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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在華駐軍權的衍生

一、 國際列車與鐵路條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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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無法彌補的後果。

一、 國際列車與鐵路條約規範

八國聯軍占領天津之後,沿著京津鐵路進攻北京,英軍占領北京至 山海關之間的鐵路,占領期間各國聯軍司令官召開會議,於 1901 年 2 月 15 日訂出共 12 條條文的《京榆鐵路運輸聯軍專價章程》,就各國軍 隊使用鐵路的人數、運輸貨物數量和規定、乘車辦法,並且為了加強鐵 路和軍人的聯絡,於各站均派駐各國軍隊之代表為駐站軍官,運輸並非 免費的義務,高階軍官和頭等艙每人收取二分錢車費、士官兵和二等艙 收取一分錢和三等艙收半分錢,其他貨物和郵件等則另外計價3。隔年 1 月 22 日清廷特派直隸總督袁世凱和候補侍郎胡燏芬為督辦關內外鐵路 大臣4,與英國商議交還鐵路一事;在《辛丑和約》簽定以後, 4 月各 國又與清政府簽訂了《關於歸還天津的日清交換公文》及其它文件,公 文內規定:駐紮在京奉線的外國軍隊,有權在北平至山海關之間的鐵路 線路兩側各二英里間,對有關鐵路線路、電信線路、外國人以及其所有 物品的中國方面的犯罪進行搜查、逮捕、審判等權力5。同月 29 日英國 與清廷在北京簽訂《交還關內外鐵路章程》,英方願將京津津榆和通州 正陽門至永定門之各鐵路交還中國,並要求清廷允許在於京津津榆各鐵 路,凡各國留駐兵隊並保護使館衛兵及馬匹炮位與各類軍實等件,均應 在各類貨物之先,按照附件所開章程運辦。章程中與駐軍相關地規定:

一、在第一條所述留兵駐守各處之時,督辦大臣允留武員 會同總辦,並武官二員幫同辦理各國運載軍實,各事

3 〈英國交還關內外鐵路章程〉,1902 年 4 月 29 日,清廷外務部《外交檔案》,(台 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01-21-047-02-003。

4 〈奉旨派直隸總督袁候補侍郎胡會同督辦關內外鐵路事宜已閱悉由〉,1902 年 1 月 25 日,清廷外務部《外交檔案》,(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02-10-003-01-002。

5 日本防衛廳防衛研究所戰史室著,《中華民國史資料叢稿‧譯稿》第五輯(中國事 變陸軍作戰史第一卷第一分冊),(北京:中華書局,1979),頁 31。

事防禦北京至山海關鐵路》(Resolutions of Diplomatic Body regarding Military Protection of the Railway from Peking to Shanhaikwan.)的決議,

除了在各個重要橋梁和車站駐兵保護、面對革命黨和清廷採取中立的立

12 F.O. Memo reviewing history of North China garrison, 1926/01/27 , F.O.371/11679, p.1-2 [F.O. 394/394/10] , (PRO)., p.12.

13 〈京榆鐵道守護規定ノ件報告〉,「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

ー)Ref.C03022307800、密大日記 明治45年 大正01年 3冊の内、3(防衛省防衛 研究所)」

公使艾維茲(M. Robert Everts)在前往天津途中遭到吳佩孚部隊攻擊,

該部隊以機槍向火車射擊達兩分鐘,此攻擊讓比利時使館大為震怒向外

19 "SIr R. Macleay to the Marquess Cuzon of Kedleston." June 20, 1923, FO371/9190.

20 日本防衛廳防衛研究所戰史室著,《中華民國史資料叢稿‧譯稿》第五輯,頁 70。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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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記帳方式處理21,但幾乎都未與鐵路局結清帳目而引起中國方面的抗 議,1927年11月日本駐華司令官向外交部發函通知五國對鐵路運費的決 議案。議決後由各國駐軍司令官填發軍用執照,共分為三種:護路執照、

公務執照和給假執照;只有持護路執照的人員無須負擔費用,其餘兩種 均須按照1902年訂定之辦法付費22。但外交部回函中對於此種護路執照 表達甚大的質疑,因「護路」一詞有多種版本的解釋,中方認為因指此 路線內有戰事造成北京至秦皇島之間交通有斷絕之虞,各國引條約需派 遣軍隊和軍需品時方能使用該執照,各國公使在認定上並未嚴格控管或 前後一致,使得連軍眷或休假人員都有持護路執照搭車者,實在不符條 約規範;嚴正要求各國嚴格執行判定和簽發執照,中國政府可通融過往 的欠費,但希望五國別再濫用此一權利23

華盛頓會議後,駐軍的狀況愈發極端,具地緣政治關係的日本在華 北駐屯軍和各地護路軍急遽上升,和其他四國駐軍數量拉開距離,至九 一八事變之後更是大量運用此一特權,成為實際影響華北地區的外國勢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