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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問題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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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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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題目: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問題之探討

-以新竹市為例

系所別:建築與都市計畫學系碩士班 學號姓名:M09105025 吳明火

指導教授:謝偉勳 博士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

(2)

誌 謝

本論文之完成承蒙恩師 謝偉勳博士給予悉心指導,讓本人對於 營建剩餘土方處理問題之探討可謂百尺竿頭更進一步,兩年來全仰賴 恩師精心教導,方有今日之成果,感恩之意不勝言詞。

本研究期間,亦十分感謝工研院能資所,所給予之協助與支援,

使得本論文得以順利完成,特予誌謝;感謝新竹市政府長官們的支持 與鼓勵,本人得以利用並掌握在職進修的機會,提升自我的智識與技 能;感謝中華大學建築與都市計畫學系全體老師,在學習中適時給予 指正與建議,在此衷心敬上最深之謝意。

最後僅將此論文獻給我親愛的家人。

謹識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于新竹

(3)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問題之探討-以新竹市為例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 1-1

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1-1 1.1.1 研究動機 ...1-1 1.1.2 研究目的 ...1-2 1.2 研究範圍與內容 ...1-2 1.2.1 研究範圍 ...1-2 1.2.2 研究內容 ...1-3 1.3 研究方法與流程 ...1-3

第二章 相關政策、法令及文獻回顧 ... 2-1

2.1 名詞解釋 ...2-1 2.2 文獻回顧 ...2-4 2.3 政策與法令分析 ...2-12

2.3.1 中央政策與法令分析 ...2-12 2.3.2 新竹市餘土管理自治法規...2-17

第三章 新竹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辦理情形... 3-1

3.1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與規劃設置土資場及流向管制情形 ...3-1 3.2 新竹市剩餘土石方處理問題分析-跨縣市土方處理問題 ..

...3-9 3.3 新竹市剩餘土石方處理問題分析-剩餘土石方再利用問題

(4)

...3-10 3.3.1 剩餘土石方流向分析 ...3-10 3.3.2 新竹市剩餘土石方各類土質分析 ...3-10 3.4 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總量管制...3-11

第四章 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問題之

解決對策研擬 ... 4-1

4.1 推動工程間土方交換利用 ...4-1 4.2 廣徵廣設收容處理場所 ...4-5 4.3 加強流向及總量管理 ...4-6 4.4 促進營建資源回收再利用 ...4-9 4.5 強化管理機制與措施 ...4-13

4.5.1 土資場成品管理 ...4-13 4.5.2 土資場營運查核 ...4-14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5-1 參考文獻

附件一 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土資場場外轉運規定 附件二 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

(5)

圖 目 錄

圖 1.3.1 研究架構及流程 ...1-4 圖 3.1 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總量管制圖 ...3-12 圖 4.1.1 工程間土方交換及土方銀行調度概念圖 ...4-6

表 目 錄

表 2.2.1 場址評選準則分類表 ...2-5 表 3.5.1 新竹市規畫設置及啟用營運之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執行

成果統計 ...3-9 表 3.1.1 中央對新竹市餘土處理督導考核重點及處理情形 ...3-2 表 3.1.2 新竹市剩餘土石方處理業務自我考評成果 ...3-4 表 3.1.3 新竹市規畫設置及啟用營運之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執行成

果統計 ...3-7 表 3.2.1 新竹市 91 及 92 年跨縣市餘土處理情形 ...3-10 表 3.3.1 剩餘土石方流向統計 ...3-10 表 3.3.2 新竹市餘土各類土質統計...3-11

(6)

摘 要

自從六十年代展開十大基礎建設以來,國家投注於工程建設以推 動經濟成長不遺餘力,使得工程施工所產出為數龐大的土石方問題也 隨之浮出枱面。由於供需無法完全且即時調配,造成剩餘土石方隨意 棄置及盜濫採河川農地砂石以應急需,不僅破壞環境觀瞻,甚而造成 污染、危害民眾生命安全。

在永續經營的前提下,本研究針對新竹市剩餘土石方的問題,從 管理、法令及實務三方面進行探討,並試以國內他縣市之經驗為輔來 研提可行之改善方案。本研究以新竹市為範圍,就幅員內公共工程及 民間營建工程土石方之產出與需求及由外縣市進入之供需量作一剖 析,瞭解市境內現有資源處理場所收容量及管理情形,而其中可能衍 生之環境衝擊、再利用、土資場申辦及管理、法規適用性等相關課題,

從制度及實務上加以探討。

最後,本研究並就工程間土方交換利用、廣徵廣設收容處理場 所、加強流向及總量管理、促進營建資源回收再利用、及強化管理機 制與措施等議題上,提出相關建議,希望新竹市政府能予以參採並推 動執行。

(7)

Abstract

Since 1960’s, to accelerate the nation’s modernization process and to keep pace wit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Ten Major Fundamental Constructions and the successive major infrastructure plans were launched one after another to meet that needs. Such large-scale construction works produced a great quantity of earthwork, which bring us serious environment impact both on living quality and nature ecology just because the imbalance of supply and demand.

This paper focused on the study of earthwork problem, from the aspects of management, regul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area of Hsinchu County. Reference data from other counties was collected and analyzed to overcome the earthwork problems. The tasks of treatment plants management, resource recycle and environment protection were included to developing a management system of earthwork in the Hsinchu County.

Some alternatives will be proposed as suggestions after reviewing the existing situation of experiences both in the historical researches and developed countries, such as exchange soil resource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permit multi-function soil treatment sites, execute flow quota control, promote construction resources reuse, strengthen management mechanism, etc. It is hoped that these suggestions will be helpful to the Hsinchu government.

(8)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問題之探討-以新竹市為例

第一章 緒論

四十多年來,台灣經濟快速而穩健的發展,一再被國際間譽為「台 灣奇蹟」、「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的典範」,期間雖然有一些時期 受到國際環境影響而略顯退滯,但在政府大力的導引下,我們的產 業活動依然衝勁十足,去年平均的經濟成長率更是達到百分之三點 二四,居亞洲四小龍之首。

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在在須取用自然環境資源,再利用產業生產系 統加工製造成可供使用的產品。然而自然資源有限,如何在追求經 濟持續發展的同時,又能保護生存環境的平衡,是目前世界各國都 關懷的課題。

工程建設是經濟發展的動力,近年來,為加速國家經濟成長,國內 各項重大建設及都會發展都如火如荼地展開,在工程基礎開挖之 際,即有為數可觀之土石方產出,這些土石方若不能妥善處理,勢 必直接影響生活環境及公共安全,甚且遺害深遠。

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1.1.1 研究動機

從六十年代展開十大基礎建設以來,國家投注於工程建 設以推動經濟成長不遺餘力,陸續有六年國建計畫十二 大建設、亞太營運中心、科技園區、新市鎮開發等新辦 工程,使得工程施工所產出為數龐大的土石方問題也隨 之浮出枱面。由於供需無法完全且即時調配,造成剩餘 土石方隨意棄置或盜濫採河川農地砂石以應急需,不僅 破壞環境觀瞻,甚而造成污染、危害民眾生命安全。在 永續利用的前提下,為剩餘土石方尋求一妥善的處理方 式及適切的管理策略以降低環境衝擊是值得研究。

