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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傷性腦傷者重返職場之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創傷性腦傷者重返職場之相關研究

創傷性腦傷可能影響個體在生理功能、認知能力、社交溝通與情 緒人格等方面的功能表現,這些能力或個人特質的改變,也都會直接 或間接影響個體進入就業市場的競爭力與適應能力。在國內外的相關 文獻中,對於創傷性腦傷者就業歷程的探討少有著墨,而多以重返職 場(return to work)的現象為討論重點。本節將綜合國外創傷性腦傷 者重返職場議題相關的文獻,先就重返職場的重要性與成功率作討 論,再彙整重返職場成功與否的影響因素,最後再針對創傷性腦傷者 重返職場的經驗作進一步的探討。

壹、 創傷性腦傷者重返職場的重要性

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工作是一個人生活的重心。「就業」代表一 個人具有生產力,能靠自己的能力賺取薪資,是經濟上足以獨立的個 體;就業與否往往成為社會評價一個人的重要考量。然而,原來擁有 工作角色的創傷性腦傷者,即使傷後歷經漫長的治療與復健過程,在 能力或人格上仍存在不可逆的變化,多數的患者因此無法回到職場,

被迫摘下工作的冠冕。

Rubenson 等人(2007)的研究指出,瑞典每年約七萬的創傷性 腦傷人口中,大部分都是工作人口。對政府而言,創傷性腦傷者能力 損失後,具生產力的工作時間銳減,可能是政府經濟上必須付出的最 大代價(Yang et al., 2005)。

世界衛生組織在 2001 年提出的「國際功能、障礙與健康分類」

系 統 (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ICF)中,將「活動參與」列為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其

中,「就業」便是參與程度的重要指標。研究指出,創傷性腦傷者復 原 後 的 就 業 狀 況 , 是 預 測 其 生 活 品 質 與 生 活 滿 意 度 的 有 力 因 子

(Tsaosides, Warshowsky, Ashman, Cantor, Spielman & Gordon, 2009)。 綜合各國關於創傷性腦傷的研究文獻,都一致指出重返職場是復 健服務的最重要目標(McCrimmon & Oddy, 2006;Oppermann, 2004;

Rubenson et al., 2007;Shames et al., 2007;Tsaosides et al., 2009)。從 個體的角度來看,就業可增加經濟獨立與社會地位,並提升自信與自 我價值感;而站在社會成本的觀點,創傷性腦傷者重返職場後,可降 低政府經濟上的補助成本,提升社會和經濟上的發展(Oppermann, 2004;Shames et al., 2007;Tsaosides et al., 2009)。創傷性腦傷者重返 職場的成功與否,無論對其個人或所處的社會,無疑都是重要的議題。

貳、 創傷性腦傷者重返職場的成功率

回顧過去對於創傷性腦傷者重返職場成功率所做的研究,可以發 現研究結果的落差極大。綜合近期幾個研究所進行的彙整,創傷性腦 傷者的就業率從 10%到 82%不等(McCrimmon et al., 2006;Shames et al., 2007;Tsaosides et al., 2009)。各研究結果落差之大,使呈現出的 數值幾乎失去了意義。

不過,Shames 等人(2007)歸納出不同研究背後可能存在下列 因素,影響了其對於創傷性腦傷者就業率估計值的高低:

一、 對「就業」之定義不同

論及就業率的議題時,首先必須對「就業」有清楚的定義。然而,

多個研究均指出,過去的文獻對何謂「工作」或「就業」,其實存在 不一樣的看法(Oppermann, 2004;Rubenson et al., 2007;Shames et al., 2007;Tsaosides et al., 2009)。Shames 等人(2007)與 Tsaosides 等人

(2009)均指出,大部分的研究將就業定義為「參與能獲取薪資的工 作活動」,且通常採取二分變項(有工作、無工作)來區分,也有少 數研究將就業定義為連續變項(如:全職、兼職、工作訓練、庇護性 就業、志工或無工作等),並採取工時與薪資來測量就業的「程度」。

不過,也有少數質性研究以主觀評價(Subjective appraisal)來定 義就業(Levack et al., 2004;Oppermann, 2004;Rubenson et al., 2007), 也就是說,從創傷性腦傷者的觀點來看待就業,包括工作的意義、重 要性、對表現的自我評價等,而非客觀的「專家」觀點(Levack et al., 2004;Shames et al., 2007)。以 Rubenson 等人(2007)的研究為例,

便參考瑞典國家百科全書(The National Encyclopedia)的定義,將工 作視為「可供個體建立其自我支持的一種日常事務(Work is an occupation on which a person builds their self-support)」。

顯而易見的是,當不同研究對就業抱持如此分歧的看法時,要將 一個人的狀態定義為就業與否,已經不是個簡單的是非題了。

二、 對就業「成功」之定義不同

除了對就業的定義眾說紛紜之外,多數研究在定義就業的「成功」

率時,通常測量的是取樣當時研究對象的就業與否,也就是單一時間 點(通常在腦傷後三至五年間)研究對象所處的就業位置(Shames et al., 2007)。然而,Levack 等人(2004)指出,許多創傷性腦傷者在傷 後的工作經驗都是切割而零碎的。依據在單一時間點測量的結果,來 判斷個體就業的成功與否,是缺乏信效度的做法。評估就業的成功與 否時,就業穩定度佔有關鍵性的地位。然而,工作要維持多久才稱得 上是就業穩定?Levack 等人(2004)表示研究參與者在就業穩定度 的表現上差異很大,但建議至少一至兩年後再作追蹤,以瞭解後續是 否仍能維持工作。

