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相關理論與文獻回顧
第三節 地主行為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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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地主行為理論
地主選配抵價地的行為和地主的屬性有密切的關係,不同背景的地主對其 選配抵價地的考量因素也會有所不同見解,正如Adams 和 May(1991)所述,
地主的行為是多變的,不同的地主屬性對於土地開發使用的結果亦會有所不同,
因此本節對於地主行為選擇決策理論加以解釋說明,接著探討影響地主行為選擇 決策的相關因素。
一、 決策理論與行為科學
古典決策理論,將人視為是「經濟人」,以預期效用理論(Expected UtilityTheory)來解釋人們的決策行為。主觀預期效用理論對決策行為的描 述認為,人們的主觀預期效用,是由對於決策行為後所有可能結局,進行 主觀利弊得失權衡以及可能發生機率的估計所構成,並以效用為單位來呈 現。而人們的行為選擇,是以追求最大的快樂或是最少的痛苦為準則。因 此,可以依個人對於決策中可選擇方案所給予的主觀預期效用的大小,來 預期人們的抉擇。此種決策典範,假設決策者是(1)可以取得完整的相關資 訊;(2)具有無限的敏銳度,可以區別不同方案間,最細小的差異;(3)可以 完 全 理 性 地 面 對 所 有 的 選 擇 方 案 , 而 不 會 受 到 情 緒 或 是 偏 見 的 影 響 (Edwards,1954)。
(一) 行為的涵義
行為(Behavior)在心理學上有廣義與狹義的解釋,狹義的行為 是指人受其生理、心理支配或客觀環境的刺激而表現出能被觀察到的 一切外顯的作用中。廣義的行為除上述可以直接觀察到的外顯行為 外,還包括內隱的心理作用中;廣義行為的概念實際是把心理和行為 統稱為人的行為。
賴莉文(1998)狹義的行為僅指個體的「外顯動作」,如:走路、
工作、打球、游泳等,這些動作可經由別人的感官直接觀察得知,或 是藉由儀器的攝影、照相等紀錄下來,加以分析處理的「活動」;廣義 的行為,除了前所敘述的外顯動作外,尚包括了內在的心理,如:動 機、思考、意識、信念、價值觀等,這些都是外在行為的內在趨力(Drive)
具有決定行為的可能性和趨向。
王加微(1990)人的行為是由動機支配的,而動機則是由需要引 起的,人們的行為一般來說都是有目的的,都是在某種動機的策動下 為了達到某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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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需要:是指人們對某種目標的渴求或慾望。
2. 動機:是指為滿足某種需要而進行活動的念頭或想法,亦是推動人 們進行活動的內部原動力,是激勵人們去行動以達到一定目的的內 在原因,即活動的動因,動機是促使個體產生行為的原因,但人的 行為常會因時、因地、因其所處的環境與個體內部的身心狀況而表 現出不同的反應。
3. 行為:凡是動機性行為,都具有以下兩個共同特徵:
(1) 有起因的,即都是由動機引起的
(2) 有目的的,即都是為了達到一定的目標的。
4. 目標:就是期望達到的成就或結果,人們的任何行動都是為了達到 一定的目標。
(二) 選擇的涵義
黃怡婷(2002)所謂「選擇」係指決策者在決策場合中,為實現 主觀的願望或目的,以達到想像中未來事物的狀態,從社會、經濟、
政治等各層面所限制的各種途徑中,決定一個行動的過程。換句話說,
此一選擇的過程即為決策者決策行為的過程,沒有選擇的行為,決策 者便無法做出適當的決策。
(三) 決策的涵義
根 據 1968 年 出 版 的 國 際 社 會 科 學 百 科 全 書 (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中,「決策」可以由心理學、經 濟學、政治學三方面來詮釋其意義;然而作任何決策時,最令人感到 困惑的就是資訊不足,也就是對未來無法完全掌握,只能對未來可能 發生的種種情況加以預測,亦即只能給每一情況(Status)一個可能的 機率(Probability),而依此機率配合其他因素,限制條件來作成決策。
孫本初、黃新福(1995)為了明確界定「決策」,便將學者對決 策意義整理如下表。
需要 動機 行為 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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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dler、Plano 「決策」乃是將資訊的範圍予以縮小、確認主要的問 題、以及從各種被選方案中選擇解決方法的過程。
Bedeian、Zammuto 「決策」是在兩個與兩個以上的被選方案中作取捨的動 作。
Tversky and Kahneman(1974)行為科學的研究發現,個人在不確 定性環境下的決策行為,常需依賴對於事件發生可能性的信念,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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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銘、李東峰、 連俊瑋(2002) 研究以瞭解台灣人不確定性因 素處理能力對倫理決策的可能影響為主題,針對台灣人的決策行為,
進行了三項系列性的研究,主要的發現包括:
1. 對台灣人而言,性別對於決策風格中的分析型及行為型的表現上有 顯著的影響。
2. 對台灣人而言,教育程度會對決策者的模糊容忍程度有所助益。