(9)

1.1.2 研究目的

剩餘土石方雖是工程施工產出物,但也是需土工程的料 源及其他產業之資源,不能以商業產品之單純供需行為 作市場調配,其所產生的問題牽涉層面廣泛,影響因素 頗多,宜作全盤性的考量。也就是說,不僅要瞭解土石 方產出量和需求量的消長,對於管理策略及法規管理層 面亦需納入考量。在永續經營的前提下,本文將針對新 竹市剩餘土石方的問題,從管理、法令及實務三方面進 行探討,並試以國內他縣市之經驗為輔來研提可行之改 善方案。綜合上述所言,本論文的研究目的即在於:

(1) 以新竹市為範圍,瞭解目前新竹市區域內之公共工 程和民間營建工程之土石方處理現況及外縣市土 石方進入本區域之處理方式

(2) 就制度及管理層面來探討新竹市所面臨的問題 (3) 綜合分析資料及問題點,研擬因應策略。

1.2 研究範圍與內容 1.2.1 研究範圍

近年來,政府陸續推行多項重大建設,如高速公路、高 速鐵路、海港等拓建等,帶動經濟發展,同時也活絡了 民間建築工程的景氣,因而隨著工程的興建,營建土石 方的問題逐漸浮現,諸如合法處理場所不足或申設受 限,致使土石方隨處棄置;供土來源不定,盜採河川農 地砂石以供急需;加之,執法依據未殝完備,致有管理 鬆弛執行不力之疑。本研究將以新竹市為範圍,就幅員 內公共工程及民間營建工程土石方之產出與需求及由 外縣市進入之供需量作一剖析,瞭解市境內現有資源處

(10)

理場所收容量及管理情形,而其中可能衍生之環境衝 擊、再利用、土資場申辦及管理、法規適用性等相關課 題,將從制度及實務上加以探討。

1.2.2 研究內容

(1) 蓃集公共工程和民間營建工程土石方處理資訊、專 家學者報告及相關法令作為研究背景依據。

(2) 土石方對環境之衝擊及永續利用之可行性 (3) 土石方處理方式及衍生問題探討

(4) 研擬對策

1.3 研究方法與流程

本案研究方法概述如下,流程如圖 1.3.1 所示。

(一) 現有基本文獻資料之彙整 (二) 現況分析探討

(三) 新竹市餘土課題研析及具體措施研擬 (四) 研提新竹市餘土管理機制與解決對策

(11)

國內外管理經驗

資訊整合及對策研擬 相關文獻彙整

現況分析

政策法令研析 歷年資料統計分析 環境條件

問 題 分 析 研究動機與目的

結論及建議

管理執行 流向管制 總量管制 違規取締 法源依據

處理方式

交換利用 廣徵廣設 農地改良 資源再利用

圖 1.3.1 研究架構及流程

(12)

第二章 相關政策、法令及文獻回顧

2.1 名詞解釋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簡稱餘土):

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相關拆除施工所產生之剩餘 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

營建廢棄物:

指公共工程、建築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附帶產 生之廢金屬、廢玻璃、廢塑膠、廢木材、竹片、廢紙屑、

廢瀝青等。

營建混合物:

指 剩 餘 土 石 方 與 營 建 廢 棄 物 在尚 未 分 離 處 理 前 之 物 狀。

收容處理場所:

包括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既有處理場所、土方銀行 及其他經政府機關依法核准之場所等。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土資場):

係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 關審查同意,供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暫屯、堆置、

填埋、轉運、回收、分類、加工、煆燒、再利用等處理 功能及其機具設備之場所。

(13)

既有處理場所:

係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 關審查同意,可收容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為原料之既有 磚瓦窯場、輕質骨材場、土石採取場、砂石堆置、儲運、

土石碎解洗選場、預拌混凝土場、水泥廠及其他回收再 利用處理場所。

土方銀行:

係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 關自行規劃設置,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辦 理,配合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資訊 服務中心)調度,並具土石方資源回收再利用、調節、

互補供需及改良土質交流使用功能之場所。

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

指供營建混合物資源暫屯、破碎、碎解、篩選、分類、

加工、回收再利用、處理功能及機具設備之場所。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簡稱共同清理機構):

指由營造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營建有關之 事業,共同投資合作或聯合具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意 願之業者加入投資所設立之機構。

兩階段申報查核勾稽:

為以網路申報方式作為管理剩餘土石方流向之制度;每 月底由建築工程、拆除工程及公共工程承包廠商,申報

(14)

該工程產出的土石方數量及流向,次月五日前再由該工 程主辦(管)機關上網查核其流向之正確性,土石方處 理場所每月也須申報其處理量,由核准機關上網查核。

最後再由出土工程主管機關與收土處理場所主管機關 相互勾稽其申報資料的一致性。

土資場場外直接轉運:

具有轉運功能之土資場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符合內政 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及土資場場外直接轉運流向管 制作業規定」者,得不進入土資場而由工地直接轉運至 實際收容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之合法收容處理場所,進 行回收及再利用處理。

砂石棧場:

指供營建廢棄物或混合物資源暫屯、破碎、碎解、篩選、

分類、加工、回收、處理功能及機具設備之場所,稱為 營建廢棄物資源處理場,簡稱砂石棧場。

原物暫存轉運:

指餘土、營建廢棄物或混合物在土資場或砂石棧場營運 期間,未經分類處理即轉運至其他合法處理場地之行 為。

最終掩埋:

指土資場依核准可容納之容積至填滿封場。

(15)

封場:

指土資場或砂石棧場依核准之設置計畫處理完成,報經 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勘驗合格,並發給處理完成證明文件 或由本府逕予撤銷許可者。

運送證明文件:

依據環保署廢棄物清理法第九條規定,載運剩餘土石方 或事業廢棄物,應隨車攜帶運送證明文件以供攔檢,運 送證明文件即為運送憑證聯單與處理紀錄表,為提供剩 餘土石方或事業廢棄物來源與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之證 明文件。

2.2 文獻回顧

一、 營建棄土場址評選研究

由於國內都市更新、社區開發及重大公共工程建設日益 增多,施工所產生的廢棄土數量龐大,但又缺乏足夠的 棄土場所,台灣省政府建設廳鑑於營建廢棄土處置問題 之重要性,並為徹底解決長期性設置場址的問題,特委 託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進 行 營 建 棄 土 場 址 評 選 方 法 之 研 究,期以研擬一套綜合性的場址評估方法及評選準則,

作為公有棄土場址選用決策及民間個人或團體申設棄 土場之核定依據。

該研究認為場址評選需綜合考量物性、水文、生態、景 觀、社會、經濟等層之交互影響,分析相關因素選出合 法且效益、成本比值最大的地點。其研究經資料蒐集、

專家訪談、問卷調查、野外踏勘、航照判釋及綜合分析

(16)

