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十重障道失戒

第四章 智旭的三聚淨戒思想詮釋

第一節 攝律儀戒

二、 十重障道失戒

重視戒體清淨的智旭體察到,住戒菩薩須深詳專精重輕戒的開遮持犯,戒律精 嚴以致內因醇厚,外緣自豐之益,若性遮持犯皆清淨,止惡興善之用自能任運自如。

《菩薩瓔珞本業經》:「若破十戒,不可悔過入波羅夷。」243《玄義》與《菩薩戒 羯磨文釋》分別提到「毀犯十重便失戒體」;244「毀犯四種他勝處法之上品纏犯,

即捨菩薩淨戒律儀」的文句。245解釋受菩薩戒用意本欲以智慧破壞煩惱、摧伏障道 魔軍,而今反被煩惱魔軍所戰勝,而起惑造業而導致破戒。可見智旭強調的十波羅 夷戒,是側重於對治根本煩惱的律制範疇,從違犯的嚴重性的觀點斷定失戒重罪是

241《菩薩戒義疏》卷 1,大正藏,冊 40,頁 563 中。

242《靈峰蕅益大師宗論》卷 3,《卍新纂續藏經》,冊 36,頁 310 中。

243《菩薩瓔珞本業經》卷 1〈2 賢聖名字品〉,大正藏,冊 24,頁 1012 中。

244釋蕅益,《梵網經玄義》〉,《藕益大師全集》,頁 7115。

245《菩薩戒羯磨文釋》,《卍新纂續藏經》,冊 39,頁 192 上。

88

否堪任更受、或不堪任更受,或是不失戒而通懺悔,說明波羅夷重罪的意義。此十 重乃是七眾所共遵的根本戒法,若犯則不通懺悔,即使通過梵網懺悔行法懺罪,亦 須見好瑞相,方能恢復清淨戒體。又《菩薩戒本》的毀、慳、瞋、謗等四重戒是約 心而論持犯,若犯中品纏犯,可懺悔除之;犯上品者然猶堪重受的增上戒,不可與 四根本戒混為一談。顯然《梵網經》與《菩薩戒本》對犯重定義存有不同的識別。

出家菩薩對於十種戒的持守,特別強調淫戒為嚴禁不可犯的性戒,以及酤酒戒 屬唯遮不開之外,其餘八項則兼為性、遮二戒所攝。約十重戒罪的特質而言,殺、

盜、淫前三條文是著重於身犯成罪,妄語、說眾過、自讚毀他、謗三寶、慳惜加毀 因口犯而成重罪,瞋不受悔,則強調心犯的招過。至於令眾生起顛倒心的酤酒戒,

因招禍無窮而促成諸戒起罪因緣,而為遮業與惡律儀所攝。此經提到,縱不受此戒 而作酤酒業者,也必招感惡報苦果;強調菩薩應生一切眾生明達之慧,而特設此戒 為菩薩大士之厲禁。其後四重戒雖通於《菩薩戒本》自讚毀他、慳惜財法、瞋不受 悔、謗亂正法等戒,然其持犯開遮略有不盡相同之處。對於十種戒相的詮釋,《合 註》除了針對戒條本身作表詮以外,也進一步結合兩部戒經中具有共同性質的重輕 戒,以進一步作全面性的義理會通。其中,有關毀謗三寶的持犯,智旭認為其範圍 蓋括了謗菩薩藏與說相似法的義涵;若內心自解或從他人納受邪教而宣說相似法,

以致惑亂人心和乖違出世正法,其結罪之重,等同於《戒本經》第四波羅夷之「謗 亂正法」,246「倒說菩薩法」和「不信深法」的相關條文。據此而論,對三寶的不 正知、異解而產生邪見、邪說謗三寶正法等罪,也衍生出執大謗小、繫念小乘與偏 謗一部的偏頗心行。謗三寶的邪見義涵,可從撥無因果、心知三寶勝,口說不如、

