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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在華駐軍權的衍生

二、 駐軍自由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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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記帳方式處理21,但幾乎都未與鐵路局結清帳目而引起中國方面的抗 議,1927年11月日本駐華司令官向外交部發函通知五國對鐵路運費的決 議案。議決後由各國駐軍司令官填發軍用執照,共分為三種:護路執照、

公務執照和給假執照;只有持護路執照的人員無須負擔費用,其餘兩種 均須按照1902年訂定之辦法付費22。但外交部回函中對於此種護路執照 表達甚大的質疑,因「護路」一詞有多種版本的解釋,中方認為因指此 路線內有戰事造成北京至秦皇島之間交通有斷絕之虞,各國引條約需派 遣軍隊和軍需品時方能使用該執照,各國公使在認定上並未嚴格控管或 前後一致,使得連軍眷或休假人員都有持護路執照搭車者,實在不符條 約規範;嚴正要求各國嚴格執行判定和簽發執照,中國政府可通融過往 的欠費,但希望五國別再濫用此一權利23

華盛頓會議後,駐軍的狀況愈發極端,具地緣政治關係的日本在華 北駐屯軍和各地護路軍急遽上升,和其他四國駐軍數量拉開距離,至九 一八事變之後更是大量運用此一特權,成為實際影響華北地區的外國勢 力。

二、 駐軍自由操演和對當地的影響

1902 年 7 月中旬德、法、日等國駐華公使就清廷要求及早交還天 津之來文回覆,要求中國先行承認此照會中擴大解釋辛丑和約條文內容,

其中就包含第九款允諾於數處駐軍,而該軍隊有操練打靶及野外大操之 舉無庸預先照會,如需擊發子彈才須先行通知中國官方。列強於義和團 事變後重修北京使館區,區內設有法美俄三國兵營,使館界外圍設有各 國操場,崇文門外是法國的操場、東長安街則依序是日本、美國、英國 的操場24,而東交民巷使館區挖壕溝和修築高聳圍牆,圍牆皆是高一丈

21 〈咨送京奉路一月至四月分外國護路軍隊乘車報告表由〉,1919 年 06 月,北洋政 府外交部《外交檔案》,(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03-32-077-01-053。

22 尹壽松編,《中日條約彙纂》,頁 186-187。

23 尹壽松編,《中日條約彙纂》,頁 187-188。

24 章玉和,〈北京使館界之沿革〉,3:4《中和月刊》,(北平,1942),頁 33。

古籍出版社,1987),頁 1987-1990。

27 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營統領,簡稱九門提督或步軍統領,是清朝的駐燕京武官,主 要負責京師守備和治安,1901 年清廷仿效聯軍方式,設「善後協巡營」,後來改名「巡 警總廳」,替代原步軍統領衙門的巡捕營。隔年肅親王善耆任步軍統領,支持軍警分 離的改革。民國成立後,北京政府保留了這個官職,只是將其更名為「京師步軍統領 衙門」,轄左右翼總兵。夏敏,〈北洋政府時期的地方警政建設〉,18:6《江蘇警官 學院學報》,(南京,2003),頁 121-122。

(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8),頁 409-411。

34 阿爾弗雷德.考尼比斯(Alfred Emile Cornebise)著.劉悅譯,《扛龍旗的美國大 兵-美國第十五步兵團在中國(1912-1938)》,頁 39-40。

35 〈本日義兵闖入座營開槍查係正兵王占盛辛德順在義操場外看操被毆並將王占盛提 去請照義使究辦由〉,1904 年 09 月 15 日,清廷外務部《外交檔案》,(台北:中央 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02-26-010-01-001。

36 〈義兵滋鬧義武官欲以賠不是了結祈堅持力爭由〉,1904 年 09 月 15 日,清廷外 務部《外交檔案》,(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02-26-010-01-003。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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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義大利公使館,要求交還被拘留的營兵王占威並對該巡捕和闖入毅軍 營的士兵進行抗議,應即刻調查和回覆如何秉公處置37;義大利駐華公 使嘎釐納(Count Giovanni Gallina)於兩日後發表照會,表示是因兩名 華兵太過靠近營區,該國巡捕已奉軍令不許任何人駐留才對兩人口語驅 離和揮棍恫嚇,反而是華兵以皮帶攻擊巡捕,周邊義兵上前助陣才抓獲 其中一人;追趕的義兵不知另一人藏於何處才闖入毅軍軍營之中,已委 派使館參贊前往說明和釐清38。雙方說法多有出入,在無第三方能中間 協助定奪的情況下,最後仍以外交協調的方式,由義國使館武官和姜提 督溝通接洽,於 24 日以相互管束其兵丁和維繫兩國國交了結此案39。此 案可視為外國軍隊能在中國自由地進行軍事操練,對中國而言是相當被 侵犯的事情。

37 〈營兵王占盛在義國操場外被捉又義兵闖入座營放槍各節查究見復由〉,1904 年 09 月 16 日,清廷外務部《外交檔案》,(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02-26-010-01-004。

38 〈義兵在姜營滋事委係無心由〉,1904 年 09 月 17 日,清廷外務部《外交檔案》,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02-26-010-01-006。

39 〈義兵滋鬧業由義武官與姜提督接洽即作了結仍希約束兵丁由〉,1904 年 09 月 24 日,清廷外務部《外交檔案》(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02-26-010-01-007。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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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雙方簽訂樸茨茅斯條約(Treaty of Portsmouth)中止戰爭狀態;10 月 下旬由德皇威廉二世(Wilhelm II von Deutschland, 1859-1941)提出應由 清廷自主處理保護外人財產安全、北京以外地區與直隸省各國駐屯軍撤 兵的建議,此建議在公使團會議上得到英國和日本的首肯並協調各國應 對方針2。經過各國的提案與協商,翌年 2 月 11 日的公使團會議中,美 國駐華公使柔克義(William Woodville Rockhill, 1854-1914)對駐軍提出

「辛丑和約第七條及第九條只是針對 1900 年後特殊狀況實行的暫時必

2 〈北清撤兵に関する件〉,「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 Ref.C03022831000、

密大日記 明治39年(防衛省防衛研究所)」

3 〈北清撤兵問題ニ関スル関係国代表者会議〉,《義和団関係北支那駐屯軍関係一 件》,(外務省記錄 5‧1‧4‧20)

4 美國於 1900 年 7 月自菲律賓派遣部隊登陸天津,參與八國聯軍的相關活動,後在辛 丑和約簽訂後全數將部隊撤出中國,直到 1912 年才再度回到中國。阿爾弗雷德.考 尼比斯(Alfred Emile Cornebise)著.劉悅譯,《扛龍旗的美國大兵-美國第十五步 兵團在中國(1912-1938)》,(北京:作家出版社,2011),頁 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