與探討後,研擬出平地或山坡地棄土場址評選準則,其 準則分為三類:1. 排除式篩選準則;2. 可能場址範圍 界定準則;3. 比較式評選準則,共十四條條文(表 2.2.1)。

表 2.2.1 場址評選準則分類表 1. 排除式篩選準則

(1) 場址不得設於活動斷層兩側 50 公尺範圍內(但若棄土之各項工設施能避開活 動斷層帶經送主管機關審栢無安全顧慮者不在此限)。

(2) 場址不得設於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公務機關、文教、醫院等使用分區 內(但若該等地區尚未開發且屬低窪地,申請者可將具體之填埋計畫送請主管 機關審查,無安全顧慮及無礙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不在此限)。

(3) 場址不得設置於自然生態保護區、文化資產保區、保安林地、風景區及國家 公園區之範圍內(但為了配合開發、保護或再生之需要,經有關主管機關同意 者不在此限)。

(4) 場址不得設置於重要水庫集水區、河川行水區域內及河川區域內有礙水道排 水之地區(但為了配合必要之水土保持計畫,經有關治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 限)。

(5) 場址不得設置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自來水水源取水體水平距離 1000 公 尺範圍內(但棄土場如無土地再利用計畫則可放寬至 400 公尺範圍)。

(6) 場址不得設置於無 6 公尺以上(含)聯外道路之地區(如申請者自行留設或已取 得 6 公尺以上聯外道路之使用同意書及道路兩旁地主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2. 可能場址範圍界定準則

(7) 場址宜選擇可增高土地利用價值、提昇邊坡穩定性之地點(如河川浮覆地、凹 狀斜坡坡趾、台地邊緣斷崖之趾部、山谷或低窪地等)。

3. 比較式評選準則

(8) 場址不宜設置於坡度過陡的地點。

(9) 場址不宜設置於植生密度較高的地點

(10) 場址不宜設置於可能降低邊坡穩定性之地點。

(11) 場址不宜設置於已高度土地利用的地點(用於公有棄土場)。

(12) 場址不宜設置於已高度土地利用的地點(適用於私有棄土場)。

(13) 場址不宜設置於鄰近地區沒有足夠棄土來源/數量的地點。

(14) 場址不宜設置於填埋容旺太小的地點(但若有具體之土地利用計畫者,可憑該 案之可行性另判信賴度值)。

(資料來源:參考文獻 1)

二、 營建棄土場土地再利用研究

為 協 助 順 利 取 得 適 當 的 棄 土 場 容 納 大 量 的 營 建 廢 棄 土,鼓勵民間參與提供或支持棄土場之興建與經營,為 社會各界之共識。而棄土場之土地再利用可為創造經濟

(17)

誘因的重要手段,合理有效的棄土場土地再利用,不僅 可消極地降低環境負面影響,也可積極提升土地利用價 值,其預期目標可歸納為:(1)降低棄土問題造成的負面 環境影響;(2)提升土地利用價值與效益;(3)誘導民間參 與棄土場之提供,本篇論文即以此目標為前提,探討棄 土場的區位特性,以及土地再利用相關問題,進一步擬 訂推動策略,提供政府參考落實「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

中所提棄土場土地再利用美意。

本篇研究透過棄土問題探討、棄土場土地再利用經驗檢 討及潛力分析,以及土地使用變更之探討而研擬推動策 略,得到下列結論:

(1) 棄土問題以市場理念可視為市場供需失調問題 (2) 解決問題應以政府整體規劃與協調為優先 (3) 資源再利用與民間與為解決棄土問題的方向 (4) 市場手段必須以政府之強力干預為運作基礎 (5) 棄土場土地再利用策略應公私有別

(6) 棄土主管機關具有推荐權,土地使用主管機關具核 定權

(7) 棄土場土地再利用應同時考慮公共安全、環境永 續、經濟效率及社會公平

(8) 設置棄土場土地再利用審議委員會以推動審議工

(9) 平原地優先考慮,環境敏感地儘量避免 (10) 回饋或獎勵額度應與貢獻額度具對稱性 (資料來源:參考文獻 2)

(18)

三、 營建廢棄土處理對策之可行性研究

鑑於廢棄土未妥善處理,隨意棄置,影響環境衛生與觀 瞻,進而妨礙排水,影響公共安全,帶給社會嚴重衝擊。

為此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就棄土處 理方針及執行可能遭遇之困難進行研究。基於前述目 標,研究案就以問題背景分析、處理現況、當前面臨之 問題等方向進行研究,並擬近程、中長程之因應對策。

文中也對淡水國內商港興設置棄土場之可行性進行個 案分析。以下摘錄相關因應對策以為參考之用:

(1) 加速合法棄土場之設置為近程首要工作,其建議方 式為:

(a)簡化申請程序為兩階段審查方式,即第一階段申 請僅須提出申請書表、相關證明文件及設置地點之 簡要書圖,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 關組成專案小組,小組成員包含環評委員會委員,

就申請者提出之設置計畫書圖概要等共同會勘審 查,以初步核定其棄土場設置之可行性。經審查會 勘確認其可行者,通知進行第二階段之詳細規劃,

並於六個月內提送相關計畫書圖、環境影響說明書 及水土保持計畫書等,由審查專案小組再會同環評 委員會就詳細規劃內容進行審查及第二階段會勘 工作。

(b)增加獎勵誘因,雖在「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訂 有鼓勵民間設置棄土場相關措施,但由於限制仍 多,致執行成效不彰,本文之具體建議為c棄土場 設置時必要設施工程費用部份可抵減棄土場營利 所得;d放寬土地使用限制,如填土完成之土地可 放寬變更為建築用地等;e協調金融機構給予優惠

(19)

貸款,有助於棄土場規劃申設及興建時之財源週轉 用;f從優核定收受棄土單價,並得以出售棄土。

此外,為促使棄土問題得以短期內徹底解決,也提 出相關措施以為配合,簡要摘錄如下:c統一棄土 場會勘審查作業標準;d增加棄土場用地取得之途 徑;e加速建立全國性棄填土交換資訊系統;f成 立區域性廢棄土處理協調會報;g加強營建棄土處 理作業之查核取締;h加強棄土處理之教育宣導,

使民眾瞭解並建立正確棄土觀念。

(2) 中長程為積極規劃區域性大型棄土場,其建議配合 行政院填海造地之重大設計畫,以專案模式劃設區 域性大型棄土場,容納廢棄土。對每一縣市公共工 程或營建工程棄土量需求情形設立區域性大型棄 土場,以及透過區域計畫及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之通 盤檢討劃設區域性大型棄土場。同時應加速公有棄 土場之闢設及建立「土方資源轉運站」等相關措施 來解決棄土問題。

(資料來源:參考文獻 3)

四、 台灣地區營建工程填海造陸可行性研究

營建廢棄土的迅速累積,在都會區近郊已難獲得未開發 與利用價值極低的廣大面積作為棄土處理場所,面對這 個困境,成功大學水工驗所有見於台灣四週海域水深較 淺的海域空間應可加以利用作為處置廢棄土場址為一 未來趨勢。由於海岸填埋場的開發牽涉廣泛,必須考慮 相法令與政策限制,並結合多項技術,才能順利規劃開 發符合安全及環保條件的廢棄土最終處置場所。為此,

