡者、推行嬰兒車者等,第 5 層 為身心障礙者,此 3-5 層為 B 組,其需求常常是公共建築物可及性標準未完全考 量到的,如廁所內轉彎空間、如廁空間不足等。第 6 層(C 組)為能獨立生活的輪 椅使用者,在空間設計上有較高的要求。第 7、8 層(D 組)為需要別人照顧之輪 椅使用者,其需求時常為特殊而非正常的,如男女共用的廁所,方便照護者協助 輪椅使用者,因此針對此層,可適當提供特殊的服務。 圖 2-1-2 通用設計金字塔 資料來源:交通部運輸研究所,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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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用設計評估指標

2005 年日本的中川聰提出「PPP(Product Performance Progam)」之評估手法, 包含十項延伸內涵與 37 項評估指標(表 2-1-5),可作為擬定相關評估指標之參 考。

表 2-1- 6 PPP(Product Performance Progam)37 項評價方針

原則 評估指標 內容 一、任何人都能公 平的使用 (equitable Use) 1.平等的使用 是否考慮到盡量讓所有的人都能 使用? 2.排除差別感 不管是誰都不會感到不公平的情 況下使用嗎? 3.提供選擇 對於無法使用同一物品的人,是 否盡量預備了同等或同樣的選 擇? 4.消除不安 是否認何人在使用時都不會感到 不安? 二、容許以各式各 樣的方式使用 (flexibility in use) 5.使用方法自由 產品可用各種方法使用嗎? 6.接納左右撇子 是否不論左右撇子都能使用? 7.緊急狀況下能正確使用 在緊急時是否也能正確的使用? 8.環境變化下的使用性 是否在各種環境都能輕鬆的使 用? 三、使用方法簡單 且容易理解 (simple and intuitive use) 9.不過於複雜 是否過於複雜而可能導致誤解? 10.憑直覺即可使用 使用方法是否與使用者直覺期待 與判斷一致 11.使用方式簡單容易理解 是否所有人都能輕易了解使用方 法? 12.操作提示與反饋 使用時是否能適時得到提示及反 饋? 13.構造容易理解 是否所有人都能輕易理解使用方 法及機能? 四、可直覺的理解 訊息 (perceptible information) 14.提供複數種的資訊傳達手 段 是否提供複數種手段傳達其使用 方法? 15.經過整理歸類的操作資訊 使用者的所需資訊是否能輕易理 解? 五、即使以錯誤的 方法使用也不會 引起事故並能回 復原狀 (tolerance for error) 16.對危險防止的考慮 是否考慮到使用時不會誤導致失 敗或造成危險? 17.可預防意外 是否考慮到不論何種狀況下使用 都不會引起事故? 18.即使使用方法錯誤也能確 保安全 萬一使用方法錯誤也不會對使用 者及周遭環境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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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原則 評估指標 內容 19.即使操作失敗也能回復現 況 即使操作失敗也能簡單的回復到 原來的狀態嗎? 六、盡量減輕使用 時的身體負擔 (low physical error) 20.可以自然的姿勢使用 是否考慮到各式各樣的人都能自 然的使用? 21.排除無意義的動作 是否考慮到使用時不需重複無意 義的動作? 22.身體的負荷量小 是否考慮到不會對使用者造成多 餘的身體負擔? 23.長時間使用也不疲倦 是否考慮到長時間使用也不容易 疲倦? 七、確保容易使用 的大小及空間 (size and space for approach and use)

