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匯兌業務於我國之發展
第四節 櫻桃支付案游走匯兌法制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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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降低交易成本、並且得提升效率之方向發展,然不得不考量新創 公司之財務、組織架構穩定度恐較為不足之問題,是以,基於公司規 模小、業務發展不夠全面性,尚無以承擔巨大風險、運算系統較為複 雜,法規尚無法有效監理89,我國先將新創匯兌模式公司引入監理沙 盒架構中,對其而言,亦有助於幫助其於發展過程中,同步遵循我國 法令,並將之納入內部規範中,達成監理沙盒降低新創公司進入市場 時間及成本、為其排除法規障礙、消除多元商業模式下帶來之不確定 性目標。
又我國未來開放非銀行業從事匯兌業務,新創業者將以時間、費 用、語言上優點突破市場,對於外籍移工而言無非為一大福音。待上 述兩件外籍移工跨境匯兌之監理沙盒實驗期滿,未來新創業者若欲辦 理此類跨境匯兌之法源,應係依現行修正中電子支付機構條例,依行 政院版本草案第 4 條第 3 項「非電子支付機構得經主管機關許可,經 營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所定工作之 外國人國外小額匯兌及有關之買賣外幣業務……」,值得期待。
第四節 櫻桃支付案游走匯兌法制邊緣 第一項 櫻桃支付案簡介
在我國,除前節易安聯公司及統振公司於沙盒實驗中提供小額 跨境匯款外,另有櫻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CheeryPay,下稱櫻桃支付)
提供跨境支付、跨境匯兌之媒合平台,同為解決金融機構跨境匯款產 生之昂貴手續費、匯款人及受款人因冗長之行政流程等待撥款之時間,
以提供更簡便之方式予對匯兌有需求之人。
櫻桃支付之營運方式係採取 P2P 匯兌模式,倘身處我國而有外幣 需要者,於平台上依匯率折算為新臺幣後,先行存入櫻桃支付於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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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銀行信託帳戶;另一方面,再透過平台在境外尋覓有相同跨境匯款 需求者,欲以等值之貨幣金額匯至我國,而交易相對人則匯率折算為 該國貨幣後後,存入指定帳戶,待櫻桃支付於確認交易相對人入帳後,
再將信託帳戶內臺幣匯至交易相對人指定之帳戶。手續費則依各國而 異,約略介於0.5%至 2%間。營運模式如下圖 12 所示:
圖 12 櫻桃支付營運模式
(資料來源:數位時代網站)
舉例而言,倘住在我國 A 欲將 100,000 日幣匯至日本給女兒 a,
而住在日本的會員 B 剛好有需求將相當於 100,000 日幣的新臺幣 匯 款給我國的家人b,此時,櫻桃支付平台將會媒合 A 與 B,在 A 將相 當於100,000 日幣之新臺幣匯至櫻桃支付在我國的帳戶後,櫻桃支付 另通知 B 將 100,000 日幣匯至 a 的帳戶,此時即可完成 A 跨境匯款 給a 之目的;而在確認 a 收到 B 匯入的款項後,櫻桃支付再將我國帳 戶內先前從 A 收受的相當於 100,000 日圓的新臺幣匯給 b,即完成 B 跨境匯款給 b 的目的。匯款可在 1 小時內完成,較傳統銀行動輒 1~3 天的等待時間迅速許多。
上開所謂P2P 模式,係指點對點或對等式網路,在沒有中心伺服 器前提下,依靠用戶群(peers)直接交換資訊之網際網路體系。相對 於P2P 技術,傳統模式為用戶端-伺服器架構(Client–server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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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從式架構),即,舊有網路模式為,各個客戶端從集中式服務器請 求服務和資源,而 P2P 技術之優點在於,其使資源共享變得更快速與 方便,資訊可以於網絡上的用戶間直接分享,無需再經中央伺服器分 送給不同的使用者。
過往大部分網路服務多採取中心化(Centralized)架構,會將所 有網路數據及資源,集中管理於特定公司一身,以方便中央管理(如:
Facebook 及 Twitter),而 P2P 則係採取的是一種 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之技術90。
圖 13 中心化、去中心化及點對點示意圖
(資料來源:林咏儒,探討金融新創 P2P 在我國發展所面臨的洗錢防制規範及監理風險-以櫻 桃支付案為例,頁72)
