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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流向及總量管理

第四章 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問題之解決對策研擬

由表 3. 3.1 剩餘土石方流向統計表可知新竹市 91 年度產出約 70 萬方剩餘土石方,其中 68%送至土資場,20%作為工程間土方

4.3 加強流向及總量管理

程等。因此如能允許剩餘土石方直接運送至再利用之場所,其 附加價值將更為提升。

由表 3.3.1 剩餘土石方流向統計表可知新竹市 91 年度產出約 70

表 3.2.1 新竹市 91 及 92 年跨縣市餘土處理情形可知,91 至 92 年外縣市餘土進入新竹市佔新竹市總產出量百分比由 160%暴 增至 277%,91 至 92 年新竹市餘土運送至外縣市處理者佔新 竹市總產出量百分比由 13%增至 37%,此種跨縣市處理餘土 常造成主管機關管理上的「死角」,實有加強流向管理措施之 必要。

按理收受土石方縣市之主管機關對於外縣市進入之土石方得 協助管理,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當年即有解釋:由收受土石方縣 市協助剩餘土石方處理場所合法性認定與剩餘土石方處理場 所總量管制。因此於網路兩階段查核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收 容處理場所申報收受剩餘土石方之查核,表示於查核期間收容 處理場所為合法之場所且該場所收容處理數量並未超過核准 之總量。

至於產出土石方縣市之主管(主辦)機關應加強追蹤管理土石 方運送到外縣市之流向,於網路兩階段查核時,主管(主辦)

機關對於承包商申報剩餘土石方流向之查核,表示申報之剩餘 土石方內容(土質及數量)有確實送到收容處理場所。

產出土石方縣市之主管(主辦)機關加強追蹤管理土石方運送 到外縣市之流向,參考 92.9.16 頒布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分 案,有下列數點建議,新竹市政府若參採後可訂定於剩餘土石 方管理自治條例或是工程合約內並據以執行:

一、承包商提送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應加強流向自我管理能 力,並以提出逐車流向追蹤佐證資料為要件。

二、建立運送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制度,落實執行。

三、依土石方運送距離遠近、收容處理場自我管理能力、收容 處理場所在地方政府管理嚴謹程度、承包廠商管理能力、

土石方之土質與收容處理場之處理能力等因素,實施不同 程度之現地流向抽查作業。

四、要求承包廠商或收容處理場所提出逐車流向追蹤紀錄作為 查核之佐證資料。

五、要求監造單位負責追蹤查核剩餘土石方之流向。

六、委託公會或其他法人或學術團體代為追蹤查核剩餘土石方 之流向。

七、網路兩階段申報勾稽結果,如營建工程出土內容與收容處 理場所收土內容不一致時,建築工程之建築主管機關與公 共工程之主辦機關應要求承包商限期說明釐清,並將處理 結果副知處理場所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