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後壠的自然環境與拓墾發展
第一節 北台灣的重要工程
清代的北部台灣有幾項重要工程,後壠地區的居民也都參與了這些工程的 捐輸,從這些工事中,可以了解清代台灣地方事務進行的方式。
(一)竹塹建城與修城
由於大小亂事不斷,雍正十一年興築刺竹圍,其後陸續興建礟臺、土圍,
道光六年,由林平侯、林萬生等人面見閩浙總督孫爾準,提議將竹塹城更改 為石城牆。道光六年(西元一八二六年)鄭用錫等奏請以磚石建城,獲同知李 慎蠡許可後,於道光七年開工,至道光九年完工。
紳仕們在清廷批准前一個月,就集結地方紳仕二十六人、舖戶二十一人,共 同行文給淡水同知李慎彝,除了表明興建城牆的決心,也告知官方其築牆經費將 由地方負責,不需官方出資,此點顯示地方欲興建城牆的積極態度。
在清廷准淡水廳築城開始,到興工前,共有一百七十餘天的籌備時間,
這段期間,地方與官吏共同完成了構築方式、興工日期、經費來源及籌措方
34
式的各種討論與計畫77。在開工前,紳仕們就已透過佃戶的小租及募款的方 式取得十萬餘元的經費,此筆經費約為整體所需經費的二分之一。
在工事完成後,清廷依照大清會典的規定獎勵有功人士,而捐輸未及三 百兩者,頂多由府、道官及地方官遞加賞給扁額、花紅,並未給予官職。
光緒十年以後,四城雉堞之下甎鋪通道,黏以石灰。年久而灰剝落,一 遇霖雨,水便漬入城垣。光緒十七年,霖雨彌旬,東西南三處城垣各毀數丈。
光緒十八年,知縣沈茂蔭詳請修築及捐項各款,隔年四月,知縣葉意深開始 興工修築,十一月竣。
修補城牆的費用由光緒十九、二十年兩年分錢糧徵收正款外,每兩銀帶 捐銀五分(無平餘、無補水),做為修城專用經費。此外,知縣葉意深還要求 輪年管收竹塹新舊北門及舊西門店租的董事們,清查每年租銀二百四十八元 的利息存款,將其做為城牆修補之用。在知縣清查帳冊後,竟發現每年虛報 城差兩名,年支辛工銀四十八元,因此,要求城工紳董等人自光緒十九年以 後,不得再以此名目開銷。
竹塹的商業活動發達,有許多熱心的殷戶願意捐款籌建竹塹城,捐款最 多者為後選員外郎林國華,捐款金額為一萬四千兩以上,並獲得道員職銜。
根據《淡水廳築城案卷》統計,在工程結束後,獲得職銜獎勵者,多達 52 人(詳見附錄六),可謂大規模的論功行賞。
(二)台北城工
同治十三年牡丹社事件後,清廷對於台灣的地位因而改觀,福建巡撫沈 葆禎上奏朝廷,提議在台灣設一府三縣,因而有了台北府的設立。光緒四年,
試署知府林達泉規劃台北城地點,並於隔年開府。光緒七年,台北府首任知 府陳星聚與福建巡撫岑毓英開始興建台北城。光緒八年台北城由台灣兵備道
77 林莉莉,《淡水廳築城計畫及實務的相關研究---〈以淡水廳築城案卷為中心〉》,1999,中原大 學建築所碩士論文。
35
劉璈開工興建,至光緒十年完工。在此期間,除陸續建造了淡水廳、台北府、
布政使、台灣巡撫等衙門,顯示清廷對於台灣的治理態度,由消極放任轉為積 極管理。
光緒八年,臺北城動工後,臺北府知府陳星聚要求新竹縣勸捐五萬銀元
78,新竹縣知縣徐錫祉與紳商協議後,勸捐之數依大甲溪堤工捐款的三倍計 算。然而,前一年新竹縣民才剛繳付大甲溪堤工費用,隨之而來,又是臺北 城工的費用,人民藉故抗捐的情形也因此層出不窮。
