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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後壠的自然環境與拓墾發展

第一節 築堤的經過

第一節 築堤的經過

        自光緒七年六月至光緒九年三月三十日,分為紳民陳情、設局募捐、公 告捐款名單、追加捐款等階段。 

(一)紳民陳情

光緒七年六月,後壠地區遭逢水患,隔年正月初四,恰逢岑毓英督修大 甲溪,經過後壠時,紳民上書:

「後壠地方依山近海,人煙稠密,上年六月忽風雨為災,溪水漲滿入街 數尺,將東面城牆沖塌數十丈,屋宇倒壞數十家,若不築堤,誠恐復遭 水患,懇請給諭捐築124。」

隔日,岑毓英與新竹縣令徐錫祉一起至後壠視察,「發現水已逼近城邊,

若至雨水之時,城內居民必遭衝沒…許由大甲工次,分給鐵籠八個,經費銀 五百元,以資修理。惟約計隄工必須有二、三千夫,竭一月之力,始能蕆事,

       

124《淡新檔案》,第14507.1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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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請給示勸捐,應即照准。除出示曉諭外,合行札飭。為此,仰該縣遵照,

即便轉飭後壠紳耆葉祖顯、黃丁滿等約會各紳耆商民,富者捐資,貧者出力,

聽其酌量樂輸,及早築提,以免衝沒,毋得遲延貽誤125。」

(二)設局募捐

岑毓英所給予後壠的支援,僅有八個鐵籠與五百銀元,離後壠溪築堤的 目標相去甚遠,因此,「勸捐」成了完成目標的唯一途徑。正月初八,新竹 縣令命後壠街紳耆葉祖顯、陳紹熙等二人至縣府諭話。當日,徐錫祉要求此 二人負責勸捐事項。

正月十一日,後壠汛守守備楊福昌,行文請新竹縣知縣徐錫祉諭飭紳耆 生員杜式珪、陳紹熙等,貢生魏啟陞、陳瑞來,軍功五品郊長杜怡和、監生 謝袞圃等,共同設局捐資募夫,興工築礐。其理由是他們為地方上「品行端 莊,辦事踴躍,堪以諭委」之人126。正月二十五日,新竹縣知縣徐錫祉,領 到了岑毓英所撥給的番銀五百元(重三百四十八兩三錢五分),並轉交給魏啟 陞。

正月十三日,楊福昌上書徐錫祉,表示葉顯祖與黃丁滿僅是紳耆而已,

自己已「諭著紳董,以專責成」並與其他紳商公議「按照前大甲溪捐夫壹百 貳十名之額,加升上、中戶,酌議攤派,下戶亦應鳩資,貧者亦應備役127。」

正月二十六日,福建巡撫岑毓英發文給新竹縣知縣徐錫祉:

「該處水勢,經本部院率同官紳親臨履勘,須仿照大甲溪辦理,用鐵籠、

竹籠築隄挖河,使水盡歸南岸,方不為患。約計工費不少,除由公處捐 助之鐵籠、番銀,共值三千元,尚須集捐六、七千元方敷應用。該紳民 等現只捐銀三千元,尚不敷一半,本部院稔知該紳民好義急公,不難眾        

125《淡新檔案》,第14507.1 案。

126《淡新檔案》,第14507.6 案。

127《淡新檔案》,第14507.5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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擎易舉。惟現在臺北新建府城,亦由新竹縣攤捐經費五萬元,恐爾等慮 及兩役,不免推諉觀望。茲酌定凡認捐修築後壠河隄經費各戶,即免其 再捐府城經費,以示體恤128。」

岑毓英要求所有殷實之戶,必定參與捐款,並擬在辦理大甲隄工內,遴 選官紳二、三人協同經理。岑毓英對於當地水患之重視,雖自稱「深堪憫惻

129」,卻也因為後壠此地為港口,處理水患才能保障商業利益之故。

除了捐款外,還有施工材料的捐獻與民工的勞力付出。

盧益興在認捐初期捐出了二百個竹籠,之後又捐八百個;當工程所需超 過預算時,知縣又要求他僱覓竹匠辦造高六尺、闊六尺者,竹籠七百個,與 長壹丈、寬四尺者,長枕式的竹籠共捌百個。

