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金融體系與銀行概論

第四節 小結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節 小結

金融市場為金融服務之提供場域,旨在媒介供需雙方之資金需求,

具有促成資本形成、重新分配風險、創造貨幣流動性分散風險之功能,

並以信賴至上為其特點。而為解決貨幣閒置問題,金融體系除金融市 場外,尚存在金融中介機構,用以協助資金供需不平衡之現象,透過 金融中介機構,始資金得運用地更加迅速亦有效率,並且在其業務範 圍內,檢核借款人之還款能力、信用紀錄等,具有間接穩定社會經濟 之功能。

然不得否認者為,間接金融模式中,資金需求者透過金融中介機 構進行融通資金之效率,不比資金需求者直接赴金融市場發行金融工 具籌取資金(直接金融)之效率,是以,金融市場發展健全之國家,

透過直接金融模式籌資之情形較為普遍。並且,隨著金融科技化時代 來臨,不得不承認金融機構正面臨去中介化挑戰。

新興科技改變過往金融機構及金融市場概況,加速金融市場資訊 流動速度,使成交機會增加,對整體市場創造有形利益,惟在此同時,

金融機構之差異性銳減,金融客戶之需求得透過金融科技模式被滿足,

金融機構規模及專業優勢不再,人工智慧以標準化、快速、準確、降 低成本之手法,使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差異縮小,使金融機構面臨 競爭頗有壓力,然比起擔憂如何鞏固金融機構之中介地位,更應重視 者為,市場之競爭性增加,為有利於市場效率及流動性之要素,金融 機構面臨該等挑戰時,或許應將目光放置在與新興科技合作之面相,

而非與之抗衡,例如:金融機構得將內部業務程式委外合作,增加金 融機構營運靈活度同時,享受降低成本之效益,並且,對於消費者而 言,更得提供即時之行動方案。

回顧我國金融市場發展,於 1980 年代前我國國內金融市場受到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1

嚴格控管及保護,直至 1987 年起因解嚴後社會氛圍開放,我國金融 市場始逐漸活躍,整體而言,金融機構於近年朝向跨業經營、金融整 併、金融商品國際化之方向推進,以期吸引更多人才進駐及投資人之 目光。爾近,銀行業更因金融科技時代來臨而頗有受到不少挑戰之意 味,過往銀行業優勢不再,電子商務公司以結合科技技術模式進駐金 融市場,提供更為快速且便利之金融消費模式,使我國銀行業不得不 重視數位能力之提升,並以實體行銷轉戰網路行銷,重新調整過往分 行機構之地位。

是以,在Bank 4.0 時代中,同 Bill Gates 言:「Banking is necessary, banks are not.」,舉凡得確保金融服務安全性、移轉性、便利性者,皆 為有能力提供金融服務之資格,而本文嘗試在該原則下,反思我國銀 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中,將「辦理國內外匯兌」限於銀行業專營,有 無其必要,並且,我國就近來 P2P 平台進行匯兌業務者,遭涉嫌洗錢 為理由,被檢調單位認為有從事地下匯兌之嫌疑,使其不得不停擺於 我國之業務,相較於其他兩家亦以新創模式進行跨境匯兌之公司,成 功進入我國監理沙盒制度中,本文將於下章內文中探討其商業模式,

並同步探究我辦理匯兌業務之法規。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匯兌業務於我國之發展

第一節 匯兌業務概述

匯兌制度草創於中國北宋初期,當時商人為了交易上的方便性,

將銀兩存於銀票鋪,以避免長時間攜帶大量銀兩之風險及重量,票鋪 將書面銀票交給存款人後,再由存款人將此銀票作為取款時之憑證。

其後,漸漸地發展出其他類似之金融交易機構,如票號、錢莊等,開 始於各地設立分鋪,進而演變成本地存入,異地取出之交易模式,即 為匯兌制度之濫觴。

進而,此種商業模式於 12 世紀歐洲義大利威尼斯發展出由國家 經營之借放所,於 16 世紀出現了銀行機構,業務逐漸多元化(如:

收付款項、貨款匯兌、保管現金等),漸漸衍生為現代銀行之雛形45

第一項 匯兌業務定義

我國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明揭:「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 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 業務」。然何謂「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未於同法有明確定義,而財 政部及法院實務曾為此業務進一步闡述。

依財政部台融局(一)字第 85249505 號函釋:「銀行法上所謂

『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 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

