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金融體系與銀行概論
第三節 金融科技時代下銀行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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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地位,從事特定目的資本市場投資,
不同於商業銀行任意吸收存款,信託投資公司僅接受委託人委託管理 資金或財產。
而以上三種類銀行並非涇渭分明,如:我國近年致力於進行金融 業整併,現今信託投資機構大多改制為商業銀行或融入商業銀行旗下 部門,目前我國國內已無信託投資公司獨立經營信託業務36。
第三節 金融科技時代下銀行業務範圍
依我國銀行法第71 條,商業銀行之業務為:收受支票存款;收受 活期存款;收受定期存款;發行金融債券;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 款;辦理票據貼現;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 司股票;辦理國內外匯兌;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保證發行公司債券;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代理收付款項;代銷公債、
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辦理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 管及代理服務業務;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等。
以上銀行業務範圍內,大致可區分為資產轉換性質及經紀服務性 質,就資產轉換性質而言,銀行居於資金供需中介,屬於間接金融業 務,與資金來源與資金運用有關聯者均屬之,如:銀行存款、同業拆 借、發行金融債券等;而就經紀服務性質業務,則為其他如承兌、保 證、保管、代理等業務,則係銀行居於優良信用機構地位,為買賣商 方提供各種信用、經紀、信託等服務37。
然Bill Gates 曾言:「Banking is necessary, banks are not.」38(銀行 服務是必要的,但銀行則未必),同前節所述,於科技時代的來臨,
36 同註 11,頁 2-12 至 2-13。
37 林宜學,我國銀行業實務,宏典文化出版,2019 年 8 月,頁 13 至 14。
38 Taamara de Silva,“Banking is necessary; banks are not” — (Bill Gates),2019/1, available at:
https://taamarad.medium.com/banking-is-necessary-banks-are-not-bill-gates-2ce424b9fb75.(last visied: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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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業模式未必由金融機構所主導,電子商務公司以較為創新、結 合科技技術之模式,帶入金融市場,產生之效應,較傳統金融機構而 言未必較差,且總為金融消費者帶來更快速、便利之金融消費體驗,
於此世代中,不可否認地為「金融中介式微化」現象為一不可擋之趨 勢,金融科技營運模式希冀透過科技提供消費者低成本、高效率、高 價值之金融服務,電子商務公司得利用互聯網技術,略過傳統金融中 介機構完成資金移轉、金融商品交易之活動,使金融活動朝向「去中 心化」方向發展39。
我國亦 2014 年曾提出金融業面臨之 5 項趨勢變革:數位能力為 金融業核心能力主要競爭項目、分行機構將轉為支援性功能、網路行 銷成為主要行銷策略、社群互動使消費者更得主導金融業務40,2015 年金管會亦提出推動金融科技發展之措施,規劃金融科技產業發展,
且為鼓勵金融創新,於 2019 年核准 3 家純網銀成立,以期發展消費 者中心、行動化之金融服務。
是以,銀行服務演變史曾歷經傳統銀行以現金及支票為主,且與 客戶之互動係以銀行為中心之「Bank1.0 時代」,爾後 ATM 機台發展 興盛、電話理財服務增加、網路銀行開通之「Bank2.0 時代」中,銀 行與客戶互動模式開始發生轉變,實體通路分行面臨轉型地位挑戰,
再來迎接「Bank3.0 時代」,金融業務得由行動銀行、行動支付、第三 方支付等機構完成,銀行面臨異業跨足金融領域之挑戰,銀行無法獨 占金融服務市場,面臨轉型及提升競爭力之思考41。
進而,金融創新教父Brett King 提出「Bank4.0」的概念,強調回
39 同註 16,頁 1-11 至 1-12。
40 安怡芸,數位化金融環境 3.0 下金融監理政策規劃方向之探討,國會月刊,44:1 期,2016 年 1 月,頁 83。
41 許志義、陳牧言、陳佳楨,數位金融經營策略-金融科技新藍圖,我國金融研訓院,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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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物理領域之第一原理,即,打破一切知識的框架,回歸事物本源思 考基礎問題,在不參照經驗或其他情況下,從物質世界的最本源出發,
思考事物與系統。是以,自第一原理角度出發,過往金融中介機構提 供服務之重點在於:價值儲存(安全儲存金錢功能)、金錢移轉(安 全移轉金錢功能)、取得信用(有資金需求時得貸予金錢),故凡能符 合資金儲存安全性、資金移轉性及信用可以及時被使用時,即能提供 金融服務,而能得出「金融服務可以在任何場景發生,但並不必要發 生於銀行」之結論42。
是以,於金融科技服務模式下,大致可區分為三類金融服務項目:
行動金融、社群金融服務、電商金融服務。行動金融指大眾得透過行 種裝置設備與支付系統相結合,完成資金移轉支付;社群金融係指,
大眾透過社群網路平台,創建資金借貸、匯兌、籌資等交易平台;電 商金融服務則為,非傳統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經營43。然而,
於現行法制下,部分新創業者從事金融服務創新,恐有觸法之嫌。
雖我國銀行法第 71 條規範諸多商業銀行之業務範圍,然並非所 有業務均須由銀行辦理,依我國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除法律另有 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 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可知我國法下銀行專屬業務為「收受存 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三者。而我國新 創業者亦有自社群金融角度出發,嘗試創建匯兌交易平台,卻遭侷限 於法規限制者(如:易錢P2P 匯兌、Cherry Pay 櫻桃支付44),是以,
本文欲探討者即為,於金融科技時代下,「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作 為銀行機構專營業務有無其必要。
42 傅清源、賴威仁、廖志峰等,金融科技力,台灣金融研訓院編輯委員會,2019 年 8 月,頁 378。
43 李顯儀,金融創新商品與模式,全華圖書,2016 年 9 月,頁 1-9。
44 兩業者目前均已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