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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體系與銀行概論

第二節 銀行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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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漸地地下金融活動因此應運而生。雖地下金融市場風險較高,利率 也較官方金融機構高,但當時的銀行機構未能讓具有生產力之中小企 業取得資金出口,因此在資源分配扭曲下,民間借貸市場規模最高曾 達整體資金市場之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29

深究社會大眾對地下金融之負面想法,不外乎出於:部分地下金 融業者倚仗債務人借錢孔急之需求,提高原正規金融體系放款利率一 倍以上,形成高利貸;或在追討債務時,使用暴力侵犯債務人財產權 及人身安全,造成社會問題;又或地下金融業者違法向民眾吸收資金 而惡性倒閉,造成投資人生活費或退休金血本無歸,而綜合營造出地 下金融為擾亂社會秩序與金融安定的未爆彈。

然上開觀點僅單方著墨於地下金融之負面效益,而忽略了地下金 融的整體樣貌,然而,地下金融並非全部皆為高利貸,仍有具備互助 性質之民間互助會存在,且對於公司行號而言,如無法自銀行方取得 融資,自僅得轉向地下金融業者,取得資金互通管道。

是以,地下金融盛行之原因,不外乎是因銀行體系作為金融中介 功能不彰所導致之後果30,倘合法經營之金融業者充分發揮金融中介 之功能,有金融需求者自無轉向地下金融之必要,與其一味執意消弭 所有地下金融活動,政府機關不妨朝向如何改善銀行體系或加強其他 金融機構金融中介功能,久而久之,地下金融自會被市場淘汰,反之,

倘採取過於嚴格取締地下金融之政策,無非是對整體經濟造成更大之 負面影響31

第二節 銀行概論

29 楊雅惠,金融管制與地下金融並存,卓越國際媒體月刊,257 期, 2006 年 1 月,頁 12。

30 劉壽祥,地下金融與金融秩序,經濟前瞻,46 期,1996 年 7 月,頁 57。

31 如:地下金融業者因政府取締,為求自保而收回原先借貸予中小企業之資金,最終致使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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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金融中介機構功能

常見之金融中介機構有: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 交易所、基金銷售平台、外匯經紀公司、郵政公司等。該等金融中介 機構於金融市場中有不可取代之重要地位,具有搓合功能,其介於資 金需求者與資金提供者間,對於資金供需之訊息提供即時傳遞,且對 於資金有配送能力,得使資金能準確地被資金需求者取得。

而金融中介機構之存在,也使得部分有形物得以與其價格分離,

透過金融中介機構而產生單純之客觀價格,如:期貨。除此之外,金 融中介機構也使得金融市場中資金得在時間與空間中運用更加迅速,

刺激國民經濟,提高資本市場交易效率。

甚者,因金融中介機構在將資金提供予資金需求者前,尚另進行 徵信流程,以確保其還款能力、過去有無不良信用紀錄、企業實際營 運情形等,避免資金需求者大筆舉債而無相對應之還款能力情形,間 接達到穩定社會經濟效果。

簡言之,如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具有鼓勵儲蓄促成資本形成、

創造信用以繁榮經濟、利用金融卡、信用卡及網路支付以節省通貨流 通所需時間並避免攜帶大量鈔票風險之功能32

第二項 臺灣銀行與中央銀行簡介

各國發行貨幣通常由最高貨幣當局發放,而我國早年發行貨幣工 作係由臺灣銀行負責,於二次大戰國民政府遷台後,臺灣銀行發行之 臺幣流通於臺灣、澎湖、金門等地,然鑒於戰爭之破壞及戰後復員工 作,政府發行通用貨幣過多而產生嚴重之通貨膨脹,致使臺幣大幅貶 值。1949 年間,國民政府為整頓貨幣市場,發布新臺幣發行辦法,重 新指定臺灣發行新臺幣,並以舊臺幣4,000 元折合新臺幣 1 元之規則

32 蔡敏川,銀行實務,財團法人我國金融研訓院出版,2019 年 9 月,頁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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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新臺幣33

然我國銀行於此階段同時身兼發放貨幣銀行及一般商業銀行之 身分,立場屢遭質疑,是以,於 2000 年後,新臺幣之發行回歸中央 銀行負責,由中央銀行負責穩定金融、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對內及對 外幣值的穩定,臺灣銀行則轉為單純化公營之商業銀行。

而中央銀行於 1979 年改制,自總統府改隸屬於行政院,現為我 國最高貨幣主管機關,負責貨幣發行、貨幣政策,與財政部為中央政 府兩大經濟政策主管單位。隨著經濟快速成長,中央銀行原先的追求 經濟首要任務為追求經濟成長,現轉變為維持物價與金融穩定,並積 極參與金融體系的建制與改革34。而中央銀行業務與一般商業銀行明 顯有別,並不具備營利性質,係身兼多重任務之貨幣權責單位。

第三項 我國銀行分類

是以,我國中央銀行不同於一般銀行,中央銀行為金融主管機關,

涉及貨幣、信用、外匯政策及支付系統業務之查核,而其他銀行則係 辦理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放款業務等為業。依銀行法第 20 條,我國銀行可分為商業銀行、專業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等三種。

第一類之商業銀行,係以經營短期授信業務為主,於一般工商企 業與民眾在進行社會交易活動與理財投資過程中往來最頻繁之金融 機構;第二類之專業銀行,注重在中長期存放款業務35,並為社會上 特殊專業信用行業(包含農業、輸出入、中小企業、不動產、地方性 信用等五大種類),提出特別的資金需求方案;第三類之信託投資公 司,以受託人地位,依特定目的而收受、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營

33 同註 2,頁 70。

34 中央銀行網站,央行簡介,網址:https://www.cbc.gov.tw/tw/cp-324-675-7A67A-1.html,最後 瀏覽日期:202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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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地位,從事特定目的資本市場投資,

不同於商業銀行任意吸收存款,信託投資公司僅接受委託人委託管理 資金或財產。

而以上三種類銀行並非涇渭分明,如:我國近年致力於進行金融 業整併,現今信託投資機構大多改制為商業銀行或融入商業銀行旗下 部門,目前我國國內已無信託投資公司獨立經營信託業務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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