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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一戰至北伐期間的演變(1914-1928)

三、 北伐期間列強的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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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審判以示眾人112。從三月開始全國各地也自發起了聲援與悼念慘案,

廣州的國民政府亦對此發表其立場宣言,強烈反對與批判段祺瑞與臨時 執政府的錯誤行為113。北京學界除了對此案表示沉痛和悲憤外,許多文 章更是探討北京的高等教育改革問題,希望別再讓學生盲目地被鼓動參 與社會運動,並且改善北京的學風和教育環境114。三一八事件的善後和 解決在臨時執政府的賈德耀內閣總辭;段執政在各方輿論壓力之下、下 令對死傷學生進行撫卹,才平穩落幕。

這次的軍事與外交交涉,可說是北京政府時期最後一次以中央的立 場與列強進行《辛丑和約》權利的交涉,雖然無法控制國民軍和奉系的 作為,在多國聯合下達最後通牒並以武力要脅之下,還能以不激起額外 的武裝衝突收場,可見其維護和平的努力;但面對國內群眾的抗議與示 威卻反以武力直接血腥鎮壓,此舉反而給了南方的廣州國民政府有立場 可在全國各地發起反段祺瑞政府的行動。《國聞周報》更援引國際法來 解釋此次事件,最後認為「吾人不應從一國內爭之是非上著眼然為中國 之利害,計為國際公法之通例;計對於八國失儀悖理之通牒,舍嚴予駁 覆之外,實無其他第二之措置法門115」,認為列強此舉是無法源案例之據;

但不可否認其確實有影響中國政局的力量,然而日本的角色更加地明顯 於此次事件中,地緣政治和華北駐屯軍讓日本在往後更多的衝突中成為 最積極也是影響力最大的一國,往往也是衝突的發起者。

三、

北伐期間列強的動向

1925 年 7 月 1 日,原先的南方護法政府由中華民國陸海軍大元帥 大本營116改制為國民政府,整編旗下各部軍隊為國民革命軍,1921 年 7

112 〈京師地方檢察廳關於三月十八日慘案致陸軍部之函文〉,《民國日報》,1926 年 4 月 6 日至 8 日。

113 〈3 月 29 日廣東國民政府發表宣言〉,《申報》,1926 年 3 月 30 日。

114 〈三一八案之根本善後〉,《國聞週報》,3:13(北京,1926),頁 1-4。

115 萲伯,〈國民之恥辱與犧牲〉,《國聞周報》,3:11(上海,1926),頁 12-13。

116 1917 年,在廣州召開非常國會,組織中華民國軍政府,被推舉為大元帥,開展護 法運動。1919 年改組中華革命黨為中國國民黨,擔任總理。1921 年,非常國會又於

館參贊歐瑪利(Owenst Clair O’Malley, 1887-1974)恢復漢口英租界的 要求117,最後在 2 月 19 日簽訂了《收回漢口英租界協定》,迫使英國交 目標,英國駐南京領事翟理斯(Herbert A. Giles, 1845-1935)被槍擊傷,

正在生病臥床的日本領事森岡正平也遭到槍擊122,震驚各國公使館。當 1891 年和 1894 年在南京創立了基督書院(Christian College)和益智書院(Presbyterian Academy),1907 年合併為宏育書院(Union Christian College),1910 年宏育書院併 入匯文書院,成立私立金陵大學(Private University of Nanking)。

121 1903 年 2 月 27 日,法國天主教會在徐家匯天文台舊址創辦震旦學院,由耶穌會獎 學基金提供支持,馬相伯為創始校長。震旦是印度對中國舊稱,英、法文校名分別為 Aurora University 和 Université l'Aurore。1914 年改為六年制,分設博物醫學、法政文 學、算術工程 3 科。即後來的醫、法、理工 3 個學院。講授均用法語,1915 年起院長 需由羅馬耶穌會總部任命。

122〈昭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南京事件南軍暴行情況〉,《日本外務省檔案》。

到秦皇島,敦肯(Sir John Duncan, 1872–1948)亦到,日軍則決定復佔 膠濟路;英日此種舉動,直接為應付某種勢力之膨漲,間接為應付蘇俄

津,而美國駐華的高階軍官如卡斯特納將軍(Joseph C. Castner,

1869-1946)和巴特勒將軍(Smedley Darlington Butler, 1881-1940)入京 與馬慕瑞公使商洽應付華北時局之策,美國駐華使館同時發布聲明,此

129 “French Troops for China, “ The Times, Monday, Apr 25, 1927; pg. 14; Issue 44564;

col B.

普森(Miles W. Lampson, 1880-1964)於7月14日寫了長信給予外務大臣 張伯倫(Sir Austen Chamberlain, 1863-1937),就其在中國所見所聞的 判斷推翻上海防衛軍總指揮(General Officer Commanding, Shanghai Defence Force, China)敦肯將軍的意見,反對撤離駐上海的軍隊來將天 津英駐軍擴編為一個旅的編制;英國在上海利益遠高於京津地區,應保

137 “Sir M. Lampson to Sir Austen Chamberlain, ” July 14, 1927, 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 : reports and papers from the 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 Part II, From the First to the Second World War. Series E, Asia, 1914-1939.(BDFA), v.33, p.193-203.