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至於私 營兌換外幣業務,除可能構成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罪外,

並無銀行法規定之適用。」

45 張天一,地下匯兌行為之可罰性與處罰範圍-對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金簡字第 1 號刑事判 決暨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 1923 號刑事判決之檢視,裁判時報,第 92 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3

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3 年度金上訴字第 434 號刑事判決 亦謂:「所謂『匯兌業務』之行為,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 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 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 移之行為。」

並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2 年度金上訴字第 930 號刑事判 決另點出:「『國內外匯兌』則是指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 相互劃撥款項之方式,例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 地或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金融 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之一種 銀行業務而言。因此,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 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 業務』之規定。資金款項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來就沒有法定貨 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

最後,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金上訴字第 22 號刑事判決補充:

「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規定『匯兌業務』或『國內外匯兌業務』

行為之內涵或定義,並不以行為人須有所謂『資金回補』之行為為其 要件,如行為人並非銀行而接受其客戶匯入之款項,並在他地完成資 金轉移或債權債務關係之清理者(例如在國內收受客戶交付新臺幣,

而在國外將等值外幣交付客戶指定受款人之行為),其所為即與銀行 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規定非法辦理匯兌或國內外匯兌業務行為之構成 要件該當。」

綜上,可知我國法院實務與財政部就匯兌業務之解釋採取相同見 解,匯兌業務係指異地間資金移轉、清算服務,且應具備「經常性」

始得該當業務行為之認定,並且,無論有無賺取匯差、有無資金回補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行為,均不影響構成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認定。而不同於資金移轉 業務,倘僅為單純之外幣匯兌,應為管理外匯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

「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之行為,與我 國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之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有別。

相較於實務見解,學理上有認為,狹義匯兌業務係指貨幣間交換

46,如新臺幣兌換美元,而廣義之匯兌業務則係使異地間資金供給者 及資金需求者不以現金運送,而憑藉金融機構信用,藉由其聯行及同 業間款項劃撥,完成資金收受的方式47

而對於銀行機構而言,從事匯兌業務可自往來交易中收取匯費增 加收益外,因款項撥入受款帳戶後未必被受款人即時提取,銀行機構 更可利用收款與解款間間隔時間,取得可以無息運用之資金,增加存 款數量,轉借予第三貸款人,增加盈餘收入48

是以,匯兌制度對於資金需求者與資金供給者而言,得避免運送 現金之不便及高度風險,因而節省冗長之時間,使資金運用更加彈性;

而匯兌制度對於銀行機構而言,除得有一定業務收入外,更使其得擁 有彈性資金運用於他項投資;甚者,匯兌制度對於整體經濟而言,具 有調節各地間資金,並帶來促進各地產業間發展之效果。

第二項 匯兌業務種類

匯兌之種類得依區分方式不同而有以下類別49: 一、 以匯兌地區區分

以匯兌區域可區分為國內匯兌與國外匯兌,前者指匯款人與受款

46 徐孟堅、葉金標、黃新宗等,銀行經營與創業投資,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2016 年 9 月,三版,頁 2。

47 同註 19,頁 68。

48 同註 32,頁 12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5

人在同一國境內而委託國內銀行清理異地間債權債務關係;後者指匯 款人與受款人位於不同國境,運用匯兌方式清理國際間商務、金融、

財政上債權債務關係。

二、 以匯款工具區分

以匯款工具區分,可區分為票匯、信匯與電匯三種類型,所謂票 匯係指由匯款行簽發匯票,再交給匯款人自行給予受款人,受款人再 依此為憑證前往解款行50領取款項;所謂信匯係指銀行機構接受匯款 人委託,以銀行電腦連線網路或匯款文件通知解款行,將款項轉入受 款人設於解款行之存款帳戶,通常實務運作款項得於次營業日轉入受 款人帳戶51;而所謂電匯係指銀行機構接購匯款人委託,以發送電報 之方式,通知解款行將匯款金額轉入受款人帳戶之方式。

三者之中,因電匯方式須收取「手續費」(包含匯出行收取匯款 手續費、中間行收取轉介手續費、解款行收取解款手續費)及「電報 費」,匯費最高,相對而言匯款速度也最快,而票匯速度最慢,且具

三者之中,因電匯方式須收取「手續費」(包含匯出行收取匯款 手續費、中間行收取轉介手續費、解款行收取解款手續費)及「電報 費」,匯費最高,相對而言匯款速度也最快,而票匯速度最慢,且具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