楊梅壢邱殿華與竹北二保林先繩的互控案79,顯示出地方對於勸捐一事 的無奈。光緒八年楊梅壢等庄總理邱殿安依照徐錫祉與紳商的協議,列舉大 甲溪堤工捐款名單,並列出應繳付的城工經費。然而,林庚春和林先繩卻向 徐錫祉控訴,邱殿安中飽私囊,且有殺人的前科,不足以擔任總理。徐錫祉 對於這樣的控訴,並未多加處理,因此,林庚春和林先繩便向臺北知府陳星 聚上書陳情,指邱殿華收取賄賂,減輕富人應繳數額,且增加貧者負擔。
林庚春在上書中提到,由於自己曾負責收取大甲溪堤工費用,受到鄉里 好評,因此,應撤銷邱殿華之職,委由自己擔任總理一職。然而,在林庚春 所附捐款清冊中,與邱殿安所附清冊的捐款數額並不相同,原本清冊中應捐 銀二十一元,林庚春的清冊中卻變成了一十八元80。
究竟邱殿華是否為品行不良之人,林庚春應繳付捐款是否應為一十八元,
這些問題對於官府來說,並不重要。在多次公文往返中,無論是徐錫祉或是 陳星聚,總會在公文末段要求繳付應捐之款項81。是否能夠湊足臺北城工的
款項,對於官員來說,才是最重要的課題。
78 «淡新檔案»第 16303 案。
79 «淡新檔案»第 16303 案。
80 «淡新檔案»,第 16303.5、16303.24 案。
81 «淡新檔案»,第 16303.23 案。
36
(三)後壠當地建設
乾隆三十三年(西元一七六八年),後壠興建天后宮,道光十四年(西元一 八三四年),後壠紳民合建後壠土堡。根據《新竹縣志初稿》記載:後壠城 堡,在後壠街(距縣城西南四十里),距縣城西南八十里。道光十四年,紳民 捐建。東西南北創立四門,土堡外植竹。週圍約三百餘丈。同治元年增修82。 因漳泉械鬥之故,地方紳民自行捐建後壠土堡,但是,與當時的竹塹城 相比,規模較小,僅具防衛性功能。後壠之土堡為石城,由河床之卵石所疊 砌而成,根據臺灣堡圖之檔案可看出,石城內有街道,石城成不規則圍繞,
因此推測可能是先有街道再有城牆83。
從後壠仕紳捐建土堡來看,當地已有相當程度的發展,而且人民已累積 相當財富才能夠合資完成工事。
(四)修建大甲溪橋
對於台灣的治理態度後,開始有許多防禦工事的進行。在防禦工事外,
與民生息息相關的水患問題,亦需官民合力處理。光緒七年,大甲溪潰堤,
紳民上書官府,希望能夠募款整治河道。
吳子光在«一肚皮集»84中,認為大甲溪有二奇:
「此溪乃淡、彰二屬巨浸,每南風暴作,必夜吼,聲聞數里外不絕,
即風日晴和,亦水漲不可方物;且溷濁如土色,至旬日始復常,亦一奇 也。沿溪水土最惡,粗沙大石與風水相擊撞、遷徙無定所致。徒杠輿梁,
功莫能施,蓋此非德水也,乃畏塗爾。」
«台灣通史郵傳志»中記載:
82 新竹縣志初稿,
83 涂金榮,〈清領時期苗栗縣之傳統聚落〉,收錄於《苗栗文獻》,頁 40。
84 吳子光,《一肚皮集(五).卷一六.臺事紀略》,頁 1028–1029。
37
38 市,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1999.11),頁 91-139。
39
這些工事都是經過官方同意後,以人民的力量進行募款並實際執行工事的運 作。若是遇到資金不足,需要續捐,則是由紳民向官府提出需求,經由官府 同意後,進行告示,或是 「押捐」。國家治理地方社會的難題,轉嫁到了地 方仕紳身上。從北台灣的重大工事中,我們看見地方工事的完成必須由國家 與地方勢力共同完成,而這即是官治系統和鄉治系統之間的合作,下節詳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