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一戰至北伐期間的演變(1914-1928)
一、 巴黎-華盛頓會議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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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年底,第二次直奉戰爭後,馮玉祥的國民軍和李景林的奉系軍 隊轉進到天津地區,並且在此駐紮和戰鬥,甚至封鎖大沽口和沿岸地帶,
此舉破壞了辛丑和約和1902年《天津督署還津條款》的規定,造成英美 日等國的強烈抗議;除因兩軍進駐到天津市區,武裝大沽口和盤查京奉 鐵路與津浦鐵路的舉動,更引起列強們的不安情緒和不滿的情緒,紛紛 透過公使團向段祺瑞的臨時執政府施壓;同時間又發生國民軍與日軍艦 砲擊事件,讓得同時應付內部多方勢力夾攻的臨時執政府疲於應付,如 何一面滿足外交協調,又能緩和其他勢力的攻訐。最後是由國民軍出面 答應列強所提的最後通牒,並且於翌年退出天津,但是此事件並未就此 落幕;因為在北京抗議最後通牒的示威群眾於3月18日在執政府前被以 武力鎮壓,三一八事件在並未引起更大的國際爭端下解決,此一事件成 為壓垮臨時執政府的最後一根稻草。
一、 巴黎-華盛頓會議的安排
凡爾賽-華盛頓體系(The Versailles-Washington System)1被視為 一次大戰後世界新秩序的指標,藉由集體安全機制防止特定國家獨強獨 大,針對被視為首犯的德國等進行嚴厲地控管與壓制;兩次的國際會議 形成戰間期國際關係運作的守則,因宣戰而加入協約國陣營的中國更因 山東問題與列強在華特殊權益,受此體系影響更深。
1916年8月6日中國公佈《局外中立條規》宣告中立,其中第12條就 外國駐華軍隊進行規範:
第十二條各國在北京使館衛隊及北京至山海關各國留駐 兵隊,係按前清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即西曆一千 九百零一年九月初七日和約辦理,現仍應遵守此約,不得
1 關於華盛頓體系,可參見 Akira Iriye, After Imperialism: The Search for a New Order in the Far East, 1921-1931.(Cambridge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5)pp. 13-22;唐 啟華,〈北洋外交與「凡爾賽-華盛頓體系」〉,《北洋時期的中國外交》(上海:
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頁 4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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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照料在華權益,北京政府遂轉與荷蘭駐華公使貝拉斯(Jonkheer Frans Beelaerts, 1872-1956)進行外交磋商,在未待立約的特殊情況下,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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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比公使魏宸組(1885-1942)18;但因和會不均等的限制僅能輪流由兩 名代表參與會議。
1918年11月駐美公使顧維鈞離美赴巴黎前夕,向美國國務卿藍辛
(Robert Lansing, 1864-1928)提交一份非正式備忘錄,明確表示中國在 和會上將以維護主權原則,要求取消《辛丑和約》規定的外國軍隊在京 津地區的駐兵權與領事裁判權,得到藍辛和威爾遜總統的口頭支持與同 情19;陸徵祥總長於1919年3月13日電文外交部,要求就在華外國軍隊現 狀之地點、人數和名稱進行調查20;4月29日直隸省公署電文外交部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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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第七九兩條,由平和會議宣告廢止,自宣告日起一年以 內,所有外國使館衛隊及依據該約而駐紮中國之軍隊,一 律撤退22。
但表達同情者僅威爾遜總統一人,日本代表團對說帖內容大加反駁,而 身兼議長的克里蒙梭總理於5月14日通知中國代表團,「兩件說帖在聯 盟各國領袖會議上充分承認此項問題之重要,但不認為在和平會議權限 討論範圍之內,擬請俟萬國聯合會行政部能行使職權時,請其注意23。」
