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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治系統與鄉治系統的實際運作

第二章  後壠的自然環境與拓墾發展

第二節   官治系統與鄉治系統的實際運作

第二節 官治系統與鄉治系統的實際運作

        戴炎輝92將清代台灣的治理系統分為官治與鄉治,官治組織包括地方官僚、

胥吏、衙役與地保;鄉治組織包含甲長、總理、街庄正與仕紳、族長、耆老等。

在本節中將探討在兩個系統的交互作用下,造就了一個甚麼樣的地域社會。 

(一)國家對地方的掌控

臺灣設省(光緒十一年)之前,隸屬福建省,於康熙二十三年設臺灣、鳳 山、諸羅等三縣。經過多次改制後,雍正元年設彰化縣、淡水廳與澎湖廳。

嘉慶十七年新設噶瑪蘭廳。同治十三年新設恆春縣。光緒元年新設臺北府,

廢淡水廳,設新竹、淡水二縣及基隆一廳,又將噶瑪蘭廳改為宜蘭縣。艾馬 克認為,在沿邊地帶,地方官府面臨的主要課題在於防禦與治安,國家因此 傾向設立「州」或「廳」,而非「縣」。這是因為知縣缺員可能以毫無經驗者 除授,同知或通判卻須補放富有行政經驗的官僚,如此國家才能確保管理戰 略要地的官員擁有實際的能力93

新成立的淡水廳,負責漳化縣以北海防及捕盜事宜。淡水廳之行政區,

南起大甲溪,北迄東北角的雞籠港(中央山脈散居著未化番社,不在轄區之 內),以現今行政區來說,該區域包括臺中縣北面一小部分,苗栗縣與新竹

       

92 戴炎輝,1992,〈清代台灣的鄉治〉,台北:聯經。

93 艾馬克著,王興安譯,〈十九世紀的北部臺灣〉,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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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西部(海岸平原和淺山丘陵,桃園縣與臺北縣大部分(除山地外),以及台北 市和基隆市。

淡水廳內劃分為十二個「堡」,是半官方職員與職法組織的重要單位,

官府則透過這些組織將控制觸角擴展到竹塹周遭以外。這十二個堡,分別為 桃澗堡、海山堡、興直堡、芝蘭堡、大加臘堡、石碇堡、拳山堡、擺接堡、

中港堡、後壟堡、苑裏堡與大甲堡。

淡水廳成立後的三十年,廳署仍然附在彰化縣治辦公。雍正九年(西元 一七三一年),劃大甲溪以北刑名、錢糧專歸淡水同知負責,並於竹塹設巡 檢。二年後,在廳城周圍插植莿竹籬,加強防禦,並添設兵營,駐箚該城保 護。乾隆二十一年年(西元一七五六年)時,才移往廳治辦公。嘉慶二十一年 (西元一八一六年),清廷將原來隸屬於彰化縣的鹿港巡檢,移駐淡水廳南界 大甲街之後,正式確定了淡水廳的行政區域與廳治中心。

同治十三年(西元一八七四年)牡丹社事件後,清廷終於開始重視臺灣北 部有其重要的戰略與貿易地位,應該再提高行政層級。因此,將淡水廳裁撤,

原來轄區析劃為淡水縣與新竹縣。原來的竹塹更名為新竹,成為新設新竹縣 邑治所在地。新竹縣,北起頭重溪,南迄大甲溪,除了桃澗堡劃歸淡水縣外,

還是維持淡水廳時代的堡制規模。但是,迨至臺北府落成時,才真正落實行 政區的規劃。

光緒元年(西元一八七五年),台北艋舺地方增設台北府,管轄大甲溪以 北直達後山,而原淡水廳以頭重溪為界,以北至遠望坑新設淡水縣為台北府 首縣,以南至大甲溪為界竹塹地方,改設新竹縣,淡水廳終止,歷時一百一 十四年。