棄大取小之中另區分為上中下品級的邪見論述。此中,繫念小乘提到知大乘高勝,

卻欲先取聲聞小果,後方更修大乘佛果,則相通於暫違菩提心戒的內容。247以上,

從智旭對謗三寶正法的邪見行為賦予解不稱理、言不審實、異解異說等解說,無非

246如《菩薩戒本》言:「若菩薩,謗菩薩藏,說相似法,熾然建立於相似法,若心自解,或從他受,

是名第四波羅夷處法。」參照大正藏,冊 24,頁 1107 上。

247參照釋蕅益,〈梵網經合註卷四〉,《藕益大師全集》,頁 77440-42。

89

是要讓行人藉由了解種種障道邪見義涵,生起警惕和遠離之心,強調正知見能讓行 人對三寶起堅信和歸敬,而不退於菩薩道的實踐。

《合註》與《箋要》不約而同的提到若自為貪利而顯己功德而彰人過惡,使名利 歸於自身者,則觸犯自讚毀他波羅夷。《合註》進一步釐清行人若僅起貪心自讚或 以瞋心毀他,則相應於《菩薩戒本經》輕戒的歎己毀他,若貪婪而自讚己德或恚心 毀他,二事不同時並起,僅結輕垢罪或染汙起248;若二事俱起,則惱害自他而結他 勝處法249。由此觀之,譏毀的違犯,可說是源於內心瞋恚、嫌恨煩惱而生起不隨喜 他善的惡心行,起惑造業而惱害眾生;《菩薩戒本經‧不隨喜他善戒》也被歸屬於 此戒的範圍。250從智旭對從重輕戒相的抽絲剝繭的解析中,個人因內心雜染而引發 何種煩惱的生起,煩惱的猛利、惱害或繞益眾生,以及是否違背菩薩自他兩利等原 則的因素上,作為判斷結罪輕重的標準。譬如自讚或毀他一事,僅涉及個人利益而 尚無損毀他人權益,若二事並起,則屬利己損他的不善法。強調菩薩以拔眾生苦的 大悲心,願代受眾生毀辱,而不奪取眾生讚譽。藉由不動於毀譽而能成就忍辱波羅 蜜,更以愛語隨喜讚嘆眾生善事,平等攝持眾生入於心地本源。

《合註》進一步提出菩薩重戒毀犯的嚴重性,可從失戒或不失戒體作說明。若犯 殺戒,殺害對象為上品諸佛聖人、父母師僧者,則兼結波羅夷與大逆不道罪;若被 殺對象為中品人、天等,犯重而失戒體;若殺害下品四趣眾生,則僅犯重罪而不失 戒體。同樣,若瞋毀煩惱增上,無慚愧心復不知厭捨,數數故傷四趣乃至蚊蚋等,

亦可失去戒體。251準此觀之,戒體的得失乃從所犯的對象、菩提善根的斷失,以及

248染汙起被視為輕罪相之重垢,亦是五篇七聚之、提舍尼,意思是向彼悔,犯了以後,須立即面對

(彼)一人宣說悔過,所以又稱為悔過法。參見《梵網經菩薩戒本彙解》,(台北市:養正堂出版 社,1997 年), 頁 264。

249受菩薩戒,應以智慧摧伏煩惱,今破此戒而為煩惱所勝伏,一切毀犯皆從此戒生,故名為他勝處 法。參見釋續明,〈瑜伽菩薩戒本講義〉,《續明法師選集(上)》,正聞出版社,2004 年, 頁 198。

250《梵網經合註》卷 4 說明善生經,單明在家殺盜婬妄酤酒說過等六重而無後四戒,地持經則單明 出家八重,卻無酤酒說過二戒。參照《卍新纂續藏經》,冊 38,頁 663 上。

251參照釋蕅益,〈梵網經合註卷三〉,《藕益大師全集》,頁 7347。

90

煩惱的猛利作為判斷的標準。然而,若菩薩大悲增上純以代苦之憐愍心,實無一念 瞋忿而行殺業,不以為功德而反深生慚愧,雖甘受犯戒之罪,於菩薩戒實無所違犯。

此意明示菩薩以安樂諸有情為前提而容於諸性罪中少分現行。252

約讚毀結罪而言,稱己功德兼譏人過惡,使名利歸於自身,或教人讚我毀他,

則犯重罪而不失戒;若不自作而教彼自讚毀人,則為輕垢罪所攝,顯示自讚兼毀他 二事並起之罪,遠比單犯一事重。253同樣,《菩薩戒本箋要》也強調四波羅夷法中 隨犯一法,雖失菩薩戒乃至大菩提種,然其無作戒體猶存未失;犯戒者應當更受,

深革前非,重新發起增上大菩提心以對治此增上煩惱。254又波羅夷戒的違犯,也因 慳法所招感的愚鈍業報,而障礙智慧不得顯現,以致無貪與隨喜等善根不得增長。

相關文件