總理顏惠慶(1877-1950)依法攝行大總統職權138,1927年初,國民軍被 直奉夾擊而撤出北京至綏遠,張作霖入京於1927年6月16日,成立中華 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C04021736300、昭和3年 「陸支密大日記 第5冊」(防衛 省防衛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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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在北伐結束後駐軍不減反增,最終在三年後發動九一八事變進佔整個 東北,在華駐軍此時已不再是條約中自衛的性質,而是發動戰爭的利刃 之一。

表10 1928年各國華北駐軍統計141

141 〈支那駐屯軍兵力配備要図並北支那駐屯列国軍概況送付の件〉,「JACAR(アジ 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C04021736300、昭和3年 「陸支密大日記 第5冊」(防衛 省防衛研究所)」

國別 日本 美國 英國 法國 義大利 總計 陸軍 海軍 小計

司令官 軍銜

中將 准將 准將 上校 上校 上校

將校 219 53 195 248 69 72 16 624 士官兵 5968 864 3362 4226 1855 2886 471 15406 合計 6187 917 3557 4474 1924 2958 487 16030 駐屯地 北京

天津 塘沽 秦皇島 山海關

北京 天津

北京 天津

北京 東機器局 山海關

北京 山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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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近代中國與列強來往的情況,幾乎成為一種循環的模式,「百姓怕 官、官怕洋人、洋人怕百姓142」,列強在華的權益不能受到侵犯,一旦 遭受挑戰則公使館或領事館立即出面向中國政府抗議和施壓,外文媒體 更是加油添醋地報導,形成一股相當強勢的力量;而中國政府鑒於過往 的經驗,以及條約體系賦予他們的各種權力,經常只能是以妥協讓步收 場;但實際上自義和團事變之後,列強真正害怕的是那種看不到也抓不 到的仇外風潮,為求自保和安全,京津一帶的駐軍是其最後一道的保命 符,每當中國境內有抗爭、內戰、大型的中外衝突,幾乎都會被各國連 結至義和團事變,駐軍地點和數量不斷地變動,唯一不變的是這項特權 絕不會輕易地放棄。

本論文以京津地區的駐軍為主軸,因國內尚未有對此議題全盤研究 的著作,前兩章以駐華軍隊的整體介紹和定位為主,從首段對此駐軍權 的法源依據著手,駐軍權是來自清光緒 27 年(1901)簽訂的《辛丑和 約》第七與第九款內容規定,列強得以在使館區和北京到天津一帶駐紮 軍隊。雖然於國際案例上在他國長期駐紮外國軍隊,中國並非孤例亦非 特例,但同時有八個國家駐紮軍隊於首都周邊地區一事,就連東亞同受 歐美列強強行納入國際體系的日本都沒有,從此一角度而言,可以列為 國際法上的特例了。駐軍除保護租界和使館區,鐵路也是其中一項要角,

也是能夠連結京津兩地最好的交通工具,八國聯軍時期英俄兩軍分別占 領關內外的鐵路系統,交還時更透過條約體系取得對此的優先權和「保 護」權,一切的假設來自於義和團給他們的印象,當然條約的解釋權更 是掌握在列強之手。

三、四兩章選擇四個具有代表性的個案進行研究,辛亥革命時期和 革命後初建的民國對駐軍的作為,中華民國成立後最終沒有選擇南京為 首都,仍沿襲清廷以北京為國都,革命時期所增加的外國軍隊對於甫誕

142 應俊豪,《「丘八爺」與「洋大人」—國門內的北洋外交研究(1920-1925)》,

頁 474-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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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民國是一大威脅,此外在 10 月武昌起義後,其後數個月雙方仍處 於僵持狀態,分裂成南北對峙之勢,這種種的因素讓各國擔心中國再次 陷入 10 年前的庚子拳亂情形,在華利益受損與僑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都 受到波及,雖然已經宣布中立不介入的立場,但到了 1911 年 12 月前後 幾個主要國家引用《辛丑和約》的規定陸續派遣軍隊進入北京和天津地 區戍衛,外國增加軍隊數量至條約規定之上限,對革命軍和清廷雙方施 加壓力。至民國奠定,南北統一後,外交部在民國 2 年中開始和各國商 議撤除駐軍之事,由俄國首先向我方倡議撤軍,並在駐華外交團內向各 國公使建議撤軍,同時由駐華公使告知我方撤軍的數量與時程;列強中 惟日本不願合作,雖願將北方增派之兵隊撤離,但駐守漢口的軍隊卻遲 遲不願意撤離,即使到民國 10 年的華盛頓會議,日本仍認為中國政府 無法有效維持境內秩序,而在華日僑又更其他國僑民更多。

民國 2 年至 3 年的撤退駐華外兵案只是一個中華民國政府與外交部 嘗試限縮在《辛丑和約》喪失的駐軍權,在合情合法的狀況下降低此一 權利對於我方的影響的個案之一,外國軍隊常駐中國是對國家主權與安 全最大的傷害,也根本地影響對外關係和交涉條件,國際法原則中條約 規定的事項若無新一個條約或相等地位文件予以廢止,則此一權利將持 續被允許使用,除了德國和奧國以外,取消其他列強此一權利的條約要 到八年抗戰末期才簽訂,這期間中國境內仍不斷有各種的動盪,使得駐 軍權的調解和限制是外交部一直嘗試的挑戰,可以看出北京政府外交部 的努力與成果。

第四章以戰間期國際兩大會議-巴黎和會與華盛頓會議為主軸,以 及軍閥三大內戰中的二次直奉戰爭與國奉戰爭對駐軍影響,中國參與第 一次世界大戰、加入協約國取得戰勝國資格,欲藉此參與戰後和會以達 成於國際會議修約撤銷所有相關的特權。但在會議內中國並非重要國家,

所要求改善的條件多未取得諸國的支持;各國戰前的秘密外交和外交分 贓,讓身為戰勝國的中國不但未受尊重,山東利權還被迫讓渡予日本,

而代表團所提出的全數撤除駐華軍警一案更是並未排入大會的正式議

而代表團所提出的全數撤除駐華軍警一案更是並未排入大會的正式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