光緒十五年(西元一八八九年),新竹縣南端的三個堡被劃入新設立的苗 栗縣。臺北府落成後,迄至光緒十五年新增苗栗縣後,這些區域不斷地被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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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更名、重新劃界,部份未曾徹底完成---甚至於當地居民本身也不自知已 經改隸94

從縣治新竹來看,光緒十五年(西元一八八九年)時,該縣所轄地域較之 二十五年前淡水廳的轄區僅約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顯然,縮小管轄地面,

係為維持地方政府面對人口滋增、拓墾擴張時仍能施行控制所作的調整。

艾馬克認為,清廷基於人口增加、拓墾擴大、庄街繁多,商業貿易網絡 成長,再加上為了防範外國勢力等等因素,地方行政組織常有變更,歷次改 隸均促使行政架構更趨嚴密 ,官府的控制亦隨之繃緊95

       

94 艾馬克著,王興安譯,十九世紀的北部臺灣,頁 28。

95 艾馬克著,王興安譯,〈十九世紀的北部臺灣〉,頁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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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治理系統中,縣是國家在行政管理上的基層組織,是和地方事務 最為密切相關的官治組織。知縣為七品官,其下有兩位佐官,分別為縣丞(八 品官)及主簿(九品官)。另外,還有多名屬官,分別為典史、巡檢、驛丞、閘 官、稅課司大使、河泊所大使等。

地方衙門中在正職主官(知府、知州、知縣)與副職佐貳官(同知、通判、

州同、州判、縣丞、主簿)之外的低級官員的統稱,如經歷、知事、照磨、

吏目、典史、司獄、巡檢、驛丞等。 

        官府中包含官及吏,官為三年一任,吏則不動,有些甚至是當地人,例 如捕快。

圖 8 衙門的組織

除各房設一員外,還設有皂隸(差役)十六名,馬快(捉拿賊盜)十六名,

轎傘七名,禁卒八名,斗級四名,民壯四十四名。

工總呂祥,原為衙門裡的戶糧稅總書,而後轉任工房總,前者業務是衙 門中的總務,後者業務則為負責因公起蓋的房屋、橋梁與道路。呂祥負責承 辦後壠築堤業務,並隨時報告築堤進度。此外,衙門公文的傳遞由馬快負責,

工程驗收的部分則有周姓師爺的參與。

在勸捐過程中,若有人認而不捐,知縣便會開單命差役前去押捐。知縣 徐錫祉便曾派出差役楊祥會同鄉保朱安順前往頑戶處押捐。所謂開單,是知 縣命差役做事時必須開出的憑單,在差役任務完成後,即會將憑單銷毀,避

知縣

吏房 戶房 禮房 兵房 刑房 工房 承發房 堂事房 捕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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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差役以憑單欺壓百姓。

2.後壠築堤案中的官治人員

        在後壠築堤一案中,相關的官治組織人員究竟肩負著甚麼樣的責任呢?

這些官治人員又以甚麼樣的態度來處理後壠築堤這件事呢?首先,必須釐清 究竟有哪些官員參與後壠築堤,並分析官員們在此事中所扮演的角色,便可 了解國家對地方事務的態度。

下表是後壠築堤案中的官治人員,其最高層級為巡撫,層級最低者則為 千總。

表 8 官治組織人員表

姓名 身分 官品 任期

何璟 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 正二品 光緒二年至光緒十年 岑毓英 福建巡撫 從二品 同治十三年至光緒十年 劉璈 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 從二品 光緒七年至光緒十年

莊得 參將 正三品

陳星聚 臺北府知府 從四品 同治十年至光緒十一年 劉映華 游擊(兼大甲堤工委員) 正五品

楊福昌 後壠汛守千總 從五品 光緒八年至光緒十三年 徐錫祉 新竹縣知縣 正七品 光緒八年及光緒十年

李啟芳 千總 正八品

若依官職地位來看,楊福昌與徐錫祉是和百姓最為接近的官,然而,葉 祖顯與黃丁滿卻是跳過了汛守、知縣、知府及兵備道,直接向福建巡撫陳情,

而且,所陳情內容,也僅是希望岑毓英能批准所請「給示勸捐96」。岑毓英親 眼見到水已逼近城邊,認為此情「急似燃眉,無怪該紳民等號呼求救也97。」

       

96 《淡新檔案》,第 14507.1 案。

97 《淡新檔案》,第 14507.1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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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難道知縣卻毫不知情嗎?