24.確保容易使用的空間及大 小 是否保有能讓各式各樣的人能輕 鬆使用的空間或大小? 25.適應各種體格的使用者 是否可適應各種體格的人? 26.照顧者可一起使用 是否考慮到介護者在身旁時也能 一起使用? 27.容易搬運且方便收納 是否容易搬運、收納、保管? 八、可長久使用具 經濟性 28.考慮使用耐久性 是否在各條件下都能長期使用? 29.適當的價格 價格是否符合其具備之性能及品 質? 30.持續使用時的經濟性 是考慮到使用時有關消耗品與號 電量等維修費用不要過高? 31.容易保養維修 持續使用時,維修保養、消耗品 的取得等的售後服務是否完備? 九、品質優良且美 觀 32.使用舒適且美觀 是否具備使用時舒適,兼具機能 及美觀? 33.令人滿足的品質 是否具有使用上可充分滿足的品 質? 34.活用材質 產品是否充分活用了材料的特 性? 十、對人體及環境 無害 35.材質對人體無害 是否使用了有害人體的材質? 36.材質對自然環境無害 是否使用了有害自然環境的材 質? 37.促進再生及再利用 是否考慮到本體及零件、消耗品 等需可盡量再生再利用? 資料來源:交通部運輸研究所(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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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三)我國通用設計之困境 根據陳明石(2008),我國當前通用設計之困境有下: 1. 對通用設計的理解度不夠 2. 產業界鮮有相關通用設計的設計與開發,導致人民認為通用設計= 高齡者設計=殘障者設計。 3. 缺乏通用設計的設計與評價基準 4. 主管機構訂定「通用設計產品設計與評價基準的基礎注意事項」, 是給產業界導入通用設計時的評估基準。至於使用場所、使用環境、 考慮使用者特性等,則是業種依其需求訂定的設計規範。 5. 缺乏資料庫的建立 6. 資料庫應包含人體特性(包含生理和心理)與生活行為。類資料庫的 建立可幫助學界的研究與產業界的設計活動之進行 7. 缺乏產官學界的連結 目前臺灣創意中心擔任通用設計的推廣與資源整合,若各界針對通用 設計進行整合型研究,將可使通用設計相關設計快速在臺灣落實。 四、高齡友善城市無障礙公共空間應有之內涵 為能確實掌握高齡者對無障礙公共空間的需求,本計畫進一步透過相關資料 的回顧與彙整,在過去的文獻資料中,Lavery 等人(1996) 認為進行街道空間設 計時,應該將高齡者及行動不便者的使用需求納入考量,如高低差、鋪面材質、 表面平整性、透水性、止滑性等要點,以克服街道不友善問題,並須綜合相關的 影響因子(如照明、土地混合使用、人行穿越設施、街道的平直性與系統性等), 才能確實增加高齡者與其他身體障礙者的行動力,進而提升其生活品質。Stahl 等人(2008) 亦認為增加高齡者居家範圍內的戶外步行環境應將行人與自行車動 線分開、車流之限速降低、較佳維護,以及建構具體的人行道標準(較寬的人行 道、路緣石的角度、高差及形式,與平坦的路面等),以增加高齡者步行環境之 可及性及安全性。 在相關服務設施方面,King 等人(2003)之研究認為居家步行範圍內提供生活 機能相關服務者(公園、車站、社區中心、餐廳、郵局等公共服務設施),及舒適 的步行環境對老年人身體活動程度的增加具有影響。Michael 等人(2006) 研究內 容顯示地方性商業及服務、交通與行人設施、社區吸引力、大眾交通運輸服務等, 為影響老年人活力老化之可能要素。 Patterson 與 Chapman(2004)指出,傳統都市鄰里社區在社區服務的供給、步 行與車行環境,提供較多元服務及便利的步行設施,能夠促進年長居民的步行行 為。Sugiyama 與 Thompson(2008)的調查結果也指出,鄰里開放空間將會對高齡 者步行活動產生影響,開放空間品質的愉悅性及沒有吵雜煩擾的環境,將會影響 老人步行活動的意願,而連結開放空間的步道便利性與開放空間內的優良設施為 促成更多老年人步行活動的吸引力。結果證實開放空間的品質有助於高齡者的步 行活動,且間接促進其健康,助於促進高齡者健康積極的生活型態。(歐陽長虹,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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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3 無障礙環境內涵與空間關係圖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前文整理了許多高齡者對空間的需求、建設高齡友善空間應該具備的概念, 當實際著手興建對高齡者友善的空間時,可以參考加拿大曼尼托巴省(Manitoba) 的 Seniors and Healthy Aging Secretariat(2012)對高齡友善社區設計的概念,他們 認為高齡友善社區需要具備下列特徵: 1. 有安全、身體能力可及、令人愉悅的室外環境或公共空間。 2. 有安全、設計完善、財力能夠負擔、坐落於適當地點的住宅能夠選擇。 3. 有維護良好、可及性高的人行道與道路系統。 4. 有可及性高、財力能夠負擔的公共運輸系統。 5. 有相互尊重的人際網絡。 6. 有能夠提供生活支持的健康及社區服務。 7. 有能夠與所有年齡層一同參與休閒、文化、社會、精神生活的機會。 8. 有能夠參與義工活動、公民生活、適度就業的機會。 9. 容易收集資訊、容易溝通。