(20)

本研究論文依台灣地區海岸特性研擬場址篩選準則,概 略分為三大部份:(1)自然因素,包括海象、地形、地質 及水文等;(2)政策限制因素,包括現行法規、容積滿足 率、工業區、保護區、防護區、遊憩計畫區及養殖專業 區等規劃限制;(3)環境因素,包括已形成的養殖區、視 覺景觀、人文社會及交通運輸等。

(資料來源:參考文獻 4)

五、 簡易棄土場申設程序及相關法規

本篇論文對於營建廢棄土、土方產地、土質分類特性之 特性定義作一明確闡述,並就棄土場之功能特點及申設 時之主辦機關、法規及注意事項作詳細說明,使民間業 者有興趣參與土資場之申設或經營者能夠瞭然。本項簡 易棄土場設置是由鄉(鎮、市)公所依規會勘審查核定,

有效落實合法平地棄土場設置,有助於地方個別建築或 公共工剩餘土石方之處理,此外,在平地以農地改良整 地方式,在一定面積、容量下鼓勵民間私人、團體申設,

以解決棄土場迫切的需求性。申設程序簡述如下:

(1)申請人檢附申請書表、土地權利證明文件、設置計畫 書圖概要,向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初勘及審查 後,於三十日內由鄉(鎮、市)公所首長作成是否設置棄 土場可行性之認可;(2)如經審查認定須由申請人於六個 月內準備第二階段複審,向同一單位申請經會同有關小 組複勘審查,於三個內綜合彙整審查意見,送市(鄉、鎮) 公所首長核定是否核發設置許可;(3)平地之棄土場,在 一定面積、容量以下,採農地改良之整地方式辦理者,

請縣(市)政府授權由鄉(鎮、市)公所審查核發設置許可;

(21)

(4)鄉(鎮、市)公所得自行審定或會同有關機關組成會勘 小組,審查核准工程主辦機關及民間申請設置之棄土 場,經勘驗有關必要之防災措施後,始開放收納廢棄土 使用。(資料來源:參考文獻 5)

六、 台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問題探討

本篇論文研究是以台北縣轄區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處理問題為對象,剖析問題點並綜合整理專家學者之研 究報告、案例、法規,以擬解決對策。面臨合法堆置場 不足、申設場地土地取得不易、申設程序複雜、管理鬆 弛及查核未落實等問題,文中建議解決方案為:

(1) 增加獎勵誘因,鼓勵民間申設資源堆置場,擴大剩 餘土石方容納空間。

(2) 修改不合時宜相關法令規章 (3) 嚴格取締非法傾倒

(4) 加強管理剩餘土石方流向

(5) 成立土石方交流中心(土方銀行) (6) 加強棄土再利用宣傳與技術 (7) 規劃由政府推動填海造陸計畫 (8) 加強政府各部門協調功能 (9) 申請設置手續再簡化 (10) 減少並管制棄土產出量 (資料來源:參考文獻 6)

七、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回收再利用

(22)

本篇研究是以土資場設置所面臨土地使用限制及土資 場營運管理問理為焦點,以永續發展理念來探討在自 然、社會、經濟條件等限制層面下,土石方管理政策之 適宜性與可行性。綜合文獻探討及案例分析,文中指出 一個適宜的土資場具備之條件為:

(1) 符合政策方針:資源化的處理方式。

(2) 具必要的功能:適宜的規模、容量、必要的設施、

設備、機具、人力、經營管理機制,合於實際需要。

(3) 適宜性分析:考量環境的容受力、經適宜性分析為 適當的規劃設計。

(4) 採行必要的措施:包括水土保持、污染防治及防災 措施,符合法規、技術規範、污染防治標準之規定。

(5) 合法的經營主體具備場址土地使用權

(6) 場址使用的土地合於當地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不 牴觸特別法之土地使用限制規定。

(7) 依規定程序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完成相關設施啟 用後營運具有可行性。

(8) 效益的最大化,成本的最小化。

對於剩餘土石方回收再利用機制上,以建立最終處理需 求導向的土石方分類處理作業準則,從產生源(工程工地 現場)開始,落實分類處理工作,無澈底分類必要則彈性 處理,有嚴格分類必要(如作為水泥廠原料、混凝土粒料 等)則建立品質管理、品質認證機制,以提升再利用之便 利性、可行性及再利用率。此外,充實土石方利用需求 時間及需求量調節設施(暫存、轉運土資場),強化棄、

填土資訊中心功能及土石方利用協調機制,來達成回收

(23)

再利用目標。(資料來源:參考文獻 7)

2.3 政策與法令分析

2.3.1 中央政策與法令分析

為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政策,內政部自八十年五月 二日函頒「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迄今已十餘年,其 間歷經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 日、八十六年一月十八日、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檢討 修正為「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九十年十月十 九日、及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等六次檢討修正。

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是 依行政院秘書長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院臺內字第○

九一○○八五○四三號函送五月十四日劉副秘書長協 商結論略以:「有關方案內容涉及人民權益部分,應回 歸法制面規範,儘速檢討修正方案內容,或納入相關法 規,以落實執行並符法制。」;並據行政院秘書處九十 一年十月二十二日院臺內字第○九一○○八九四六五 號函示:「研擬淤泥再利用及營建剩餘土石再利用推動 方案」辦理。

近年來由於我國經濟環境快速變化,為妥善處理公共工 程、建築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平均每年產生約二千萬 立方公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促進營建剩餘土石方回收 減量,建立運送餘土流向管制機制,實施聯合審查縮短 收容處理場所審議時程及增加收容處理能量,加強剩餘 土石方多元化處理及交換再利用,提供營建工程建材以 調節土方資源供需。經邀集各級政府相關機關、民間團 體業者多次會商,擬具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修正草案,

(24)

並為符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回歸法制層面規範,涉及 人民權益部分,俟修正方案奉行政院准予備查後,請地 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並據以訂(修)定各該營建剩餘土 石方處理自治法規。本次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全文 請參考附件一):

一、收容處理場所定義包括土資場、既有處理場所、土 方銀行及其他經政府機關依法核准之場所。(修正 方案貳、適用範圍)

二、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修正為建築工程及建築物 拆除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修正方案參、剩餘土 石方處理方針一)

三、公有建築工程主辦(管)機關於委託建築師辦理監造 時,應依據建築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由建築師負責監督剩餘土石方進入實際收容處理 場所並納入委託契約書。(增列修正方案參、剩餘 土石方處理方針一之(三))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建築工程及自辦各 項公共工程之剩餘土石方處理資料,應指定專責機 關統合彙辦。(增列修正方案參、剩餘土石方處理 方針一之(七)及二之(十))

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 機 關 同 意 裝 置 具 有 逐 車 追 蹤 流 向 管 制 功 能 設 備 者,得免辦理處理紀錄抽查。(增列修正方案參、

剩餘土石方處理方針一之(八)及二之(七))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管制剩餘土石方流向需要,

