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化粧品定義

茲將台灣、中國、日本、美國和歐洲等國家地區法規對化妝品的定義,整理 如表2.1,並歸納整理化妝品共通定義如後。

一、台灣

台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始於民國61 年(西元 1972 年)總統令制定公布。

根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一章總則、第 三條定義化妝品:『本條例所稱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潤澤髮膚,刺激嗅 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

衛生福利部法規中,亦將化妝品分為含藥化妝品與一般化妝品;含藥化妝品 是指含有醫療或劇毒成份之化妝品,其含量以不超過基準線量為範圍。

二、中國

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二 條:『本條例所稱的化妝品,是以塗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方法,散布人體表 面任何部位(皮膚、毛髮、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

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産品。』(1989 年 9 月 26 日,中國國務院批准 1989 年 11 月 13 日衛生部令第 3 號發布)

中國「消費品使用說明書、化妝品通用標簽」3.1 定義化妝品:『是以塗抹、

噴灑或其他類似方法,施于人體表面(如表皮、毛發、指甲、口唇等),起到清

潔、保養、美化或消除不良氣味作用的産品,該産品對使用部分可以有緩和作用。』

(1995 年 7 月 7 日,中國國家技術監督局批准發布)

三、日本

日本厚生勞動省是化妝品主管機關。對於化妝品定義:為了清潔、美化皮膚、

增加魅力、改變容貌或為保護頭髮,而塗抹撒佈在身體上,對人體作用緩和的製 品,稱為化妝品。(李慶國、陳麗香、孔皓瑩,2011)

四、美國

美國聯邦食品藥物及化妝品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FDCA)

定義:依其使用目的,以擦、倒、噴灑或其他方式,施用在人的身體,達到清潔、

美化、增加吸引力或改變外觀的物質,稱為化妝品。(李慶國、陳麗香、孔皓瑩,

2011)

五、歐洲

歐洲依據歐盟化妝品指令規定之化妝品定義:任何物質或準備,其使用目的 是用來接觸人體外部不同部位、或牙齒和口腔黏膜,專用或是主要目的是使該部 位清潔、增加香氛、改變外觀以及修正體味,或是用來保護保持良好狀況的產品,

稱為化妝品。(李慶國、陳麗香、孔皓瑩,2011)

表2.1:各國化妝品定義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FDCA)(李慶國、陳麗 香、孔皓瑩,2011)

六、歸納各國定義

整理歸納各國化妝品定義:凡是使用於人體部位,包括皮膚、毛髮、指甲、

口唇等,無論塗抹或噴灑、聞嗅,需洗淨或停留於身體部位,只要能達到潤澤髮 膚、刺激嗅覺、掩飾或修正體味、美化容貌,增加吸引力或改變外觀之物質或製 品,都是化妝品。歐盟將牙齒和口腔黏膜用品歸類在化妝品,但包括台灣及其他 各國,均未將之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