而 Canada Mortgage and Housing Corporation 於 1995 年提出「FlexHousing」 的概念,認為建築物應該要是具有適應性(adaptability)、具可及性(accessibility)、 以及可負擔得起(affordability)的特性,這些特性與無障礙空間、高齡友善空間的 概念十分相似,能夠輔佐作為設計高齡友善空間、建築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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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FlexHousing 強調家中房間的大小和功能性要能夠配合家庭生活型態的轉變 而調整、家中的空間要是對每一位家庭成員來說都具有可及性的,其指標如下: 1. 停車位: (1) 寬度不少於 280 公分,最好在 335 公分以上。 (2) 停車位與入口之間應具備短而些平緩的通道。 2. 入口: (1) 所有與入口連接的道路都要是平緩的。 (2) 具有足夠的光源。 3. 室內主要型態: (1) 具有廚房、客廳、浴室,以及臥室。 (2) 保留一些房間以便未來在需求改變時,可以重新設計其空間使用方式。 (3) 樓梯梯面與踏面接合的角度須為直角,且寬度不少於 100 公分,以 120 公分為宜。 (4) 窗台不高於 75 公分。 (5) 門容易開關、上鎖(不需大力扭轉)。 (6) 櫃子、桌子的高度可隨時調整。 至於高齡者時常利用的社區健康機構,世界維生組織於 2006 年提出與高齡 友善 health center 相關的設置建議,世界衛生組織認為高齡友善 health center 應 該具備的空間規畫如下: 1. 社會大眾都能享有安全且可負擔的運輸工具,前往 health center。 2. 空間中應具備清楚且簡單易讀的圖示、指標,做為引導方向之用。 3. 工作人員應配戴清楚易讀的身分識別牌。 4. 應採用防滑的地板材質,室內具有足夠的燈光,走到應可讓輪椅、病床通行。 5. 室內布置乾淨、溫馨舒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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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制度法令

