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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劇場視覺設計理論

本節從劇場的定義、劇場藝術的特性、劇場設計意涵以及劇場設計工作內涵,

來探討劇場設計人才應具備的劇場理論基礎。

一、劇場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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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劇(drama)是需要一群人在劇場(theatre)裡共同完成的一種藝術形式。「劇 場」一詞最早出現在西元前的古希臘地區,它包括兩種含意:一是泛指所有戲劇 演出的總稱,二是為了演出而設計的建築物(邱坤良,1998),後者是普遍認同的 說法,即劇場是進行戲劇活動的場所。古希臘文原意是「去看」的場所,後來演 變為整個表演場所之意(林尚義,2012)。它是一個空間,一個「觀看」和「表演」

的空間,這個空間可以是在戶外或是在室內,它不必然需要特定的建築,但要有 一定的規範。Balme (2008/2010)認為劇場是一棟建築;一種活動;一個機構;

和一種藝術形式。從Balme 對劇場的定義可以看出劇場的本質是多面的,從古 至今許多戲劇學者為劇場做了解釋,但無論它的真意是什麼,我們可以說它是一 門高貴又奇幻的藝術。

二、劇場藝術的特性

德國詩人與評論家Schlegel 曾經說過劇場是結合多種藝術以產生奇妙效果的 地方,它把一個民族長期努力獲得的社會和藝術的文明成就,在幾小時的演出中 表現出來,對不同年齡、性別與地位的人都非常地具吸引力 (引自董健和馬俊山,

2004)。戲劇、舞蹈、音樂等在劇場中進行演出的表演藝術類型都可以稱之為「劇 場藝術」(黃惟馨,2010),演員在觀眾面前表演,是一種最富有直觀性的藝術。

依據Brockett(1974/2001)對劇場藝術特性的描述,研究者將之分為三類:

(一) 劇場是短暫的藝術

劇場是一門由「人」所組合的藝術,其特殊的吸引力在於它是即時性的(Cook, 1990),觀眾在現場看著表演在面前發生,所有觀眾的情緒也跟著表演起伏,這 種直接的、集體共同的經驗,是與其他形式的藝術不同之處。它也被認為是一門 溝通的藝術(Jones, 2004/2009),作品的完成需要觀眾的即時參與,每一場的演出,

演員和不同觀眾之間的連結感應也不一樣,是一種表演者和觀賞者彼此間相互交 流的複雜現象,作品隨著時間的推進逐漸產生,觀眾從中理解演出的內容和意義,

以及理解演出的各種系統 (Elam, 2002)。劇場是短暫的,它有「朝生暮死」的 特性,如同一種過程的藝術,演出結束即消失,也沒有更改的機會,不像一幅畫、

一部小說所具有的不變性。Brockett(1974/2001)形容劇場於每晚逝去,而於第二 天復活,這句話的意思是,劇場只能在演員面對觀眾表演的時刻才真正存在,因 為它只存在於演出的過程中,演出完了也就消逝了,劇場藝術提供了最直接的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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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和心靈的刺激,雖然短暫,卻是最具震撼力的藝術。

(二) 劇場是客觀的藝術

戲劇是透過演員的表演讓觀眾能理解角色內心的想法,如同在現實生活中,

我們如果要了解一個人的品格、心性或動機,是靠他的一言一行和別人對他的看 法轉述而得知;不同於小說人物,是靠小說家用文字絮絮不休地敘述人物的想法,

戲劇人物的內在與外在經驗,都必須經由語言和行動來表現,因此劇場和實際生 活有類似的特質(Brockett, 1974/2001)。而結果是不是接收到劇情欲傳達的主旨 或角色性格,完全由觀眾自己去感受,同一個演出對不同的觀眾可能有許多種的 詮釋與感受,因此劇場是客觀的藝術。

(三) 劇場是複雜的藝術

劇場是集合眾人之力創作完成的藝術,由劇作家、導演、演員、舞台設計、

服裝設計、燈光設計、音樂設計、影像設計等視覺和聽覺的設計師以及劇場技術 人員和劇場行政人員所組成,劇場藝術既不是表演,也不是劇本,既不是佈景,

也不是舞蹈,但它卻包括了構成這些東西的全部因素(李醒,1987)。劇作家或編 舞家創作演出的文本和主題,由導演或編舞家和劇場設計師,針對主題進行討論 與溝通,透過一次又一次的設計會議達成共識,然後將設計圖交給工廠製作成佈 景和戲服,從概念到設計,再從設計到實踐,最後由演員在舞台上完成它。這一 連串的過程需要許多人的參與,就像一部龐大的機器,每個環節就像齒輪一樣,

而製作規模愈大,牽涉到的技術、人力變愈複雜,如何能夠順利地運作,有賴全 體人員有共同的目標,時常溝通協調,並設法解決問題,才能將這合作的藝術成 功地展現。

基於劇場藝術的特性,劇場設計在舞台上創造一個觀眾信以為真、並且可以 進入的一個視覺世界,在這個世界裡,觀眾與演員、與表演之間進行微妙的心靈 交流。而作為劇場藝術的一部分,每個部門的設計不是喧賓奪主、獨樹一幟的表 現,而是與其他設計之間的相互整合,使演出呈現一體,在有限的空間和短暫時 間裡完成,引起共鳴、產生感動。