必要時得依法規委託辦理。(增列修正方案參、剩 餘土石方處理方針一之(九))

(25)

七、公共工程如有剩餘或不足土石方時,得向資訊服務 中心申報土石方資料與辦理撮合交換利用,並得配 合土方銀行調度土石方。直轄市、縣(市)政府、

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亦得協調處理,如協調不 成時得報送內政部土方協調小組協調處理。(增列 修正方案參、剩餘土石方處理方針二之(一))

八、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屬可再利用物料,工程主辦(管) 機關得估算其處理成本及價值,列入競標之工程項 目,並明定於預算及納入工程契約書。前項可再利 用物料之處理,不受本方案規定之限制。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為調度或回收再利 用營建剩餘土石方,得將原編列土石方處理費用或 購買土石方費用變更為土石方運輸費用。(增列修 正方案參、剩餘土石方處理方針二之(六))

九、各級政府於公共工程施工階段,應定期辦理剩餘土 石方處理之督導考核及訂定其督導考核原則,公共 工程之主辦(管)機關應依據督導考核原則訂定剩餘 土石方處理督導作業規定。(增列修正方案參、剩 餘土石方處理方針二之(九))

十、緊急性防災救險工程產生之剩餘土石方,除優先提 供營建工程回收再利用外;其所需緊急堆置場所,

不受本方案肆、土資場設置與管理方針各項規定之 限制,其處置地點及數量應副知當地政府,以利查 核管理。(增列修正方案參、剩餘土石方處理方針 二之(十一))

十一、民間參與投資之公共建設計畫,其工程產生剩餘 土石方之處理,如與政府制頒剩餘土石方處理規定 不一致,得由該計畫主辦(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

(26)

(市)政府及有關機關後訂定補充規定,並報內政部 備查。(增列修正方案參、剩餘土石方處理方針二 之(十二))

十二、降低收容處理場所設置門檻,申請設置基地在平 地原則不得少於一公頃,在山坡地原則不得少於三 公頃。但於都會地區設置場所,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同意者、營建工程需土方交換者、窪地需土方 整地填高者、營建工程自行設置收容處理場所及既 有處理場所,不在此限。(修正方案肆、收容處理 場所設置與管理方針一之(二))

十三、公共工程產生剩餘土石方可直接回收再利用者,

經工程主辦(管)機關審查同意,得運往既有處理場 所,該機關為審查需要得自行訂定所需申請書件,

並會同當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辦 理,得不受本方案肆、一、(三)與(八)規定之限制。

(增列修正方案肆、收容處理場所設置與管理方針 一之(九))

十四、收容處理場所應明定每月最大收容處理量及營運 項目,具有經營場外直接轉運功能之收容處理場 所,應依內政部函頒相關場外直接轉運流向管制作 業規定辦理。(增列修正方案肆、收容處理場所設 置與管理方針五之(二))

十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對於 收容處理場所應進行管制,如發現剩餘土石方流向 及數量與核准內容不一致時,應通知由各該權責單 位釐清。(增列修正方案肆、收容處理場所設置與 管理方針五之(三))

(27)

十六、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有效管理收容處理場所,

於核准收容處理場所啟用前,得收取相關管理費 用,惟應於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自治法規中明定,

並訂定收支保管運用規定。(增列修正方案肆、收 容處理場所設置與管理方針五之(七))

十七、配合各級政府主管業務及機關權責分工原則,訂

(修)定餘土處理及場所設置管理法規,以及執行 違規處理。(修正方案陸、機關權責分工原則一、

二、三)

十八、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應考 量工程土石方供需情形,自行擬定中長程計畫以加 速廣設收容處理場所。(修正方案柒、配合措施三)

十九、由內政部成立營建土方處理協調小組辦理跨部 會、跨區域、跨縣(市)間之剩餘土石方處理、推動 規劃設置土方銀行及調節土石方供需與交流使用 事項。(修正方案柒、配合措施四)

二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應回 收一定比例之土石方資源再生利用。經政府機關核 准設置之多元化收容處理場所應有土質改良機具 設備並有儲存設施。(修正方案柒、配合措施六)

二十一、由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共工程主 辦(管)機關建立跨縣市、跨區域合作及土石方資源 共享機制,強化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及調節功能。

並得由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組成會勘會審及聯 合執行小組,協同執行違規棄置剩餘土石方之取 締。(修正方案柒、配合措施七)

二十二、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

(28)

十九條規定為地方自治事項。本方案奉核定後,直 轄市、縣(市)政府應訂(修)定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 理及收容處理場所設置管理法規,並據以執行。(修 正方案柒、配合措施八)

2.3.2 新竹市餘土管理自治法規

內政部自 80 年 5 月頒布前揭方案迄今,已歷經數次修 正,為中央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之重要依據。依照地方 制度法第 18、第 19 條規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為地 方自治事項,方案內容為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法規之參考 依據,故在完成法制化之前,仍有實際需要,內政部業 請地方政府據以參考訂(修)定該管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 理及土石方資源收容處理場所設置管理自治法規,並送 請該管議會審議通過後據以執行。

「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業於 九十三年函頒公布,法規全文請參考附件二。

新竹市餘土管理自治法規與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 理方案」其主要不同與特色在於:

一、新竹市法規包含餘土與混合物的管理,方案只有餘 土的管理,至於中央有關混合物的管理主要是以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營 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營建事業廢棄 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等管理法規(營建混合 物法規請參考附件一)。

二、混合物應在工地現場先行分類

三、剩餘土石方若擬進行場外直接轉運,除應申報實際 收容處理場所之地點、名稱、管理單位、該主管機

(29)

關之備查函外,並應檢具該工地之地質鑽探報告。

(場外轉運規定請參考附件一)

四、公共工程得於工程範圍內設置臨時土資場。(臨時 性 土 資 場 源 自 「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第 六 條」: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 別,應依其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 之臨時性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 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臨時使用。)

五、建築及拆除工程之處理完成證明:「承造人應分別 於基礎勘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時提出剩餘土石 方、混合物處理完成證明及上網申報之流向月報 表。」

六、土資場容量及面積之限制:「土資場堆置容量除核 准回填及土地改良外應在一萬立方公尺以上。處理 場日處理量應在一千立方公尺以下。土資場及處理 場其設置面積涉及土地利用狀況及場區不同功能 之處理技術及作業方式等;其最小面積由本府另定 之。」

七、「山坡地」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設置土資場及處 理場。

八、屬場外直接轉運者,土資場管理單位應逐案檢具剩 餘土石方之場外直接轉運處理計劃報請本府、工程 主辦(管)機關及實際收容處理場所之主辦(管)

機關認可後方可辦理。

九、不得有混合物之轉運行為

十、本市境內依法登記營運中之砂石場、磚瓦窯場申請

(30)

