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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雙賓與格

3. 漢語與格結構

3.2 動詞中心語以及與格結構的組成

3.2.2 漢語雙賓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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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格一致的結果。

3.2.2 漢語雙賓與格

依照 Harley 動詞中心語的分析,漢語介詞與格亦可分析如下,(17)的語 法分析為(18):

(17) 張三送李四一本書

(18) VP

NP V’

張三 V PP

Cause DP P’

李四 P PP

PHave 一本書

同樣的,以動詞中心語觀察,但凡動詞中心語為 PHave,即帶有所屬性質 的情況下,其動詞不但能形成雙賓與格,亦能形成把字句:

(19) 我送他一本書 → 我把一本書送他 (具備所屬性質)

(20) 我告訴他這個消息 → 我把這個消息告訴他 (具備所屬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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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我踢他這顆球 → *我把這顆球踢他 (不具備所屬性質)

(22) *我站他一分鐘 → *我把一分鐘站他 (不具備所屬性質)

同介詞與格的把字句一致性關係,(19)到(22)四種雙賓與格句中,但凡具 備所屬性質者,由於把字句的論元結構與其雙賓與格相同,故動詞帶有中心語 PHave,即具備所屬性質者,亦能形成相同論元的把字句。其論元結構應為如 下結構,且其結構亦決定了所有雙賓與格和介詞與格之間的差異:

(23) < Agent >…< Patient >…< Theme >

3.3 小結

本章透過動詞中心語解釋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所形成與運作方式的不同,

亦將漢語動詞分為四類,該四類動詞依照中心語 PLoc/轉移性質與 PHave/所 屬性質的不同,可分別形成(或無法形成)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這四類動詞 並非以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的形成結果而分類,而是「擁有動詞中心語的某一 性質」而區分。根據表(5)的四類動詞,動詞中心語可形成的介詞與格和雙賓 與格如下表(24)。表(24)中,符號「 」表示該句的「V -給」結構是否合乎 語法,與該句的介詞與格是否合乎語法,呈現完整的一致;而符號「→」表示 該句的把字句是否合乎語法,也和該句的介詞與格或雙賓與格是否合乎語法,

呈現完整的一致。因此,只要觀察任一動詞的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的合法情形,

即可得出「V -給」結構與把字句合法情形的一致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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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以動詞中心語分析所得之四類動詞與其一致性

動詞 A 寄、送、提供

我送給他一本書書

我送一本書給他 → 我把一本書送給他 我送他一本書 → 我把一本書送他

動詞 B

踢、扔、推、拿、搖、抓、

遞、丟

我踢給他一個球

我踢一個球給他 → 我把一個球踢給他

*我踢他一個球 → *我把一個球踢他

動詞 C 給、告訴、通知

*我告訴給他這個消息

*我告訴這個消息給他 → *我把這個消息告訴給他 我告訴他這個消息 → 我把這個消息告訴他

動詞 D 站、看、愛、爬

*我站給他一分鐘

*我站一分鐘給他 → *我把一分鐘站給他

*我站他一分鐘 → *我把一分鐘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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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漢語巴克詭題解決方案

本文第 3 章已透過漢語動詞中心語解決與格結構中所出現的不對稱情形,

亦即與格結構中的巴克詭題。然而,誠如前文所述,巴克詭題漢語與格結構並 非有必然關係,為求全面解決漢語中的巴克詭題,本章將前章所尚未處理的巴 克詭題,其彰顯於語意中的差異情形,將同樣以動詞中心語進行分析,以求獲 得解決。

4.1 動詞中心語以及語意中的利益從屬關係

以下幾種情形的巴克詭題,如同前文所提及的例子,其並非在語法合適性 產生不對稱,而是在語意上產生不對稱的情形。依照生成語法理論的要求,語 法分析的目的仍應以解釋語感與語意為最終目標,故本節亦處理語意差異上的 巴克詭題情形。前文所述的例子為:

(1) a. John taught French to the students.

b. John taught the students French. (Harley, 2002: 38)

如上所示,(1a)的學生並未有「學會了法語」的意思,但(1b)的學生有「學 會了法語」的意思。此類巴克詭題所產生的不對稱情形,亦與動詞中心語和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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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所屬性質有關。漢語中介詞與格和雙賓語格之間的差異,亦有類似的情形:

(2) a. 張三打電話給李四 b. 張三打李四電話

在漢語的例子中,介詞與格(2a)未必有「李四接到了電話」的意思,但雙 賓與格(2b)則必然有「李四接到了電話」的意思。

其次,一個動詞雖然擁有兩個中心語,也就是同時擁有轉移性質和所屬性 質,但兩個中心語未必帶出相同語意的介詞與格和雙賓與格,如下:

(3) a. 張三偷三千塊給李四 b. 張三偷李四三千塊

Her(2006)亦提到相同的情形,即此類動詞產生歧義的原因。然而,

以動詞中心語分析可得知,實則(3a)與(3b)根本是不同類的兩個動詞。在第 3 章表(24)中,(3a)的偷為動詞 B,(3b)的偷為動詞 C。在動詞 B 和 C 兩類動詞 中,各自僅擁有一個動詞中心語,動詞 B 僅有中心語 PLoc,而動詞 C 僅有 PHave。 然而動詞「偷」則恰好屬於 B 類動詞,亦屬於 C 類動詞。其展現轉移性質時,

則為動詞 B 類的中心語 PLoc所形成介詞與格,在中心語的分析上和「張三買 禮物給李四」是完全相同的;而其展現所屬性質時,則為動詞 C 類的中心語 PHave所形成的雙賓與格,在中心語的分析上和「張三告訴李四這個消息」是 一樣的。同屬於 C 類動詞,「欠」則不會發生如上情形,其與格不對稱顯而易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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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張三欠三千塊給李四 b. 張三欠李四三千塊

在分析的過程中,有一個分析方法可以企圖解決(3)和(4)的情形,即動詞 中心語 PHave另增一中心語為 PHave,以解釋後面的間接賓語在狀態上並未產 生「擁有」的改變。這一作法為求在語法分析上的一致,那麼中心語應也可獲 得相近的分析,即中心語 PLoc另增一中心語為

PLoc,如:

(5) a. 張三從李四那兒偷了三千塊 b. 張三偷李四三千塊

因此,根據上述的分析,偷的中心語則有 PHave(3b, 5b)、PLoc (3a)和 P

Loc (5a),但並不具備中心語 PHave。然則,這樣的分析並未讓語法系統較為簡 便。

事實上,動詞中心語主要解釋了該動詞是否可形成介詞與格抑或雙賓與格,

在形成過程中,只要能致使動詞後的賓語產生轉移性質的改變,則形成介詞與 格,相反的,只要能致使動詞後的賓語產生所屬性質的改變,則形成雙賓語格。

在轉移性質與所屬性質的程度正負上,其分析並未帶來更多的好處(僅有些微 語意上的分別)。舉例而言,下句的雙賓與格句,其動詞中心語應為 PHave抑 或 PHave

(6) 張三打李四一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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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中,我們可以理解李四應是遭受了利益上的損失,或許為 PHave,然 而亦可以理解李四得到了不當對待,亦可以為 PHave。以此例而言,PHave或 PHave完全沒有語法分析上的分別,顯然在語法理論的要求上,增加 PLoc和 PHave即違反了經濟原則,在語法分析上並無此解釋必要。

4.2 不同動詞類別所產生的語意差異

上述 4.1 的主張絕非意味著,雙賓與格所形成的語意差異並不重要,只是 這樣的語意差異並不應當在動詞中心語的語法分析上解決,而必須透過其他途 徑解決。畢竟動詞中心語所要解決的範圍,僅以轉移性質和所屬性質決定其論 元結構,至於主語間接賓語之間的實際利益情形,由於研究層面涉及更複雜的 真實情境,故本文僅能指出雙賓與格語意差異的相關研究概況,實非徒動詞中 心語的分析所能解決。

