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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新竹市規畫設置及啟用營運之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執 行成果統計亦可瞭解新竹市政府亦有考量辦理公有土資場之

第四章 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問題之解決對策研擬

由表 3. 1.3 新竹市規畫設置及啟用營運之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執 行成果統計亦可瞭解新竹市政府亦有考量辦理公有土資場之

規劃設置,如果將公辦土資場定位為土方銀行,則應該修改新 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增修納入:

1 土方銀行之定義

2 土方處理專案小組設置規章

3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土方交換申報撮合 4 無法直接交換之工程應由土方銀行調度供需

建議新竹市政府增修的法規內容如下:

1 「土方銀行」係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 辦(管)機關自行規劃設置,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規辦理,配合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以下 簡稱資訊服務中心)調度,並具土石方資源回收再利用、

調節、互補供需及改良土質交流使用功能之場所。

2 本府設置「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專案推動小組」(以 下簡稱土方交換專案小組),負責推動辦理有關餘土交 換、回收處理再利用及協調等事宜,本專案小組設置辦 法另訂之。

3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於編擬新興公共工程計畫時,應提出 剩餘土石方處理先期規劃構想及經費概估,工程規劃設 計時,應責成規劃設計單位力求挖填土石方之平衡,工 程餘土去處應優先供應公共工程需土、建築工程需土,

需土工程土方來源應依序取用公共工程餘土、回收改良 土方、建築工程餘土。無法直接交換之工程應由本府設

置之公辦土方銀行調度供需。工程主辦機關應於相關工 程招標及工程契約文件中訂定甲方必要時得指定借土區 或公辦土方銀行,並於不重複計價原則下,予以扣抵借 土或土方處理相關單價項目,乙方不得拒絕之條文,以 利土方交換專案小組辦理餘土交換撮合作業。

圖 4.1.1 工程間土方交換及土方銀行調度概念圖

4.2 廣徵廣設收容處理場所

新竹市目前只有兩家轉運型的土資場收土營運似嫌不足,依據

「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土資場的 營運功能包括:

一、剩餘土石方暫存、轉運處理。

二、剩餘土石方加工處理。

三、剩餘土石方分類再利用。

四、剩餘土石方填埋處理。

五、混 合 物 加 工 處 理 、 分 類再利用。

為使餘土能妥善處理及再利用,應廣徵廣設多元化收容處理場 所,新竹市自治條例特別明列,剩餘土石方可運送至下列收容 處理場所處理:

一、依法設置之土資場。

二、依法登記營運中之砂石場。

三、依法登記營運中之磚瓦窯廠。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地點。

五、工程主辦(管)機關核定之需土工程(剩餘土石方交換)。

六、其他合法再利用場所。

一般而言,將剩餘土石方送至土資場作暫屯及轉運,其目的只 是紓解尖峰的土方產出量,經由土資場緩緩轉運到實際利用的 場所如砂石場、磚瓦廠或是土地改良場或是需要土方的營建工

程等。因此如能允許剩餘土石方直接運送至再利用之場所,其 附加價值將更為提升。

由表 3.3.1 剩餘土石方流向統計表可知新竹市 91 年度產出約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