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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獻回顧

2.2 給字句相關研究

2.2.2 Her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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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在語法系統描述上的普適性與一致性的要求,並未在該文中獲得進展。

總結顧陽一文所產生的缺點,主要為以下三項:

(76) 漢語與格不對稱(巴克詭題)是特例,僅列舉卻並未解釋。

(77) 漢語介詞與格中的「給」是動詞,可以指派一個論元,和該文所支 持的分析不一致,亦形成特例而未解釋。

(78) 漢語與格不對稱性,與英語與格不對稱性,在文中都提及了,但未 進行比較分析,僅是兩種語言中的特例,如此則未滿足語法理論的 普適性與一致性的要求。

2.2.2 Her (2006)

在顧陽的分析中,雖然對「給」的詞類著墨不多,但已稍有提及。顧陽認 為(66)到(69)的「給」是動詞,並指派一個受惠者論元,然而顧陽並未論證何 以該類型句子的「給」是動詞。雖然如此,關於「給」的詞類與其相關研究,

仍受其他學者重視。

對於「給」的詞類討論中,其爭議並不在於「給」有幾類,而是「給」所 屬的詞類為何。同於顧陽的觀點,有些學者確實認為漢語的「給」應皆為動詞,

縱使有類別上的差異,但詞類上都屬於動詞,以求語法分析上的經濟原則,而 Lin(2009)即主張該項觀點;另一方面,Huang and Ahrens(1999)也不 認為(66)到(69)引領間接賓語的「給」是介詞,因為該類句子中,間接賓語後

的是語法系統中,為求符合觀察適當性(Observationally Adequacy)、描述 適當性(Descriptively Adequacy)與解釋適當性(Explanatorily Adequacy), 故分類項目的多寡,在語法理論中並無涉於經濟原則,而其分析方法與運作規 是動詞後的「給」(Postverb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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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直接賓語後的「給」,Her(2006)認為直接賓語後的「給」具有顯 著的「介詞」傾向,雖然 Her 並未明確指出該類型的「給」即為介詞,但有 許多語法上的特徵,與漢語其他介詞一致:

(80) a. 李四放了一個雕像在學校 b. *李四放了一個雕像在了學校

c. *李四放了一個雕像在的學校 (Her, 2006: 1277)

(81) a. 李四送了一個雕像給學校 b. *李四送了一個雕像給了學校

c. *李賜送了一個雕像給的學校 (Her, 2006: 1277)

誠然,若在過去的研究中,「在」是介詞抑或動詞,仍是尚未解決的問題。

然而縱使「在」是動詞,仍與漢語一般動詞有極大的不同。若有更多研究表明 漢語的「在」、「到」等具有更顯著的介詞傾向,那麼直接賓語後的「給」也可 以視為與介詞接近的一類詞。

將直接賓語後的「給」視為介詞,對於漢語與格研究將帶來更大的進展。

如前文 Pesetsky 所指出,英語的 to-賓語(to-objects)可作為目標論元,是 因為 to-賓語可表明一個路徑(Path)。若漢語直接賓語後的「給」也可視為 介詞,則漢語的與格結構,亦能以前文的語法分析得出相近的解釋。如此一來,

即更能符合生成語法的普適性與一致性要求。

Her(2006)的另一個觀點與本文密切相關,即動詞後的「給」與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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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詞之間的觀察。Her 從動詞後的「給」發現,不同的動詞將展現以下四種 不同的情形,分別為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的可行性:

(82) 與格轉換所見的動詞類型(Her, 2006: 1284)

類型 介詞與格 雙賓與格 該類動詞

1 + - 踢、扔、推、拿、搖、抓

2 + + 送、寄、提供

3 - + 給、告訴、通知

4 - - 站、看、愛、爬

以上表格已指出不同動詞在與格結構中的分佈情形。根據前文所提及的相 關研究取徑,若能以動詞中心語 PLoc和 PHave,以及動詞中的轉移性質與所屬 性質加以解釋,則上屬四類動詞將使漢語與格結構的語法分析獲得更好的成果;

進一步預期,以此為基礎的漢語與格研究,將不僅能解釋與格相關動詞的論元 結構,其他非與格類的動詞亦能以同樣方法進行分析。上表中的第四類動詞,

諸如站、看、愛、爬等等,即非與格類動詞。

由於以上四類動詞的區分,亦包含非與格類動詞。因此,本文將於第 4 章指出這些動詞與動詞中心語兩種性質之間的關連,並尋求漢語巴克詭題的解 決方案。根據以上四類動詞的區分,巴克詭題中的不對稱性可望獲得完善的分 析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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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漢語與格結構

漢語與格結構中所見的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是確實存在的兩種結構。本章 首先解決前文所述及 Bresnan & Nikitina (B&N)(2007)所引發的爭議 與其問題後,將以漢語動詞的兩個中心語為核心,解釋漢語介詞與格和雙賓與 格的結構為何,並指出動詞中心語亦能解釋漢語其他延伸結構,但凡其論元結 構與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有相同論元結構者,必然呈現其一致的結果。

3.1 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的結構性差異

在第 2 章所提及的與格相關研究中,有大量的著作說明介詞與格和雙賓 與格在語法結構上的差異,並企圖解釋其成因。然而,近年來的研究產生一個 新的觀點,對於過去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的相關研究成果提出質疑。其中,