撤退外國軍警案就此遭到和會擱置而未能排入議程之中,也就中止了在 和會上的討論。
表8 駐華北地區各國官兵表24
駐華地點 國家 軍官 士官兵 人數總計
北京 日本 9 171 180
英國- 本國 2 4 6
英國- 印度 2 103 105 法國- 本國 5 62 67 法國- 安南 0 143 143
俄國 1 2 3
美國 10 278 288
義大利 2 80 82
比利時 1 1
荷蘭 2 160 162
22 傅啟學,《中國外交史》,(臺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99),頁 336。
23 傅啟學,《中國外交史》,頁 337。
24 林明德編,《中日關係史料:軍事外交交涉(1918-1926)》,頁 1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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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日本 41 600 641
英國- 本國 7 11 18 英國- 印度 23 165 188 法國- 本國 44 394 438 法國- 安南 0 491 491
美國 46 875 921
塘沽 日本 0 5 5
法國- 本國 0 1 1
法國- 安南 0 19 19
唐山 美國 8 111 119
秦皇島 日本 2 50 52
英國- 印度 1 20 21
法國- 本國 0 1 1
山海關 日本 3 67 70
英國- 印度 0 12 12
法國- 本國 0 2 2
法國- 安南 0 25 25
義大利 0 14 14
表9 華北地區的外國駐軍表25
英國 日本 美國 法國 義大利 荷蘭 比利時 蘇聯 北京 89 179 222 122 78 78 21 3 天津 261 781 1146 982
豐台 41
楊村 31
塘沽 3 51
唐山 165
25 "Foreign Troops in the North," The North China Herald, August 7,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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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 37 54 43
山海關 29 75 25 蘆台 21
灤州 19
總共 668 1142 1533 1348 113 78 21 3
華盛頓會議
1921年9月北京政府即著手調查境內外國軍警,委由直隸交涉署26對
《辛丑和約》規定的京奉鐵路27沿線數量和駐紮地進行重點調查28,並將 調查表交付華會代表團。華盛頓會議於1921年11月12日開始,會議議程 主要有兩項:一是限制海軍軍備問題;二是太平洋和遠東問題。為此組 成兩個委員會:限制軍備委員會由英、美、日、法、意五個海軍大國參 加;太平洋及遠東問題委員會(The Pacific and Far Eastern Conference)
則有九國代表參加,兩個委員會分別進行討論。該會議的主要成果包括 三個重要條約:《四國公約》(Four-Power Treaty)、《限制海軍軍備條約》
(Washington Naval Treaty)、《九國公約》(Nine-Power Treaty)。
中國實際參加為太平洋及遠東問題委員會,北京政府特派駐美公使
26 北京政府於 1913 年 5 月頒布《外交部特派各省交涉員及各埠交涉員職務通則》,
分別在各省省會設交涉署,主官為特派交涉員;各埠口岸設交涉分署,轄有數名交涉 員;均直屬外交部而無統轄關係,但同時也受地方長官的監督節制,先後在 20 個省 區和 24 個港埠設置交涉署與分署,形成延續清末的地方交涉與處理外交事務的特殊 情況,直到 1929 年由南京國民政府下令裁撤。王立誠,《中國近代外交制度史》,
(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91),頁 241-244。
27 1898 年 10 月,清政府修築鐵路將京榆鐵路延伸至奉天(今稱瀋陽),改稱關內外 鐵路,並與英國、俄國簽定關內外鐵路借款合同。1907 年 8 月又改稱京奉鐵路。1912 年京奉鐵路全線通車,並與由日本管轄的南滿鐵路以及京漢、津浦鐵路接軌。京奉鐵 路自北京正陽門起,途經天津、塘沽、唐山、山海關、錦州、營口等地,終點為瀋陽;
全長 843 公里,共設 66 站。張復合,《北京近代建築史》,頁 153。
28 〈函送調查各國駐京奉線軍隊人數表請鑒核由〉,1921 年 09 月,北洋政府外交部