而P2P 技術最早運用於音樂分享上,嗣後開始被引進金融領域,
曾使用P2P 技術者有:加密貨幣;借貸平台;支付平台。近年較為人 所知之加密貨幣有比特幣、以太幣,操作方式概略為由每個節點來記 錄交易,且一旦發出 DApp (Decentralized Applications)應用程式就 無法撤回或停止,以記錄並確保每筆交易存在之痕跡,進而達到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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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金融機構擔任中介機構的角色之必要。我國P2P 借貸平台則有 LnB 信用市集、鄉民貸等91。
而P2P 技術運用於新興支付平台得到不錯迴響後,平台業務另發 展至跨境匯兌,此類業者最成功之案例,莫非全球知名之英國金融科 技巨獸 Transferwise 莫屬。Transferwise 透過 P2P 技術媒合有兌換不 同貨幣需求之使用者,雙方分別向對方欲轉帳之指定帳戶移轉等價之 當地貨幣,以僅於當地銀行間進行轉帳之手法,達成匯兌之目的,匯 款雙方在此過程中,扮演貨幣需求者同時,亦為貨幣供給者,避免資 金真正地透過銀行進行跨境匯兌92,是以,該手法省去跨境匯款所需 之巨額手續費,而得以提供使用者較銀行更低的手續費。
櫻桃支付自2016 年 10 月起於我國開始試營運,至 2018 年 3 月,
總交易量已達3,000 萬美元,註冊人數達 4 萬人次,平均每日增加 50-60 名不等之新會員93,更顯示我國僅得由傳統金融機構提供跨境匯兌,
對於人民而言,實有待突破與創新之處。
然而,營收看好之櫻桃支付,卻於 2018 年 8 月 6 日遭檢方以違 反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經營匯兌業務為理由搜索,是以,自 2018 年 8 月 8 日起,櫻桃支付即暫停下單服務至現今。此件新創產業以新興 科技達成民眾對匯兌需求是否觸犯銀行法之疑雲,使多家新創公司皆
91 同註 61,頁 72-73。
92 楊瑞芬,金融科技之發展與展望,月旦會計實務研究,卷 6,2018 年 6 月,頁 17。
93 李岱芸,比銀行還便宜的國際匯兌服務,CherryPay 用 P2P 模式開創金融產業新局面,數位 時代,網址: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9258/meet-startup-interview-cherry-pay,最 後瀏覽日期:2020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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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以擔憂之目光,深怕自己也會成為下一個遭偵查之對象。
第二項 櫻桃支付受罰正當性
櫻桃支付於 2018 年遭檢方偵查起因94,應係其涉入多起詐欺罪 及洗錢罪之刑事案件中,犯罪集團手法多為,先取得第三人身分證及 健保卡後,另於櫻桃支付平台上申請假帳號,而進行犯罪行為95,檢 調認為櫻桃支付之商業模式與傳統地下匯兌的模式有一定程度之相 似度,而涉嫌違反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 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依現行銀行法之規定,僅有 銀行業者、郵局、農會、漁會等機構,始得進行匯兌業務。
實則,櫻桃支付之商業模式係模仿英國匯兌獨角獸Transferwise,
以P2P 技術媒合有匯兌需求之人,省去銀行跨境匯款步驟,以兩地國 內匯款方式進行,然雖 Transferwise 於英國經營大為成功,仍有質疑 聲浪認為,事實上, Tranferwise 或櫻桃支付並無商業模式上的創新,
94 本案似獲不起訴處分,然並無對外報導,參註 70。
95 詳參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金訴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08 年度 偵字第 801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判字第 107 號刑事裁定
圖 14 櫻桃支付於我國之發展歷程