上述(3)到(6)等例,在第 3 章表格(24)的動詞分類中,應為動詞 C,同下 例(7)-(10)。其該類動詞的不對稱性如下:

(7) a. *我告訴這個消息給他 b. 我告訴他這個消息

(8) a. *張三欠三千塊給李四 b. 張三欠李四三千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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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張三打一拳給李四 b. 張三打李四一拳

(10) a. *張三偷三千塊給李四(李四損失三千塊) b. 張三偷李四三千塊

由於上例用以闡述動詞 C,故(10a)不同於屬於動詞 B 的(3a),而為不合 法的句子。這些(3)到(6)(不含(3a))以及(7)到(10)等動詞 C 的例子,由於不 具備轉移性質,故其雙賓與格的語意差異,僅展現在所屬性質的利益從屬關係 上。由於動詞 C 語意中,在利益從屬關係的複雜因素下,導致與動詞 B 混淆,

過去的文獻中也有一些類似的例子:

(11) a. 他殺三隻雞給我(動詞 B)

b. 他殺我三隻雞(動詞 C)

(12) a. *他吃一盤肉給我(動詞 B 與 C 皆不合法)

b. 他吃我一盤肉(動詞 C)

(13) a. 他租一間雅房給我(動詞 B)

b. 他租我一間雅房(動詞 C,有歧義)

例(11)和(13)看似並未有不對稱,實則同例(3)一樣,屬於兩類動詞混淆的 情形。不過(13b)所形成的歧義近似於前述關於(6)的討論。在例(6)中,利益從 屬關係很明顯,但無法從動詞中心語加以分別;而在(13b)中,利益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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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有兩種,其一為「我」租得一間雅房,其二為「他」租得一間雅房(非(13a) 之動詞 B,(13a)為「他」租得了一間雅房,再轉移到「我」處)。然而不論利 益從屬關係為何,「他」都在某種所屬性質上改變了「我」,而動詞中心語的分 析也僅能解釋這種所屬性質的改變,而無法解釋其利益從屬關係。所以,關於 動詞 C 所涉及主語和賓語之間的利益從屬關係,就必須透過其他途徑解決,

而非動詞中心語的分析。

4.3 不同動詞類別中的語法擴張

第 3 章表格(24)的動詞分類中,不同動詞類別之間並非涇渭分明。有些動 詞同時兼具不同動詞類別,如上述偷、殺、租等動詞即是。在這樣的情況下,

動詞在不同類別中的擴張或轉移,也成了可預期的效應。舉例而言,在動詞 C 中,典型的例子為:

(14) a. *我告訴這個消息給他 → *我把這個消息告訴給他 b. 我告訴他這個消息 → 我把這個消息告訴他

在(14)中,不論是否為把字句,轉移性質是不合法的。然而在網路上,為 了彰顯傳遞消息之重要性,動詞「告訴」有更多轉移性質的把字句蔚為流傳,

諸如:

(15) 急著要把這個消息告訴給大夥兒聽

http://space.tv.cctv.com/article/ARTI1199000753090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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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把這個消息告訴給你們的朋友吧

http://bbs.ngacn.cc/read.php?tid=1171020&_fp=1&rand=0.891 3633262272924

(17) 老婦人急忙把這個消息告訴給每一個人

http://huiyuan.minghui.org/big5/html/articles/2006/2/6247.ht ml

以上,動詞「告訴」本不具轉移性質的語意,然而在更多的言語互動中,

顯然「告訴」所產生的轉移性質語意已經慢慢出現,並形成擴張現象。然而,

把字句的合法性乃一致於轉移性質或所屬性質的的存在與否,在例(14)中,轉

把字句的合法性乃一致於轉移性質或所屬性質的的存在與否,在例(14)中,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