《外交檔案》,03-39-03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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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0。11月12月,會議正式開幕,美國國務卿許士(Charles Evans Hughes, 1862-1948)提出中國門戶開放及廢除關於遠東之祕密條約等主張,16 日中國全權代表施肇基亦提出十項原則,其要點為尊重中國領土完整,中國贊成門戶開放31,如無中國參與,各國不得訂立直接關乎中國的條 約;如有戰爭,應尊重中國之中立權等;並提出包含撤退外國軍警共八 項的具體討論事項32。討論結果由美國代表羅脫(Elihu Root, 1845-1937)
合併為四條,簡稱羅脫原則,於12月1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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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範圍,促進門戶開放、機會均等主義得有效的實施。
施肇基代表於11月25日太平洋及遠東問題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中提 出撤除駐華外國軍警案,大會於28日將議案排入議程,並要求施代表於 翌日第九次會議中就駐華外國軍警對中國自身領土和政權的限制或安 全影響提出說明34,施肇基代表先論兵隊基請各國除條約有規定者外,
立將兵隊撤去並允此後不再在中國駐紮;並向大會提出說帖和相關數 據:
中國代表團茲將未得中國允許駐在中國境內之外國軍隊、
警察、鐵路護兵,以及設置之電氣事業,擬其說帖以備本 會議查閱,惟所駐軍警常有變動故,不能確保於目下之實 情完全無訛。此項說帖不過為說明中國之領土及行政完整 現被侵犯至如何程度,並非謂此說帖中所列舉侵犯中國主 權之事略與減少中國即可滿意蓋中國意願;已在提案中聲 明一切,乃欲參與此次會議之各國發表宣言聲明。每遇一 事非得中國明白允許,各國不得在中國境內派駐軍隊、警 察或鐵路護兵或設置電氣事業。故各國如以為在中國境內 應有駐留此種軍隊、警察、鐵路護兵或設置電氣事業之權 利與名義,則各國應負責任證實其要求之正當35。
中國代表團所提供的數據主要針對日本在華北、山東、滿洲等地的駐軍 和警察,讓日本代表團收到施代表的說帖後,由埴原正直(1876-1934)
代表提出日方的回應,日方認為於中國代表團的說帖末段,實與羅脫議 決案重複並無必要,且各項設置難以立即撤去,不能以未經中國允諾為 撤去之理由36。會議主席許士表示既承認原則自不能不議及具體辦法,
34 《外国駐屯軍撤退問題》,(東京,日本外務省外交史館,1.2.5),頁 145。
35 北京政府外交部編,《外交文牘.華盛頓會議案》,收入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
《北洋政府檔案》(第 80 冊),(北京 : 中國檔案出版社,2010),頁 360-361。
36 "Foreign troops, police, railway guard and wireless installations in China.", December 2nd, 1921, FO371/1021, p.133.[F4717/2635/10] (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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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中國所提原則大綱第五條,雖有分別輕重之意,惟兵隊則顯應立撤。
日本代表團提出對中國說帖的回應:
日本代表云,日本在中國境駐紮兵隊並無侵略及妨礙主權 情事。……第三中國北省之日本兵隊則係根據辛丑和約而 設一俟情形穩妥即可與各國同時撤去…37
提出四點回應日方對駐華軍隊的立場,第一點南滿鐵路護路軍是1905 年中日新約因鐵道周邊馬賊猖獗而設立,今日馬賊仍未能有效被控制而 持續駐守;第二點湖北地區駐軍則因辛亥革命護僑所設,現仍因南北兩 軍時有於附近衝突而暫不撤離漢口;第三點華北駐軍則以辛丑和約設置,
當情勢無碍時與各國同時撤退;第四點駐守中東路則為聯繫西伯利亞和 南滿所設,撤出西伯利亞後即可撤除38。
12月2日第11次會議大會重新再議在華外國軍隊問題,日本代表團 則就前次提出的四點回應進行更深入地解釋,強調駐華軍警均依條約協 定所設,並有其存在之必要性;法國代表維維亞(Jean Raphaël Adrien
12月2日第11次會議大會重新再議在華外國軍隊問題,日本代表團 則就前次提出的四點回應進行更深入地解釋,強調駐華軍警均依條約協 定所設,並有其存在之必要性;法國代表維維亞(Jean Raphaël Adri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