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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地方自治事項,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內容為地方政府制 定自治法規之參考依據,「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 理自治條例」業於九十三年函頒公布,隨後更訂頒「新竹市營 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配套措施以落實 執行。

由 新 竹 市 剩 餘 土 石 方 處 理 情 形 檢 討 及 中 央 政 策 督 導 配 合 情 形,可以瞭解新竹市目前應就下列剩餘土石方處理問題研擬其 解決對策:

一、 加強違規棄土取締工作 二、 公共工程餘土管理問題

三、 整體規劃餘土供需,廣徵廣設多元化收容處理場所 四、 成立工作小組強制土方交換

五、 確實依規定上網申報查核勾稽,並定期不定期辦理土資 場現場查核

六、 落實流向與總量管制,特別注意跨縣市、跨區域土方流 向,即時處理

七、 因法令、環評問題及政治利益考量,土資場申設困難

綜合上述問題,探討其解決對策包括(1)推動工程間土方交 換利用、(2)廣徵廣設收容處理場所、(3)加強流向及總量 管理、(4)促進營建資源回收再利用及(5)強化管理機制及 措施,由法規面、管理面、及執行面整體規劃新竹市轄區內營 建剩餘土石方之妥善處理及資源永續利用。

一、於「推動工程間土方交換利用」方面,經本研究評估結果,

建議修改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

中增修納入:

(1) 土方銀行之定義

(2) 土方處理專案小組設置規章

(3)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土方交換申報撮合 (4) 無法直接交換之工程應由土方銀行調度供需

以 92 年度統計新竹市政府自辦公共工程產出剩餘土石方 約有六萬立方公尺以上,如能於規劃設計階段以土方交換 或土方銀行調度至需土工程,推動工程間土方交換利用每 年可以替新竹市政府節省公帑一千萬元以上之費用。

二、於「廣徵廣設收容處理場所」方面,新竹市目前只有兩家 轉運型的土資場收土營運似嫌不足,為使餘土能妥善處理 及再利用,建議廣徵廣設多元化收容處理場所,以新竹市 91 年度產出剩餘土石方,其中 68%送至土資場,20%作 為工程間土方交換利用,9%送至砂石場利用,3%作為土 地改良用途。又由餘土各類土質統計表中可知新竹市 91 年度可送至砂石場直接利用的土方可達 34%,如能訂定合 法收容處理場所可收容土質規定等廣徵廣設配套措施,則 至少可改善 25%剩餘土石方的合理處理方式。

三、於「加強流向及總量管理」方面,本研究建議以(1)提 供逐車流向追蹤佐證資料(2)建立運送憑證制度(3)加 強收容處理場所自我管理能力(4)相關技師簽證制度(5)

雙向勾稽制度等較嚴謹之流向管理措施。

四、於「促進營建資源回收再利用」方面,國內對土石方資源

回收處理利用,近一、二年來已漸被重視,對礫石、砂等 土石方已開始利用在骨材、磚窯業、農業、工程填方及水 泥副料利用等,但對廢混凝土塊、廢磚塊、粘土及淤泥則 利用率非常低,本研究建議推動的營建廢棄物資源化工作 有製作再生混凝土應用於低強度次要結構物、廢混凝土應 用於道路基材及施工便道、粘土與淤泥製作成輕質骨材,

並發展輕質混凝土產業等建議。

五、於「強化管理機制與措施」方面,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中 央到新竹市督導考核皆指示須加強土資場管理,為了建立 明確的查核制度,避免因人而異的檢查內容造成業者困 擾,本研究建議對於土資場成品管理可採事先報備制,並 確立土資場營運查核相關項目等管理配套措施供新竹市 政府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