收受剩餘土石方加工處理,應由承包商或承造人檢 附相關書件向本府申請。

十一、土資場及處理場收容處理剩餘土石方、混合物,

應逐案向本府申請備查後,由場地管理單位簽發處 理憑證。

十二、土資場及處理場之營運保證金,依核准計劃之年 總處理量(具轉運處理及資源再生處理功能者,以 核准之年處理總量核計)每立方公尺以新臺幣三元 核計。

十三、罰則:工程餘土違規棄置(3~10 萬可連續罰或停 工)、餘土或混合物處理計畫未經審核、計畫未辦 理變更、運送憑證及處理紀錄表未備查、流向月報 及處理未完成勘驗(以上皆為 1-5 萬可連續罰或停 工)、土資場期限屆滿未展期及未終止營運(3~10 萬可連續罰或停止營運)、土資場收土未報備及上 網申報(3~6 萬可連續罰或暫時停止營運)、土資 場資料不實(6-10 萬可連續罰或暫時停止營運)。

(31)

第三章 新竹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辦理情形

3.1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與規劃設置土資場及流向管制情形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邀同中央各部會指派 之督導考核委員,至新竹市政府考核九十二年度營建工程剩餘 土石方處理與規劃設置土資場及流向管制情形,其相關之考核 重點及新竹市政府處理情形如表 3.1.1 所示。

考核委員考核重點包括加強違規棄土取締、公共工程資料報 備、府內橫向連繫、土資場管理、限期完成地方自治條例、廣 徵廣設處理場所、設立單一窗口、強制土方交換、上網申報查 核、落實流向總量管制等。

新竹市餘土處理業務自我考評結果如表 3.1.2 所示,於十五項 督導考核細目中,新竹市有八項考評為辦理「良好」,五項辦 理「尚可」,兩項「待改善」。「尚可」的項目包括核發流向 證明文件、流向管理、土方交換、土資場管制及違規處分,「待 改善」的項目為人力設置情形、公辦土資場規劃設置。

新竹市規劃設置及啟用營運之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執行成果如 表 3.1.3 所示,已啟用營運之土資場共有兩處,可處理量每年 合計 200 萬立方公尺,處理功能主要為暫存、堆置及轉運;已 取得設置許可尚未營運之場所有一處,申設中的處理場所有三 處。原有一處規劃為公有土資場因設置基地另有政策規劃考 量,設置許可暫緩審查。

新竹市政府除針對考核重點回應辦理情形之外,並提出兩點建 議:

(32)

(一) 建請增加餘土管理人力:新竹市政府迄目前為止,並 無餘土管理專責人員之設置,目前承辦本項業務僅有 一人,且屬兼辦業務,人力物力不足,影響執行成效。

(二) 建請協助訂頒餘土自治法規及流向管控文件。

表 3.1.1 中央對新竹市餘土處理督導考核重點及處理情形 督考年度 考核重點 新竹市政府辦理情形 九十一年 1 加強取締違規棄土 九十二年一月至九月底共攔檢一

八三次,未發現不法情事。

2 改善轄區內公共工程 餘土處理向市政府報 備情形

部分中央辦理公共工程餘土處理 資料並未知會市府。

3 加強府內相關單位連 繫,補充違規查報取 締紀錄資料

市府所屬相關機關(單位),迄目前 為止,連繫情形尚屬良好,有關查 報取締違規等作業均由各相關主 管權責機關及單位依規定辦理。

4 土資場設置管理尚未 實施,儘速頒布正式 管理要點

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 處理自治條例(草案)業經市議會於 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審議通 過,請內政部逕予修正核定。

九十二年 1 限期完成地方自治之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 法規,落實執行

同上。

2 整體規劃轄內餘土供 需,廣徵廣設多元化 之收容處理場所

本市目前己核准設置營運中之合 法收容場所,收容處理容量尚符本 市餘土處理供需。

(33)

督考年度 考核重點 新竹市政府辦理情形 3 設立單一窗口,組成

聯合審查小組,控管 審議過程

本市目前受理土資場之申設業 務,均由工務局(建管課)為受理 單一窗口,並辦理聯合會勘及審 查,審查期程己顯著縮短。

4 成立工作小組(建請 由首長任召集人)強 制土方交換

擬俟內政部營建署研擬相關規定 及配套措施後,依規定辦理。

5 確實依規定上網申報 查核勾稽,並定期不 定期辦理土資場現場 查核

本項業務,本府均要求土資場及承 包商依規定上網申報並由本府業 務主管單位勾稽查核,實施情形良 好,至於土資場現場查核業務,因 限於人力物力之不足,本府業務單 位均以不定期查核土資場,以加強 土資場之管理。

6 落實流向與總量管 制,特別注意跨縣 市、跨區域土方流 向,即時處理

本府受理本市轄管合法土資場,收 容各工程餘土數量備查,均依核准 收容量控管。有關跨縣市之土石方 流向,迄目前為止,尚無重大控管 缺失。

7 加強違規取締,並依 廢棄物清理法第九條 及第四十九條裁置以 遏止不法

廢棄物之攔檢次數迄至本(九十 二)年九月底止共計一八三件,尚 無違規情事。

(34)

表 3.1.2 新竹市剩餘土石方處理業務自我考評成果

受督導考核機關:新竹市政府 日期: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辦理情形(勾選)

督導考核項目 督導考核細目 良好 尚可 待改善 良好或待改善事項說明 壹、訂定自治法規 1 訂定自治條例、管理要點之辦理情形 本市自治條例已完成報請內政

部核定中 貳、建築及建築物拆除

工程餘土處理 2 餘土處理計畫審核及核發流向證明文件

本市自治條例尚未頒布實施,相 關之流向證明目前皆以業者自 創之清運聯單或合法處理場所 簽發之處理憑單暫代。

3 列管檢查餘土處理紀錄及兩階段申報查核作業

依工研院能資所九十二年十月 二十八日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 回收處理與資訊交流及總量管 制期中簡報中特別讚許本市工 作績效。

4 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流向管理

5 檢查運土車輛及違規棄土處分情形 攔檢車輛及違規棄土均依規定 執行並裁罰。

參、公共工程餘土處理 6 土方平衡規劃與土方交換利用成果 參、公共工程餘土處理 7 剩餘土石方處理計劃審核及核發流向證明文件

(35)

辦理情形(勾選)

督導考核項目 督導考核細目 良好 尚可 待改善 良好或待改善事項說明 8 列管檢查餘土處理紀錄及兩階段申報查核作業 兩階段申報查核作業均依規定

辦理。

9 檢查運土車輛及違規棄土處分情形 本市環保局及警察局聯合檢查 績效良好共一八三件。

肆、處理規劃設置與管

10 餘土處理場所整體規劃及設置審查情形 本市受理土資場之審查作業期 程業已朝聯合會勘、聯合審查之 方向作業,審查期程已顯著縮 短。

11 餘土處理場所資料上網申報、報備及查核 目前均依規定上網申報 12 餘土處理場所管制、違規取締及處分

伍、其他 13 承辦餘土管理人力設置情形 目前辦理是項業務僅由一人兼 辦,人力嚴重不足。

14 資訊系統執行勾稽成效 均依工研院能資所之規定執行

勾稽。

15 公辦餘土收容處理場所規劃及經營管理成效 已選址為公有土石方資源堆置 場,因故無法進入實質開發作 業。

(36)

辦理情形(勾選)