三、劇場設計之意涵

「設計」一詞源於拉丁文designãre,de+signãre 為「做記號」的意思。而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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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以後義大利文的disegno 開始被用在與藝術有關的事物,之後是法文的 dessiner ,最後才是英文 design。這個字有圖案、設計、構想、繪畫、素描、計 畫或配置之意,是一種想法和表達想法的手段方法,常被用在與藝術有關的事物 (佐口七朗,1990;劉人誠,1997;Barnard, 1998)。Hubel 和 Lussow (1984/1994:3) 認為設計是概念具象化,將事物以新的構想、新的方式集合在一起;設計是一種 計畫、布局、安排以及選擇的活動。因此「設計」可以解釋為有清楚目標的計畫,

將心中的圖像具體表現出來。舞台設計是美術也是設計,通過設計將美術的思想 精確表現出來(聶光炎,1996:91)。聶光炎(2004:11-12)從劇場設計的角度來 談「設計」,他明確指出:

(一)設計是語言—透過視覺符號、視覺語言來傳遞訊息。

(二)設計是分析—對一件事物作深入的了解,尋求認知與問題解決之道。

(三)設計是選擇—選擇合適的觀點、角度、造型、風格或色彩等因素,是決 定設計是否成功的關鍵。

(四)設計是組織—將素材經過分析、整理、選擇之後,將各項因素分配、安 排,結合成一個整體。

(五)設計是系統—當代劇場設計已邁入科技和藝術結合的複雜層次,從設計 到執行都要系統化運作,以降低出錯誤的機率。

(六)設計是結構—設計經過解析、選擇、組織與系統化之後,建構起一個架 構,納入執行工作團隊中運作,產生與整體相互作用的機能。

(七)設計是溝通—經由視覺符號遞送訊息和觀賞者溝通,經由創作---媒介 ---欣賞的過程,完成作品,引起共鳴進而產生意義。

(八)設計是呈現—作品完成之後要經過觀賞者的欣賞,才算真正完成。

所以劇場設計是將素材經過分析、選擇並將其組織與系統化運作,透過視覺符號 創作,以演出呈現的方式傳遞訊息給觀眾,要被觀眾「看」過才算完成。舞台上 的設計作品不具有獨立的生命,也不作為一種獨立的藝術品而存在,在表演者進 入這個空間與觀眾互動之前,設計作品的存在將不具任何意義(Howard,2009;

Jones, 2004/2009)。

劇場設計兼具「設計」與「藝術」的雙重特性,像設計一樣,需要理性思考 以解決問題,解決表演空間、表演需求的問題,並有具體的功能性和目的性;它 也要像藝術一般的感性思考,作品有精神內涵與意義存在,透過創作與觀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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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觀者思考和詮釋的空間。在英國「劇場設計」(Theatre Design)也稱為「演 出設計」(Design for Performance)或是「舞台設計」(Stage Design);在中國稱舞 台美術設計;無論哪一種名稱,都與視覺有密切的關係,其本意較接近為專為演 出活動作各項視覺設計工作,是演出的視覺組合,包含佈景、服裝、燈光、化妝、

道具等(侯啟平,1992;簡立人,2008;聶光炎,2004),而歐洲各國舞台美術家 喜歡使用“Scénographe"(英語為 Scenography)表示所有劇場設計的組合,擴大 解釋來說,劇場設計可以成為劇場活動的創造者,和導演共同創作整體演出。

劇場設計創造表演藝術的環境,主要以視覺為主,涵蓋領域有舞台、服裝、

燈光、化妝、道具等視覺設計,現代劇場再加上影像設計,組合成完整的劇場視 覺設計,這是一種協作藝術,沒有一個劇場藝術家能夠獨立創作一個演出。而是 通過許多熟練和專業藝術家共同努力,共享一種共同的概念方法來達到目的,本 研究以發展較久,且有較完整的人才培育之舞台設計、燈光設計以及服裝設計三 大劇場設計領域為研究範圍,以下分別對三個領域在劇場表演藝術的意義與功能 進行說明。

(一)舞台設計(scenic design, or set design, or scene design)

舞台設計有許多的名稱,如舞台裝飾、佈景設計、場景設計、舞美設計等,

長期以來,歐洲和美國的舞台設計師對於「舞台設計」這個名稱持續有許多的討 論與爭議,但這不在本研究的討論範圍,本研究以一般工作中習慣使用的「舞台 設計」為名,總之,隨著劇場藝術的發展,當代舞台設計已脫離了純粹裝飾的用 途,而是根據演出文本的需要,創造特定的演出空間與環境,在戲劇演出中,為 戲劇形式提供視覺強化的效果,來幫助觀眾理解和享受演出,在是現代劇場不可 或缺的部分,因此這個環境必須要能提供觀眾理解該劇所必需的訊息,包括佈景 和動作之間的關係、傳遞主題、營造氣氛等,舞台設計的功能就是用來解釋戲劇 動作的,戲劇動作是身體或肢體動作、視覺移動和角色塑造的結合,使之成為有 生命力的形式,觀眾從角色衝突中對人物產生情感,它不是一般的行為舉止,而 是進一步產生行為的動機;舞台設計要讓戲劇動作能夠順理成章往前推進,讓動 作自然地流動而不牽強。茲將舞台設計的功能敘述如後(邱坤良,1998;林尚義,

2012;娜達罕,2009;黃惟馨,2010;聶光炎,1981,2004;Parker & Wolf, 1990;

Wolf & Block, 2014):

1.安置戲劇動作或組織動作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