如前文所述,不同嚴重程度、不同致傷型態、傷及不同部位的創 傷性腦傷者,在腦傷造成的功能損傷上本來就大相逕庭。Oppermann

(2004)與 Shames 等人(2007)便指出,在探討重返職場的成功率 時,各研究的收案標準不同,會影響研究所得到的結果。一般而言,

以輕度腦傷者為對象的研究,所得到的就業成功率,將遠高於以重度 腦傷者為對象的研究結果。而收案時已區分腦傷嚴重程度的研究,與 混合收案的研究,所得到的結果也會不同。

四、 研究對象所處之環境不同

Oppermann(2004)與 Shames 等人(2007)均指出,不同國家 的職業重建系統與保險制度,會直接促成或不鼓勵創傷性腦傷者重返 職場,也因此影響創傷性腦傷者的就業率。以 Oppermann(2004)在 美國的研究為例,研究參與者便表示,礙於社會安全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的申請資格,同時領取社會安全補助(social security disability income,SSDI)與兼職工作的收入,較全職工作來得穩定且 安全。Rubenson 等人(2007)也指出,瑞典的職業重建系統未能有 效整合,醫療、社政與就業等業務分屬不同單位掌管,也是腦傷患者 難以返回職場的因素之一。

參、 創傷性腦傷者重返職場成功與否的影響因素

過去探討創傷性腦傷者重返職場的相關研究,以量化研究法為主 流,多聚焦於蒐集相關的各種變項,包括人口學變項(如:年齡、性 別、種族、受傷年齡、家庭或婚姻狀況等)、受傷前的個人經驗(如:

教育程度、工作史、工作收入、對工作的投入程度或成就高低、工作 滿意度、藥物濫用史等)、腦傷的嚴重程度(如:失去意識時間長短、

GCS、PTA、昏迷時間長短等)、腦傷後功能損傷的型態與程度(如:

生理、認知、行為、情緒等的長期改變)、以及環境因素(復健形式

與期程、支持系統、就業市場條件等),探討這些變項中可能影響重 返職場成功與否的因素。(McCrimmon & Oddy, 2006;O’Connell, 2000;Oppermann, 2004;Power & Hershenson, 2003;Rubenson et al., 2007;Tsaosides et al., 2009)

然而,正如同前文所討論的,研究設計與方法學的問題明顯影響 了各研究對創傷性腦傷者就業成功率之估計,在「就業成功」的定義 都眾說紛紜的情況下,要探討就業成功與否的影響因素,當然也就容 易得到不一致的結果。

以下將針對幾個較常被提出來討論的影響因素,做簡短的探討:

一、 教育程度

多數研究指出教育程度較高者,在經歷創傷性腦傷後,重返職場 的成功率也較高;普遍的解釋是,即使腦傷造成的影響因人而異,但 至少相較於低教育程度者,他們仍具備較佳的學歷與工作經歷,在求 職上仍佔有較大的勝算(Shames et al., 2007)。McCrimmon 與 Oddy

(2006)將 20 位已重返職場的創傷性腦傷者,與 13 位未重返職場者 在人口學變項及腦傷程度上做配對,進行群體間比較(between-groups comparison),結果也發現受傷前的教育程度愈高,對重返職場的成 功率有愈正向的預測。

然而,Power 與 Hershenson(2003)的質性研究卻指出,高教育 程度的創傷性腦傷者在歷經認知能力損失後,其現存能力與傷前落差 太大,往往難以返回原來的職位,必須重新訂定工作目標,就業的難 度因此提高;除非能力能有提升,否則他們在成功重返職場上常出現 困難。

二、 受傷前的工作投入程度與滿意度

Oppermann(2004)的質性研究指出,傷前已有工作經驗的創傷

性腦傷者中,對傷前工作的滿意度愈高者,在重返職場過程中面臨的 挫折愈多。Power 與 Hershenson(2003)也表示,傷前對工作投入愈 多、工作成就愈高者,傷後重返職場,在工作適應上所面臨的阻礙也 就愈大。

不過,Gomez-Hernandez、Max、Kosier、Paradiso 與 Robinson

(1997,引自 McCrimmon 與 Oddy,2006)的研究結果卻顯示,傷前 工作滿意度愈低者,傷後三個月內出現憂鬱症狀的比例愈高。也就是 說,傷前工作滿意度較高的創傷性腦傷者,在傷後適應的比例也較高。

McCrimmon 與 Oddy(2006)則指出第三種可能性。他們發現,

無論重返職場與否,兩組研究對象對傷前的工作都相當滿意,統計結 果並未出現顯著差異。可能的解釋是,傷前的工作滿意度只是研究對 象事後回想的結果,並非當時的主觀經驗。未能成功重返職場的創傷 性腦傷者,可能因具備強烈的就業動機,而理想化先前的工作經驗;

再加上尋求經濟補助的過程中,往往會將焦點鎖定在腦傷所帶來的負 向結果,對照之下,更容易覺得傷前的生活經驗是正向的。

三、 認知功能的損傷

O’Connell(2000)對 43 位參與以重返競爭性職場為導向之復健 方案的創傷性腦傷者為對象所做的研究發現,作業智商(Performance IQ)與語文記憶(verbal memory)得分較高者,一年後重返職場的比 例也較高。而 Sherer、Novack、Sandar、Struchen、Alderson 與 Thompson

(2002)的研究也有相似發現。他們指出腦傷後一個月內進行的神經 心理衡鑑結果可預測就業的成功與否,尤其在語文記憶、訊息處理速

(2002)的研究也有相似發現。他們指出腦傷後一個月內進行的神經 心理衡鑑結果可預測就業的成功與否,尤其在語文記憶、訊息處理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