督導考核項目 督導考核細目 良好 尚可 待改善 良好或待改善事項說明 陸、營建剩餘土石方處

理 遭 遇 之 困 難 與 建議

地方政府財政困難並受限於組織員額編制,未配置有交通工具,人力及物力嚴重不足,目前辦理是 項業務由一人兼辦,難免未能克盡全功,執行成效大打折扣,這些狀況為各地方政府所共同面臨的 難題,中央應體恤基層公務員之困境。建請中央寬列經費補助地方增聘人員加強辦理,並成立專責 單位,以落實剩餘土石方之管理。

註:1 計分標準:本考核表採自我考評勾選,每一考核項目辦理情形「良好」者得10分,「尚可」者得5分,

「待改善」者得2分。自評「良好」者須有相關說明及佐證資料,自評「待改善」者須說明預定 對策措施。

2 督導工作小組將依據受督導機關附檢附相關資料查驗修正其自評結果及分數。

(37)

表 3.1.3 新竹市規畫設置及啟用營運之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執行成果統計

縣市 鄉鎮區 場所名稱 面積 (公頃)

可處理量 (萬立方公尺)

使用分區 或用地別

已處理量 (萬立方公

尺)

尚可處理 量(萬立方

公尺)

現況 處理功能

壹、民間申設

新竹市 香山區 長興土資場 1.76 100(每年) 特定農業區 80.0888 19.9112

已啟用 營運

暫存、堆 置、轉運 新竹市 香山區 榮新土資場 3.72 100(每年) 特定農業區 65.2417 34.7583

已啟用 營運

暫存、堆 置、轉運 新竹市 香山區 上 易 土 石

方堆置場 3.728 30(每年)

山坡地保 育區

已核准尚未啟 用營運

土地改 良、堆置

新竹市 東區

展 能 前 瞻 混 合 物 處 理場

0.3232 3(每月) 工業區 審查中

新竹市 香山區 弘旺土資場 1.824 140(每年) 特定農業區 審查中

(38)

縣市 鄉鎮區 場所名稱 面積 (公頃)

可處理量 (萬立方公尺)

使用分區 或用地別

已處理量 (萬立方公

尺)

尚可處理 量(萬立方

公尺)

現況 處理功能

新竹市 香山區 木盛土資場 審查中

貳、政府辦理

新竹市 北區 公有土資場 3.54 1.8(每月) 保護區

設置基地另有 政策規劃考 量,故設置許

可暫緩審查

暫存、分 整、再利用

(39)

3.2 新竹市剩餘土石方處理問題分析-跨縣市土方處理問題

從表 3.2.1 新竹市每年產生剩餘土石方約 60 萬立方公尺,由於 外縣市進入新竹市的土石方量 91 年度約有 90 萬方,92 年度約 有 150 萬方,造成進出新竹市的土石方總數量高達 150 萬方(91 年度)至 200 萬方(92 年度),以每車 10 立方公尺估算(小 車每車 7 立方,大車每車 14 立方,平均 10 立方),每載運一 車次來回有一趟為空車,每年在新竹市的運土車輛約有 30~40 萬車次,對交通及環境的衝擊相當可觀。

表 3.2.1 統計 91 年度外縣市進入新竹市餘土量 90 萬方佔新竹 市產出量的 1.6 倍,92 年度更高達 2.8 倍(150 萬方),92 年 外縣市進入新竹市的餘土數量較 91 年增加約一倍,有加劇之 趨勢,雖然新竹市目前營運中的土資場每年可處理 200 萬方(參 考表 3.5.1 長興與榮新土資場每年各可處理 100 萬方),勉強 可協助外縣市處理餘土,然而因新竹市管理人力不足造成餘土 管理上的壓力。(新竹市政府迄目前為止,並無餘土管理專責 人員之設置,目前承辦本項業務僅有一人)

表 3.2.1 本縣市運送到外縣市處理的數量 92 年度也有增加的趨 勢,由 91 年度的 7 萬方增加至 92 年度的 20 萬方,增加約三 倍,由於依照內政部的規定,本縣市運到外縣市餘土流向的管 理責任主要為新竹市政府,在管理人力不足的情形下,亦容易 造成管理問題。

(40)

表 3.2.1 新竹市 91 及 92 年跨縣市餘土處理情形

年度 本縣市

處理 百分比 外縣市進入 百分比 本縣市至

外縣市 百分比 總量 91 487,025 87% 894,334 160% 71,880 13% 558,905 92 357,749 63% 1,563,923 277% 206,150 37% 563,899

3.3 新竹市剩餘土石方處理問題分析-剩餘土石方再利用問題 3.3.1 剩餘土石方流向分析

依據表 3.3.1 新竹市剩餘土石方大部分(70~80%)送到 土資場處理,少部分(10~20%)以工程間土方交換解 決餘土處理問題。91 年度餘土處理較多元化,包括送至 砂石場及土地改良,92 年度餘土並未送至砂石場及農地 改良,可能是因為中央規定漸趨嚴格所致。

表 3.3.1 剩餘土石方流向統計

年度 土資場 砂石場 土地改良 土方交換

91 475,909 62,452 20,541 136,246

92 608,034 0 0 78,373

3.3.2 新竹市剩餘土石方各類土質分析

依據表 3.3.2 ,91 年度土質分布較平均,B1 砂石類佔 15%可予加強利用,B2 土砂混合物佔 60%,B4 黏土類 佔 19%,92 年度大多申報至 B2 土砂混合物佔 82%,查 新竹市的土資場都是轉運場,並無足夠機械設施來作土 砂之分類工作,因此應加強土資場申報土質與其再利用

(41)

用途之查證。

表 3.3.2 新竹市餘土各類土質統計

年度 B1 B2-1 B2-2 B2-3 B3 B4 B5 B6 B7 B8 總計

91 108,212 121,399 74,350 219,397 29,099 130,236 14,338 0 1,500 1,100 699,631 百分比% 15% 17% 11% 31% 4% 19% 2% 0% 0% 0% 100%

92 23,423 99,141 115,253 265,171 32,419 20,161 27,568 0 0 0 583,135 百分比% 4% 17% 20% 45% 6% 3% 5% 0% 0% 0% 100%

註:B1 為岩塊、礫石、碎石或沙

B2-1 為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少於 30%) B2-2 為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介於 30%

至 50%)

B2-3 為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大於 50%) B3 為粉土質土壤(沉泥)

B4 為黏土質土壤 B5 為磚塊或混凝土塊

B6 為淤泥或含水量大於 30%之土壤 B7 為連續壁產生之皂土

B8 為營建混合廢棄物(磚、混凝土塊、沙、木材、金屬、

玻璃、塑膠等)

3.4 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總量管制

新竹市每年產出餘土量平均為 70 萬立方公尺,需求量約為 7 萬立方公尺,兩處土資場(長興土資場與榮新土資場)每年可 處理量約 200 萬立方公尺,圖 3.1 為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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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管制圖,以新竹市土資場處理量為總量管制對象,土資場以 處理新竹市餘土產生量為首要目標,尚有處理能力者才可收受 外縣剩餘土石方,並須配合嚴格之跨縣市流向管制措施。

