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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詞中心語以及語意中的利益從屬關係

4. 漢語巴克詭題解決方案

4.1 動詞中心語以及語意中的利益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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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漢語巴克詭題解決方案

本文第 3 章已透過漢語動詞中心語解決與格結構中所出現的不對稱情形,

亦即與格結構中的巴克詭題。然而,誠如前文所述,巴克詭題漢語與格結構並 非有必然關係,為求全面解決漢語中的巴克詭題,本章將前章所尚未處理的巴 克詭題,其彰顯於語意中的差異情形,將同樣以動詞中心語進行分析,以求獲 得解決。

4.1 動詞中心語以及語意中的利益從屬關係

以下幾種情形的巴克詭題,如同前文所提及的例子,其並非在語法合適性 產生不對稱,而是在語意上產生不對稱的情形。依照生成語法理論的要求,語 法分析的目的仍應以解釋語感與語意為最終目標,故本節亦處理語意差異上的 巴克詭題情形。前文所述的例子為:

(1) a. John taught French to the students.

b. John taught the students French. (Harley, 2002: 38)

如上所示,(1a)的學生並未有「學會了法語」的意思,但(1b)的學生有「學 會了法語」的意思。此類巴克詭題所產生的不對稱情形,亦與動詞中心語和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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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所屬性質有關。漢語中介詞與格和雙賓語格之間的差異,亦有類似的情形:

(2) a. 張三打電話給李四 b. 張三打李四電話

在漢語的例子中,介詞與格(2a)未必有「李四接到了電話」的意思,但雙 賓與格(2b)則必然有「李四接到了電話」的意思。

其次,一個動詞雖然擁有兩個中心語,也就是同時擁有轉移性質和所屬性 質,但兩個中心語未必帶出相同語意的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如下:

(3) a. 張三偷三千塊給李四 b. 張三偷李四三千塊

Her(2006)亦提到相同的情形,即此類動詞產生歧義的原因。然而,

以動詞中心語分析可得知,實則(3a)與(3b)根本是不同類的兩個動詞。在第 3 章表(24)中,(3a)的偷為動詞 B,(3b)的偷為動詞 C。在動詞 B 和 C 兩類動詞 中,各自僅擁有一個動詞中心語,動詞 B 僅有中心語 PLoc,而動詞 C 僅有 PHave。 然而動詞「偷」則恰好屬於 B 類動詞,亦屬於 C 類動詞。其展現轉移性質時,

則為動詞 B 類的中心語 PLoc所形成介詞與格,在中心語的分析上和「張三買 禮物給李四」是完全相同的;而其展現所屬性質時,則為動詞 C 類的中心語 PHave所形成的雙賓與格,在中心語的分析上和「張三告訴李四這個消息」是 一樣的。同屬於 C 類動詞,「欠」則不會發生如上情形,其與格不對稱顯而易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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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張三欠三千塊給李四 b. 張三欠李四三千塊

在分析的過程中,有一個分析方法可以企圖解決(3)和(4)的情形,即動詞 中心語 PHave另增一中心語為 PHave,以解釋後面的間接賓語在狀態上並未產 生「擁有」的改變。這一作法為求在語法分析上的一致,那麼中心語應也可獲 得相近的分析,即中心語 PLoc另增一中心語為

PLoc,如:

(5) a. 張三從李四那兒偷了三千塊 b. 張三偷李四三千塊

因此,根據上述的分析,偷的中心語則有 PHave(3b, 5b)、PLoc (3a)和 P

Loc (5a),但並不具備中心語 PHave。然則,這樣的分析並未讓語法系統較為簡 便。

事實上,動詞中心語主要解釋了該動詞是否可形成介詞與格抑或雙賓與格,

在形成過程中,只要能致使動詞後的賓語產生轉移性質的改變,則形成介詞與 格,相反的,只要能致使動詞後的賓語產生所屬性質的改變,則形成雙賓語格。

在轉移性質與所屬性質的程度正負上,其分析並未帶來更多的好處(僅有些微 語意上的分別)。舉例而言,下句的雙賓與格句,其動詞中心語應為 PHave抑 或 PHave

(6) 張三打李四一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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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中,我們可以理解李四應是遭受了利益上的損失,或許為 PHave,然 而亦可以理解李四得到了不當對待,亦可以為 PHave。以此例而言,PHave或 PHave完全沒有語法分析上的分別,顯然在語法理論的要求上,增加 PLoc和 PHave即違反了經濟原則,在語法分析上並無此解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