(資料來源:ETtoday 財經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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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ctId=SEM1MjI0MzA4Mw==&banNo=52243083&disj=B5057F0C9B3E47526C06E765DE-BEE1E8&fhl=zh_TW,最後瀏覽日期:2020 年 11 月 22 日。98 謝孟珊,第三方支付營運基本法制議題探討-以銀行法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為討論中 心〉,萬國法律,191 期,2013 年 10 月,頁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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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之業務。」顯見兩業務並非得相互涵蓋,辦理國內外匯兌當非實 質交易之一環,倘其抗辯該等業務僅係扮演委託境外付款代收代付之 第三方支付業者99,恐有誤解。
另外,針對櫻桃支付商業模式是否為辦理匯兌業務乙事,有見解 認為櫻桃支付之服務模式並不該當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之國內外匯 兌業務,因身處異地之民眾僅係透過櫻桃支付進行匯款資訊媒合,該 種模式應視為係異地間有匯款需求者以互相委託之方式,委託付款項 予指定之對象,且並非有透過銀行同業間之相互劃撥款項而完成匯款
100。
而本文認為櫻桃支付商業模式中,匯兌需求發起者(甲方)需先 將折算匯率後的本國資金匯至櫻桃支付之信託帳戶,待異地交易者
(乙方)將等值之資金匯至指定帳戶後,櫻桃支付始將款項匯至乙方 指定之帳戶,難謂櫻桃支付與跨國民眾間不存在委託收受、交付款項 之法律關係。再者,依財政部台融局(一)字第 85249505 號函釋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3 年度金上訴字第 434 號刑事判決見解,銀 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國內外匯兌」之重要內涵應為「不經由現 金之輸送」、「藉由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 款項之收付」、「完成資金轉移」等要件,而櫻桃支付確實符合上述要 件,該當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之國內外匯兌業務定義,達成資金移 轉結果,於現行法下,應有銀行法第 29 條及第 125 條之適用。
99 蕭長瑞,【金融事輕鬆談】櫻桃支付 另類匯款的工具,新世代金融機金會交流園地,網址:
http://www.appa-cus.org.tw/xmdoc/cont?xsmsid=0H257354211300229964&sid=0I347369618860458073,最後瀏 覽日期:2020 年 11 月 15 日。
100 莊薇馨,「新興跨境匯兌模式」之法律風險,網址:
https://www.leetsai.com/%e9%87%91%e8%9e%8d%e7%a7%91%e6%8a%80-%e6%96%b0%e5%89%b5%e6%b3%95%e5%be%8b/%e3%80%8c%e6%96%b0%e8%88%88%e8%b 7%a8%e5%a2%83%e5%8c%af%e5%85%8c%e6%a8%a1%e5%bc%8f%e3%80%8d%e4%b9%8b%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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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欲將新興科技結合金融之新意,於我國倘落得面對銀行法 第 125 條第 1 項「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之重刑,顯得不勝唏噓。造成此結果之主 因恐來自我國銀行法中未明文規範「國內外匯兌業務」之定義,恐致 新創業者無以確實查明法規並了解其真意,在此同時,亦再次顯現我 國不同於世界各國開放金融潮流,忽略匯兌業務之業務性質、履約風 險、系統性風險等因素,以維護國家金融監理體系,健全金融市場之
然而,欲將新興科技結合金融之新意,於我國倘落得面對銀行法 第 125 條第 1 項「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之重刑,顯得不勝唏噓。造成此結果之主 因恐來自我國銀行法中未明文規範「國內外匯兌業務」之定義,恐致 新創業者無以確實查明法規並了解其真意,在此同時,亦再次顯現我 國不同於世界各國開放金融潮流,忽略匯兌業務之業務性質、履約風 險、系統性風險等因素,以維護國家金融監理體系,健全金融市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