至於民工方面,則是由新竹縣知縣徐錫祉諭仰紳士陳紹熙等人,派各庄 農民協助修築後壠堤工。

「所有未捐各庄農民,據該紳士等公議,應行按派協助開河,計寬 丈、

深七尺,仍責成該紳士等督開河工,每日三人,五日一輪,周而復始,

庶幾在工農民,孰勤孰惰,有所稽察,而河工藉此民力,派令開挖,亦 易舉行130。」

此外,知縣徐錫祉還要求陳紹熙、杜式珪、謝廷獻、魏啟陞、陳瑞來、

杜怡和、盧應祥、杜鑾發、謝裳華、蔡豐隆、杜源利、杜振昌、杜玉記、蕭 隆盛、蘇福勝等紳士們輪流監督。由此可見,出資者為監督,未出資者則出 力役。

       

128《淡新檔案》,第14507.10 案。

129《淡新檔案》,第14507.1 案。

130《淡新檔案》,第14507.20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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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仕紳避捐

正月二十八日,後壠殷戶已向魏啟陞等人認捐番銀八千壹百壹拾貳元,

築堤所需之竹籠則由盧益興認捐貳百個。徐錫祉則以公文告知岑毓英「以之 築堤挖河,似足敷用131」之後,將名單諭仰紳士魏啟陞、陳瑞來、盧應祥、

陳紹熙、杜怡和、杜式珪、謝廷獻、謝裳華等,並於正月二十九日時,將榜 示貼在堤工局門首。

二月初一,後壠街貢生陳瑞來上書徐錫祉,告知因認捐數目大,無力措繳,

「家僅自給,食齒浩繁,前次大甲溪工程甫經捐繳,此次後隴築隄捐數至壹 千貳百元之多,實屬力有未逮132」,希望能夠酌減認捐數目,要求與己之家 產相等之,亦需相同捐輸,比己之豐者,要求捐輸更多。二月初八,徐錫祉 回覆:

「宮保撫憲行令築隄開河,是該貢生既捐隄工番銀壹千貳百元,城工捐 輸可免,亟應趕速備繳以資應用,何得認捐於前,翻悔於後。現已彙款 報明撫憲,著即如數備足繳候撥用,不准藉口短欠,有干重咎。」133

從公文內容看來,徐錫祉不容任何逃避捐輸的理由,而這封公文轉到岑 毓英處後,岑毓英做出了以下的回覆:

「查後壠所築隄堰,將以保廬墓田園,該貢生家住其間,事關切己,苟 有可以捍衛之方,即宜倡首辦理,況於大甲隄務尚肯踴躍樂捐,豈於鄉 閭之善舉,尚待地方官之諄勸乎。據稱新竹縣派令捐銀壹千貳百元,力 有未逮,懇請酌量減少,而將稍豐之戶加增等情。在該貢生素號急公,

原非意存推諉,但此等地方善舉,祗宜於紳民好義之家,自行量力樂助,

若任意增減,恐彼多此少,轉啟爭端。該貢生家貲豐儉,能助若干,鄉 鄰眾所共知,不無公論。仰新竹縣督飭在事紳耆,秉公攤派,誰應增若 干,誰應減若干,不厭其詳。此事關係後壠閤街安危,總期堅實經久,

       

131《淡新檔案》,第14507.11 案。

132《淡新檔案》,第14507.16 案。

133《淡新檔案》,第14507.16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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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多助一分,則工料多得一分之益。該處居民亦不得狃於目前,而不為 久遠之謀也。稟發,仍繳。134

已捐築堤者可免捐城工的命令早已發出,岑毓英的回覆不過是提醒陳瑞 來,官府已給予減免,不得再有推拖之詞罷了。最後,陳瑞來還是如實捐了 1200 銀元。從古文契中發現,陳瑞來於光緒十八年時,曾為「馬陵潭」(今 苗栗縣造橋鄉潭內村)一地「找洗字135」契約而出銀。這表示,陳瑞來確實有 相當的財力可支付捐款。由此可見,陳瑞來並如其所言「食齒浩繁,力有未 逮136」。