我國之土地「規劃」及「管理」系統大致上可分為「都市」及「非都市」兩 類,而對公共設施的內涵與意義,雖有著一般性的概念及通則,但具體的項目並 未有統一且明確的規定,在分類上亦有所不同,因此,本節將說明國內相關法令、 規章、調查及計畫等,有對公共設施進行說明及分類之相關資料,進一步整理歸 納出本研究所認定之公共設施項目及標準,與具體資料來源,以利後續分析。 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相關規定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所述,所謂公共設施「…一、道路、公 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二、 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三、上下水道、 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又根據同條第四款之規定,參照同法第 44 條至第 47 條 之說明,具體而言,公共設施共計有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加油站、公園、體育 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學校、社教場所、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 衛生、警所、消防、防空、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 處理廠、煤氣廠、民用航空站、河道、港埠用地、醫療衛生機構、機關用地、上 下水道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等 32 種。 另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6 條及第 37 條,針對各項公共設施之建 蔽率與容積率之規定,則將公共設施分為公園、兒童遊樂場、社教機構、體育場 所、機關、醫療(事)衛生機構用地、停車場、郵政、電信、變電所用地、港埠用 地、學校用地、市場、加油站、火化場、殯儀館用地、鐵路用地、屠宰場、墳墓 用地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 20 種。 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章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相關條 文之中,則將公共設施再予以分類區別,如 1、遊憩設施用地:包括公園、綠地、 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第 17 條);2、學校用地:國民中小學及高級中學 及高級職校(第 19 條);3、機關、公用事業機構(第 20 條);4、零售市場用地(第 21 條);5、停車場(第 22 條);6、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第 23 條);7、道路 用地及綠地(第 24 條);8、污水處理廠用地或垃圾處理場(廠)用地(第 27 條),等 15 種。 雖在都市計畫相關規定中,公共設施的細項較無一致性的標準,然而,其分 類系統可見於統計資料的分類,依據營建統計年報(內政部營建署,2012)在都市 計畫公共設施的統計資訊中,具體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區分為公園、綠地、廣場、 兒童遊樂場、體育場、道路及人行道、停車場、加油站、市場、學校、社教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機關用地、墓地、變電所及電力與相關事業用地、郵政及電信用 地、民用航空用地及機場、溝渠及河道、港埠用地、捷運系統及交通與車站鐵路 等、環保等設施用地、其他用地等 22 種細項。 二、非都市土地及區域計畫公共設施相關規定 非都市土地的公共設施相關規定方面,主要見於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之 內的住宅專編之中,其中,所定義之公共設施有如第五條「…停車場、綠地、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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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場、通路、臨棟間隔等應做整體規劃。」、第十一條「…應設置公共停車場,停 車場面積並不得小於社區中心用地面積之百分之十二且其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停 車需求預估值。」、第十二條「基地開發應設置國民中學、小學學校用地,…。」、 第十五條「基地應設置最少每人三平方公尺作為閭鄰公園(含兒童遊樂場、運動 場)用地,…。」、第十七條「…依規定設置中、小學(含代用地)、閭鄰公園(含兒 童遊樂場、運動場)、社區道路、污水處理場之用地…。」、第十八條「基地應依 下列規定設置規模適當的社區中心用地,作為社區商業、圖書、集會、交誼、康 樂、醫療保健及其他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使用,以利社區意識之形 成:…。」及第二十三條「…商業設施(市場)、衛生設施、教育設施(托兒所、幼 稚園、國小、國中)、公共設施(自來水系統、下水道系統、電力、垃圾處理、郵 政電信服務、警察派出所、消防站)之服務範圍。」 簡言之,在非都市土地的公共設施上,主要是附著於住宅規範之下,其具體 項目則如停車場、綠地、廣場、通路、教育設施(托兒所、幼稚園、國小、國中)、 閭鄰公園(含兒童遊樂場、運動場)、污水處理場、社區中心用地、商業設施(市場)、 衛生設施及公共設施(自來水系統、下水道系統、電力、垃圾處理、郵政電信服 務、警察派出所、消防站)等 11 種。 另方面,在區域計畫體系中,將公共設施分為 8 類,包含文化設施、教育設 施、遊憩設施、運動設施、交通設施、保安設施、衛生設施與公用設備等,並依 據都市階層的差異,進一步將各種公共設施細項進行分派,分類標準如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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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表 2-2- 1 各都市階層及公共設施種類表 都市 階層 設施 項目 區域中心 地方中心 一般市鎮 農村集居 第一級 第二級 文化設施 博物館、大型 圖書館、音樂 廳 圖書館 社教 館、文物 陳列館 社會活動場 所 集會堂、小型 圖書館 教育設施 大學、學院或 研究所 專科學 校 高中(職) 托兒所、幼兒 園、國小、國 中 遊憩設施 區域公園、動 物園、植物園 觀光服務 設施 市鎮公 園 小型公園、兒 童遊樂場 運動設施 綜合體育場 (館) 體育場 (館)、游泳 池 小型運動場 交通設施 民用航空站、 大眾捷運系統 停車場 道路系統 保安設施 警察機關、消 防設施 衛生設施 專科醫院、療 養院 綜合醫院 (分院) 綜合醫 院 醫院 衛生站(所) 公用設備 污水處理設施 火葬場 煤氣供 應系 統、殯儀 館 自來水系 統、下水道系 統、電力系 統、垃圾處理 設施、郵政電 信服務設施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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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三、國土利用調查分類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知國土利用調查將全台土地使用類型分為 9 類,分別為 農業使用、森林使用、交通使用、水利使用、建築使用、公共使用、遊憩使用、 礦鹽使用、其他。其中在公共使用的部分,公共使用包含如表 2-2-2。 表 2-2- 2 國土利用調查公共使用分類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說 明 公 共 使 用 政府機關 政府機關 包含政府機關、民意機關、國際組織、外國使領館、 其他外國機構等 學校 幼兒園 - 小學 - 中學 - 大專院校 - 特種學校 - 醫療保健 醫療保健 包括:醫院、診所、衛生所、衛生室、醫事技術、 其他 社會福利 設施 社會福利設 施 包括兒童、少年、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社會救助機構、社區活動中心及其他社會福利設 施。 公用設備 氣象 包括測候站、雷達站、地震、海象、天文等觀測站 及相關措施,但氣象局應屬機關分類 電力 包括火力、水利、核能、風力、潮汐、溫差、潮流 發電廠、變電所、輸配電鐵塔及連接站及其他電業 相關設施 瓦斯 包括煤氣、天然氣整(加)壓站、分裝場及接收站 自來水 包括自來水廠和抽水站、加壓站、配水池、其他自 來水設施 加油站 資料來源: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國土利用調查成果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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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四、公共空間無障礙程度標準規範 前節說明我國都市與非都市土地公共空間的種類與設置標準,本節回顧整理 我國對於公共空間必須達到無障礙程度的標準規範,分別規範於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以及建築技術規則及殘障福利法,去年(101 年)內政部更公告實施無障 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具體規範無障礙住宅之類別、範圍、無障礙設施項 目及其設計基準(如前章),主要也是針對當代人口結構改變提出具體因應之道; 以下詳列各法規之內涵。 表 2-2- 3 無障礙空間規範-中央法規 無 障 礙 住 宅 設 計 基 準 及 獎 勵 辦 法 第 3 條 無障礙住宅之類別、範圍、無障礙設施項目及其設計基準。 類別:公寓大廈、非公寓大廈 範圍:公共空間、非公共空間、專有空間 無障礙設施項目:出入口、通道、房間、浴廁、廚房、昇 降設備、樓梯、扶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訂定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56 條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 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 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 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公佈後五年實施)前項專用停 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第一項專用停車 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 違規占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 單位定之。 102 年 6 月 11 日 修正 第 57 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 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 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前項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 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公共 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 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 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 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 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 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

數據

圖 1-1-4  嘉義市友善公車亭規劃
表 2-1- 6  PPP(Product Performance Progam)37 項評價方針
圖 2-1-3  無障礙環境內涵與空間關係圖
圖 2-3-1 Global Age-friendly Cities: A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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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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