圖 3.1 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總量管制圖

榮新土資場

長興土資場 香山區

東區 北區

(43)

第四章 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問題之解決對策研擬

由第三章新竹市剩餘土石方處理情形檢討及中央政策督導配 合情形,可以瞭解新竹市目前應就下列剩餘土石方處理問題研 擬其解決對策:

一、 加強違規棄土取締工作 二、 公共工程餘土管理問題

三、 整體規劃餘土供需,廣徵廣設多元化收容處理場所 四、 成立工作小組強制土方交換

五、 確實依規定上網申報查核勾稽,並定期不定期辦理土資 場現場查核

六、 落實流向與總量管制,特別注意跨縣市、跨區域土方流 向,即時處理

七、 因法令、環評問題及政治利益考量,土資場申設困難

綜合上述問題,探討其解決對策包括(1)推動工程間土方交 換利用、(2)廣徵廣設收容處理場所、(3)加強流向及總量 管理、(4)促進營建資源回收再利用及(5)強化管理機制及 措施,由法規面、管理面、及執行面整體規劃新竹市轄區內營 建剩餘土石方之妥善處理及資源永續利用。

4.1 推動工程間土方交換利用

有關於剩餘土石方之減量再利用,公共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應 先規劃「土方挖填平衡」、「工程間土方交換利用」、「土方 銀行調度」等土方處理機制,可是在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 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並沒有論及新竹市公共工程規劃設計 階段,對於可能產生土石方或需求土石方應採取何種應對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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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土與需土工程之間如工期符合、土質符合、運距在合理範圍 內,於規劃設計階段可以決定「直接交換利用」(參考圖 4.1.1), 如工期不符合則可以交給「土方銀行」先暫屯,等將來需土工 程之工期屆臨再「轉運」至需土工程,此即為土方銀行土方調 度的觀念;如土質不符合,可以先運至土方銀行進行土質改 良,或交給適合之需土工程使用。至於供、需工程工地距離太 遠,則只能尋求「回頭車」以合理之運費來調度土石方。

土方交換的優點包括:1 節省公帑,可節省供土工程之土方處 理費及需土工程之土方購買費。2 環境保護,避免土方任意棄 置及開挖山土造成環境破壞。3 推動公共建設,避免工程因土 方處理或需要土石方造成工程延宕。4 減少土資場容量需求。

以 92 年度新竹市政府自辦公共工程產出剩餘土石方約有六萬 立方公尺以上,如能於規劃設計階段以土方交換或土方銀行調 度至需土工程,假設土方處理費用及購土費用各為每立方公尺 100 元,則每年可以替新竹市政府節省公帑一千萬元以上之費 用。

新竹市政府自辦之公共工程大多為道路、排水、校舍興建等工 程,為推動跨局處之工程,實有必要成立跨局處之專責單位並 由首長擔任召集人。

由表 3.1.3 新竹市規畫設置及啟用營運之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執 行成果統計亦可瞭解新竹市政府亦有考量辦理公有土資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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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設置,如果將公辦土資場定位為土方銀行,則應該修改新 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增修納入:

1 土方銀行之定義

2 土方處理專案小組設置規章

3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土方交換申報撮合 4 無法直接交換之工程應由土方銀行調度供需

建議新竹市政府增修的法規內容如下:

1 「土方銀行」係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 辦(管)機關自行規劃設置,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規辦理,配合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以下 簡稱資訊服務中心)調度,並具土石方資源回收再利用、

調節、互補供需及改良土質交流使用功能之場所。

2 本府設置「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專案推動小組」(以 下簡稱土方交換專案小組),負責推動辦理有關餘土交 換、回收處理再利用及協調等事宜,本專案小組設置辦 法另訂之。

3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於編擬新興公共工程計畫時,應提出 剩餘土石方處理先期規劃構想及經費概估,工程規劃設 計時,應責成規劃設計單位力求挖填土石方之平衡,工 程餘土去處應優先供應公共工程需土、建築工程需土,

需土工程土方來源應依序取用公共工程餘土、回收改良 土方、建築工程餘土。無法直接交換之工程應由本府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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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之公辦土方銀行調度供需。工程主辦機關應於相關工 程招標及工程契約文件中訂定甲方必要時得指定借土區 或公辦土方銀行,並於不重複計價原則下,予以扣抵借 土或土方處理相關單價項目,乙方不得拒絕之條文,以 利土方交換專案小組辦理餘土交換撮合作業。

圖 4.1.1 工程間土方交換及土方銀行調度概念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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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廣徵廣設收容處理場所

新竹市目前只有兩家轉運型的土資場收土營運似嫌不足,依據

「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土資場的 營運功能包括:

一、剩餘土石方暫存、轉運處理。

二、剩餘土石方加工處理。

三、剩餘土石方分類再利用。

四、剩餘土石方填埋處理。

五、混 合 物 加 工 處 理 、 分 類再利用。

為使餘土能妥善處理及再利用,應廣徵廣設多元化收容處理場 所,新竹市自治條例特別明列,剩餘土石方可運送至下列收容 處理場所處理:

一、依法設置之土資場。

二、依法登記營運中之砂石場。

三、依法登記營運中之磚瓦窯廠。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地點。

五、工程主辦(管)機關核定之需土工程(剩餘土石方交換)。

六、其他合法再利用場所。

一般而言,將剩餘土石方送至土資場作暫屯及轉運,其目的只 是紓解尖峰的土方產出量,經由土資場緩緩轉運到實際利用的 場所如砂石場、磚瓦廠或是土地改良場或是需要土方的營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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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等。因此如能允許剩餘土石方直接運送至再利用之場所,其 附加價值將更為提升。

由表 3.3.1 剩餘土石方流向統計表可知新竹市 91 年度產出約 70 萬方剩餘土石方,其中 68%送至土資場,20%作為工程間土方 交換利用,9%送至砂石場利用,3%作為土地改良用途。表 3.9.2 新竹市餘土各類土質統計表中可知新竹市 91 年度產出的土質 可送至砂石場直接利用的土方有 34%(B1、B2-1 及 B5 類土質 數量合計),其中只有 9%直接送至砂石場處理,尚有 25%的 改善空間尚待提升。

4.3 加強流向及總量管理

營建工程餘土跨縣市處理之流向管理,一般可分為餘土計畫備 查、副知餘土處理地點之地方政府、核發流向證明文件、網路 申報、流向追蹤、網路查核,目前產出餘土之縣市政府或工程 主辦機關因為人力不足、運距過遠、或跨縣市無管轄權等因素 致無法執行流向追蹤,多以書面方式查核餘土流向,因此部分 廠商為圖利益將餘土申報至收費較低廉之外縣市處理場,造成 管理上之漏洞。

產出餘土之縣市政府或工程主辦機關多以處理地點地方政府 之備查函或運送證明文件,作為查核餘土流向或驗收餘土處理 計價之佐證資料,部分主管機關仍以處理場開立之完成證明

(即棄土證明)作為查核要件,即地方政府礙於人力不足以查 核餘土流向須「依賴」棄土證明之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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