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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匯兌業務於我國之發展

第三節 移工監理沙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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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於2021 年施行,本次修法將為我國匯兌業務之一大突破。

第三節 移工監理沙盒案 第一項 我國實驗中監理沙盒

事實上,關於我國開放匯兌業務由金融機構以外機構辦理,已有 部分新創公司有意承接相關業務,然鑒於現行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 及第125 條第 1 項限制,倘新創公司擅自進行匯兌業務,恐落入誤觸 銀行法禁區,進而被稱為地下匯兌,面臨刑責。

是以,為鼓勵新創業者勇於應用科技技術於金融創新,而不受到 既有法規限制甚至受罰,我國於 2018 年 4 月施行金融科技發展與創 新實驗條例,成為繼英國、新加坡、澳洲及香港後,全球第五個建立 監理沙盒制度之國家71。而監理沙盒之實驗過程,本質即為監理者與 實驗申請者持續溝通之過程,目的不外乎協助業者進行新創技術測試,

以及幫助業者了解金融監理體系,透過實驗期間,使其熟悉本國法令 並進而遵循,達到監理資源有效分配,並能落實消費者保護及風險管 理實現72

自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2018 年 4 月 30 日施行以來,

統計至2019 年 12 月底止,我國受理創新實驗申請共 12 件,而經金 管會核准有 7 件,包含凱基銀行運用電信行動身分認證辦理線上信貸 及信用卡實驗業務、香港商易安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易 安聯公司)及統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振公司)辦理外籍移工小額 跨境匯款實驗業務、台北富邦銀行與帳聯網公司合作之跨行轉帳、國 泰人壽與旅遊業網站合作直接投保旅行平安險、好好投資科技股份有

71 陳揚仁,金融監理沙盒在臺灣即將正式啟動(上),月旦會計財稅網,2018 卷 3 期,2018 年 3 月,頁 1。

72 彭金隆;臧正運,金融科技監理與我國金融監理沙盒制度之檢視,管理評論,38 卷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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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之基金交換平台及群益金鼎證券之證券商客戶交割在途款融 資73。其中內容有關跨境匯款者為,2019 年 1 月 31 日依金管科字第 1080101365 號函及金管科字第 1080101365 號函通過之監理沙盒實 驗。

第一款 監理沙盒實驗中跨境匯款公司介紹

有關跨境匯款之監理沙盒實驗,第一件之申請人為易安聯公司,

其「小額跨境匯款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實驗起訖日為 2019 年 4 月 30 日至 2020 年 4 月 29 日,實驗期間共 1 年之長。參與實驗對象 為越南、印尼、菲律賓等3 國持有我國居留證之外籍移工;實驗進行 之方式為每人每筆匯款限額3 萬元,每日累計限額 7 萬元,每月累計 限額 10 萬元,每年累計限額 50 萬元;繳款地點則得為 ATM、網路 銀行、銀行及超商等。此實驗於 2020 年 4 月 20 日及同年 10 月 23 日,申請延長實驗期間共 12 個月,目前實驗截止日為 2021 年 4 月 29 日74

第二件有間跨境匯款之監理沙盒案申請人為統振公司,其「外籍 移工薪資匯款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實驗」,起訖日為 2019 年 4 月 30 日至 2020 年 4 月 29 日,實驗期間亦為 1 年,參與實驗對象則為 越南、印尼、菲律賓及泰國等4 國家持有我國居留證之外籍移工;實 驗方式為每人每筆匯款限額3 萬元,每月累計限額 7 萬元,每年累計 限額 36 萬元;繳款地點則有超商及該公司 4 個自營門市。而該實驗 於 2020 年 4 月 10 日,同樣被金管會獲准延長實驗期間 12 個月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75

以上兩公司之欲進入監理沙盒實驗,提供外籍移工小額匯款之目

7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 108 年度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成果暨法規調適書面報告,108 年 3 月,頁 7。

74 金管會金管科字第 1090131567 號函、第 1090145762 號函。

75 金管會金管科字第 1090133580 號函、第 1090144386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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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有不同,對於易安聯公司而言,因其本身即為自香港起家之跨境 匯兌業者,於香港已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香港分行進行合作,提供快 速而便宜之跨境匯款服務,目前提供之服務地區已跨足菲律賓、中國、

新加坡、印尼、越南、柬埔寨等76,此次進入我國之監理沙盒實驗,

有其繼續開拓服務地區之意義。而對於統振公司而言,其自 2014 年 起開始提供國際人力仲介之服務,為有需要外籍勞工、外籍看護、家 庭幫傭者提供媒合服務,且一併處理外籍勞工申請入台後各項服務,

是以,倘得一併提供媒介來台之外籍勞工匯款回母國之服務,即係促 成其作為國際人力仲介之最大化價值,提供一條龍之服務77

而兩者之跨境匯款流程為,由欲匯款之外籍移工從手機下載 App,

再由外籍移工在手機上輸入欲匯款的臺幣金額(惟需在限額內),待 其手機螢幕跳出專屬 QR code(行動條碼),此際外籍移工即可至超 商或 ATM 繳款,易安聯公司手續費在 200 元以內,統振公司則介於 150 元至 300 元間78