B&N(2007)即認為,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之間的結構性差異,是學界中的 既定偏見所形成,並非是適當的觀察結果。B&N 除列舉網路上可見的反例外,

亦以統計方法指出動詞 give 在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兩種結構中,各所出現的 比例,和其動詞並無太大差異,藉以證實學界中對兩種結構的觀點時為偏見。

由於 B&N(2007)直接挑戰了過去學界所認定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之間的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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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性差異,也挑戰了生成語法理論的基本預設,以及相關研究取徑的分析方法。

因此,若不能將該爭議進行適當的釐清,則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之間的分析與 解釋,將失去重要的理論基礎。以下將一一指出 B&N 觀點之錯誤所在。

3.1.1 B&N(2007)統計結果在論證上的缺失

首先,B&N(2007)以統計方法指出,下列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之間的不 對稱性,是學界中的偏見所形成,其不對稱性並不存在:

(1) a. *This light gives a headache to me.

b. This light gives me a headache.

(Bresnan & Nikitina, 2007)

B&N 之所以指其不存在,乃因下列(2)統計結果中所示,動詞 give 的使 用佔所有動詞的 42%,其中雙賓與格佔 87%,而其他動詞(也就是所有動詞 中的餘下 58%)中,雙賓與格佔 81%,可見動詞 give 不容易形成介詞與格的 情形,與其他動詞並無二致,完全沒有顯著差異,以下列(2)說明前例(1),縱 使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有不對稱性存在,則該不對稱性應符合所有動詞在介詞 與格和雙賓與格之間所形成比例,而非特例。在這樣的情況下,以例(1)和多 數 give 形成對稱的與格結構相較,便是既存偏見所進行的比較。

corpus (Bresnan & Nikitina, 2007)

NP NP NP PPto total:

give 226 35 261 NP NP : total = 87%

other verbs 291 69 360 NP NP : total = 81%

total: 517 104 621 give = 42%

of all instances of dative verbs

關於以上 B&N(2007)的統計與其相關論證,其缺失並非在於統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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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和動物總數在外觀上白色與黑色的比例相同,這也無法否定白色與黑色的 差別。因此,白色與黑色的差別(即前述所謂不對稱性),確實可歸因於自身 差異,而與天鵝自身白色與黑色的比例無關,也和「每一種」個別動物白色與 黑色的比例無關,更與所有動物總數白色與黑色的比例無關。至多而論,縱使 天鵝在外觀上的比例,與其他物種甚至所有動物總數相同,僅意味著白天鵝與 黑天鵝的差別,和其他動物中的白色動物與黑色動物的差別,具有共同的成因。

然而無論如何,藉此宣稱「白天鵝與黑天鵝的不同」不是「白色與黑色本質 上的不同」,則是罔顧事實。

同樣的,若探討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之間的結構性差異,動詞 give 在例 (1)所出現的不對稱性,和「自身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的比例」是否同於「其 他動詞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的比例」,並無關連。進一步而言,縱使動詞 give 的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比例,同於其他動詞的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比例,亦僅 意味著動詞 give 在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的差異上,或許和其他動詞具有相同 成因。然而無論如何,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之間的結構性差異,必然是存在 的。此項謬誤,來自「以集合論模糊結構差異」所造成,而介詞與格和雙賓 與格之間的結構性差異,顯然確切存在。

3.1.2 相關反例在論證上的缺失

B&N(2007)列舉了網路上可見的反例,指出上例(1a)並非完全不合語 法,在日常口語中確實可能出現(1a)的句子,若(1a)不合語法以至形成(1)的與

b. *I sent London a book. (Pesetsky, 1995: 141)

例(3)亦為前文與格不對稱的例子。在例(3)中,(3b)是不合語法的句子,

人或團體的代稱,而其個人或團體位於 London,故以 London 代稱,則作為 個人或團體的 London 便能接收該句所寄送的書本。以其情境而言,則日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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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小結

B&N 指陳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之間的結構性差異,乃是學界中的偏見,

顯然不是事實,然則 B&N 的指陳確實有其因素。在方法論上,B&N 企圖消 弭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之間的結構性差異,藉以主張二者之間的差異僅是諸多 口語材料的連續分佈情形,而一旦主張與格不對稱乃是連續分佈而非絕對差異,

則 B&N 以優選理論(Optimality Theory)加以分析解釋,也就理所當然。

然而,正因為有此方法論上的因素,其研究目的雖然可以挑戰近半個世紀以來 的觀點,而其論證仍不脫 Chomsky 自五零以降所受挑戰之窠臼。因此,且不 論 B&N 以優選理論研究與格結構獲得如何的成果,僅以其反對與格不對稱的 結構性差異而言,其觀點並未稍有改變過往著作所累積的成果。

於此,以下將重新以動詞中心語的成果,分析並解釋漢語與格結構。

3.2 動詞中心語以及與格結構的組成

前文所論及語法取徑與語意取徑的交集,最終以動詞中心語以及其動詞的 兩種性質為共同的成果與基礎,即 PLoc/轉移性質與 PHave/所屬性質。另外,

在漢語給字句的研究成果中,Her(2006)指出動詞後的「給」依照動詞的四種 類別,亦形成漢語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四種合乎語法的可能,該四種組合與其

在漢語給字句的研究成果中,Her(2006)指出動詞後的「給」依照動詞的四種 類別,亦形成漢語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四種合乎語法的可能,該四種組合與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