仕紳抗捐並非頭一遭,在光緒八年,臺北城興工時,地方上亦有相同抗 捐的情形。殷戶黃元長、鄭廷芳、彭阿祥等抗捐不繳,官府便清查三人名下 之產業,使他們不得不承認其為殷戶137。黃元長應捐四十八元,卻只捐了十 六元,清查其產業價值為五千餘元;鄭廷芳應捐款七十五元,卻只捐了二十 五元,清查其產業價值為八千餘元;彭阿祥捐款應捐款三十元,卻只捐了十 元,清查其產業價值為三千餘元。他們擁有龐大的家產,卻不願意捐款,官 府只好下令押捐。

(四)訂定築堤規格

二月初四,徐錫祉訂出築堤規格如下:

「大隄身高一丈二尺、面收二丈、底闊三丈八尺、基深一尺。內護隄高 七尺、底闊八尺、基深一尺。外護隄高玖尺、面五尺照配、底闊一丈、

基深二尺。廂隄高三尺、底闊四尺、基深三尺。138

同時,也訂出了築堤工費的價格,大隄每丈洋銀 20 元,小隄每丈洋銀        

134《淡新檔案》,第14507.43 案。

135 找洗字即追加或補貼價錢之契字;通常在土地或房屋等產業買賣轉讓後,原業主認為當時賣 出的價錢不足,或在乏錢生活的情況下,再次要求對方追加金額。

136《淡新檔案》,第14507.16 案。

137《淡新檔案》,第16303.4 案、第 16303.5 案。

138《淡新檔案》,第14507.22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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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元。一切包功(工)均在其內,不另開銷。 

(五)追加捐款

後壠堤防於二月七日開工,但是,工事之難度超過預期。由於後壠溪遇 大量雨水時,溪水易暴漲,若僅在河北築隄一道,恐不足以遏水勢,因此需 再加築一堤。二月十五日,知縣徐錫祉、黔軍後營遊擊劉映華、守後壠汛楊 福昌會稟福建巡撫岑毓英修築後壠堤堰與開河情形:

「與各紳耆商確,即就上水頭加築一隄,與河北隄堰各長一百二十丈,

其南隄即將奉發鐵籠八個,安設隄外。近城之岸,遵 憲面諭,另用竹 籠二百個包岸,以當水衝。並因溪河之西,地勢低注,本有河道陳跡,

現為沙泥淤塞,派令庄民挖開新河一條,俾使上水頭及南北隄中間之水,

束歸新河通流,庶期隄可堅固,毋虞水患。並責成該地紳士陳紹熙等十 五人,每日派出三人,監督開河,五日一輪,周而復始。139

三月十四日,當岑毓英前往台北監督城工時,給徐錫祉捎了封信,告知 他已派千總李啟芳,帶鐵匠八名,與一名大甲鐵匠至後壠協助築堤,並去函 囑咐劉雲山前往照料,希望築堤工事能夠在雨水來臨前早日完成。但是,最 糟的狀況還是發生了。之後,堤工民王先、王月、王憨上書稟告:「三月廿 九日天降淫雨,至四月初一日,頃刻間內山狂流湧出,怒吼驚濤,直沖溪道 而來。所築隄岸被水衝去伍拾餘丈,街眾人等目擊神傷,其憂慘情形莫此之 甚140。」此次的水患,使得原先已修築好之首尾均被破壞,使得此次工程所 需更為浩大。徐錫祉命總理杜安和於三日之內率領庄丁開河四十丈、寬一丈,

深一丈,並簽下「開溪尾結狀」。由此可見,徐錫祉不敢輕忽於岑毓英所交 辦之事。

五月初一,後壠河堤終於竣工。未料,三天後,大雨又來,徐錫祉上書 岑毓英,表示已盡力修補,岑毓英回覆:

       

139 《淡新檔案》,第 14507.47 案。

140《淡新檔案》,第14507.60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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