第二款 監理沙盒實驗公司匯款商業模式

過往金融界處理跨境匯款,自匯款人存入款項後,匯款行即發送 電報進行業務處理,然鑒於匯款行與解款行未必有業務往來關係,通 常進行跨境匯兌時,尚需經手中間行,因此,整個匯款流程手續費用 即因此增加,分為手續費(又稱匯費,匯款行、中間行、解款行皆收 取)及電報費(郵電費),費用總計高達 500 至 1,100 元之多。並且,

倘匯款人若欲查詢跨境匯款交易進度,尚需透過銀行以電話或發送電

76 盧沛樺,被騰訊看上!投資銀行金童幫 17 萬菲律賓移工匯錢回家,天下雜誌,網址:

https://www.cw.com.tw/article/5092552?template=transformers,最後瀏覽日期:2020 年 11 月 20 日。

77 統振股份有限公司,國際人力仲介 服務項目,網址:

http://www.welldone.com.tw/Human/human_profile.php,最後瀏覽日期:2020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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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之方式,輾轉向國外中間行、清算系統查詢,耗費較高之人力及時 間。

雖嗣後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SWIFT)為協助銀行向客戶提供更加快 速、透明、可追溯的跨境支付服務而進行技術升級,使跨境服務能達 到較快速到帳,銀行費用透明、動態支付狀態查詢之進步,然並非所 有銀行皆導入此技術於匯兌業務服務範圍79,並且,縱使金融機構跨 境匯款技術升級,仍未改善過往手續費過高之最為重要問題。

而上述兩個監理沙盒實驗業者所者,係先與匯款地及解款地業者 進行合作協議,於解款地開設專款帳戶用以支出跨境匯款金額,再將 所有跨境匯款資訊及超商付款流程由軟體 API 應用程式介面串接80, 則可達到將跨境匯款流程中之中間行步驟省略之效果,使跨境匯兌成 為兩處之本地付款流程,進而達成節省手續費,並且節省時間之效果。

以易安聯公司跨境匯款流程為例,見圖 8:

79 截至 2020 年 1 月為止,我國僅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 行、我國企銀、臺灣銀行、新光銀行、永豐銀行、兆豐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 11 家銀行加 入此系統。參資策會金融科技中心 情報小站,網址:

https://www.facebook.com/FintechInfoCenter/posts/133508034787492,最後瀏覽日期:2020 年 11 月 21 日。

80 陳怡慈,造反有理-直擊沙盒五個案之創新與挑戰 外籍移工跨境匯款篇,經濟日報,網 址:https://money.udn.com/money/topic/2020031101,最後瀏覽日期:2020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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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商業週刊1576 期,頁 92)

第三款 監理沙盒實驗公司之洗錢防制規範

兩新創公司於進行沙盒實驗時,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25 條第 1 項但書,創新金融科技於實驗期間不得排除洗錢防制法、

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惟鑑於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形 態多元,針對其便捷、低廉創新實驗之業務本質、及公益性和普惠金 融目的,金管會認為,於監理沙盒中進行實驗之業者並不適宜採取與 銀行相同匯款業務之監理標準及強度,以利其小規模試作創新商業模 式,驗證市場性、適法性及實驗效益,並作為未來金管會研議開放限 制性執照之可行性81

是以,易安聯公司及統振公司於實驗期間針對洗錢及資恐防制應 遵循之事項,係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授權 訂定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下稱金融科技實 驗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且該辦法目前僅供易安聯公司及統振公司

81 金管會,新聞稿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將發布施行,網址: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

taserno=201905090002&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圖 8 易安聯公司匯款流程taserno=201905090002&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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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82

一、 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

依金融科技實驗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3 條,易安聯公司及統振 公司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持匯兌業務關係,且於 建立匯兌業務、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 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應確認客戶身分。

上開確認客戶身分,確認內容包括瞭解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

並視情形取得相關資訊,而方式應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 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並應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 錄;倘匯款係由代理人辦理者,應確實查證代理之事實,並辨識及驗 證代理人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此外,易安 聯公司及統振公司亦應辨識客戶實質受益人,並以合理措施(包括使 用可靠來源之資料或資訊)驗證其身分。

並且,依金融科技實驗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5 條,易安聯公司 及統振公司應對客戶身分進行持續審查,審查時機應依據客戶之重要 性及風險程度訂定不同之定期審查時點,且於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 訊有重大變動時,亦應進行審查。

另外,進行持續審查時,易安聯公司及統振公司應對客戶匯款交 易進行詳細審視,以確保所進行之匯款交易與客戶之業務、風險相符,

另外,進行持續審查時,易安聯公司及統振公司應對客戶匯款交 易進行詳細審視,以確保所進行之匯款交易與客戶之業務、風險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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