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相關理論與文獻回顧
第一節 區段徵收相關文獻
收抵價地權利價值分配內涵討論;顏愛靜(1995)14、謝靜琪(2001)從抵價地 比例,探討合理的抵價地比例及決策機制;邊泰明(1998)則應用財產權管理 分析土地使用分區權配置問題;何憲棋(1999)探討區段徵收抵價地權利價值 限制出售對象問題;林淑雯(1997)、周嘉潔(1999)、胡振揚(2002)、柯俊宏 (2002)採用財務分析方法探討區段徵收作業之財務平衡;陳怡雯(2000)15以 政策分析之角度探討區段徵收政策之決策過程;何憲棋(2001)自法令面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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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區段徵收功能方面
邊泰明(1989) 17、葉淑貞(1993)及洪天貺(2000)評估區段徵收之實施效 益,以成本效益分析探討開發後能獲得多少成效;徐士堯(1995)、中國土地 經濟學會(1995)係針對區段徵收方式可行性分析,以說明區段徵收政策功能 的優點與問題所在;台灣省政府委託研究報告(1996)18,運用土地開發分析 法觀念,求取區段徵收辦理地區之地主於徵收前、後所得之土地總價值增漲 幅度。
表2-1 區段徵收相關文獻整理
角度 作者 研究內容
王杏泉等(1990)
研究分析抵價地式區段徵收作業方式實務上可能 產生之問題,對於區段徵收之地價補償標準不一,
造成地主抗爭,致區段徵收作業窒礙難行,其抵價 地配地作業,亦欠完整規定,在區段徵收與市地重 劃二種土地開發方式之選擇,往往造成政府決策上 之困擾。
顏愛靜(1995) 區段徵收地主領回土地之比例,宜配合各地區發展 及開發成本,以彈性比例由地方政府自訂之。
區段徵收作業
內容探討 楊松齡(1994) 著重區段徵收抵價地權利價值分配內涵討論,分析 抵價地之合理分配方式與合理發還抵價地比例。
蔡忠益(1995) 倡導將立體容積概念融入抵價地權利價值分配中。
林淑雯(1997)
採用財務分析方法進行實證研究,認為公有土地先 開發或開發、土地權屬複雜或單純、基地開發規模 大或小等,皆會影響區段徵收分期分區計畫的配地 型態。
邊泰明(1998)
應用財產權管理分析土地使用分區權配置問題,並 自效率及公平觀點檢討現行區段徵收作業,以提出 政策建議,抵價地之比例不宜硬性規定,應配合土 地市場價值作彈性比例規定,使之構成完全收益權 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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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探討區段徵收相關文獻均以作業及功能方面為主要探討,顯少注重到地 主行為及心理,針對地主行為研究僅有邊泰明、高筱慧(2000)、黃怡婷(2002)等 人,其為探討影響地主領現金補償意願之原因;後來粘永吉(2005)以個案方式探 討區段徵收地主參與區段徵收心理歷程。
黃怡婷(2002)研究指出,地主選擇行為中關於選擇領取抵價地者有下列幾個 主要因素:
(一)土地屬性變數方面
1. 土地規模—地主的持有權利價值愈大者,選擇領取抵價地的機率愈 高。
2. 公告現值—公告現值與未來地價之間產生增值利益,導致地主持有 土地之公告現值愈高者,選擇抵價地機率顯著愈高。
(二)個人及家戶屬性變數—僅教育程度愈高之地主,選擇領取抵價地的機率 未顯著愈低,可能與地主看好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之未來發展及預期地 價上漲之期望心理有關。
(三)政策管制變數—地主的資訊了解程度愈高者,選擇領取抵價地的機率愈 高,看出選擇領地的地主,會注意整體計畫的內容及相關規定。
(四)未來期望變數—未來有打算居住計畫區內者,選擇領取抵價地的機率顯 著提高。
內政部曾於 2002 年有意修改土地徵收條例,將現行區段徵收有關地價補償 以領取現金補償為原則的規定,修正為以發給抵價地為原則19;劉厚連(2003)指 出此項政策為強迫地主領取未來價值充滿不確性的抵價地,顯示影響地主權益甚 深,洪天貺(2000)即指出政府應規劃合理之最小分配面積、應顧及民眾無形損 失、應加強區段徵收之宣傳等作業;基此,本研究將經由探討地主領現或領地的 選擇行為,更進一步探討選擇領回土地之地主,其選配抵價地之選擇及決策行為 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