3. 台灣的女性決策者,對於命理的接程度較男性高。在機評估能力上,
也較男性更為準確。
4. 年齡較大的決策者,在面對不確定性環境時較以彈性的機率觀,來 看待未來事物。
5. 相較於西方國家,國人對自己不確定性評估能力較弱。
6. TRA(理性行動理論)及 TEDM(倫理決策過程理論)二個模式對於台 灣人的倫理決策行為,均具有適當的變異解釋能力。但除了正確權 的情境外,在隱私權、財產權與存取權情境中,倫理決策理論對倫 理意圖的解釋能力優於理性行為理論對倫理意圖的解釋能力。
7. 就台灣人而言,不論機率評估的能力為何,我們的倫理決策行為意 圖主要受功利導向的目的論準則所影響。
8. 儒家思想的親疏關係,仍深深影響國人的倫理決策行為。
9. 倫理行為意圖的準則評估,會受到個人決策風格的影響。
二、 地主選擇行為決策理論
所謂「選擇」係指:「決策者在決策場合中,為實現主觀的願望或目的,
以達到想像中未來事務之狀態,從社會、經濟、政治…等各層面所限制的 各種途徑中,決定一個行動計劃的過程」。換而言之,此一選擇的過程即為 決策者決策行為的過程,沒有選擇的行為,決策者即無法做出適當的決策。
當一個人或團體從事於任何行動計劃時,即產生決策的行為,而決策 乃是一種過程,係指決策者為達到想像中未來事務的狀態,從社會所限制 的各種途徑中,選擇一個行動計劃的過程,如都市計劃者對於土地使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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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蕭惠聲(1981)之研究得知,決策者在決策場合中進行選擇時,必 須經過價值判斷、事實判斷及後果判斷的過程,才能從事行動計劃的選擇,
面對任何類型決策,小至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計畫等,大至交通計畫、教 育計畫、區域計畫等等,其選擇都脫離不了三種判斷的過程。
(一)價值判斷:決策者企圖實現的目標。
(二)事實判斷:決策者衡量客觀環境條件之限制。
(三)後果判斷:決策者衡量不同選擇所可能造成的不同後果。
此三種判斷必是透過決策者之心智而產生,且彼此關聯並互為條件,
連結「決策者」、「決策場合」及「三種判斷」之間的關係,可建立一個選 擇模型。
Evans(1983)在探討地主會選擇保有與出售多少土地時便認為地主 對於所擁有之土地,在各自使用下所獲得之使用價值會有所不同,因此只 有當該土地之市場價值高於地主所保有土地價值時,地主才會將土地進行
「賣」動作,使土地在市場上流通。他亦指出不確定性、投機、年齡與所 得等因素會對土地供給市場帶來影響,並指出年長地主與有錢地主傾向將 土地維持現狀,較不願意出售土地,因此地主個人屬性之考量亦很重要,
在探討土地經濟供給時不應僅考慮經濟因素,亦應將非經濟因素納入考量。
邊泰明、高筱慧(2000)在「區段徵收地主選擇補償方式之研究」一文 中,從社會經濟觀點歸納出影響地主行為選擇決策的原因為高所得收入、
不動產景氣繁榮、土地市場存量、職業與年齡、土地共有等。
黃怡婷(2002)地主的選擇行為可定義為:「地主為實現其主觀願望或目 的,根據社會、經濟、政治…等各層面之限制條件,在保有土地或出售土 地之不同決策中,透過價值判斷、實實判斷及後果判斷選擇一個適當的決 策,以決定未來土地使用之過程」。
依據前述可得知,地主對於其持有之土地未來是否繼續保有土地或出 售、開發土地之問題時,必須透過價值判斷、事實判斷及後果判斷等一序 列的選擇過程,在社會、經濟、政治…等等各種環境之限制下做出適宜的 決策,以滿足地主主觀偏好或企圖實現的目標。顯示出在決策地主持有土 地未來的使用型態過程即是地主的選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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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個體面土地供給理論
Adams et. al.(1988)及Adams(1994)指出,土地所有權、規劃制 度、土地實質條件以及價格的限制,為造成都市中心地區土地供給困難的主 因。
地主行為選擇決策理論承自於個體面土地供給理論,探討不同型態的 地主行為及其與土地供給、市地開發、政府規劃管制之關係(黃怡婷,2002;
王耀堂,2004)。
Goodchild 和 Munton(1985)則認為地主的收入以及財富來源、該土 地擁有的型態(單獨持有或共同持有)、地主使用土地與否(自用或租賃)、
地主個人屬性資料(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等)、地主取得土地的方式(繼 承或購買)、地主擁有該土地所有權的動機(自行居住、投資或其他非市場 利潤)、地主對風險的知識與態度等都是影響地主行為的原因。
Titman(1985)和 Neutze(1987)均是強調不確定性(Uncertainty)
的重要性。Titman(1985)將選擇權(Option)的概念應用在土地開發決 策上,認為地主不開發土地的原因是由於未開發土地價值中包含了地主對 未來期望的選擇權價值,使得地主延緩開發土地的時間,以便未來進行更 有利的開發使用。當未來市場情形之不確定性愈高,即風險愈高,則地主 決定土地未來開發型態的選擇權價值便愈高,使得地主不會立刻開發土
的重要性。Titman(1985)將選擇權(Option)的概念應用在土地開發決 策上,認為地主不開發土地的原因是由於未開發土地價值中包含了地主對 未來期望的選擇權價值,使得地主延緩開發土地的時間,以便未來進行更 有利的開發使用。當未來市場情形之不確定性愈高,即風險愈高,則地主 決定土地未來開發型態的選擇權價值便愈高,使得地主不會立刻開發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