在《淡新檔案》中,後壠有多次因大雨而延誤公文,甚至重造竹筏的紀 錄98。由此來看,知縣不可能對於災情全無了解。然而,知縣卻是在百姓上 書岑毓英後,才開始處理後壠溪的問題。由於台灣的文官制度為一任三年,

甚至有不滿三年就離開者。因此,來台就任的官員,對於種種問題總是視而 不見。 

岑毓英在同意後壠築堤時,從大甲溪橋工事中撥出八個鐵籠給當地運用,

指示游擊劉映華將鐵籠、鐵釘及煤炭運往後壠,並要求千總李啟芳帶領九名 鐵匠99支援後壠築堤。鐵籠由福州船政局承造,每個約一丈立方,每艘輪船 只能載運十幾個,因此,必須分批運至臺灣。建造時,因原料不足,需派員 至香港採買,大甲溪橋及後壠堤防也因而延宕一個月。岑毓英從大甲工事中 提撥鐵籠十個及五百銀元給後壠築堤使用,顯示他對於經費使用的支配性,

同時,也可看出,官方對於工程款項的使用是有彈性的。

為了勸捐得以順利進行,岑毓英下令,已捐後壠堤防者,可不捐台北城 工,並於大甲堤工內遴選官紳兩、三人協同經理。岑毓英的舉動,除了希望 使民眾能夠踴躍捐款外,頗有監督的意味,顯出對於楊福昌的不信任。在此 之前,楊福昌才寫了封文情並茂的書信,希望能夠減少後壠築堤的民工數 量:

「書上

少翁明府老先生大人座右。竊以

瑤階日暖,梅梢呈霏玉之祥,寶廨風清,柳眼綻拖金之兆。恭維 先生老大人貞符白水,

瑞肇黃塘,看春日之載陽之麗景,

彤管揚休蜚,

       

98 《淡新檔案》,第 15105 案。

99 其中一人原為大甲溪橋鐵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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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後,將所有工料明細成交知縣徐錫祉。

楊福昌曾上書知縣徐錫祉,表示: 

「查後壠地方,惟有生員杜式珪、陳紹熙等,貢生魏啟陞、陳瑞來,

軍功五品郊長杜怡和、監生謝袞圃等品行端莊,辦事踴躍,堪以諭委各 等總董公同設局捐資,募夫興工築礐,俾免地方貽害,人民有可棲身,

實為萬幸103。」

楊福昌認為,後壠地方唯有杜士珪等人能稱得上品行端正,能夠委以重 任,而徐錫祉也接受了楊福昌的說法,這或許與楊福昌在地方任職時間較長 有關。文官一任三年,雖然千總一任也是三年,然而,台灣的千總卻在任滿 後,續留台灣。楊福昌在後壠任職的時間至少六年104,對於後壠的了解,遠 超過初到任的新竹縣知縣徐錫祉。

軍職人員的參與凸顯了官方統治及措施的合法性,知縣徐錫祉也倚重汛 守楊福昌對於地方的瞭解與掌控。然而,徐錫祉原本的意思是讓葉祖顯與杜 式珪等人一同設局勸捐,可是,葉祖顯卻被楊福昌排除在外105。楊福昌對 於地方的掌握度顯然高於徐錫祉。

此外,楊福昌對於工程款項的呈報與地方仕紳呈報的數額有差,也無法 排除楊福昌藉機短報工程款項的可能。有趣的是,知縣對此並未有追究的打

此外,楊福昌對於工程款項的呈報與地方仕紳呈報的數額有差,也無法 排除楊福昌藉機短報工程款項的可能。有趣的是,知縣對此並未有追究的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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